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实习报告

第一篇:法学专业实习报告

法学实习报告

实习报告

2014年我回到家乡进贤县文港镇派出所见习,时间是2个月。公安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的窗口,在基层和基础工作中,集防范、管理才、打击和服务于一体,承担着保卫一方的重要责任。派出所直接面对人民群众,是公安机关战斗的第一线,它的任务重,工作繁杂,接触大量的刑事、民事才、治安等各类案件,因此在派出所的实习使我得到了最大程度的学习和锻炼。 通过近两个月的实习,我对公安工作特别是基层派出所的工作有了切身的体验,对派出所的性质、职能、任务、办案程序以及派出所工作的法律法规有了全面、深入的认识,能够将书本上的法律知识与公安工作实践相结合,实现理论到实践的转变,是我在实习过程中的最大收获。下面就是我半年的学习和生活情况,以及对警察这种职业的一种重新的理解和感触。 刚刚才到这里的时候,就已经认识到了实习并不只是一种单纯工作上的学习,教室也并非只能在户籍室,我们要学习的东西很多,范围也很广,这是我们踏入社会的第一个地方,学到的东西以后进入社会肯定会更有价值。来到这里,应该得到锻炼,有所收获。

初次跨入派出所的大门,一切对于我来说都是那么的新鲜与神秘,同时也深感公安机关的威严,但我更明白这里将是我学习的好机会。开始几天的工作,使我对派出所各警察这个职业有了更为感性的认识。派出所负有依照国家法律维护社会治安,防范和打击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保卫国家财产安全,保障公民人身权利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的神圣职责。其实警察的工作是很辛苦,他们办案不是坐在办公室就可以完成的,而是要去调查、取证,所以在时间上没有早八晚六的限制,有时风里来雨里去,吸灰纳尘,工作十分辛苦。还有治安警、刑警等等,是他们的辛苦才换来了我们的安宁,是他们付出的艰辛捍卫了我国法律的尊严。

派出所的民警们24小时值班,四班倒,为贯彻上级“有警必接,有警必出”的方针,只要有人报警,无论何事,无论何时,一律出警给予帮助或寓于解决,或提出建议和劝告,并且必须记录和保留出警回执。在实际工作中,调解纠纷为民警们的主要工作。纠纷包括治安纠纷、产权纠纷、财务纠纷。除此之外,工作有:调查取证、移送起诉、行政拘留和看管嫌疑犯。 在所长的安排下,我跟从一位姓毛的户籍警过实习生活,在大部分时间中,我和这位毛警官走村串巷,走访民情,调解纠纷;偶或轮到他坐值班室时,一起出警去处理纠纷、打群架,群众与企业扯皮、兄弟打架、夫妻打架,不一而足,统统归我们管。记得有一起纠纷:一妇女a怀疑其夫与同车间的妇女b有染,遂叫上几人将妇女b一顿打。毛警官为调解此事,连续两天在此两家之间来回奔忙,最后以妇女a向妇女b当面道歉,并赔偿600元医药费了事。在这起纠纷中,毛警官表现出了一个年轻警官所能表现的最高素质,确实令我等在象牙塔中夸夸其谈的人折服。事情完结之后,毛警官又找双方当事人记笔录,写调解协议书,终至圆满。 派出所的民警们很重视警民关系。毛警官跟我聊天说,以前是讲法治,一切都是按照法律来行事;现在是讲和谐社会,法治是过去的事情了。我们的目的是处理与群众的关系,尽量不去激化矛盾;不带手枪,不带警棍,尽量不带手铐,说话要和气。所长也说,现在讲和谐社会,最关键的是将事情在萌芽状态解决,免致激化。毛警官还说,他遭遇过几次行政诉讼,幸好他比较谨慎,工作做得好,没有败诉。中国农村面积广大,人口众多,随着近年来都市化进程的不断深入,进入都市的农民越来越多,为保障社会的有序发展,在作为基地的农村搞好法治建设无疑是极为重要的。在农村,与农民直接打交道的不外乎乡、镇政府,公安派出所,且公安

