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精品多篇)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精品多篇)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篇一

1、施工单位务必按设计图纸,设计变更、规范规程,验收标准、以及地方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要求进行施工和验收,工程质量务必到达优良标准。

2、各施工单位在开工前,施工现场务必配合合格、齐全的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进度保障体系,且务必有经甲方审查批准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和各项专项施工方案;未有针对性的施工组织设计不能开工。

3、在施工过程中,工地上的负责人和技术人员务必向工人进行认真的技术交底,并存有相应的文字记录待查。

4、建筑物在开挖之前,施工单位务必向甲方带给《放线记录》,经甲方现场代表复核字认可后方可开挖。

5、分部分项工程隐蔽验收务必严格执行“三检”制度,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于正式验收前24小时通知甲方和监理,并带给有关合格的资料,验收合格并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经施工单位进行“三检”后的验收项目,在甲方、监理检查过程中若发现三处以上不合格的有权不予验收,同样状况出现三次以上的有权要求更换管理人员。

6、施工单位在验收合格后严禁对合格部分做任何改动,一经发现务必进行重新验收;重要隐蔽部位应通知质量监督和设计单位共同参加验收。

7、甲方、监理对施工质量有疑问,而要求施工单位复测时,施工单位应于用心配合。对隐蔽工程提出质量疑问要求重新检验的,无论建设单位是否进行验收,施工单位都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改。检验合格的,建设单位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并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的,施工单位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8、关键工序施工完毕后,须经监理、甲方代表验收合格签字后(施工单位应在验收前向甲方及监理提交三检记录、施工交底记录等资料),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直至确认该部分工程合格为止。

9、混凝土浇筑过程中除务必有值班工长外,还务必保证每个工种(如水、电、模板、钢筋等)有人值班。

10、为保证施工质量,施工难点以及容易发生的质量通病的地方,施工单位应先报施工方案经建设单位确认,建设单位可根据实际状况要求施工单位做施工样板(包括砌体、抹灰、涂料、门窗安装、防水、瓷片等),样板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可按照样板进行大面积施工;砌体工程开始后,施工单位应按建设单位带给的户型图完成砌体和水电定位施工标准间,经建设单位确认后可大面积施工。

11、若施工单位多次不按合同约定施工,或违反正常施工程序、施工工艺进行野蛮施工,或施工质量、安全、环保等达不到有关要求,或施工用材料设备不合规定,甲方有权勒令施工单位暂停施工,施工单位务必立即整改,一切职责由施工单位负责。

12、如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所建房屋面积与施工图不符,由此产生的相关职责与费用由乙方承担。作为有经验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理应及时发现施工图纸中明显错误或矛盾(如建施图与结施图不符,尺寸错误,照图施工房屋使用功能明显不合理等)并及时告知甲方,若施工单位未及时发现而导致费用与工期损失概由施工单位承担。

13、所有进场材料均需带给材质合格证明文件进行报审,要求送检的材料务必经当地质量监督站认可的试验室试验合格后方能应用于现场,各施工单位应提前做好材料的送检试验工作,并持续相应的质量记录待查,届时若因未及时送检而造成工期延误的,全部职责由施工单位承担。对违反上述规定或虽经甲方许可而中途偷梁换柱者,除责令其返工外,还将处经济处罚。

14、各施工单位应在收到甲方现场代表整改通知后2小时内开始整改,在限期内整改完毕,如有特殊原因的,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现场代表提出,经允许后方可延期。

15、各施工单位在搅拌混凝土或砂浆前,务必向甲方提交混凝土或砂浆施工配合比文件,搅拌过程中务必在搅拌机旁张贴施工配合比挂牌,并设立专人计量监控,夜间也不得例外,监督人员不得离开搅拌现场,甲方现场代表将随时现场抽查,一旦发现不合格,视为重大质量事故,除责令其返工外,并视情节予以索赔。

16、各施工单位务必做好厨房、卫生间、屋面的防水施工工作,在与物业公司交接房屋时,如发生有渗漏,将按每处处以1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工地现场协调管理制度

