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和信息化局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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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和信息化局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

为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和公众传达重大决策、发布重要信息、通报紧急重大突发事件情况,进一步推进新闻发布工作的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维护新闻发布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结合市经信局实际,研究制定本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

一、新闻发布工作原则

以党中央关于新闻宣传的方针政策和省、市的指示精神为指导,坚持“统一发布、留有余地、把握好度”基本原则,实行统一管理,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弘扬时代主旋律,确保新闻发布的真实性和权威性,为维护全市工业商贸稳定大局和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服务。

二、新闻发言人及其主要职责

设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由政治立场坚定、熟悉全面工作、具有良好语言表达能力的局领导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研究制定新闻发布工作计划

(二)组织实施新闻发布活动,审定重要新闻通稿。

(三)代表经信局对外发布新闻、声明、有关重要信息、回答记者提出的问题。

(四)主动与市委宣传部联系沟通,共同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三、新闻发布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指定综合信息科为新闻发布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主动、经常地与市各新闻单位联络,保持信息畅通。

(二)注重收集领导重视、群众关心、媒体关注的重要信息,了解和掌握社情民意。把市委、市政府有关经贸的重大决策和举措、群众对经贸工作的关注热点、我市工业商贸发展的报道焦点以及有关负面报道等及时反馈给市新闻办。

(三)对各科室、县(市、区)经信局及各有关单位提供的信息进行过滤、分析、综合,整理出具有新闻价值的线索,形成新闻稿,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对一个时期社会集中关注的重点议题,与市相关部门研究、协商后,形成新闻发布预案,报市委宣传部同意后付诸实施。

四、新闻联络员及其主要职责

由综合信息科科长担任,负责新闻发布日常联系协调工作。

五、新闻发布主要形式

根据不同情况和要求,新闻发布采取新闻发布会和新闻媒体报道等形式。

(一)新闻发布会。涉及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重大决策,关系国计民生和人民群众特别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重大突发事件、案件、灾难、灾害、事故及处理情况,涉及市经信局发展的重大事项等,以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发布,由市委宣传部统一管理,新闻发言人及联络员协助开展工作。新闻发布会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为统一名称。新闻发布会一般由新闻办公室负责人主持。

(二)新闻报道。涉及市经信局具体业务的一般性信息发布,其他不需要通过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的事项,可采取邀请新闻媒体参加会议(活动)、给新闻媒体供稿和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以经信局的名义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发布,由综合信息科统一组织、协调和管理。

六、新闻发布管理

(一)新闻发布稿必须经综合信息科审阅,局主要领导或新闻发言人审定。

(二)重要新闻由局主要领导发布,一般新闻由新闻发言人发布。

(三)根据工作需要,经局主要领导或新闻发言人委托或批准,相关部门负责人可发布有关新闻,但必须按综合信息科审定的内容和措词发布。

(四)涉及重大突发事件、重大敏感问题的新闻发布,必须送市委宣传部审阅。

七、新闻发布组织实施

(一)新闻发布会

1、局主要领导或新闻发言人提出议题。

2、经信局综合信息科向市委宣传部提出申请。

3、综合信息科拟定新闻发布会实施方案,经局主要领导或新闻发言人审定后,报市委宣传部审核。

4、市委宣传部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局新闻发言人及联络员协助做好新闻发布会相关工作。

(二)新闻报道

1、综合信息科收集、整理新闻线索,草拟新闻稿。

2、局主要领导或新闻发言人审定新闻稿。

3、给新闻媒体供稿和接受媒体采访。

八、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

(一)发生突发事件第一时间,用电话向市委、市政府、省经贸委、市应急办、市委宣传部报告突发事件简要信息。

(二)成立由负责处理突发事件的主管部门、市委宣传部等部门组成的临时新闻中心。

(三)临时新闻中心统一新闻发布口径,明确新闻报道意见,拟定新闻发布稿。

1、难以把握的问题和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委、市政府、省经贸委请示报告。

2、紧急事件涉及、影响到我市行政区域外的,由临时新闻中心报告省政府及有关部门。

(四)临时新闻中心指定新闻发言人,按拟定的新闻发布稿,尽快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相关信息。

1、未经市委、市政府同意,新闻单位不得擅自抢发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

2、参与处置突发事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新闻媒体自行发布消息。

3、原则上不接受国(境)外记者的电话采访。

(五)安排媒体记者进行新闻采访,发布后续报道。

1、未经临时新闻中心批准,禁止媒体记者采访现场。

2、经批准的媒体新闻,在不妨碍特别行动前提下,持相关手续在综合信息科工作人员陪同下,方可进入指定的区域采访。

九、注意事项

(一)严格执行新闻宣传纪律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二)未经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新闻发布活动或对外公开发表讲话,提供相关信息。

十、其他

本制度由局综合信息科负责解释,自发布即日起施行。

 

附:

新闻发言人、新闻发布机构及联络员信息

 

 

二ОО九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