派出所担负着户籍管理、调查取证等任务,与农民的接触更为深而且广,影响力也至少占着1/3强。重视公安权力的正确行使是中国农村法治进程的重要一环。

在实习期间,从工作中接触到案例了解到基层人民法律知识的严重匮乏及法律意识的欠缺,深感普法宣传的重要性、紧迫性。在实习期间就普法宣传开展了如:准备法制讲座的资料、制做各种宣传道具、出法制墙报等实际性的法制宣传工作。面对基层农村堪忧的法律现状,我实习所做的工作显的如此杯水车薪。我们不得不考虑这么一个问题:农民的法律意识应该怎么样去培养?经济发展了,法律意识才能上去吗?我们要不要针对农民进行一场思维传播,用我们自己的声音去传播法律,这样做作用能有多大我在思考着。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是一项长期工作需要司法工作者的不断努力。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在短暂的实习过程中,我深深的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的专业知识的匮乏。在学校以为自己学得不错,一旦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知道的是多么少,这时才真正领悟到“学无止境”的含义。这也许是我一个人的感觉。不过有一点是明确的,就是我们的法学教育和实践的确是有一段距离的。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需要理论的指导,但是法学的发展是在实践中来完成的。所以,我们的法学教育应当与实践结合起来,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具体说就是要处理好“三个关系”:即课堂教育与社会实践的关系,以课堂为主题,通过实践将理论深化;暑期实践与平时实践的关系,以暑期实践为主要时间段;社会实践广度与深度的关系,力求实践内容与实践规模同步调进展。

再有一个问题就是青少年犯罪。在实习中所接触的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案件的犯案人是八十年代以后出生的,甚至有两个犯有抢劫、盗窃罪的犯案人是八八年的。不考虑其家庭和自身因素,从社会大环境来说,我觉得社会也有一些责任的。从八十年代初改革开始到八十年代末,这是一个重大变革的时期。这一段时间对精神文明建设有些放松,也就是说,有些犯罪人在童年时期就有可能已经沾染上了一些不良习气。所以说,法制教育从娃娃抓起不能只是一个口号,要真正落到实处。

回顾实习经历,使我对法律工作有了更加深刻的体会。

一是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不仅仅要全面了解法律知识,更要成为一个“百事通”。所涉及的领域要广泛,知识的运用要灵活。要具有相当的知识面是由警察的职业性质决定的,他们要和各种各样的人打交道,处理各种类型的案件,要求的素质必然是全面的。只有掌握各方面的知识,才能更好地做正确的案件分析,获取更多有利的证据,为案件侦破提供帮助。

二是要培养严谨的工作作风。法律是神圣而高尚的,那么从事法律工作就要维持他的权威性。我们的警察身着威严的警服,这些首先在形式上给人以神圣感。当然其中的过程就更加重要了,各种法律文书都有规范固定的格式、执法用语要准确简洁、分析要深入透彻、规范的执法程序等等,都对法律工作者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在实习期间,看到警察对某些法律文书的标点符号都再三推敲,这种严谨的工作作风值得我们学习的。

三是最重要的一点,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要有对工作的热爱和对法律的正义感,这是一名合格的法律工作者必备的。我在公安局的许多警察身上都看到这点,也正是有这种精神的支持,他们不辞劳苦,不计名利,不顾个人生命安全维护着法律的尊严,默默地为中国的法制建设做着自己的贡献。

通过在文港派出所的见习,使我认识到了公安工作的艰辛,也使我初步了解了公安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是值得我们共同研究和探讨的,面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发生的深刻变化,以及在社会治安秩序管理方面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客观上要求公安机关从多方面提供安全服务和给予安全保障,要充分行使管理和监察的职能作用,而目前公安派出所工作与客观形式的要求很不适应,派出所的任务多、重、繁、杂、烦,面对前文所提及的问题,我们只有加强各种制度的建立和自身行为的约束,当然很多也只有公安内部来解决。认真搞好以上几项,派出所的工作就会顺利,就可以真正达到为人民办事的目的。所以,我们必须牢记胡锦涛同志的那句话——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实习期间,我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党和国家的政策,与自己的专业知识相结合,还利用空余时间认真学习一些课本内容以外的相关知识,从而进一步巩固自己所学到的知识。通过这次在派出所的实习,使我收获巨大,我不仅发现了自己在实践方面存在的问题,而且基层派出所制度建设上存在着某些问题,更多的是感觉社会现实与学校教育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虽然理论与实际是有距离的,但是见习期间我还是努力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向实践方面转化,尽量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我想这些不论对将来的学习还是工作都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同时也使我更坚定了学好法律,用好法律的信心,争做一名合格的法律专业学生,真正的法律尊严捍卫者。