1、各单位包括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场前,应向甲方带给现场各级管理人员及班组负责人的详细名单及联系方式,各项目管理班子人员名单,经甲方考察认定进入施工补充协议,方可安排进场。各单位更换管理人员务必事先通知甲方工程部,甲方有权根据施工和监理单位现场管理人员的实际潜力和水平,决定其是否留退。

2、各施工单位进场时务必在现场办公室安装电话或报送手机号,并保证每日24小时畅通,工地有人值守。

3、监理公司人员务必保证每日8小时以上现场工作时间,保证每一天24小时通讯畅通。如遇工程施工特殊阶段或紧急施工问题,应保证及时到工地解决。

4、各施工单位应在临设施工前向甲方提交相应临设安排方案,在正式开工前15天应向甲方报送有关施工组织设计,经甲方工程部签字认可后方可进行施工安排,正式动工前一天务必提交开工报告。

5、各施工单位务必服从甲方现场代表的协调安排,服从监理公司的技术指导和监督。

6、施工现场内各单位之间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所有协调安排事项,均应以书面形式传达,如有特殊状况需立即口头处理时也务必在12小时内完善正规手续。

7、现场所有往来文件均以标准打印文本为准,并妥善保存。如非标准打印文本各单位有权拒绝签收,相应产生的影响和职责由发出方承担。所有发出的文件均应有签收回执。

8、现场内各种往来书面文件、通知,施工单位务必在规定的时间内由甲方认可的管理人员签收。签收后如有异议务必在当日内提出,否则视为认同,并应严格按照文件内规定时限内执行完成。

9、在施工过程中,各单位如有管理或技术问题需协调解决,须立即直接向甲方提出,在经三方协商并得到甲方书面答复后方可按书面决议执行,切忌擅自行事。

10、施工单位制定的各项现场管理制度、条例均不得与甲方制定的作为施工补充协议附件的各项管理制度有抵触或冲突,并应在进场前随施工组织设计报交甲方审核完善后方可执行。

11、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下发通知施工单位认可但不执行将给予500—2000/项次。

工地现场会议管理制度

1、为了便于衔接,甲方实行现场周例会制度,以及不定期安排临时现场专题会,时间、地点由甲方届时通知,施工单位参加人员务必是项目经理或项目执行经理或技术负责人或职责工长,所有人员不得无故迟到、缺席。迟到者罚款50元/人,缺席者罚款100元/人。

2、与会人员手机均调为振动或关机,会场中手机不能发出声响,不得在会议场中接听手机,否则罚款50元/人。

3、甲方对施工单位的管理实行目标职责制,即每周例会时提出下周计划(包括质量、进度、安全、礼貌施工),同时检查本周计划完成状况。配合协调状况、约定事项的执行状况、材料供应状况、违规通报、各种材料、设备准备、重大问题的论证解决等。

4、会议记录由与会各方各自进行记录整理,会议当日之内务必构成正式文本报甲方进行汇总整理。

5、若会议中有重要决议问题可单独构成会议纪要,经各方负责人或代表签字认可后即作为合同附件,产生与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工期管理制度

1、施工单位进度严格按照合同工期执行:

1.1开工日期:单栋工期以甲方现场代表签发的开工令为准。

1.2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双方在确定竣工日期及各项竣工控制工期时,已充分思考:

A、可能出现的各种规模的下雨、大风、高低温天气、停水、停电、节假日因素。

B、建设单位分包工程的合理工期。

2、各施工单位务必在甲方总体工期控制节点前提下,于每月25日前报下月进度计划,每周工地例会前报上周工作完成状况及下周工作计划。所有报送的进度计划文件务必由项目经理及职责工长签字并加盖项目章。

竣工日期的控制:

