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劳务纠纷案件为视角加强法院服务“三农”问题的统计分析

以劳务纠纷案件为视角加强法院服务“三农”问题的统计分析

以劳务纠纷案件为视角加强法院服务“三农”问题的统计分析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看,民族要复兴,乡村必振兴。我们要坚持用大历史观来看待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民之所盼、我之所呼!人民法院一直将司法服务乡村振兴、司法服务“三农”作为工作的应有之意、应尽职责。近年来,X县人民法院在司法服务保障“三农”问题中发现,农民在劳务输出过程中,因为文化程度低和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社会普遍存在的欠薪现象、劳务保障制度匮乏、农民从业的随意性和松散型等原因,存在很多的矛盾纠纷,严重影响了农民的收入、家庭的幸福,成为了“三农”问题的痼疾。本文就X法院4年来受理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分析,探索在劳务合同纠纷中如何切实的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一、X法院2017年—2020年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的具体情况

(一)案件受理情况

(表1:受理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数情况表)

如表1所述,X法院近4年来受理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共计276件,并呈快速上升趋势。在这276个案件中,原告为农民的案件有242件,占总案件数的87.68%(见表2);立案标的共计13609971.85元;结案标的共计6551717.74元。


(表2: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为农民和非农案件数情况表)

(二)案件裁判情况


(表3: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处理情况表)

242件案件中,判决86件,占比32.97%,调解113件,占比44.57%,准予撤诉20件,占比14.13%,其他方式结案为按撤诉处理(未按时交纳案件受理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裁定移送其他法院管辖,共计23件,占比0.83%。

二、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呈现的特点

(一)合同订立随意,约束力十分弱

分析242件起诉人为农民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笔者发现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的仅有15件,占比0.06%。该15件中,8件案件起诉人身份为劳务分包人,故而,作为个人在提供劳务的工程中签订书面合同的仅有7个案件。通过分析涉及的15个书面劳务合同,可以看出,合同签订很随意,权利义务约定明确的仅有4个案件,仅占26.67%,其余的合同对劳务提供的期限、内容、报酬、违约责任约定都是不全面且随意的。


(表4:劳务合同订立形式表)

在未订立书面合同的227个案件中,笔者分析得出,提供劳务者多数是熟人联络请求提供劳务,仅约定劳务内容和劳务报酬,未约定报酬给付时间、劳务期限、违约责任等。这也就导致了产生纠纷时,提供劳务者很难得到劳务报酬,且可救济的途径很少,很多提供劳务者为了得到劳动报酬,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财力才能取得报酬。

(二)争议标的额小,但对劳务提供者影响大


(表5: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标的额分阶表)

如表5所述,通过统计起诉标的额发现,标的额在50000元以下的案件共计209件,占比86.36%。根据S省统计局发布的2020年全省城镇全部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发现,S省2020年农林牧渔业的平均工资为44740元,建筑业的平均工资为57900元,所以在劳务报酬为50000元以下的209件案件中,如无法获取劳务报酬,则农民提供劳务将大大的影响其年收入,进而影响家庭的开支。

(三)劳务输出形式单一,可归口管理性强

在242个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中,从事建筑业提供劳务的有223个案件,占比92.15%,从事服务、咨询、农牧业、装修业等仅有19件,占比7.85%,比例相差十分悬殊。因此,农民提供劳务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中,劳务输出形式是十分单一的。

(四)劳务结算方式粗暴,不利于履行


(表6: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结算方式情况表)

242件案件体现了社会上农民劳务输出时,普遍存在的交易习惯,即以欠条方式对劳务量进行结算,这部分占比61.16%,在148个以欠条方式结算的案件中,笔者分析总结,欠条中明确了劳务者姓名、提供劳务的方式、地点、劳务报酬计算方式、支付时间的仅占55%,其余案件中的欠条多表述为“欠付某某工资xx元,欠款人某某”,未对劳务提供方式、地点、劳务报酬、支付时间进行明确约定。以结算单方式对提供劳务进行结算的占比24.8%,在结算单中,有73%系欠付劳务报酬者提供与劳务提供者共同结算,其余的仅是劳务提供者自行计算书写;有65%的结算单上写明了提供劳务、劳务量、劳务报酬,其余的仅为混乱的记载了劳务量、劳务时间等。以工资表、借条、证明方式对提供劳务进行结算的共计占比9.5%,这部分对劳务量的结算很不标准,用以证明提供劳务及劳务量的证明力十分不足。未对提供劳务进行结算的,占比4.54%,其中因签订有劳务合同而未结算的有9件。