李薇

第二篇:法学实习报告

运城市司法局实习报告

实习地点:山西省运城市司法局

实习时间:2014年2月27日至2014年4月28日

学校院系:运城学院政法系法学

从2014年2月27日开始,我在山西省运城市司法局进行了两个月的实习,整个实习进行了62天,在这六十多天的时间里,在我的学校指导教师南老师以及实习的办公室同事的帮助下,在经历了几多尴尬和困难下,顺利地完成了实习任务,并巩固并检验了自己几年来本科学习的知识,提高了自己的专业素养和能力。

实习期间我经历了由熟悉司法局构成,打印文件,整理文件,整理案卷,整理宣传材料,送达文件和上级指示内容,参加社区法制建设和宣传,亲自宣讲教育的过程。这些工作是由简单到复杂,不仅是我学习和工作过程,也是实习单位和老师以及单位同志对我前期简单工作的认可,以及能力的肯定。

一、实习单位简介

(一)概括

山西省运城市司法局隶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山西省司法厅。属于行政机关。省司法厅为其直接上级部门,同时接受山西省运城市政府领导。

(二)建制

运城市司法局内部由以下科室构成:

办公室、政治处、律师科、公证科、法制宣传科、法律援助办公室,预防犯罪研究办公室、司法考试办公室、基层工作指导科、财务室、人事科、离退休干部处、局长办公室等。

我在公证科工作,但每天由吉主任帮我安排主要的工作,也曾在随同法制宣传科和基层工作指导办公室的同事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并协助调解员的工作。

在中国,司法局是属于行政部门,它与其他的司法部门的职能、工作有着很大的区别,又同律师事务所之类的法律服务机构稍有类似。要了解司法局的职能,首先要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谈起。

司法部,是全国各地司法局,司法厅的上级机关。下设直属机构和直属机关其,主要职能是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法制与普法教育,法律援助,组织全国性的法

律考试,培养法律方面的人才,协助司法机关,保障司法独立、公正,以及防治司法腐败等等。和一般司法机关的工作有显著区别。它没有制定法律的权力。

二、我所在的山西省运城市司法局的主要工作是:

⒈ 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运城市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具体实施。

⒉ 协助地区司法局监督和指导“两劳”人员的释放登记.安置帮教工作。⒊ 制定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知识规划并组织实施.尤其是对青少年的教育工作。

⒋ 监督和指导全市律师工作和法律服务工作。

⒌ 监督和指导全市的公证工作。

⒍ 指导全市人民调解和司法助理员及乡镇法律服务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⒎ 指导全县基层司法所建设。

⒏ 指导司法行政干部的培训工作,政治思想工作和队伍建设。

⒐ 组织地方司法性质的考试,并予以监督。

⒑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在我实习的一个月时间里我主要从事了两大方向的工作,

第一是文书、材料整理、发送文件之类的具有文秘性质的工作。第二是亲自参加了地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以及具有法律救济的民事调解工作。当然这些工作中主要还是随从人员起辅助作用。

(一)文件整理

我的第一项工作是对那些不重要的政府文件进行电脑输入,这些对于我这个刚刚开始实习工作的学生来说还是没有难度的。

这项工作的要求是将文件以文本的形式输入电脑,存入局内的统一档案文件夹,由于政府的签发文件需要加盖公章,和上级负责人签名以及局长签名,所以不能用电脑文件的方式下达。一般为传真形式。我使用扫描仪扫描之后形成图版文件,再以文本文件的方式进行记录和登记。

