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三同时管理制度(通用多篇)

安全生产三同时管理制度(通用多篇)

同时安全管理制度 篇一

“三同时”制度是指,凡是我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建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健康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对此,《劳动法》第五十三条做了明确的规定。

——安全技术方面的设施;

——职业健康方面的设施;

——生产辅助性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初步设计要经过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卫生部门和工会的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工程项目完成后,必须经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卫生部门和工会的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和使用。

“三同时”制度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必须进行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论证,明确项目可能对职工造成危害的防范措施,并将论证结果载入可行性论证文件;

——设计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当同时编制《劳动安全卫生专篇》,职业健康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职业健康安全设施的设计,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职业健康安全验收规定进行。不符合职业健康安全标准的,不得验收和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验收合格正式投入运行后,不得将职业健康安全设施闲置不用,生产设施和职业健康安全设施必须同时使用。

安全生产三同时管理制度 篇二

(一)目的

为加强对生产性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的管理,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从源头上有效消除和控制各种危险、有害因素,真正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二)范围

适用于公司内一切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引进的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

(三)引用法规、标准和文件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安全预评价导则》

《安全验收评价导则》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四)定义

建设项目“三同时”:生产性基本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确保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后,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五)管理职责

行政人事处对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负全面责任,设备保全处、生产技术处、财务审计处、行政人事处及业主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分线负责”的要求参与“三同时”工作,各部门在公司经理领导下配合工作。

(六)管理程序

1、可行性研究

1.1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时,应对场地布置、生产中的职业危害、采取的预防措施及预期效果等进行劳动安全卫生论证,并将其作为专门章节编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将劳动安全卫生方面所需投资纳入投资计划,对建设项目遗漏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所需的资金,应申请集团相关部门予以补充。

1.2建设项目中引进的国外技术和设备应符合我国规定或认可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全部设计应符合我国有关规范和规定的要求,引进技术、设备的原有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不得削减,没有设施或设施不符合标准的,应同时编报国内配套的投资计划,并保证建设项目投产后有良好的劳动条件。

1.3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选择并委托有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资质的单位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评价应按照《安全预评价导则》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进行,分析建设项目潜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及其可能造成的后果,提出明确的预防措施,形成《安全预评价报告》和《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1.3.1大中型或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

1.3.2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

1.3.3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

1.3.4大量生产或使用ⅰ、ⅱ级危险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

1.3.5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设项目。

1.3.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其他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

2、设计

2.1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负责。

2.2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时,应严格遵守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规和标准,充分考虑到安全与职业危害的内容,确保设计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同时编制《劳动安全卫生专篇》。

2.3设计单位应按照《安全预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复,完善初步设计。

2.4初步设计方案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办理《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

2.5编制项目计划和财务计划时应将劳动安全卫生方面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

2.6在技术和施工设计时,应不断完善初步设计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从设计上落实在初步设计会审中提出的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意见。

3、施工

3.1项目主管部门要对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对施工单位提出落实“三同时”规定的具体要求,提供必须的资料和条件。

3.2施工单位在施工中,要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确实做到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确保工程质量。

3.3未经“三同时”审批的建设项目,不得安排施工。

4、试生产

4.1项目在试生产、试运行阶段,应对建设项目和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实际效果进行检测和评价,组织劳动安全卫生培训教育,制定完整的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规章制度及事故应急预案。

4.2建设项目应请有资质单位进行项目《安全验收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经集团公司统一组织进行评审。经评审确认满足要求的,方可进行项目整体竣工验收。

5、验收

5.1根据试生产中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运行情况、措施的效果、检测检验数据、存在的问题以及采取的措施,编制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专题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验收,通过验收后,办理《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审批表》。

5.2生产性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至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均应有公司的安全、消防、卫生等管理部门参加,对内进行“三同时”项目的落实和实施监督检查,对外与上级有关部门联系协调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

5.3对安全验收报告中提出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改进意见,积极安排人力、物力、财力按期解决,并将整改情况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七)附则

本制度由生产技术处归口管理。

“三同时”管理制度 篇三

一、目的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护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订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施工生产单位。

二、术语和定义

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职业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影响的各种危害。

三同时――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管理职责

1、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2、企管科是建设项目职业危害控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项目“三同时”各项管理工作。

3、安全监察站是职业卫生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职业危害进行监督和检查。

4、各施工生产单位负责职业病防治措施的实施,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经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符合质量要求的'个人卫生防护用品。

5、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获得职业病预防、保健、治疗和康复的权利。

四、一般规定

1、对可能产生一般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危害设施“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的卫生审核,设计阶段应当进行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时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防护设施的卫生验收。

2、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3、矿属施工生产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经常性的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

4、矿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和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合同制工人、农民合同工应当在解除合同前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