(五)无法获取劳务报酬的原因多样但集中

分析242件起诉人为农民的劳务合同纠纷,笔者发现起诉人起诉要求支付劳务报酬时,阐明的未获取劳务报酬的原因多分为以下几个方面(见表7)。占比最重的原因系建筑行业的工程款支付乱象导致的无力支付。

序号

无法获取劳务报酬的原因

案件数

占比

1

开发商与承包人、分包人之间就实际施工人存在矛盾,致使劳务报酬支付主体存在争议。

15件

6.2%

2

接收劳务者因未取得工程款、或资金不足无力支付劳动报酬。

80件

33.06%

3

劳务合同双方对劳务报酬结算产生争议。

56件

23.14%

4

接收劳务者赖账不予支付。

50件

20.66%

5

联系不到接收劳务者。

41件

16.94%

(表7:无法获取劳务报酬原因统计表)

三、涉农劳务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文化程度低,自我保护能力不足。

在242件案件中,起诉人为初中以下学历的215人,占比89%,高中文化的7人,占比3%,小学文化的20人,占比8%。由此数据可知,对外输出劳务的农民,其文化程度普遍偏低,自身素质不高,因此选择的劳务输出方式基本为体力劳务输出,工作环境差、强度高,管理不规范。且基于大环境的影响,其并没有对如何保护自己的劳务成果进行系统的法律学习,对相应的法律知识知之甚少,在劳务输出时,处于一个弱势地位,在权利收到侵害时,对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没有一个清晰的认知。


(表8:农民作为劳务提供者的文化程度情况表)

(二)诉讼能力差,无法正确使用法律武器。

虽从X县人民法院四年来受理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可以看出,农民对保护自己的劳务成果的维权意识逐年增强,但是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农民虽增强了维权意识,但是对如何切实的维权并没有一个系统的了解,致使诉讼困难。具体表现在对诉讼程序不了解、对诉讼前如何收集证据不了解、对法律援助等救济方式不了解、对诉讼需要准备的资料不明确、对诉讼需要提供证据不清楚、对诉讼时效规定不知晓等。因此,即使有了维权意识,依然可能因为客观因素无法立即收到法律的保护。

(三)信用观念低,社会诚信体系欠缺。

诚实信用是立世之本。但是建筑业层层分包、转包、无资质承包现象泛滥,市场规范不足,建筑单位对用工用人无一个规范、统一的制度,农民为了赚取较高的收入,基于熟人的介绍,无劳务合同的进入工程做工,就会存在与实际施工人之间没有固定劳动关系的问题,后续就会存在因工程的进度、工程中存在的管理乱象而导致的不能领取劳务报酬结果。

(四)社会规范少,无法合理约束被提供劳务者。

基于劳务合同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来调整,合同主体之间就合同的签订具有很强的任意性,这一任意性导致了虽为平等的二个主体签订劳务合同,但是很容易在产生纠纷时转变为不平等性,提供劳务者相对处于弱势,虽可通过法律途径采取自救或公立救济,但是因为前期缺乏更为严格的法律、规范进行约束,当事人对该合同关系的社会和法律规范了解不足,在采取救济手段的时候往往力不从心。

四、涉农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审执中存在的困难

(一)送达难

在242件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中,诉讼后无法联系到被告的案件有50件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占比20.67%,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到庭应诉的有5件,均调解结案,其余45件均是判决结案。除上述50件之外,原告在起诉时找不到被告的尚有41件,占比16.94%,其中诉讼后经人民法庭通过各种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本人的有25件,因被告不在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而送达给同住成年家属的有16件,占比6.6%,后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5件,调解10件,判决1件。

送达过程中,出现被告为逃避法律责任而千方百计躲避送达的现象,欠缺被告详细经常居住地地址而在送达期限内多次送达未果的现象,留置送达中个人或者单位协助送达积极性不高,留置送达过程不易记录的现象,以及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而导致的邮寄送达时,邮件被退回的现象。

因为送达难,造成了送达周期长、开庭审理延期、送达成本大量增加,最终导致了矛盾纠纷不易化解。

(二)审理难

基于上述产生劳务合同纠纷的原因,结合案件审理情况,可以看出,涉农劳务合同纠纷案中存在如下困难。一是农民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不健全,不懂得如何提起诉讼,以何种法律关系提起诉讼,诉讼时应当提交什么资料,如何在诉讼时寻求律师的帮助,致使很多诉讼案件诉讼过来时,法律关系主张错误,当事人又无法阐述清楚事情的重要经过,法院认定事实存在一定的难度;二是提供劳务时不签订有效的书面合同,劳务结束后不及时进行书面结算,不懂得找证人证实自己的劳动成功,最终导致证据不足,法院审理案件事实时很难把握案件事实要点;三是被告下落不明,为法院查明案件事实造成了困难;四是当事人受法律认识水平限制,不能理解法院的办案进度、裁判依据和理由,给法院判前、判后答疑工作增加了难度。