由于政府文件不是很多,且内容较少,我的码子速度尚快,因此,这项工作几乎没有难度。当然我的内心也没有包含一种轻视的态度。首先,作为政府文件的存稿。必须在格式和字上没有丝毫的错误,必须怀着严谨的态度和认真负责的精神将它完成。其次,作为我实习的第一项工作,必须要将它做好,给我的老师和实习单位留下好的印象。

评价:工作之后吉主任给我很高的评价。对于我可以能很快地,很好的完成我的第一项工作表示了赞赏。

(二)法制宣传

进入四月的第一周,有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统一下发文件,组织各地方司法局,公安局,在市区,社区开展年前法制安全教育活动。

接到省厅的通知以后,市司法局内,办公室,法制宣传科的人员开始行动了起来,由于这次行动是每年例行的,因此,人们并没有感到时间的紧迫感。作为实习人员,由吉主任的安排,我也参与到了这次行动中。随同法制宣传科的同事到,市区内的各小区居民委员会进行法制讲座。

作为法律宣传活动,材料是必须准备的,这些需要的材料包括,去年的宣传材料,今年国家,省,市关于社会治安的新的法律法规。如,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共山西省委关于加强社会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山西省人民政关于加强节假日期间社会治安管理的通知》以及国家司法部,省司法厅下发的关于类似情况的文件。

由于材料都是现成的,只需要我从档案室,和电脑里将这些文件一一找到,打印成册,送到相关人员的办公桌上,交由专业人员负责写出新的可行的计划。我在吉主任的要求下。一一询问了同事们,这几年的法制宣传的主要工作和细节并具体到每一个步骤。

我新的任务是做出一个类似的计划。

1、宣传计划:

对于我这个从来没有这方面丝毫经验的实习生说还是很有难度的,好在这里有现成的几年的计划书可以参考,以及专业人士为我解答疑问,困难就小多了

2、计划书要点:

第一,突出三大重点,积极提升宣传效能。三大重点是,1. 围绕宣传主题。

2. 围绕社区群众。3. 围绕活动中心。

第二,以宣传法律知识为重点,努力改善人们法律素质。

第三,广泛联系媒体,通过手机短信等现代化方式,全方位做好宣传工作。(通过手机方式是我首先提出,以前并没有这一措施,我的方法得到了老师肯定,并给与专业人员建议,后得以采纳)

第四,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宣传网络。1. 高度重视,加强联系,为宣传工作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2. 加强人力物力配备,满足宣传工作需要。3. 健全宣传工作网络,建立一支信息敏锐、反应迅速的宣传队伍。

3、实际宣传行动

这次宣传行动,是从4月2日开始展开的,历时5天,发动了各个下属司法所,各地公安局,派出所统一行动。我请自参加了全程活动。

整个法制宣传活动我作为随从人员,参加了在三个小区的法制讲座,听取并记录了讲座内容,和群众提问。面对各种各样的问题,我深刻领会到,作为法律

工作人员,专业素质尤为重要,即使的吸收新的知识,还要有机敏的应变能力。

四、心得体会

在整个实习期间,我接触了大量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知识,通过亲自实践进行宣传活动。是我对大学里学习到的专业知识有了更为深刻和生动的理解,通过理论和实践的结合,更加准确的掌握了法律知识的内涵。这次实习经验并不是能够可以通过学校书本知识就可以掌握到的。在实践中,我领会到了,专业知识与实际实践应用上的差别。当前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在不断的完善,每天都会有新的法律法规的出台,各种政府文件数不胜数,因此只有每一天,每一刻不断的吸收新的知识,不断完善自己才能够在法律这一行业立足脚步,寻求新的成就。

第三篇:法学实习报告

实习报告 实习人: 专业:法学 实习地点:

学号:

首先我要向所有为我实习提供帮助的老师和法院的工作人员致

谢,感谢你们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

我们平时在学校学习的都是理论性的问题,其实真正的学习应该

是亲身经历。在有一定法律理论知识的基础上,我们进行了一次有意

义的认识实习。我们是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实习的,实习过程

中,法院所受理的是一起刑事案件。

首先,我说一下法院的分类。法院又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

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人民法

院,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市辖区人民法院。它审理第一审

案件,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并处理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比

