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保证书

第一篇:离婚保证书

离婚保证书

保证人(以下称甲方):xx,男,汉族,xx年x月x日生,住xxxx。

被保证人(以下称乙方):xx,女,汉族,xx年x月x日生,住xxxx。

甲乙双方系夫妻关系,现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矛盾,现甲方自愿对乙方立下保证书,保证事项如下:

一、甲方保证以后不再因任何理由打乙方,夫妻之间应做到和睦相处,互相包容、谅解,甲方在此事中深深意识到自己的不对,并承诺一定彻底改正动手的恶习;

二、甲方保证过去犯过的错(包括夜不归宿、酗酒等等)不再发生,如若发生自愿承担后果;

三、如果甲方违反保证书的义务,乙方可以随时提出离婚,甲方应予配合;

四、如果乙方认为有必要,甲方应配合乙方去看心理医生;

五、特别强调:甲方再出手打乙方,或者乙方主动提出离婚,则执行离婚协议书。

保证人:

年 月 日

第二篇:离婚保证书

保证书

保证人(以下称甲方):xx,男,汉族,xx年x月x日生,住xxxx。 被保证人(以下称乙方):xx,女,汉族,xx年x月x日生,住xxxx。

甲乙双方系夫妻关系,现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矛盾,现甲方自愿对乙方立下保证书,保证事项如下:

一、甲方保证以后不再因任何理由打乙方,夫妻之间应做到和睦相处,互相包容、谅解,甲方在此事中深深意识到自己的不对,并承诺一定彻底改正动手的恶习;

二、甲方保证过去犯过的错(包括夜不归宿、酗酒等等)不再发生,如若发生自愿承担后果;

三、如果甲方违反保证书的义务,乙方可以随时提出离婚,甲方应予配合;

四、如果乙方认为有必要,甲方应配合乙方去看心理医生;

五、特别强调:甲方再出手打乙方,或者乙方主动提出离婚,则执行离婚协议书。

保证人:

年月日

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

xx多次殴打xx,夫妻感情破裂,现达成如下离婚协议:

(一)儿子抚养权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归女方;

(二)探望权:抚养孩子的对方在任何时候均有探望权,家庭不能任何干涉和阻拦,探望方式、时间、地点由双方协商决定;

(三)夫妻各自名下的财产如房产、车、存款、衣物等归各自所有;

(四)双方确认婚姻存续期间无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己承担;

(五)男方对妻子的暴力行为导致夫妻离婚,对儿子造成的伤害,由男方完全负责。

男方:女方:

年月日年月日

第三篇:婚前就家庭财产签订的保证书离婚时是否有效

婚前就家庭财产签订的保证书离婚时是否有效?

发表于:2014-11-07 17:35 | 分类:政治历史 阅读:(0) 评论:(0)

【案情】

2014年,李某(男)与刘某(女)经人介绍认识,并与同年10月份登记结婚,李某对刘某疼爱有加、倍加呵护,但临近结婚了却仍玩兴不减,责任性不够强,为此刘某要李某在婚前写下保证书,内容为:如果某天李某先提出离婚,则李某婚前的所有财产分一半给刘某。婚后李某经常在外玩到深夜才回家,刘某劝过多次均无效,致使双方矛盾不断增多,经常争吵。2014年,李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庭审中刘某出示了李某的保证书,并请求法庭予以确认。关于该保证书的效力问题,产生了三种不同的意见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保证书违背民法原则,不一定具有法律效力。认为李某婚前写下保证书只是对自己的婚前财产作出了一个约定,而对刘某的财产却没有做出类似的规定,这对李某明显不公平,属于民法中的显失公平,是可以撤销的民事行为,所以李某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该保证书。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保证书类似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双方离婚便是该赠与合同所附的解除条件,条件不成就时赠与合同不发生法律效率,故李某可以在双方离婚之前撤销对刘某财产的赠与。由于李某写保证书向刘某做出承诺,是为了日后与对方结婚并生活在一起,若离婚则李某与刘某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最初目的落空,李某理应可以撤销对刘某财产的赠与,故此时该保证书还不具有法律效率。

第三种意见认为,该保证书属于夫妻双方对婚前财产做出的约定,是当事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结果,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故该保证书具有法律效力。

【管析】

笔者赞成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1、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包括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和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对于约定夫妻财产制,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可见,夫妻之间可以通过协议约定确定财产的权属问题,其主要特征就是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夫妻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本案中,李某与刘某婚前写下保证书对财产归属进行一定的约定,属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受法律的保护,因而该保证书具有法律效力。虽然法律

对约定的财产不强行要求采用书面形式,但本案中的保证书其实质是书面形式的约定。

2、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 规定:“夫妻财产约定有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成了众人反对该保证书有效的突破口,即如上述第一种观点中认为的,该保证书的签订对于李某来说显失公平,属于可撤销的法律行为,李某有权将其撤销。但实不然,首先李某在写下保证书之前具有选择权,他可以选择不写保证书,也可以选择不与刘某结婚,李某明知该保证书的写与不写对他具有重大的利益关系,最后为了实现自己的结婚利益而选择了写,却放弃了不写,所以李某是自愿为之的,何来显失公平之谈。其次,保证书上约定财产对半分的前提条件是李某先提出离婚,为此,刘某并没有违背法律的规定而要求李某不得提出离婚,所以可以认定该约定行为合法有效的,李某不得主张将其撤销。最后,该保证书仅仅是对双方离婚后财产如何处理作出的约定,而并不是对已经赠与的财产因解除条件成就而最终予以返还做出的规定,所以不能等同于一般的赠与合同。

