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榆林胜利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柳塔矿项目部

二0二一年

安全健康管理制度目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及其职责………………………3

第三章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4

第四章 职业危害防治管理…………………………………………6

第五章 职业危害防治管理…………………………………………6

第六章 职业危害告知………………………………………………15

第七章 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检查考核与奖惩………………………16

第八章 附则…………………………………………………………16

榆林胜利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柳塔矿项目部

作业场所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大柳塔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政策和标准,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提高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水平,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大柳塔煤矿及承包商作业场所安全健康管理制度》规定,我公司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煤矿职业危害主要指以下职业危害因素:

粉尘:煤尘、岩尘、水泥尘等;

化学物质: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硫化氢等;

物理因素:噪声、高温等。

第三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凡本公司内发生职业卫生事件,依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持续改善生产作业环境,做好职业卫生工作,按照矿规定要求,成立榆林胜利公司大柳塔矿项目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总经理蔡泳明

副组长:马宇迪 马成虎 高凯

成 员:王维娜、申喜军、贺俊英、贾炜、刘克玉、拓振贵、霍相春、刘雄虎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项目部技术组办公室

按照矿规定和管理要求,王维娜和申喜军负责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日常工作。

第六条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职责:

(一)贯彻执行矿有关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安排部署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二)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危害防治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三)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四)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不宜从事本岗位的员工,要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六)定期、不定期组织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落实相关责任人按期限解决。

第三章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第七条总经理的职责

(一)认真贯彻矿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二)对全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

(三)组织召开职业危害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制定年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四)根据“三同时”原则,公司新开的工程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矿方审核同意方可进行施工,切实做到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六)组织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七)是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各队负责人的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工作措施。

(二)负责本队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工作。

(三)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禁组织违章、冒险作业。

(四)定期对队里的设备、防护设施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措施及时解决。

(五)发生职业危害事件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救治。

(六)是本队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章 职业危害防治管理

  第九条各队在项目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年度计划和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经费落实等工作,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第十条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职业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各项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第十二条各队要使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分开,尽可能减少接触职业危害的人数和接触时间。

第十三条矿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规定,为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

第十四条依法履行职业危害告知义务。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相关待遇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

第十五条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后,要及时向项目部和矿相关领导汇报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职业危害损害的从业人员,要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

各队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职业危害事故。

第五章 职业危害告知

第十六条各队要将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和防护措施如实告诉劳动者,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第十七条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一)在员工岗前培训时,要告知员工本单位主要存在哪些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如何预防。

(二)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告知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并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第十八条 煤矿粉尘危害防治执行如下条款。

(一)煤矿作业场所粉尘接触浓度管理限值判定标准如下:

粉尘种类

游离SiO2含量(%)

呼吸性粉尘浓度(mg/m3)

煤尘

≤5

5.0

岩尘

5~10

2.5

10~30

1.0

30~50

0.5

≥50

0.2

水泥尘

<10

1.5

(二)粉尘监测采样点的选择和布置要求如下:

类别

生产工艺

测尘点布置

回采工作面

采煤机落煤、工作面多工序同时作业

回风侧10~15m处

司机操作采煤机、液压支架工移架、回柱放顶移刮板输送机、司机操作刨煤机、工作面爆破处

在工人作业的地点

风镐、手工落煤及人工攉煤、工作面顺槽钻机钻孔、煤电钻打眼、薄煤层刨煤机落煤

在回风侧3~5m处

掘进工作面

掘进机作业、机械装岩、人工装岩、刷帮、挑顶、拉底

距作业地点回风侧4~5m处

掘进机司机操作掘进机、砌碹、切割联络眼、工作面爆破作业

在工人作业地点

风钻、电煤钻打眼、打眼与装岩机同时作业

距作业地点3~5m处巷道中部

锚喷

打眼、打锚杆、喷浆、搅拌上料、装卸料

距作业地点回风侧5~10m处

转载点

刮板输送机作业、带式输送机作业、装煤(岩)点及翻罐笼

回风侧5~10m处

翻罐笼司机和放煤工人作业、人工装卸料

作业人员作业地点

井下其他场所

地质刻槽、维修巷道

作业人员回风侧3~5m处

材料库、配电室、水泵房、机修硐室等处工人作业

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内

露天煤矿

钻机穿孔、电铲作业

下风侧3~5m处

钻机司机操作钻机、电铲司机操作电铲

司机室内

地面作业场所

地面煤仓等处进行生产作业

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内

(三)呼吸性粉尘浓度监测应在正常生产时段进行,呼吸性粉尘可采用定点或个体方法进行。监测周期如下:

监测种类

监测地点

监测周期

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

采、掘(剥)工作面

3个月1次

其他地点

6个月1次

定点呼吸性粉尘

1个月1次

粉尘分散度

6个月1次

游离二氧化硅含量

6个月1次

(四)粉尘监测人员及设备配备要求如下:

测尘点数量

测尘人员数量

测尘仪器数量

<20

≥1人

≥2台

20~40

≥2人

≥4台

40~60

≥3人

≥6台

>60

≥4人

≥8台

露天煤矿和地面工厂

≥2人

≥4台

(五)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系统。永久性防尘水池容量不得小于200m3,且贮水量不得小于井下连续2小时的用水量,并设有备用水池,其贮水量不得小于永久性防尘水池的一半。防尘管路应铺设到所有可能产生粉尘和沉积粉尘的地点,管道的规格应保证各用水点的水压能满足降尘需要,且必须安装水质过滤装置,保证水质清洁。

(六)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用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使用水炮泥,爆破过程中采用高压喷雾(喷雾压力不低于8MPa)或压气喷雾降尘、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七)在煤、岩层中钻孔,应采取湿式作业。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或软煤层中瓦斯抽放钻孔难以采取湿式钻孔时,可采取干式钻孔,但必须采取捕尘、降尘措施,其降尘效率不得低于95%,并确保捕尘、降尘装置能在瓦斯浓度高于1%的条件下安全运行。

(八)炮采工作面应采取湿式钻眼法,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应冲洗煤壁,爆破时应采用高压喷雾(喷雾压力不低于8MPa)或压气喷雾降尘,出煤时应当洒水降尘。

(九)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压力不得低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低于4MPa,如果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外喷雾压力不得低于8MPa。无水或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时,必须停机;液压支架必须安装自动喷雾降尘装置,实现降柱、移架同步喷雾;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并加装喷雾装置或用除尘器抽尘净化。放顶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安装高压喷雾装置(喷雾压力不低于8MPa)。掘进机掘进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构成的综合防尘系统,并对掘进头含尘气流进行有效控制。

(十)采掘工作面回风巷应安设至少2道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

(十一)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以及地面带式输送机走廊,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用除尘器除尘。其中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采用喷雾降尘时,喷雾压力不得低于8MPa。

(十二)预先湿润煤体。煤层注水过程中应当对注水流量、注水量及压力等参数进行监测和控制,单孔注水总量应使该钻孔预湿煤体的平均水分含量增量不得低于1.5%,封孔深度应保证注水过程中煤壁及钻孔不漏水或跑水。在厚煤层分层开采时,应采取在上一分层的采空区内灌水,对下一分层的煤体进行湿润。

(十三)锚喷支护防尘。打锚杆眼应实施湿式钻孔。锚喷支护作业时,沙石混合料颗粒的粒径不得超过15mm,且应在下井前洒水预湿。距离锚喷作业点下风流方向100m内,应设置2道以上风流净化水幕,且喷射混凝土时工作地点应采用除尘器抽尘净化。

(十四)转载及运输防尘。转载点落差应小于0.5m,若超过0.5m,必须安装溜槽或导向板。各转载点应实施喷雾降尘(喷雾压力应大于0.7MPa)或采用密闭尘源除尘器抽尘净化措施。在装煤点下风侧20m 内,必须设置一道风流净化水幕。运输巷道内应设置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

(十五)露天煤矿钻孔作业时,应采取湿式钻孔;破碎作业时应采取密闭、通风除尘措施;应加强对钻机、电铲、汽车等司机操作室的防护;电铲装车前,应对煤(岩)洒水,卸煤时应设喷雾装置;运输路面应经常洒水,加强维护,保持路面平整。

第十九条 煤矿噪声危害防治执行如下条款。

(一)煤矿作业场所噪声危害判定标准:煤矿作业场所从业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时间达到或者超过8小时的,噪声声级限值为85dB(A);每天接触噪声时间不足8小时的,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照接触噪声时间减半、噪声声级限值增加3 dB(A)的原则确定其声级限值,最高不得超过115 dB(A)。

(二)煤矿作业场所噪声每年至少监测1次。

(三)煤矿作业场所噪声的监测地点主要包括:露天煤矿的挖掘机、穿孔机、矿用汽车、带式输送机、排土机和爆破作业等地点;井工矿的风动凿岩机、风镐、局部通风机、煤电钻、乳化液机、采煤机、掘进机、带式输送机、运输车等地点。在每个监测地点选择3个测点,取平均值。