如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基层人民法院认为他所审理的案件案

情重大,应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中级人民法院包括省、自治区按地区设置的中级人民法院和直辖市、

自治州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它主要审理法律规定由它第一审的案

件,基层人民法院移送的一审案件,还有上诉和抗诉的案件。中级人

民法院认为它所审理的案件案情重大,应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

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高级人民法院包括省高级人民法院、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它主要审理法律规定由

它一审的案件,下级人民法院移送的一审案件,还有上诉案件和抗诉

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它主要审理法律规定由它

一审的案件,和上诉案件、抗诉案件。

第一次接触真正的刑事案件,当然自己比较好奇,也比较激动。

实习过程中,我个人有很深的感触。特别是律师的辩护,给了我很深

的印象。我个人总结了一下律师在辩护的过程中应该注意的一些问

题。在较大的刑事案件中,律师只有明确自己是什么,自己能够做什

么,才会更清楚自己怎么做。否则,在案件的审判中你判你的,我辩

我的,法院如何判决与律师无关,结果就会出现不尽人意的判决。辩

在于精,理在于行。在辩护过程中,以自己经验和丰富的认知,在一

些细节上下手,不放过一点漏洞,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辩护。刑事案

件的辩护更要讲事实,讲法律,以法律为唯一的法宝,灵活运用法律。对于法律,一方面是规则体系,另一方面是意义体系。不识意义体系,

法学可能沦为没有价值依归的“匠人之术”;但反过来,无知于规则

体系,自然难领意义体系之奥妙。法律实践之要义正在于将规则体系

与意义体系相结合,在于实现“死法”与“活法”的互动。“我嗓子

不好,唱不起高调”,但是我想法律人的使命更多地不是待在书斋里

闭门造车,而是能够为中国法治的实现贡献其力。虽然现实中司法的

图景也许不容乐观,但是那丝毫不应成为我们怀疑法治、不信仰法治

的一个理由,我们始终要对此抱有信心,诚如苏力所说:“未来并不

遥远,此时此刻不就是我们曾经眺望过的一个未来吗”。今天不是比

昨天更好吗?今天的法制现状不是比过去更为完善吗?在这样一种

理念的引导下我想我们的实习才更有意义,才更加有价值,要不然实

习前对法院和法律抱持着憧憬和景仰而去,可是实习完之后却失落而

回,一下遁入悲观之井,从此也便只能“坐井观天”。虽然我在律所

和法院也有很多不如意之处,也感觉到法律很多时候也很无奈,但是

我从来都觉得法律有总比没有好,良法又比恶法要好,虽然法律不能包打天下,但是它仍是老百姓用以解决纷争的一种较好手段,柏拉图不也经历了这样一种认识过程吗?其早年认为人治——由哲学王来治理国家是最好的,可是他最后也不得不承认法律之治虽然不是最好的,但仍然是一种不得已的也是较好的治理手段。

关于律师的辩护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所规定的辩护律师的职责主要侧重于从实体方面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即仅仅是针对有关刑事实体问题进行辩驳、辩解性活动,不论是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还是提出意见,刑事辩护均只是围绕着刑事实体法律进行。而对于程序性辩护责任,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对此都没有予以明确、充分肯定。在律师辩护过程中,鉴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所处的地位,我们不能过分地强调辩护律师作为刑事司法协助者的责任,而忽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律师由于受其所负的直接责任的约束,必须仅在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个方面协助司法机关发现真实,而没有站在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个方面协助司法机关发现真实查明事实真相的义务。考虑到我国现行法律对辩护律师责任问题规定得不全面,以及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进行刑事辩护律师责任问题规定得不全面,以及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进行刑事辩护面临着诸多困难和障碍,立法机关有必要对辩护律师所负的一般责任的性质、地位以及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直接责任的关系等内容予以明确规定,以促进我国律

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从而使辩护律师更好履行辩护职责,更好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 法庭工作人员的构成包括:审判长(法官),审判员(法官),书记员,陪审员,辩护律师,检方控诉官。