(三)执行难

上述242件起诉人为农民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进入执行的有175件,占比72.3%,即使法院判决、调解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但是生效裁判文书的自动履行率依然不高。笔者对该175件案件进行了分析(见表9)。

序号

结案方式

案件数

占比

1

自动履行完毕

52件

29.71%

2

自动履行完毕+强制执行

12件

6.86%

3

和解后,履行完毕或约定长期履行或撤销申请

40件

22.86%

4

强制执行完毕

3件

1.71%

5

法院认为应终结的其他情形

13件

7.41%

6

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在法院穷尽手段,对法院认定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无可供执行书面予以认可

54件

30.85%

7

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1件

0.6%

(表9: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情况表)

175件案件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6919282.1元,实际执行到位2293937.75元,实际执行到位率33.15%。由此可见,涉农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实际执行到位率十分低。究其原因还是在于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基于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可能存在的财产转移行为、被执行人确无能力履行,造成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无法执行到位,同时也不能获得申请人的理解,给执行工作造成了诸多的困扰,这也导致了这种情况下,即使法院支持农民的诉求,在短期内也无法实现其诉讼的最终目的。

五、化解涉农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的工作建议

事实上,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本身并不是复杂的矛盾纠纷,但是一旦发生,将影响农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如何从源头预防发生,以及如何在诉讼中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得到兑现才是我们审执涉农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的难点。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提升法院处理涉农劳务合同纠纷的能力,切实服务“三农”问题。

(一)深化诉源治理,从源头预防涉农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的发生。发挥人民法庭的前沿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利用“郭兴利工作室”、“庭室站点员”五位一体基层法律服务网络,以及法官诉讼服务工作站、法治副主任,通过定期开展巡回审判、法制宣传、法律咨询和人民调解指导工作,进一步强化农民的法制意识,让农民群众认识劳务合同法律关系,引导农民在提供劳务时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就劳务报酬结算情况进行书面详细的结算,促使农民在提供劳务时懂得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将劳务合同纠纷遏止在摇篮里。

(二)常态化开展法制宣传,为农民竖起保护自身利益的“法制墙”。切实下沉式的开展普法宣法活动,把法制宣传工作开展在“田间地头”,在开展法制宣传活动时,以让农民了解掌握为目标,有侧重的向农民群众宣传劳务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发生劳务合同纠纷时,如何使用法律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利用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新媒体,以案释法,宣传劳务合同法律关系的相关法律法规。

(三)畅通涉三农案件的绿色通道,高效便捷的解决农民劳务合同纠纷。畅通涉三农案件“快立、快审、快执”的绿色通道,及时解决农民急难愁盼的民生问题,妥善审理劳务合同纠纷案件,通过公开审理、调解,以群众“看得到”的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对交通不便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到法庭领取法律文书的,及时上门直接送达,方便群众。在巡回审判的基础上,以案论法,围绕案件情况、法律规定以及社会问题进行普法宣讲,有效提升农民的法律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进而提升司法的社会公信度。对于家庭经济困难,打不起官司的农民,认真核实情况后,依法办理诉讼费缓减免程序,帮助农民“打得起官司”,防止了因交不起诉讼费而不能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现象存在。

(四)切实解决送达难、执行难问题。一是疏通送达渠道,提高审判效率。充分发挥送达地址确认书的作用,对不方便或者不乐意甚至是恶意避讼的,打破8小时工作制,充分利用清晨、傍晚等有利时机直接送达;遇当事人拒绝签收时,充分利用基层组织和民间组织,调动他们配合的积极性,或用拍照或摄像的形式记录下送达过程,作为留置送达的法律依据;对于路途遥远确实不便直接送达的,充分利用委托送达或司法专邮送达;对当事人住所地确实无法准确查找的,通过人民法院送达平台查询其联系电话和邮寄地址,及时送达,确无法联系的,及时在其户口所在地村委(居委)公告栏及其住所张贴公告或利用报纸公告送达。二是利用保全措施降低执行难风险。强化诉前财产保全、诉中财产保全工作,推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强化权利保障、降低诉讼风险、缩短诉讼周期,为农民能够执行到位提供有力保障。三是加大案件调解力度,利用调解降低执行难风险。把调解贯穿于立审各个环节,强化当庭兑现,做好风险评估,防止义务人规避法律、规避调解协议,一案衍生多案,无法执行的情况。四是利用判后答疑降低执行难风险。各法庭加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与判后座谈回访工作,做好判后答疑,通过司法裁判培育和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规则意识,是义务人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尊重法律和司法权威,及时履行法律文书赋予的各项义务,避免当事人赖账产生的执行困难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