3、甲方另行安排的刚性进度指标务必按时完成。

4、竣工日期:以合同约定为准。

5、按照合同,以及双方对工期控制节点的约定,乙方无正当理由使工期延误将处于1000—5000/天的罚款。

现场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管理制度

1、甲方在工地上统一设置配电房,并指定专职人员负责,任何人未经甲方项目负责人许可不得私自接近及开启动用。

2、施工单位进入现场需根据自身用水用电量的大小自备水电表,并准确记录起始数字,报交甲方现场代表核定。

3、临时水电表安装位置应经甲方指定,不得随意安装。

4、水电线路的敷设应贴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范。

5、水电抄表应于每月25日完成并报交甲方现场代表核定,施工单位负责人给予签字认可。

6、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单位按时向有关部门缴纳费用。否则造成一切经济损失自付。

房地产开发公司规章制度2

1、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均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开工前按施工组织设计防火措施需要,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设施。

3、焊割作业点与氧气瓶,电石桶和乙炔发生器、存放、使用等危险距离,均应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

4、施工现场的焊割作业,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严格执行“十不烧”的规定。

5、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必须执行审批制度。

6、施工现场用电、应严格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加强电源管理,以防发生电气火灾。

7、发现火警时候,都应迅速准确地报警积极参加扑救。

8、负责定期向职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和普及消防知识,提高职工防火警惕性。

9、定期实行防火安全检查制度,发现火险隐患必须立即消除,对于难于消除的隐患要限期整改。

10、对违反规定造成火灾的有关人员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篇二

为提升本项目以及各参与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各施工单位)的整体形象,保证项目运行的高效性、严密性和条理性,确保本项目能保质期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制度,望各参与单位严格执行。

工地安全礼貌施工管理制度

1、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发的安全施工、礼貌施工等规范、条例,遵守建设单位的现场管理规定。建设单位将不定期邀请有关部门按《成都市建设工程现场礼貌施工检查评定标准》等要求进行检查,达不到礼貌工地标准的,建设单位即可勒令其停工整改。

2、施工现场务必按要求设置“五图一牌”,标牌的资料及形式务必贴合相关规定要求。

3、施工现场应有恰当的标语和安全警戒标志。标语标牌由施工单位拟定,交甲方现场代表审定批准后付诸实施,切勿乱写乱画以及随意张贴悬挂。

4、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各施工单位制定相应的门岗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务必佩戴证明身份的证卡进出,非施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证卡由施工单位拟定资料及形式,交由甲方审定批准后实施。

5、本工程施工场地,以该项目总平面红线范围内及临时租用地作为施工场地,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务必在甲方规定的区域内布置临设,并将总平面布置图交由甲方审定批准后,方能付诸实施。

6、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立围护设施,属临街和居民居住区在建工程的,应当设置封闭式围护设施作业,工地周边50米、出入口100米内无垃圾、污水,持续工地周边整洁。

7、施工现场应确保进出道路通畅、平整、坚实,有回旋余地,施工现场应有可靠的排水措施,施工污水沉淀排入甲方指定的地方,排水系统处于正常的使用状态。

8、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合理布置各项临时设施,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施工机具设备,减少二次倒运与搬迁,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建筑物内外的零散碎料和垃圾渣土应及时清理。楼梯踏步、休息平台、阳台处等悬挑结构上不得堆放料具和杂物。在施工作业面,工人操作应做到“活完料净脚下清”。

9、施工单位应重视和加强施工现场的卫生防病工作;职工食堂应贴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的标准,并办理《卫生许可证》;食堂工作人员务必先体检、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发现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及时救治的同时向甲方告知。

10、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1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内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设置贴合要求的消防设施,并持续完好的备用状态。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方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应当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防火”的原则。

12、在施工现场内务必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施工组织设计应有保卫措施方案,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职责制;遇有治安突发事件,务必立即向公安机关汇报,不得延误和隐瞒。需要招用外来务工人员的,务必立即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工证》、《外来人员就业证》和暂住证。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施工区和生活区,严禁在建工程内安排人员住宿,做好宿舍的卫生及安全管理,做到窗明地净,生活用品叠放整齐,并做好宿舍安全用电及消防预防措施。