5、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与禁忌相关的有害作业。

6、严格管理有毒物品、放射源或其他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7、施工生产单位必须采取综合的防治措施,在控制施工噪音、扬尘及建筑垃圾等方面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无毒材料,控制、消除职业危害。

安全生产三同时管理制度 篇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建设项目的职业健康安全“三同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所有新建、改造、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的管理。

第三条管理职能

1、计划部门在项目立项时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审,满足要求后下达工作令,组织项目实施。

2、安全部门负责建设项目“三同时”的申报及报批手续的办理;委托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危害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委托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参与可行性方案论证;参加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

3、施工阶段职业健康安全措施监督管理按照公司相关方安全管理要求进行落实。

4、项目所在单位应参与可行性方案论证。

5、各相关部门协助项目所在单位督促、落实本部门所负责任阶段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建设项目三同时定义:建设项目的安全、职业健康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与使用。

第二章管理程序

第五条当建设项目实施时,计划部门应组织成立含“三同时”相关业务人员的项目组,全权负责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督、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项目建议书阶段的“三同时”管理

1、计划部门在拟定新项目时,应保证建设项目的确定、选址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规划。

2、安全部门向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申报建设项目,有必要可邀请其来现场查看选址。

第七条可行性研究阶段的“三同时”管理

1、计划部门负责编制或委托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其报告中应有职业健康安全的篇章。

2、安全部门及项目所在单位应参加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在可行性研究报编制完成,安全部门委托有评价资质的单位,根据需要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安全预评价报告》及其他评估工作。

3、安全部门根据编制好的预评价报告书等资料向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审批,取得建设项目审批文件。

4、建设项目的内容、规模、建设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化时,计划部门应及时通知安全部门上报审批,办理修改后的审批手续。

第八条设计阶段的“三同时”管理

1、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有职业健康安全专篇,具体落实职业健康安全报告书及预审、审批意见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项措施。

2、初步设计审查必须按照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邀请政府主管部门和有关相关方参加,并将初设方案报有审批权的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取得设计审查审批文件。

第九条施工阶段的管理

1、项目负责单位在施工单位进场前,必须对施工单位提出书面安全要求,并与施工单位签订相关方安全协议。

2、项目负责单位负责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对施工阶段的职业健康安全要求以及施工过程的职业健康安全措施,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及安全,防止对自然环境造成不应有的破坏,防止和减轻粉尘、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生活居住区的污染和危害。

3、项目负责单位负责监督施工单位对工程中的职业健康安全、消防设施与主体设施同时施工的落实,并监督施工质量,实现职业健康安全设施与主体设施同步竣工的目标。

第十条试生产和竣工验收阶段的管理

(一)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1、试生产运行三个月后,由安全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经评价机构现场查看和监测后,编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2、评价机构完成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后,由兵器装备集团和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二)项目负责单位与安全部门组织建设项目“三同时”竣工验收,由兵器装备集团和上级政府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并取得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竣工验收批复文件,方可正式生产运行。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解释权属环境安全保障部。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的具体措施 篇五

1、向企业积极宣传、讲解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相关规定,使企业充分认识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的重要意义。

2、要求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从可行性研究至竣工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都必须严格按照“三同时”要求进行建设与管理,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3、建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分类监管制度。根据危险性和规模大小进行分类监管,切实做好重点行业的建设项目设施审查备案和竣工验收工作,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

4、开展“三同时”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检查项目建设单位“三同时”工作开展情况。对不进行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备案、未经安全审查批复而擅自施工、不履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程序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二〇XX年二月十九日

指导思想 篇六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强化主体、综合治理”的基本思路,切实落实责任、健全制度、立足防范、强化宣传、整治隐患,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促进我镇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努力推进开展安全生产,把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落到实处。

安全生产三同时管理制度 篇七

1 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x公司。

3 术语和定义

3.1建设项目

指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

3.2“三同时”制度

指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建项目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预算。

3.3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

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

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因素包括下列内容:

a)《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

b)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

c)放射性因素: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

d)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

4 职责

4.1公司办公室是建设项目规划、设计阶段“三同时”的责任部门。

4.2生产部是建设项目施工与试生产阶段“三同时”的责任部门。

4.3安全环保部是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

4.4工程管理部门(项目组)是“三同时”的具体执行部门,全面负责实施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

4.5财务部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资金的有效投入。

5 工作程序

5.1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规范》编写职业卫生专篇,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5.2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后,应当按规定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向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提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审核或备案。

5.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取得卫生行政许可批文后方可动工建设。

5.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或备案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卫生审核或备案。

5.5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该项目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5.6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5.7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审查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许可批文后方可施工。

5.8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

5.9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对建设过程实施监理,确保施工质量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施。

5.10在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尽可能由原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技术机构承担。

5.11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在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在试运行12个月内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5.12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报原预评价备案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5.13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5.14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同步进行卫生验收。

