社会保险补偿申请书

社会保险补偿申请书

社会保险补偿申请书

尊敬的所首长:

我是333,首先感谢所内各级领导对我长期以来的栽培和帮助。我于2008年11月到我所招待所工作,至今已有5年。如今由于个人原因已向招待所提出辞职,在即将离开之际,我向所内申请补偿我从2008年11月至2013年11月本应该由所里为我缴纳的的社会保险补偿(以下简称社保)。

从来所至今,所内从未为我们缴纳过任何保险。根据《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第13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的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根据历年北京市社会保险缴纳比例,劳动者的缴费基数应当是合同约定的固定工资或者用人单位实际发放的工资。两者不一致的,应当以较高者为准。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的确定,应当依据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单位应缴纳的社保比例为:基本养老保险为20%、医疗保险为 10%。而我2013的工资是月薪3000元,按照缴纳比例计算方法所内应该为我缴纳的保险分别是:基本养老保险为3000元*20%=600元、医疗保险为3000元*10%=300元一个月共应为我缴纳的社保金额为900元,今年11个月共应为我缴纳的社保共计9900元,由于前几年的工资已经忘记,按照2012年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最下限,2012年应为我缴纳保险的最低下限是:医疗保险为2803元* 10%*12月=3363.6元,养老保险为1869元*20%*12月=4485.6元,全年共应缴纳金额为:7849.2元;按照2011年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最下限,2011年应为我缴纳保险的最低下限是:医疗保险为2521元* 10%*12月=3025元,养老保险为1680元*20%*12月=4032元,全年共应缴纳的金额为:7057元;按照2010年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最下限,2010年应为我缴纳保险的最低下限是:医疗保险为2422元* 10%*12月=2906.4元,养老保险为1615元*20%*12月=3876元,全年共应缴纳的金额为:6782.4元;按照2009年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最下限,2009年应为我缴纳保险的最低下限是:医疗保险为2236元* 10%*12月=2683.2元,养老保险为800元*20%*12月=1920元,全年共应缴纳的金额为:4603.2元;从2008年11月份至2013年11月份应缴纳金额分别是:2013年9900元;2012年7849.2元;2011年7057元;2010年6782.4元;2009年4603.2元。共计金额36191.6元。

请各位首长审核办理为盼。

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