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看守所检察室监控系统使用和管理制度

驻看守所检察室监控系统使用和管理制度

驻看守所检察室监控系统使用和管理制度

一、监控设备由驻所检察人员使用,其他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查看、刻录监控录像;

二、驻所检察人员每天要抽出1-2小时对上一天的重点区域、时段、人员的监控录像进行抽查回放。重点回放查看:

1、双休日、节假日、夜间等无驻所检察人员履职的时段;

2、关押职务犯罪在押人员的监室;

3、新入所人员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监室;

4、巡视通道、大门出入口、审讯室等与外界连接的区域。

5、其他可能存在违法违规现象或者安全隐患的区域、人员、时段和环节。

三、回放时发现违法情况,及时进行刻录和加密保存,并标明违法内容和情况,经领导同意后及时提出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意见

四、看守发生死亡事件或监管事故时,立即固定、查看15天监控录像,并按规定刻录监控录像。

五、刻录、使用监控录像要进行登记、审批。刻录要经驻所检察室主任审批同意;复制要经分管检察长同意。刻录的监控录像由监所科内勤负责使用和管理。对于突发事件和监管事故录像,应在事故处理完毕加密后存入院档案室。

六、走机要渠道,每季度向市院监所处报送一次看守所发生的至少一次违法违纪或安全隐患录像光盘,每半年向省院监所处报送一次看守所发生的1-2次典型违法违纪或安全隐患录像光盘。

七、驻所检察人员要爱护设备,保持室内清洁,不随意安装无关程序,不改参数,不联互联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