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带薪年休假请假条(精选多篇)

第一篇:职工带薪年休假通知

职工带薪年休假请假条(精选多篇)

职工带薪年休假通知

深圳市智慧瓷业公司全体员工: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同时根据公司发展的实际状况,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经公司研究,决定开始安排员工带薪休年假工作。具体休假规定如下:

(一)、享受带薪年假的范围:

1、工作满一年期限的正式员工可享有7天带薪年休假。

(二)、年假安排方式:

1、员工需提前提出休假的申请,写好年假申请单后由部门经理根据所在岗位具体的工作情况批准并报行政部备案后方可休假。

2、根据所在部门的工作计划、人员情况统筹安排员工休假,任何部门安排员工休假不得影响正常工作。

3、年休假应在每年春节开工前休完,不允许跨年度休假,不能累积之前的年休假。

4、如公司临时有工作的需要,公司有权中止、调整员工正在进行的休假,员工应以工作为重,予以服从。

特此通知深圳市智慧瓷业有限公司二零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第二篇: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的通知

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的通知

各科室:

为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公务员法》和《县人事局财政局转发<云南省人事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经研究,现对我局(公司)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我局(公司)职(请您继续关注本站)工可享受年休假天数见附件。

二、年休假先由各科室拿出年休假安排表,经分管领导审核报局长批准后安排休假。局领导年休假由办公室征求领导意见后安排。

三、年休假应在每年10月份以前休完,确因工作需要经局领导同意的可推迟到年底安排,原则上不允许跨年度安排休假。

四、全年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人员控制在职工总人数的10%。若职工自行放弃安排休假的,单位不支付补偿报酬。

五、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

六、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44个工作日)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

月(66个工作日)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88个工作日)以上;

(五)因个人原因脱产学习累计天数超过其年休假天数的;

(六)被停职审查或受限制人身自由15天以上的行政、刑事处罚的。

七、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年度的年休假。

八、职工享受的年休假不得抵消病、事假。

九、职工休假期间,各科室要安排人员接替休假人员的工作,保证工作的连续性。

十、休假职工在休假期间必须保持通讯畅通,若有离开弥勒外出的必须向局长报告。

九、本通知自二o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二o一二年二月二日

第三篇: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根据《xx花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xx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试行)》(x人发〔2014〕51号)的通知,现就我局贯彻落实带薪年休假作如下规定:

一、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落实年休假制度的重要性,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从关心工作人员身心健康、维护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自觉贯彻落实年休假制度,并带头休假。

二、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每年初制定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计划,根据工作情况安排本单位符合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建立年休假动态管理台账,于每年12月31日前对单位当年执行年休假情况进行汇总并报送县人事局。

三、事假:单位职工请事假半天以上需出据书面假条,半天以下需向分管领导和办公室报告。

四、病假:职工请病假需出据医疗部门依据,并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病假时间的长短与是否年休按照xx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试行)第六条(三)、

(四)、(五)执行。

五、请假程序:一般职工请假由分管办公室的领导批准;副局长、纪检组长请假需由局党组书记、局长批准,假条送县委组织部备案;局党组书记、局长请假,需报县委书记或县长批准,假条送县委组织部备案。

六、所有请假,办公室需做好登记,并将假条作为档案资料保存,年底办公室向局长办公会报告职工请消假情况。

七、本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xx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米人发〔2014〕51号)执行。县委县政府如有特殊要求的遵照执行。

八、本规定从2014年2月14日起执行。

第四篇: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

标题:《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

颁布单位:

颁布日期:2014-11-16 14:17:51

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合理安排职工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休息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的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或者探亲假的,年休假假期冲抵寒暑假、探亲假假期。

第四条 职工休年休假,由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照规定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除应当支付职工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外,还应当每日按照该职工的日工资标准给予补偿。

第五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享受年休假,又不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补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拒不改正的,依照公务员法律、法规对其直接负责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其他单位拒不改正的,依照劳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国务院人事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分别制定本规定的实施办法。

第七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五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1、 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

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和公司的福利待遇。

2、

3、 年休时间:按职工工龄计算,每一年工龄年休一天,但最多每年年休10天。 年休必须提前一个月申请,一次性休完,必须由部门经理和总经理同意方可

执行。

4、

5、

6、 同部门人员不允许同时年休。 年休期间享受公司一切福利和待遇。 年休期间手机要保证24小时开机,如果遇到重要事情必须本人处理的,接到

通知后尽快返回,根据情况调整年休。

7、

8、

9、 公司实行本年不年休不累计(年底清零),不年休者公司不给予补助。 年休假之前要把自己手头的工作交接好,以免出现空岗现象。 以下几种情况不允许年休:

① 工龄不满一年的;

② 有旷工的;

③ 年休前事假超过10天的;或一年事假超过20天的,次年取消年休;

④ 当年业务未完成任务的,次年取消年休;

⑤ 违反公司纪律,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⑥ 有重大错误的。

10、 本条例自2014年1月起施行。

山东万维网络工程有限公司2014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