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失能失智人员集中养护试点工作总结

托养一个人  脱贫一家人  解放一群人

开展失能失智人员集中养护试点工作总结

随着脱贫攻坚的深入推进,农村失能、半失能等特殊困难人员照料难养护难,以及因需人照护带来的家庭劳动力解放难等现实问题,成为防范返贫致贫的突出问题。为做好特困供养老人及失能半失能特困群体的保脱贫防返贫工作,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健全特殊困难群体关爱服务体系的总体要求,全面解决兜底保障问题,让失能半失能人员生活得有尊严、有质量,根据工作实际,我区于2018年开展集中供养特困人员集中养护试点,2019年又在**率先开展失能半失能特困群众社会化组织化集中养护工作试点。针对失能半失能、失智人员平常就医难问题,又探索医养结合,让医疗机构进入养护机构,解决“小病不出院”的实际难题。

目前,我区已确立的失能半失能养护机构8家(其中公办敬老院6家,民办机构2家),入住集中养护机构贫困户、低保及特困供养人员572人,占50.17 %(失能半失能贫困户、低保及特困供养人员1140人)。2019年挑选了乐天养老护理院、九九老年公寓作为失能半失能、失智特殊群体集中养护的试点机构,2020年再进行了扩容升级。目前该两机构收住失能半失能、失智特殊群众146人,其中:失能半失能人员84人,失智人员62人。

制度先行,把好“入口关”我区成立了由区民政、财政、人社、卫健、医保、市场监管、扶贫、残联等部门组成的调研组,研究制定了《**特困群众社会化组织化养护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特困群众社会化组织化养护照护规范(试行)》、《特困群众社会化组织化养护收费标准》等规范性文件,为具有**户籍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中,因病、因残等原因导致丧失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且需家庭对其进行长期照料的人员和部分农村失能半失能低保户按照自愿的原则,通过申请、审核、评议、公示、审批等环节,开展集中养护。

结合实际,明确“资金链”。我区明确,集中养护全失能人员养护标准为2200元/人/月,半失能人员养护标准为1600元/人/月。资金来源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政府定额补助。对入住对象的护理费用实行定额补助,其中失能人员区、乡财政分别按700元、500元/人/月补助;半失能人员区、乡财政分别按500元、300元/人/月补助。养护机构公共支出按照运营补贴标准分别按照全失能600元、半失能400元/人/月补助。二是个人(家庭)自付。考虑到各个家庭困难程度不同,实行整合政策性补助资金,对于享受补助标准高于400元的,按照400元收取;对于整合个人政策性补助资金不足部分原则上由入住对象家庭补齐,对于家庭确有困难的,由区、乡(镇)政府采取一事一议解决。

落实保障,构建“运营网”。我区研究制定了《**特殊困难人员集中供养和医疗服务工作实施意见(试行)》,设置医务室,明确医务室用房,室内装修和办公设备,医疗设施、常用药品以及医务人员,康复器材等设施设备建设单位。医务室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由医保部门办理医保定点和门诊结算业务。门诊诊疗费用按照特困供养人员人数,从民政资金中补助每人每年100元,城乡居民医保资金每人每年补助400元,如资金不足,由区财政统筹解决。区财政根据养护机构入住的特殊困难人员人数,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给予养护机构内医务人员工资补助或绩效奖励。今年4-6月对2所集中养护机构进行提升扩容,共设置床位180张。

强化管理,构筑“温暖家”。我区引进第三方社会组织评估机构,对拟入住人员进行自理能力评估,签订运营机构、监护人、乡镇政府三方协议,统筹分配床位,明确护理人员,张贴护理提示卡,建立入住对象一人一档,规范管理。通过建立入住对象进入、退出动态管理机制,实时掌握入住对象身体状况,对已康复符合退出条件的,及时安排退出;对新产生的符合入住条件的,自愿申请入住,力争让更多失能、半失能特困群众享受到集中照料护理服务。邀请**第四人民医院康复科定期开展集中培训和上门指导,着力提升集中养护机构康复服务专业水平,通过配备专业康复人员和引入专业的康复机构,开展专业化的康复服务,许多失能半失能人员在专业护理和关爱帮扶下,进行有效治疗和恢复,生活质量及心理状态明显改善,真正做到养护是基本、医疗是保障、康复是希望。

通过开展失能失智人员集中养护试点,解决了特殊困难群体中的特殊人员养护问题,释放了贫困户家庭劳动力,初步形成医疗康复、机构养老和精准扶贫相融合的新模式,实现了“托养一个人,脱贫一家人,解放一群人”的目标,确保“脱贫路上一个都不能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