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办税政策问答宣传稿

一、增值税申报类

疫情期间办税政策问答宣传稿

1.我公司为酒店业,在疫情期间的住宿收入免税,请问普票是开具免税发票,还是普票开具正常税率而在申报免税收入时体现?

纳税人发生符合8号公告和9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可以视情况开具不同类型的普通发票。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时,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申报时,应将当期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和免税额分别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免税额”对应栏次。同时,还应当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写时应准确选择减免税代码,准确填写免税销售额等项目。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申报时,应将当期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分别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免税销售额”相应栏次及附表一免税项目相应栏次。同时,还应当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写时应准确选择减免税代码,准确填写免税销售额等项目。

2.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经营业务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免征增值税政策规定。我公司20201月份销售额50万元,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如何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的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由于你公司1月份开具的专用发票已经跨月,无法作废,只能在2月份及以后属期开具对应的红字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因此,你公司在办理2020年1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仍应将当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记载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据实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征税项目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栏次。若你公司在2月份开具了对应红字发票,并重新开具了普通发票,在办理2020年2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红字发票对应的负数销售额和销项税额计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征税项目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栏次,将普通发票对应的免税销售额等项目计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栏次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若你公司由于购销双方沟通等原因,在2月份未能及时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你公司在办理2020年2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可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征税项目“未开具发票”相关栏次,填报冲减1月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填为负数),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栏次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填报免税销售额等项目。在后期补开增值税红字发票和普通发票后,进行对应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红字发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普通发票免税销售额和免税额不应重复计入。

3.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申报时,如何填写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13号公告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征收率)。

二、发票类

1.我公司在疫情期间提供餐食收入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的免税政策,1月份开具适用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需要将发票收回或者开具红字才可以享受优惠?后续享受优惠如何开具普通发票?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和9号公告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适用8号公告和9号公告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按照上述规定,需要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的,仅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开具适用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不需要将发票追回换开后才享受免税政策,可直接进行免税申报。公告下发之后,纳税人按照规定享受免税优惠时,如果开具的是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应当在税率或者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2.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2月底以前,已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因开具错误,现需要冲红重开,是否可以?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已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三、认证抵扣类

1.我公司购买口罩消毒液等防护用品用于在职场上班用,请问可以作为劳保用品抵扣进项吗?

可以抵扣,省局业务问答第4问“你单位购买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防护物品,如消毒用品、口罩等,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取得增值税合法有效扣税凭证的,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2.我公司如可享受疫情防控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请问其进项税额的抵扣是否应区分应税与非应税按照比例分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2016]36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3.什么日期的发票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认证确认期限?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再需要在360日内认证确认等,已经超期的,也可以自2020年3月1日后,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等期限,但符合相关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四、个人所得税类

1.我单位为医院,外聘护士参与一线防疫工作,请问取得的补助相关奖金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0 号》中规定: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贵单位外聘护士取得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请问我个人直接向防疫医院捐赠了一批口罩,是否能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相关优惠?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9号》规定,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您可以享受该笔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3.我单位发给我们的防疫用品我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0 号》中规定: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以实物发放的防疫用品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

4.我单位发给我们的防疫用品免征个人所得税从什么时候开始到什么时候结束呢?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0 号中规定该政策从2020年1月1日开始执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您可以持续进行后续关注。

5.2019年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开始了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规定,纳税人办理2019年度汇算的时间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目前个人所得税APP在新冠防疫期间,该功能暂缓开通,如您有特殊需求急需办理,可以联系您的工作单位或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约。

6.我配偶去年发生的大病医疗,怎么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规定,纳税人可在年度汇算期间办理扣除或补充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2019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您可以在个人所得税APP上选择对应的年度,填写相关资料提交进行补充扣除。

五、社保及非税类

1.什么样的单位可以享受湖北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湖北省可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范围包括各类大中小微型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但不含在编制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

2.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免征了三险单位缴费部分,个人缴费部分呢?