对于审判长,他有自己的职责,他要严格按照自己的职责审判。审判长的职责有:(一)担任案件承办人,或指定合议庭其他成员担任案件承办人; (二)组织会议庭成员和有关人员做好庭审准备及相关工作; (三)主持庭审活动; (四)主持会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作出裁判; (五)对重大疑难案件和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依照规定程序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六)依照规定权限审核、签发诉讼文书; (七)依法完成其他审判工作。

审判员的职责有:(一)保质保量地完成全年的办案任务。(二)严格依法办案,所办案件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准确充分,定性准确,判处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齐全,不超审限。(三)严肃执法,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不吃请,不收礼,对案件事实绝对负责。(四)充分发扬民主,注意听取合议庭成员的意见,防止主观臆断。(五)精心制作各种法律文书,做到叙述清楚,说理透彻,文字简明,清晰无误,并经常检查指导书记员的工作。(六)认真做好所办案件的上访当事人接待工作,并做好思想政治和法律宣传工作。

经过几天的实习工作,个人觉得有很大的收获。以上为个人对法院的有关工作的见解,定有不足之处。还望老师能够多多指教。

第四篇:法学专业实习报告

法学专业实习报告

此次实践我是进入临邑县检察院实习,为期一个月。在实习的一个月间,我努力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向实践方面转化,同时注意在此过程中做到将自己所学的理论与实习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同事求教,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政策,学习法律、法规,利用空余时间认真学习一些课本内容以外的相关知识,掌握了一些基本的法律技能,从而进一步巩固了自己在学校所学到的知识。

在实习中,我参加了几起案件的开庭审理,认真学习了正当而标准的司法程序,真正从课本中走到了现实中,从抽象的理论回到了多彩的实际生活,细致的了解了公诉起诉的全过程及法庭庭审的各环节,认真观摩一些律师的整个举证、辩论过程,并掌握了一些法律的适用及适用范围。跟随干警提审,核实犯罪事实,探询犯罪的心理、动机。真正了解和熟悉了我国的公诉程序及法庭的作用和职能,同时还配合公诉人员做好案件的调查笔录和庭审笔录,做好案卷的装订归档工作。下面我就列举其中的一例作为本次实习报告的内容。今年3月份的一天下午,临邑县理合乡村民陈某因琐事与同村的薛某发生纠纷,争吵中陈某在地上捡起半块砖头砸向薛某,没砸中薛某,却将前来劝架的薛某的妻子李某打伤,后经法医鉴定李某的右眼失明,伤情为重伤。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陈某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陈某要伤害的对象是薛某,其主观上并没有想伤害李某的故意,对于造成李某重伤的结果,只应承担过失致人重伤的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陈某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是认定的理由有分歧。一种理由是:虽然陈某主观上想伤害的对象和客观上实际伤害的不是同一人,但其具有伤害的主观故意,只是打击的客体错误,不影响故意伤害罪的成立;另一种理由是:陈某对于薛某存在直接伤害的故意,而对于李某则具有间接的故意,同时造成了重伤的结果,可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我同意第二种意见。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过失致人重伤是指因主观上的过失而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在犯罪的主体方面,两罪都是一般主体,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成为犯罪主体,但是对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年满十四周岁;客体方面,故意伤害罪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客体相同。在主观方面,前者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后者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与过于自信。在客观方面,故意伤害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而过失致人重伤除了实施了伤害行为,还要求必须发生重伤的结果。从本案来看,首先陈某作为一个有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其完全应当预见到其扔砖头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其次陈某扔砖头的目的是为了对薛某产生伤害,其主观上具有了伤害薛某的直接故意;对于李某而言,陈某没有伤害的直接故意,只是因为扔的时候方向没掌握好,伤到了一旁劝架的李某,但在其实

施的行为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及打击范围具有不确定性的情况下,陈某对该危险结果的发生持了一种放任的心态,最终正是陈某的行为致使李某受重伤。根据上述分析,本案中的陈某的主观心态既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不宜认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而是一种间接的故意。对于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二者在认识上都对危害结果有预见,也都没有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但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即结果发生与否都不在乎,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的是否定的态度,即危害结果的发生时违背行为人意愿的。本案中的陈某在扔砖头的时候根本没有去考虑后果,正是这样一种放任的态度导致了李某的重伤,所以陈某的行为对李某构成故意伤害,而不是过失致人重伤。

