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客车安全操作规程

总  则

大客车安全操作规程

为了使安全更好地为生产服务,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公司安全规章制度,特制订以下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章  通用规程

第一节  车辆检查(一日三检)

一、发班前:车辆在发班前,必须按规定例行检查(例检),例检时驾驶员因配合例检人员做好灯光、方向器、制动的检查;驾驶员要检查车辆的机油、防冻液、各类仪表显示是否正常,发动机有无异响;车辆的挡风玻璃、后视镜、座椅应保持清洁。

二、行驶途中:车辆行驶过程中驾驶员应关注车辆的运行情况,对发动机、底盘、方向机、制动、轮胎、制动鼓的异常必须及时查明原因,途中休息或到站休息时应检查车辆轮胎是否缺气、发动机有无漏油、漏水、漏气等现象,如有异常应立即向车队汇报,取得技术支持。

三、回场后:回场后,驾驶员应对车辆发动机、底盘、轮胎再次进行检查,添加燃油(气)、清洁车厢、关闭门窗、填写行车日志,如有小修应向车队值班人员报告后保修。

第二节  站场规则

一、放客;

1、服从站务人员指挥,放客前,驾驶员应站在车辆右前方引导乘客上车;

2、打开行李舱协助行李房安置快件,帮助旅客摆放行李,行李较多的时候要科学摆放,防止损坏或遗失。

3、上客结束后,关闭行李舱,发车前按照要求进行安全承诺喊话,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回到驾驶座后系上安全带,关闭乘客门。

二、起步;

1、起步前,驾驶员须观察好车辆周围是否有障碍物、车辆和人,根据站务人员的指挥出站台,如无站务人员指挥倒车,必须确认后方人和物的安全。

2、遵守站场通行和停放规定,站内行驶车速控制在15km/h以下,临时停车不妨碍其它车辆通行,长时间停车不占用站台停车位置。

第三节  行车安全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是我们安全行车的首要保证,驾驶员必须时刻牢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遵守道路通行规则,遵守公司各项安全规定。

一、特殊路段:行经交叉路口、弯道、集镇、学校、过桥路段,必须提前减速,一级公路、有中心实线且视线、通行状况良好的,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县道、非等级公路和视线不清的不得超过40公里。

二、停靠站:靠站前提前减速进入右侧车道,并打开转向灯,确认右后方安全时平稳靠站,未确认右(后)侧安全状态时禁止急停急靠。

起步时必须观察好左(后)侧车辆行人动态,在确认安全后打开转向灯起步。

三、正常行驶:

1、在规定车道内按照规定车速行驶,不骑压分道线行驶,不长时间占用超车道行驶,变换车道时须提前打开转向灯在确认不影响其它车辆的正常行驶时再行变道,不频繁和随意变更车道。

高速公路行驶执行高速通行规则,按规定车道行驶,禁止长时间占用超车道行驶,非特殊情况使用应急车道。

2、遇电动车、行人横过马路或行经斑马线时,应提前减速慢行,恶劣气候影响双方对方视线时,必须提前鸣号示警,无法确认安全时必须停车等候,不得侥幸通行。

3、禁止在高速公路上下客人,禁止在普通公路路口、无站牌的桥头、人行横道线、网格线、城市街道随意停车上下客人。

4、遵守公司限速规定,最高时速:高速95公里、国道省道80公里、普通或城市快速路60公里、非等级公路和乡村道路40公里,在限速低于60公里道路上行驶,按照道路限速标准行驶。

5、行驶中,严禁争道抢行、强超恶会,文明驾驶,城市路段、居民区、客运站禁鸣高音喇叭,平稳行驶。

6、严格执行各路段的交通标志、标识,认真观察路面情况和车辆、非机动车、行人动态,正确判断,提前预防,正确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