5.15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经卫生验收合格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许可批文,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5.16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结束后,各职能部门认真整理资料并归档。

6 记录

6.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台帐》

同时管理制度 篇八

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包括试运行)或投产使用,简称“三同时”。在建设项目设计施工阶段做好职业危害预防工作,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首要环节,是控制职业危害源头最重要的措施。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1.目的

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备等“三同时”评审、验收的内容和有关要求。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部门的项目“三同时”管理。

3.责任者

安全部、保卫科、工程部、建设项目单位。

4.程序

4.1“三同时”的定义:指生产经营单位在新、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职业健康与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

4.2“三同时”评审

4.2.1建设项目设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职业健康危害和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采取的具体措施,准备并提供下列资料,报安全部、环保部。

建设项目名称、工艺流程图、工程选址位置平面图,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程度、职业健康危害以及安全问题的说明书;

建设和技术改造工程任务书或建议书;

采取的预防措施及可行性技术论证报告。

4.2.2安全部、环保部对建设项目的报审资料审核后,组织召开“三同时”评审会,建设项目设计部门、环保部、工程部、基建科、中央研究所等部门同时参加。

4.2.3在评审会上由建设项目设计部门向参加评审的各主管部门介绍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污染情况、职业健康危害和安全问题及采取的具体措施。

4.2.4安全部、环保部、工程部分别就安全、环保、设备等方面作出评审意见。只有全部通过方可进入项目建设。

4.3新产品开发、试制

4.3.1需要进行试验的项目,由制定试验方案的单位在试验大纲中同时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安全防范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必须在评审会上,向参加试验的单位贯彻落实。

4.3.2在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试制前,必须要充分了解产品、所用原料、中间体、“三废”的理化性质、毒性、危险性,采取妥善有效的防范措施,制订应急处理方法,并配备相应的防护器具和急救用品。

4.3.3在开课题实验前,必须制订详细的试验计划,包括应急处理方法,和应配备的防护器具和急救用品,并报中央研究所所长批准。

4.3.4在试制过程必须严格按试制计划逐项落实防范器具和应急措施,实验中用到的剧毒物品,按公司的《剧毒品管理制度》执行,危险性较大的操作,要安排人员监护。安全措施不落实的课题不准开题做试验。

4.3.5课题总结时,必须要由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的内容。

4.3.6课题项目移交设计生产时,必须同时提供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做到同时设计。

4.3.7新项目、产品工艺付诸中试、大生产实施前,工艺、图纸、方案等经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论证,由试制、设计、选型负责人详细介绍工艺情况、设计依据、选型理由,论证修改后,经公司领导批准,方可实施。

4.3.8工程项目的发包、安装期间的安全工作由工程部和承包单位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4.3.9工程项目调试前,应进行全方位的严格检查,并明确调试总负责人,由总负责人统一安排,确保设备调试安全。

4.3.10工程项目试生产前,由项目负责人召集安全、设备、环保、生产、技术部门人员进行验收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产。

4.3.11为减少试产时走不必要的弯路、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试产前必须初步制订安全操作规程,做好员工培训,必要时进行模拟操作。使全体进入试产人员了解如何操作、如何防范、如何进行应急处理。

4.3.12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试制的全过程负责。项目试制总结中必须要有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内容。

4.3.13凡引进先进的工艺装置和技术,必须同时引进先进的安全、工业卫生、环保、消防设施和技术,或在国内配套相应的设施和技术。

4.4 “三同时”的验收

4.4.1施工组织部门在竣工后,负责通知中央研究所、安全部、环保部、质量部、工程部等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对职业健康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4.4.2验收内容

项目的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与之配套的职业健康安全设施、环保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法规和技术标准;

建设项目和运行状况管理是否正常、安全、可靠。

4.4.3参加验收的各部门确认建设项目符合标准和要求后,在“技改项目、新建项目竣工验收会签表”或“工艺变更评审表”上签字。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并对工程项目发现的隐患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建设项目设计部门针对存在问题改进设计方案,改进施工组织部门立即组织整改,待问题解决后重新进行验收。

4.4.4未经“三同时”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安全生产三同时管理制度 篇九

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

1、凡新建、改建、扩建、技改、项目、在编制方案、设计、施工、验收时都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因素的措施,这些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2、在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专门论证,委托安全评价中介机构进行安全生产评价。

3、设计单位应严格依据可行性研究和安全评价的要求进行安全设施设计,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4、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应严格依据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确保安全设计方案的有效实施。

5、工程项目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提出对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进行验收的申请,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时要委托安全评价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汇同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合格方能正式投入运行生产。

在设计、施工、验收过程中建设单位与派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及时了解安全设施投入的有效性,先进性、正确性、可靠性。可对设计、施工过程中对安全设施进行监督,使之顺利通过验收,确保投入生产后的运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