13、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及工人在施工现场务必戴安全帽,安全帽的颜色应便于区分;高空作业,务必系安全带,做到高挂低用及牢固,设置必要的警戒;安全平网务必隔层铺设并及时清理,严防高空坠物。所有人员个性是操作工人不得从柱子箍筋上下,钢筋骨架无论其固定与否,不得在上行走,个性是板筋,务必要“安全第一”。

14、施工单位操作工人务必穿着统一的标准建筑背心上班,且务必定时清洗,不得有明显大面积污垢。

15、施工单位在土方开挖中如发现管道电缆及其它埋设物应及时报告,不得擅自处理。在不放坡、挖深超过1.5米的土方施工中务必采取正确的经甲方现场代表批准的护壁措施;外运土方时,应办理“渣土弃置许可证”,并作好周边环境的清洁卫生;在出入口20米内应铺设草垫;在施工中,务必派员清洁污染路面,在施工后务必对路面进行彻底的清洁。如在现场堆码土方,应距离围墙50cm,距离操作人员100cm以上,垂直堆放高度不能超过1.5米;电缆两侧1m范围内应采用人工挖掘。

16、施工单位在主体及装修施工时,务必作好外架的搭设和安全网的悬挂,其作法应以书面形式在施工前两天上报甲方,经批准后方能实施,脚手架的搭设应遵照《脚手架搭设的安全要求》,个性需注意对只图施工方便随意拆除外架连墙杆及外架基础松动等影响脚手架安全的状况进行监管。

17、施工单位应对现场机具进行正常维护和定期保养。使用垂直运输机械(如塔吊、门字架等),务必有劳动局颁发的使用许可证,方能使用。相邻工地的塔吊,各施工单位应相互协调,制定防碰撞措施,严防发生塔吊碰撞事故。

18、每一天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或职责工长应准时到施工现场,如有急事,应向甲方现场代表请假批准,施工现场应随时有负责人,如施工负责人不在,务必指定有资质的临时负责人。我公司现场代表对其的考核结果,将作为衡量施工单位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依据。

19、在夜间施工时,施工单位务必有管理人员值班,管理人员值班名单应上报甲方。

20、在施工前,各施工工长应以书面形式向施工工人作好安全技术交底,并作好文字记录,随时理解甲方现场代表的督查。

21、施工单位务必加强对其现场人员的管理约束,合同履行期间严禁发生任何性质的打架斗殴事件。若施工方人员参与打架斗殴,每发生一次除赔偿由此给建设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外还需按规定进行罚款。

22、为了维护建设场地周边的花园、环境,施工单位务必教育工人爱护一草一木,严禁践踏、污染、破坏。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篇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公安消防机关颁布的有关消防、防火法规,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

第二条本制度旨在加强我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保护公司业财产及工作人员生命安全,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本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由房产公司安全管理办公室和物业公司负责实施。

第二章 消防安全的组织与机构

第四条总公司、下属子公司及各部门、办公室均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设安全责任人。本公司的安全责任人为公司总经理,下属各公司安全责任人按有关要求为各公司行政主管领导,部门、办公室的安全责任人分别为各部门或办公室主持工作的负责人。

第五条为确保各项消防安全措施落实,公司设立内蒙古海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整个海亮广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各子公司、部门、办公室实行逐级安全责任制,做到层层有专人负责。

第六条 公司实行各部门岗位安全责任制,做到所有部门的消防工作,明确有人负责管理,各部门均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

第七条安全管理办公室设立防火档案、紧急灭火计划、消防培训、消防演习报告、各种消防宣传教育的资料备案,全面负责本公司的消防预防、培训工作。各经营业态则须具备完整的防火检查报告和电器设备使用报告等资料。

第三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公司全体员工都应增强消防意识,并负有安全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和各子公司、部门、办公室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分别对本公司和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负责。

第十条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职责是:

1、贯彻上级的消防工作指示,严格执行消防法规;

2、将消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与生产、经营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3、执行消防安全制度,依法纠正违章;

4、协助公安机关调查火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海亮广场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的职责是:

1、处理本公司消防安全工作;

2、制定公司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

3、组织消防安全检查,主持整改火险与事故隐患;