(四)井工矿在通风机房室内墙壁、屋面敷设吸声体;在压风机房设备进气口安装消声器,室内表面做吸声处理;对主井绞车房内表面进行吸声处理,局部设置隔声屏;在巷道掘进中应使用液动凿岩机或凿岩台车;在采煤工作面应使用双边链条刮板输送机等措施控制噪声。

(五)露天煤矿应及时对机械设备进行维护、检修,避免机械部件松动,并采取对驾驶室进行密闭隔音处理等措施,控制露天煤矿噪声。

第二十条煤矿高温危害防治执行如下条款。

(一)煤矿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上述要求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

(二)进行高温监测时,作业场所无生产性热源的,选择3个测点,取平均值;存在生产性热源的,选择3~5个测点,取平均值。作业场所被隔离为不同热源环境或通风环境的,每个区域内设置2个测点,取平均值。

(三)常年从事高温作业的,选择在夏季最热月测量;不定期接触高温作业的,选择在工期内最热月测量;作业环境热源稳定时,每天测3次,工作班开始后及结束前0.5h分别测1次,工作班中间测1次,取平均值。

(四)应当实行通风降温,采取减少风阻、防止漏风、增加风机能力、加强通风管理等措施保证风量,并采用分区式开拓方式缩短入风线路长度,降低到达工作面风流的温度。

(五)局部热害严重的工作面应采用移动式制冷机组进行局部降温;非空调措施无法达到作业环境标准温度的,应采用空调降温。

(六)露天煤矿应尽量采用机械化作业,减少高温和热辐射的影响;合理调整作业时间,避开日照最强烈的时段作业。

第二十一条煤矿职业中毒防治执行如下条款。

(一)煤矿作业场所主要化学毒物浓度限值如下:

化学毒物名称

最高允许浓度(%)

一氧化碳CO

0.0024

氧化氮(换算成二氧化氮NO2)

0.00025

二氧化碳CO2

0.5

硫化氢H2S

0.00066

(二)化学毒物监测时应选择有代表性的作业地点,其中应包括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作业人员接触时间最长的作业地点。采样应在正常生产状态下进行。在不影响作业人员工作的情况下,采样点要尽可能靠近作业人员,空气收集器尽量接近作业人员工作时的呼吸带。

(三)氮氧化物至少每3个月监测1次、硫化氢至少每月监测1次、碳氧化物至少每3个月监测1次,煤层有自燃倾向的,根据需要随时监测。

(四)加强矿井通风,采用通风的方法将各种有害气体浓度稀释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标准以下;加强个体防护,佩戴合格的个体防护用品。

(五)工作面采空区应及时予以封闭,设立警示牌,需要进入时,必须首先进行有害气体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需要进入闲置时间较长的巷道进行作业的,必须先通风、后作业。盲道或废弃巷道应及时予以密闭或用栅栏隔断,并设立警示牌。

(六)煤矿井下实施爆破后,为防止氮氧化物中毒,局部通风机风筒出风口距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大于5m,加强通风增加工作面的风量,及时排除炮烟。人员进入工作面进行作业前,必须把工作面的炮烟吹散稀释,并在工作面洒水。爆破时,人员必须撤到新鲜风流中,并在回风侧挂警戒牌。

第六章 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检查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检查要求

(一)职业危害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参加,每季度检查一次。

(二)在日常动态检查中,都要对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检查内容

(一)各队执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情况。

(二)生产队、库房现场主要检查:总体卫生状况,警示标识,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运行情况,工人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工人操作规程执行情况,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检查结束后要落实隐患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按照公司《安全管理奖惩办法》实施奖罚。

第七章 煤矿职业危害事故认定与处理

第二十五条煤矿职业危害事故按所造成危害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职业危害事故、较大职业危害事故、重大职业危害事故和特别重大职业危害事故四类。

(一)一般职业危害事故,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3人以下;

(二)较大职业危害事故,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三)重大职业危害事故,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四)特别重大职业危害事故,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0人以上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30人以上。

第二十六条为加强煤矿作业场所粉尘危害防治工作,呼吸性粉尘浓度超过接触浓度管理限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且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比照一般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呼吸性粉尘浓度超过接触浓度管理限值20倍以上且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比照较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煤矿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和权限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安监总政法〔2008〕212号)和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如有与矿有关规定相悖之处,以矿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解释权归榆林胜利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柳塔矿项目部所有。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