最后要说的是,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都要求造成一定的后果才能定罪处罚。间接故意不处罚未遂,即间接故意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犯罪。同样,过失犯罪也是如此,过失致人重伤即要求一定要产生重伤的后果方可定罪。

一滴水可以折射出太阳的光芒,半小时蕴藏着永恒,一粒沙包含着千千大千世界。同样,处处留心都是学问。当然,在实习期间我还做过其他很多事情,也留下了深刻印象,学到了很多东西。比如早晨刚来时开电脑,开空调,开窗户,浇花,烧开水,整理前一天报纸,给同事们收拾桌面等等很多事情。这些虽然是小事,但一屋不扫何以扫天下?在做每一件事时我都战战兢兢,谨慎小心的去做好,用海尔张总裁的话说是如履薄冰。人间万事,白驹过隙。实习的流光好似花

开刹那,转瞬即逝。嫣然岁月,今朝回首,经验教训一目了然。回首实习的日子,我逐渐认识到扎实的专业基本功的重要性,认识到对知识不断灵活加以运用的重要性,认识到工作中具体操作技巧的形成和积累的必要,也认识到与人相处适应社会的必要。所以我们要努力学习好理论知识,多参加实践活动,尽量把所学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学习法律的最终目的是要面向群众,服务大众,为健全社会法治,为我们的依法治国服务的。高等法学教育在推进法治建设过程中担当着重要的角色,其培养的具备一定基本理论知识,技术应用能力强、素质高的专业技能人才,将在社会上起到重要作用。社会等待我们,我们需要社会,只有在社会实践中,才能锻炼自己,提高自己。

第五篇:法学实习报告

实践报告

今年暑假。我在邹城市基层人民法院实习,走进庄严的法院,心灵为之震撼,庄严的建筑是正义的化身,威武的岗哨是人民的守护神。这里的一切都让人感到庄重。

我被分到档案室,主要工作是整理档案。将它们分类整理后,记载于电脑,并归入法律网,以备调卷查阅。

一摞摞档案,那是血泪史,同时也是人民维权史,是人民用心血换来的正义与荣耀。翻开一卷,格式正规,言辞激烈,处处散发着卷香。实习,让我有机会接触真实的而又形象的法律,有机会感受真实的法律职业。

整理档案,将每一卷宗载入电脑,厚重的资料,总让我陷入对各种人生的深深思考,感悟百味人生,叹息那摩多的不应该。

通过实习,我在实践和理论上都有很大收获。活生生的资料远比课本更能启发人,教育人。血淋淋的事实也更让我深思。

第一,最明显的收获就是对民事诉讼程序的相关问题更加深刻的理解和掌握。法院的确是法学院学生在实践中学习法律的最好的场所,尤其是在对程序法的掌握方面。因为在法院实践我们可以很直观地学习和体会民事诉讼程序完整而详细的过程,上个学期我刚结束了民事诉讼法的学习,但我所学的知识是零碎的、是不系统的,通过实践,将我在学校学习的关于民事诉讼的理论知识在实践中去进一步对应和细化。这更有利于我加深对民事诉讼程序方面问题的理解,这无论对于我以后从事法律实务工作,还是理论研究工作来说都是一种宝贵的经历和积累。同时在法院进行的各项日常工作也是遵循程序的重要体现,分工负责,互相协调,互相配合,各项工作有条不紊。“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只有理论结合实际,自己的认识才会更加深刻。

第二,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实践是学习法律必不可少的途径。法律所要解决的都是些纷繁复杂的问题。这对法官有着很高的要求,因此法官要有一颗清醒的头脑,理清各种法律关系。《法律帝国》中说法官是法律的喉舌,的确,作为会说话的法律的法官,他们以自己的专业知识、睿智、勤奋来诠释着法律,维护着法律的威严、公平与正义。刚开始实践时,我阅读了几份判决书,里面复杂的关系一会就把我弄晕了,而我们的法官却能游刃有余,这种断案的技巧是在不断的实践中日积月累形成的,但重要的还是要有耐心,善于去分析、去倾听、去兼听,这样才能保证对案件做出最准确的认识。