综上所述,该保证书是双方当事人在法律范围内,根据意思自治一致对婚前财产作出的约定,属于合法有效的行为。当前,随着社会的发展,夫妻约定财产制终将达到与法定财产制同等重要的地位,因而司法实践中,应该从自愿、平等原则出发,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体现法律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重大价值。

第四篇:80后夫妻闹离婚 丈夫写“三从四德”保证书

湘潭80后夫妻闹离婚,丈夫写下“三从四德”保证书请法院确认,内容包括老婆命令要服从,老婆花钱要舍得等。法院认为违背婚姻法基本原则,不具约束力。

“老婆出门要跟从,老婆命令要服从,老婆讲错要盲从??”新版“三从四德”不只在荧屏上出现。近日,湘潭市一对80后小夫妻拿出这样一份保证书,请求法院给予确认。法院认为,尽管是新版“三从四德”,其内容仍是封建陈旧思想,违反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因此不能对该保证书予以确认。

近日,湘潭市岳塘区法院速裁庭迎来一对年轻夫妻,手持保证书请求法院给予确认。保证书的内容除写明男方做到新版“三从四德”外,还写有“事事处处、时时刻刻不骗老婆;不对老婆耍酷,不让老婆吃醋,吵架先要让步”等条款。原来,这对80后夫妻在闹离婚,经法官调解后,两人和解,并拿出《夫妻和解协议》和这份《保证书》请法院确认。

事件:倒插门女婿闹矛盾离家出走

2014年,女孩王静(化名)经人介绍,认识了高大帅气且比她小一岁的孙磊(化名)。孙磊家住外地,有安装水电的好手艺,深得王家的喜欢。最终在媒人的撮合下,家境贫寒的孙磊,按照农村传统的倒插门形式,“嫁”进了王静家。

王家对孙磊这个上门女婿管束颇严,孙磊不但每月如数上交收入,还必须帮岳父母做家务。2014年,王静产下一子,王家自作主张让孩子姓王。孙磊为这事觉得心里憋屈,然而,不善言辞的他不知如何排遣心中的郁结。在王静坐月子期间的一天,孙磊拿起一把刀冲向了老婆和儿子。就在他准备动手时,岳母及时发现并阻止。慌乱之中,孙磊离家出走,一直没有回家。

半年后,王静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法官:新版“三从四德”也是旧思想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几经周折,在一个工地上找到了孙磊。法官向孙磊说起其儿子的近况,并耐心地说服他承担起家庭责任。在法官的劝说下,孙磊最终回家了。

几天后,这对小夫妻来到法院,开心地拿出了一份写有新版“三从四德”内容的《夫妻和解协议》和《保证书》,请法院确认协议内容,并出具一份民事调解书。

调解书经法院确认后才(请帮助宣传好范文 网)能结案。但是,承办法官审查两人的和解协议和保证书内容后,认为虽然协议和保证书是夫妻俩自愿达成,但其中的新版“三从四德”体现的是旧封建思想,明显违背我国婚姻法中关于男女平等的原则,法院不予确认。最后,王静和孙磊重新写了一份无上述新版“三从四德”等内容的和解协议,最终通过确认。

保证书

老婆出门要跟从,老婆命令要服从,老婆讲错要盲从,老婆化妆要等得,老婆花钱要舍得,老婆生气要忍得,老婆生日要记得。

事事处处、时时刻刻不骗老婆;不对老婆耍酷,不让老婆吃醋,吵架先要让步;老婆犯错时要引咎自责,不连累老婆;老婆生病时要亲侍汤药,废寝忘食,不得漠不关心;老婆给钱时要含泪感激,省吃俭用;老婆危险时要奋不顾身,慷慨牺牲??

[律师说法]合法条款才具有约束力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健表示,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由此可见调解内容即使你情我愿,但也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男女平等原则。“如果是结婚前双方签订的婚姻协议,只要内容合法,书写规范准确,双方签订的婚姻协议,具体一定的法律约束力。”李健表示,具有约束力的部分也只针对那些合法的条款。

第五篇:关于离婚

法定条件

“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与不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调解无效”则是程序性规定,不能视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案件,许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反映。而有一些离婚案件,虽然是“调解无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调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与不力,深入与不深入等差别,直接影响着调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审判实践说明,“调解无效”和“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不完全相同,“调解无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确已破裂”。因此,不应当把“调解无效”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 在审判实践中,既不要把“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完全等同起来。也不要把“调解无效”简单地作“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志。更不要把“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是“感情确已破裂”。

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吸毒、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一方有家庭暴力行为的。

15.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分居两年以上在法律上视为离婚,怎么才能证明分居两年以上了?

1 分居后你在哪里住?租房的话有租房合同吗?在自家住,找到证明人就行,邻居,朋友什么的。

2 去当地村委会或居委会开据一份分居,感情不和的证明。

3 自己搜集一下有关分居,感情不和的证据,起诉用。

没有自动离婚一说,离婚的方式只有民政局协议离婚和法院诉讼离婚。采取后者的话,需要证据分居满2年,而且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这在实践中几乎证明不了。建议直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

从法律上来讲,分居两年是应当判决离婚的一个条件,但是要有证明分居两年的证据,或者对方能够认可已经分居两年。

但是这个是比较难证明的,除非有出国或者到另外一个城市生活的证据,否则如果对方不承认分居两年,一般情况下法官不予采信,对于离婚案件分居两年这个说法其实很难实践。

根据《》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的情形包括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法院不会强制离婚的,你可以在当地法院起诉离婚,然后交纳公告费用,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向你丈夫送达开庭公告。到时如你丈夫不出庭应诉,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原则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为共同债务,不因夫妻离婚而转化为个人债务,所以离婚后,你还是有偿还债务的义务。除非你能证明丈夫所欠的债务未用于家庭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