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案件材料整理归卷规定

第一章 总则

调查案件材料整理归卷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案件档案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纪检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案件材料整理归卷工作由集团纪委指导,按照“谁办案、谁归卷、谁保管”的原则组织实施。集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所办案件由集团纪检监察部门整理归卷,基层纪委所办案件由基层纪委负责整理归卷。

第三条对于调查终结的案件,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整理有关材料(包括电子笔录),做到齐全、完整、有序,每册案卷单面页应控制在200页左右。

第二章案卷的归档范围

第四条案卷的归档范围:

1、办案依据材料:检举、揭发、申诉材料,领导批示,会议决定。

2、初步核实材料、立案报告。

3、转办的文字材料。

4、办案计划或调查方案

5、调查报告和证明材料。

6、审理报告及有关审批材料。

7、与当事人见面材料。

8、本人认识或检讨书

9、结案报告。

10、处分决定。

11、与案件有关的声像材料等。

第三章 案卷立卷

第五条调查案件处理终结30日内,案件承办人将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一案一卷或一案数卷,按实际办案程序依次顺序排列,编写目录、页码、装订成册,并及时归档。

第六条卷宗材料必须是原件,书写处为黑色、蓝黑色墨水书写,不得用铅笔、圆珠笔书写,不得用复写纸复写。

第七条调查案件卷宗,装订顺序按照初核、立案报批等实施材料,违纪违法事实材料,审查调查报告,本人认识材料,案件移送材料等顺序整理装订。

第四章案卷保管

第八条案卷立卷后,以年为顺序,归类存放在档案柜内,由案卷管理人员负责保管。

第九条立卷保存期间,应维护案卷的完整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在案卷上勾划、涂改,不得折叠、扯毁、拆散、抽取案卷材料。

第十条案卷交接时,双方应清点案卷的卷数及页数,并在移交清单上签字或盖章。案卷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办理案件档案移交手续。

第五章案卷借阅

第十一条 需要借阅、查阅案卷的,须履行登记手续,经集团纪委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由案卷保管人陪同查阅。

第十二条为保证案卷的完整与安全,案卷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案卷借阅、查阅手续。对需要借出的案卷要明确规定借阅期限,如期归还。归还时要严格检查,确保案卷的完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纪委专员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