4、组织交流经验,评比表彰先进。

第十二条各部门、办公室的设兼职消防安全员,并在海亮广场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和消防安全责任人的领导下,落实本工作部位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四章 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要本着以“预防为主,消防结合”为方针的原则,防患于未然。

第十四条各单位在生产和工作中,都应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市消防机关颁布的有关防火条例。

第十五条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应经常对全体干部、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并进行消防训练。

第十六条各部门、办公室的兼职消防安全员,应在每日下班和交接班前,对本工作部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其它各科室每星期做一次检查;本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应时常对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检查、抽查;完善逐级检查制度以保证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

第十七条海亮广场各区域原设计安装的消防设施,如消防龙头、水管、烟感报警器,以及其他消防器材要保证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此外,还应给各部门、办公室及本单位其他工作地点配置相应的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上述消防设备及器材不得借故移作他用。

第五章 各经营业态消防安全规定

第十八条 个经营业态场所内所有区域,包括销售区域、仓库、办公区域、洗手间全部禁止吸烟。动用明火、存放大量物资的场地、仓库,须设置明显的禁止烟火标志。

第十九条 场所内的消防器材、消防栓必须按消防管理部门指定的明显位置放置且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阻挡。

第二十条 禁止私接电源插座、乱拉临时电线、私自拆修开关和更换灯管、灯泡、保险丝等,如需要,必须由工程人员、电工进行操作,所有临时电线都必须在现场有明确记录,并在限期内改装。

第二十一条 经营场所内的所有开关必须统一管理,每日的照明开关、电梯及其他电力系统的控制统一由专人负责。

第二十二条 营业及工作结束后,要进行电源关闭检查,保证各种电器不带电过夜,各种该关闭的开关处于关闭状态。

第二十三条 各种电器设备、专用设备的运行和操作,必须按规定进行操作,实行上岗证作业;柜台、陈列柜的射灯、广告灯,工作结束后必须关闭,以防温度过高引起火灾。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篇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各部门生产工作劳动保护,及建设工程项目中对承包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护职工、施工企业为员在生产工作过程中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并贯穿工程建设全过程。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文明生产。本制度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 公司工程部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机构,其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安全责任事故等工作。公司各部门及承包方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部的指导下,负责对本部门、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工程部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是本公司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工程部安全负责人是本公司的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建设项目中,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施工承包方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法规规定承担各自的安全责任,公司相关部门应当监督其落实情况。

第二章 建设项目现场的安全管理

第六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公司工程部负责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在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阶段,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规,不得向相关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无合理要求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 工程部预算人员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按照程序报财务部门,各部门应根据职责积极予以配合落实。

第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员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 工程项目建设应严格实行招投标制度,应当将相关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由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的企业承担。公司工程部应当审查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要对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第十一条 在建设项目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工程部应在整个建设验收过程中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现场办公、生活区应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项目现场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十三条 在建设项目现场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建设项目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当向现场管理及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积极宣传自我安全保护意识。 ‘现场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建设项目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相关人员有权立即停止工作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审核施工单位相关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资格、职称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负责建设项目的公司相关部门应当监督落实施工单位为施工现场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三章 安全事故的预防及处理

第十七条 工程部应当监督施工单位开展安全事故的预防及处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建设项目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公司工程部审核落实。公司、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师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公司工程部通报,同时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十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工程部负责人。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协助施工单位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现场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第二十二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负责人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第四章 考核与奖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管理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 施工现场或生产经营场所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或者缺乏安全生产防范设施的;

(二) 使用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生产标准的设备、设施的;

(三) 使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未按规定进行监测检验或者未取得安全使用证的;

(四)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订应急预案的;

(六) 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 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故,构成犯罪的人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建立安全生产奖罚考核体系,设立安全生产奖励专项费用,与安全生产年度考核结果挂钩。

第二十六条 管理范围内发生伤亡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的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对事故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安全生产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按公司人事管理权限做出处罚决定;对安全生产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经济处罚,按公司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签订电梯订货、安装、维修保养合同时,须遵守有关安全规定要求。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工程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