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公务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分公司公务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规范分公司公务车辆管理,结合太原分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分公司后勤科负责所有公务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公务车辆的调配、维保、加油、年检、保险、考核和交通安全以及驾驶员培训、教育工作。

第三条后勤科指定专人对分公司所有公务车辆实行单车建档考核管理。

第二章车辆使用

第四条 分公司公务车辆用于保障正常生产经营,车辆调度应遵循“先急后缓,先生产后行政”的使用原则,按照同一方向集中派遣,尽量压缩车辆使用频率,降低车辆费用。

第五条 公务车辆使用实行派车制,后勤科负责车辆统一调配工作,用车人需填写《公务用车派车单》(附件1), 经批准后方可用车;如遇安全抢险、应急救援等特殊情况,可不填写派车单紧急出车,但要在用车完成后补填派车单并说明任务情况。出车前,驾驶员要认真、如实填写《公务出车登记表》(附件2),领取钥匙出车。出车任务结束,应将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确认车况正常后,完善《公务出车登记表》(注明返回时间),并交回车钥匙。

第六条 逢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分公司须安排值班车辆以应对突发事件。法定节假日期间,除值班车辆外其他公务车辆一律封存并在固定地点(分公司基地院内或集团公司停车场)停放。

第三章维修及保养

第七条分公司所有公务车辆均实行定点保养和维修。车辆需要维修及保养时,驾驶员应事先填写《公务车维修(保养)申请单》(附件3),经审批同意后,到指定维修点进行车辆维修保养。

第八条车辆维修、保养应严格按照批准后的《公务车维修(保养)申请单》中所列内容进行维修保养。维修完毕,经相关车管人员会同本车驾驶员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结算费用。

第九条 车辆常规保养时段及项目按车辆说明书所列指标进行控制。

第四章燃油管理

第十条 分公司巡检所用车辆办理中石化加油卡实行一车一卡刷卡加油,其余公务用车实行凭票定点加油(遇执行特殊或紧急出车任务不能开加油票时,可使用现金加油,用车结束后,驾驶员凭票报销并补齐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加油卡和加油票由后勤科专人办理,驾驶员加油后及时将加油数量、时间报车管员每月进行统计核算,作为燃油结算依据。

第十二条 公务车辆单车油耗根据车辆配置参数并参照集团公司有关标准核定,后勤科每月核算一次,作为油耗考核依据。

第十三条 单车油耗超标10%以下,驾驶员应说明超标原因;超标在10%--20%之间,对驾驶员给予批评教育且不得参与年度评优;超标在20%以上,不得从事驾驶工作。

第五章检验和保险

第十四条车辆检验由各车驾驶员办理相关手续,凭票报销。

第十五条车辆保险依照集团公司规定险种按年度缴纳。

第六章费用与结算

第十六条 车辆维修费由后勤科每月核算,根据费用情况择时与修理厂结算,结算发票须附经批准后的《公务车维修(保养)申请单》,发票与《申请单》所列维修项目一致。未经批准擅自修理所产生的费用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车辆燃油费由后勤科根据核算后的费用每季度向加油站充值一次。现金加油的凭票报销。

第十八条 车辆停车费、过路费等其他费用根据派车正常行驶路线据实报销。

第十九条 后勤科指定专人负责公务用车登记统计工作,建立单车档案和运行费用统计台帐,车辆台帐应包括当月行驶里程、燃油费及油耗标准、修理费、过路费、停车费等内容。

第七章车辆安全

第二十条车管人员、驾驶员要加强交通安全教育,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省、市一系列安全管理法规、制度。积极参加集团公司交安委组织的安全学习和培训。后勤科每月召集驾驶员召开交通安全例会,通报当月交通安全工作,学习交通法规等安全知识,每年12月2日为“全国交通安全日”,按照年度主题开展警示教育,分析交通安全形势。

第二十一条 不准公车私用;不准将车辆借予外人;不准搭乘非公务人员;不准超员、超速、超载;不准疲劳驾车;不准违章派车。

第二十二条 驾驶员应做到所驾车辆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因公务出车发生事故,属于交警认定为驾驶员责任的,分别给予驾驶员以下处理:

(一)发生轻微事故的,写出情况说明及检查、并批评教育且不得参与年度评优。

(二)发生一般交通事故的,必须写出书面检查,扣发当月绩效。

(三)发生人员伤亡重大事故,按集团公司规定及国家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规用车发生事故,相关人员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全部损失。

第二十五条交通违章及罚款,均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附件

1、公务用车派车单

2、公务出车登记表

3、公务车维修(保养)申请单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9年9月20日起实施,原车管制度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