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实现税收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思考

一、党的二十大报告对中国式现代化的定义

对实现税收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思考

(一)中国式现代化定义。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是具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实际的现代化,概括起来说就是全体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

(二)党的二十大报告对税收工作的要求。

1.健全现代预算制度,优化税制结构,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

2.加大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的调节力度。

3.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财富积累机制,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

4.完善支持绿色发展的财税、金融、投资、价格政策和标准体系,发展绿色低碳产业,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加快节能降碳先进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倡导绿色消费,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二、当前税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组织机构设置不科学、职能重叠较叉。一是省、市两级内设部门过多,职能交叉重叠;二是县局部门名称设置繁琐复杂。

(二)人员管理制度不科学。一是激励机制效果不佳。针对干部内部激励机制缺乏顶层设计,从严约束要求越来越多,正向激励的政策措施较少,激励手段单一,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二是晋升空间相对狭窄。职务职级并行后,税务系统晋升渠道不多、空间狭窄,青年干部晋升四级主办越来越困难;受5年基层服务期的影响,青年干部普遍扎堆基层,创先争优劲头严重不足。三是疲于应对繁杂事务。上级局内设部门各自为阵,通过各自的条线不停向基层下发风险应对数据和数据核对要求,使基层管理人员天天应对电脑数据,没有时间下户了解情况。

(三)税收法制体系跟不上时代进步。一是税收法定原则落实有差距。18个税种已立法12个,部分主要税种如增值税尚未立法。二是税收立法质量有欠缺。如2021年通过的印花税法,基本上是平移原印花税暂性条例,只是在形式上完成了立法程序,但对立法内容没有进一步修改完善。三是征管法有滞后。1992通过的征管法历经1995年、2001年、三次小修小补,已完全不适应现代化税收征管需要。

(四)税收征管手段落后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一是税收信息化水平有待提升,数据共享和应用水平不高。从内部来看,各系统间的数据没有做到充分利用,如个人所得税申报数据、缴纳社保数据与核心征管数据没有互联互通;从外部来看,部门间协作还不到位,造成情报共享、信息发布、共治共管工作举步维艰,不能充分发挥“大数据”治理税收作用。二是各类软件没有有效整合,给纳税人和税务人员增加负担。从税务端来看,既有总局直接建设系统,也有各省本地特色软件,如核心征管系统、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系统等总共几十上百个系统,增加了税务人员负担;从纳税人端看,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社保缴费客户端、12366投诉举报平台、税企诉求直通车、税企互动平台、等系统没有有效整合,影响纳税人满意度提升。

三、实现税收现代化的建议

1.优化组织体系建设。一是建设高效运转的组织体系,整合机构,让各个部门之间能够快速、准确的传递信息和协作,并且在协同中发挥大家的优势,提高工作效率。为此,税务系统需要对组织结构进行优化和调整,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工作流程和管理体系,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二是以金税四期为契机开展税务系统数字化、智慧化转型。通过数字化转型实现信息共享、数据分析、智能化处理等目标,提高税务系统的工作效率和准确性。税务系统要加大科技投入,特别是智慧税务的建设,通过数字化的平台和应用系统,实现数字化管理。三是加强人才培养。人才是税收现代化的重要保障,税务系统要建立完善人才培养体系,培养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队伍,熟练掌握税收政策和法规,具备分析、判断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掌握和运用前沿的科技手段处理复杂的税收问题。

2.推进税收法制进程。一是严格落实税收法定。加快现行税种尤其是增值税等主体税种立法进度,对现行繁杂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条件成熟的纳入立法,稳定社会预期,形成较完备的税收法制体系,做到“有法可依”。二是提高立法质量。充分提高立法质量而不是简单平移,适应税收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需要。三是尽快修订完善征管法。对与《行政强制法》相冲突的内容进行修改,对非税征管进行明确,更好落实中办、国办《征管改革意见》。

3.完善税收征管手段。一是有效整合现有信息系统。对内,建议将所有信息系统整合为行政系统和业务系统两大类,畅通各信息系统间的数据交换和利用,减轻税务人员负担;对外,建议提供统一的纳税人缴费人应用系统,优化移动端功能,进一步升级办税体验,提升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二是进一步提升税收信息化水平。不断强化信息技术应用,从顶层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推动云计算、区块链等信息化新技术应用,构建高效统一的税收征管体系。三是推动税费治理共建共享共治。不断拓展信息来源,加强与各行业、各部门的交流协作,建立情报交换、信息共享互通、联动执法等机制,明确信息交互的范围、频次、内容等,逐步统一数据采集标准、口径、格式,实现税务、纳税人及外部门多方数据访问、交换和共享,提升科学和精细化管理水平。四是充分发挥数据赋能作用。充分挖掘税收大数据的“金山银库”,发挥税收大数据在防控税收风险、优化税费服务、规范税收执法、服务宏观决策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快推动“智慧税务”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