免征期内,参保单位的职工要继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参保单位代扣代缴,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3.我公司已经在2月初缴纳了三项社会保险费,得知实施了减免政策后,能否退还2月份应减免的单位费款?

可以。对于已经核定2月份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按规定重新核定;对于已经缴纳2月份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尊重参保单位意愿按规定办理退费或在以后应缴费款中抵扣。

4.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执行期限?

对于2020年2月至6月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全额免征,共计5个月。免征期限长,政策力度大。

5.企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是否可以申请缓缴社保费?

除了免征5个月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外,还有延缴、缓缴政策,梯次适用、叠加享受。延缴,是指所有用人单位在疫情防控期间如未网上申报核定缴费的,可延期在当地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疫情防控期间的申报核定缴费手续。缓缴,是指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既可以申请缓缴免征期间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也可在7月份以后申请缓缴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6.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期间,缓缴社保费,是否有滞纳金?社保待遇是否有影响?

减免政策执行期间,延缴和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社保待遇不会受影响。

7.享受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企业是否需要提交申请资料?

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认定免征社会保险费对象,通过信息共享传递给税务机关,企业无需额外提交申请及证明材料,不会增加事务性负担。

8.企业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免征,医疗保险是什么政策?

2020年2月起,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9.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否有新的减费政策?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六、免税政策类

1.我公司是物业公司,请问能否享受防控疫情政策免税?

根据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等文件的规定,涉及疫情防控相关的增值税、消费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1.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2.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3.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4.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5.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属于现代服务,并不在生活服务范畴内,暂时并没有相关文件规定可以免税。

2.请问疫情防控相关减免税政策有哪些?

根据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等文件的规定,涉及疫情防控相关的增值税、消费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1.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2.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3.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4.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5.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我省哪些类型的企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4.小规模纳税人,适用5%征收率,是否可以享受此次的税收优惠?

按照增值税政策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了3%征收率以外,在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提供劳务派遣和安全保护服务等业务时会涉及到5%的征收率。这些适用5%征收率销售收入,并不属于13号公告中适用免税或1%征收率的业务范围。

5.对于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企业,增值税方面有什么优惠?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6.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可以享受到本次疫情优惠政策吗?

不可以,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7.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吗?

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8.境外企业的无偿捐赠是否免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文,对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9.我单位为一家手套制造企业,为了防疫工作加大产量,新购进一批生产设备,请问有没有相关政策优惠?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以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您单位如果是名单上,符合规定的,可以享受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10.企业如何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减免?

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六税一费”)享受优惠有关资料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纳税人对“六税一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开展“六税一费”减免税后续管理。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予以相应处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不适用上述规定,按照核准类减免事项规定流程办理。

七、企业所得税类

1.我单位为餐饮企业,本来过年是旺季,现在受疫情影响,损失严重,请问有什么所得税相关政策优惠吗?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8 号》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2020 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8 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 2020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 50%以上。您如果符合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2020 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延长至 8 年。

2.我单位捐赠一批物资给武汉市硚口区肺炎防疫指挥部,请问能享受所得税扣除政策吗?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9号》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八、其他类

1.疫情期间,对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有什么新规定?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该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2.请问捐赠给武汉市硚口区肺炎防疫指挥部需要什么资料留存备查呢,捐赠单和采购发票行不行?

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应按照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的印章。

3.我公司元月份开具了销项发票,进项未取得,应纳税额数据大,估计入库后较长时间无税可缴。请问疫情期间,这样情况可否合理处理?

若企业2月份便取得了大量的进项发票,并产生了大量的留抵税款。由于湖北省2月份纳税申报可在2020年3月31日前办理,若企业在2020年3月31日前先后办理了1月属期和2月属期的纳税申报,1月申报产生欠税而2月申报产生了留抵税款,便可以用2月份的留抵税款抵缴1月申报产生的欠税,若抵缴完仍有欠税则需由企业进行支付。

若企业1月之后慢慢的取得大量的进项发票,导致进项大于销项而无需交税,产生大额留抵税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公告)规定,企业在满足以下条件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留抵退税:(一)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二)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四)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五)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