第三,我在待人接物及与他人沟通交流方面的能力也增强了。以前主要是在学校里生活,接触的人有限,生活也相对比较简单。通过实践生活,通过和不同的人的接触和沟通,通过向老师们学习,我明白了许多为人处世的道理和技巧,在待人接物及与他人沟通交流方面的能力也有所增强。向他人虚心求教,遵守组织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与人文明交往等一些做人处世的基本原则都要在实际生活中认真的贯彻,好的习惯也要在实际生活中不断培养。这次实践也让我深刻了解到,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关系是很重要的。做事首先要学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与人相处是现代社会的做人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其实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就是一门艺术。在社会中你会遇到形形色色的人,不要期望每个人都是那么的和善,也不要试图去改变任何人,重要的是你如何去面对。用微笑打开尴尬的局面,用理智消弭紧张的局面,凡事能退则退,用宽容营造和谐的氛围,才会更有利于自己的发展。

第四,在实践中我发现法律的普及依然非常重要。虽然我国政府为推进法治建设而进行的多年的普法教育活动,取得了很大成就,人们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在普法的深度与广度上还有一些不足。有些案件事实清楚,一方应当履行某种义务却不去履行,比如欠款合同纠纷,按照合同的要求,一方必须负给付义务而不履行,这种行为的出现凸显了一些人法制意识的淡薄。但另一方面,不计任何成本的诉讼也并非是理智的。德国学者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中写到农民在自己的利益受损时,往往不惜成本去打官司,很有“争口气”的感觉,然而,在现代社会,作为一个社会人,或者说更是一个经济人,其每一个行为都是有目的的,都是为了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因而,不考虑任何后果、不计任何成本的行为都是不理智的,精神享受固然重要,但伴随物质匮乏的精神满足又能持续多长时间呢。

第五,通过实践,我对法官这个职业也有了新的认识。法官是一个受社会尊重的职业,但工作压力也是比较大的。因为法官一直以来都是以一个强势的社会角色出现,成为民众关注和评价的焦点,尤其是身处审判前沿的广大基层法官,社会、民众包括自身所处的团体都对他们有很高的要求与期望。另一方面原因是审判作风问题,基层法院由于案件多,心理压力大,法官在工作中难免简单粗糙,引起当事人的不满。职业给法官带来了普通人体会不到的精神与心理压力。有些法官认为,鉴于法官这一职业的特殊性,除非徇私枉法,法官应当享有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进行裁判而不受追究的权力,否则,便可能使法官顾虑重重,影响独立裁判。我认为充分保障法官独立办案固然重要,但是绝对的权力会导致绝对的腐败,对法院和法官仍需要进行监督。但如何进行监督,如何建设一支精英化的法官队伍,则是司法改革所要解决的问题。

通过实践,经过法院的熏陶,我对我的未来也有过几次思考,在现阶段,由于高校扩招和某些体制方面的原因,作为一个法科毕业生,学习了法律却不容易进入公、检、法等与法律有关的部门,有点无奈,但也不是完全的失望,因为毕竟还是有机会的。学习法律的最终目的是要面向群众,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为我们的依法治国服务的。高等法学教育在推进法治建设过程中担当着重要的角色,因此其法学教育应当是精英教育,而不能是大众教育,在现有的教学水平下应当控制数量,重点保证质量,重在培养具备一定基本理论知识,技术应用能力强、素质高的专业技能人才。同时现代社会是一个开放的社会,是一个处处充满规则的社会,因此,对人才的培养,应当面向实际,面向社会。法学教育本身的实践性很强,所以采用理论联系实际,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是比较可行的,大学的法学院应当与公、检、法、律师事务所等部门建立良好的关系,定期安排学生见习,让学生更好的消化所学的知识,培养学生对法学的兴趣,避免毕业后的眼高手低现象,向社会输送全面、合格、优秀的高素质法学人才。

在今后的学习中,我会将这段宝贵的实践经历运用。能够对课程有新的理解,对法律有新的理解。在以后的日子里,我将以一个合格法官的标准要求自己,努力学好学法学,精通法律,用自己的能力为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