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服务质量保证书(精选多篇)

第一篇:旅行社质量保证书

旅行社服务质量保证书(精选多篇)

旅行社质量保证书

第一条 为了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赔偿试行标准。

第二条 因旅行社的故决或过失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标准,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 由于不可搞力因素或旅游者本身原因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旅行社收取旅游者预付款后,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行,应提前三天(出境旅游应提前七天)通知旅游者,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旅游者已交预付款10%的违约金。

第五条 因旅行社过错造成旅游者误机(车、船),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并赔偿经济损失10%的违约金。

第六条 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协议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第七条 导游未按照国家或旅游行业对客人服务标准的要求提供导游服务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所付导游服务费用的2倍。

第八条 导游违反旅行社与游泳者的合同约定,损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行社应对旅游者进行赔偿

1、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2、导游违反约定,擅自增加用餐、娱乐、医疗保健等项目,旅行社承担旅游者的全部费用。

3、导游违反合同或旅程计划,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的20%。

4、导游擅自安排旅游者到非旅游部门指定商店购物,所购商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全部 损失。

5、导游私自兜售商品,旅行社应全额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

6、导游索要小费,旅行社应赔偿被索要小费的2倍。

第九条 导游在旅游行程期间,擅自离开旅游团队,造成旅游者无人负责,旅行社应承担旅游者滞留期间所支出的食宿费等直接费用,并赔偿全部旅游费用30%违约金。

第十条 旅行社安排的餐厅,因餐厅原因发生质价不符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所付餐费的20%。

第十一条 旅行社安排的饭店,因饭店原在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所付房费与实际房费的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 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因交通部门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退还旅游者所付交通费与实际费用的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 旅行社安排的观光景点,因景点原因不能游览,旅行社应退景点门票、导游费并赔偿退还费用20%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 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国家法律、法规已作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五条 在旅游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组团社应先行赔偿旅游者的损失。

第十六条 旅行社在旅游质量问题发生之前已采取以下措施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其赔偿责任。

1、对旅游质量和安全状况已事先对旅游者给予充分说明、提醒、劝戒、警告的。

2、所发生的质量问题是非故意、非过失或无法预知或已采取了预防性措施的。

3、质量问题发生后,已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的。

第十七条 国家旅游局负责保证金赔偿标准的发布、修订和解释。

第十八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国家旅游局1995年7月1日下发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旅办发1995046号)同时废止。

旅行社质量保证书

第二篇:浅析如何提高旅行社服务质量

浅析如何提高旅行社服务质量

摘要:当前我国旅游业发展势头强劲,旅行社作为旅游业中的中介体面临着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要迅速提供其自身竞争力,旅行社必须注重服务质量。本文分析了我国旅行社业的行业状况,从服务质量标准的角度,探讨了提高旅行社服务质量的方法,为旅行社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建议。

关键词:旅行社;服务质量

一 、旅行社服务质量管理的内涵

旅行社服务质量是指旅行社满足旅游者需要和期望的程度,是旅游者对旅行社提供服务的期望和其实际经历该旅游项目所形成的感知之间的比较,在这里,旅游者是评价旅游服务质量高低的主体。旅行社作为旅游生产商, 实质上就是向旅游、交通、饭店和其他相关部门批量购买旅游者所需的各种服务项目,并融入旅行社本身的服务进行组装加工和包装销售,在旅游过程中向游客提供整体旅游服务的过程,旅行社只起到加工组合的作用。旅行社根据旅游者的需求来配置吃、住、行、游、购、娱等社会资源,向旅游者提供这种方便服务,这样旅行社就把市场的双方连在一起,。由于旅游是一种经历和体验,与实际商品的购买相比,顾客在评价和选择服务时非常困难,主要原因是服务是无形的和非标准化的,服务的消费和生产是紧紧连接在一起的。旅游产品具有本身的特殊性,即顾客只有在购买后或消费时才能感觉到产品的品质,旅游结束后才能比较清楚地评价整个服务质量的好坏。为降低购买风险,顾客往往选择服务质量较好的旅行社。因此,服务质量是旅行社(本站推荐)的生命线。旅行社对顾客提供的旅游服务的过程中, 任何服务细节的差错都会影响顾客对整体服务质量的感觉。为了提高顾客对旅游服务质量的感知, 旅行社必须加强服务质量管理。

二、我国旅行社服务质量管理的现状分析

(一)旅游市场秩序混乱

主要表现在削价竞争为主的旅行社之间的恶性价格竞争。削价竞争是行业市场机制不成熟的表现,同时也是行业内缺乏有效规范准则的集中反映。旅行社经

营者通过削价竞争争夺客源,擅自降低服务质量,不履行合同。由于现在旅行社的这种经营体制,导致了许多旅行社从业者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各种违法操作时有发生。另外,游客的旅游期望值普遍较高,但在出游时却喜欢比较价格,追求低价,低价导致产品质量不能保证,最终导致游客的利益受损。

(二)旅游投诉问题比较严重

据全国30个省、区、市的投诉情况汇总,今年上半年全国消费者组织共受理旅游投诉比去年同期增长近45%.据中国消费者协会有关负责人介绍,在旅游投诉中关于服务质量的投诉比重最大,超过40%。投诉内容包括:旅行社擅自降低服务等级标准、缩短旅游行程、增加购物时间,导游服务未尽职责,违规转团、拼团等。除此,旅游服务中的违约现象、旅游服务的虚假广告、旅游当中的安全隐患和价格陷阱也成为投诉热点。

(三)旅行社违规操作时有发生

旅游投诉的不断增加,其实就是许多旅行社违规操作所造成的,违规操作主要包括:擅自降低服务等级标准、缩短旅游行程、增加购物时间,导游服务未尽职责,不履行合同等。

(四)旅行社从业人员素质普遍较低

据统计数据显示,国内旅游行业从业人员的文化素质在大中专以下的占到了85%,旅行社是智力密集型行业,投入的主要是人力资源和知识,而旅游服务又是通过从业人员来实现的,他们的文化素质、技能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服务质量,特别是提供面对面服务的第一线员工的综合素质应进一步加强。

三、提高旅行社服务质量管理的措施

(一)售前服务

1、旅游产品设计

在设计时,要充分考虑旅游者的需求,针对其不同层次的需要推出大众化、个性化或统一化与个性化相结合的、有特色的旅游产品,时间的安排、交通工具的使用和旅游景点的选择都要合理,以满足旅游者的心理需求和生理需求。旅游线路和服务更有针对性,在原有旅游线路的基础上,拓展和开发一些新的旅游线路和景点,真正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特,人特我新”。

2、加强旅游服务营销

旅游服务营销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即内部营销、外部营销和交互营销。内部营销是将员工视为组织的内部顾客,努力为员工提供优质的内部服务,其目的是使服务人员具备服务意识、服务技能和服务意愿,使他们能够按照甚至超过组织作出的承诺提供服务,具体工作包括工作设计和人员招聘、适当的培训、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及有效的激励和沟通,最终使组织能够保留优秀的员工,并对外提供优质的服务。外部营销涉及以顾客为中心的市场调研与预测、服务开发与设计、旅游产品的广告宣传、定价、销售渠道的建立与维持、市场跟踪与反馈等工作。另外,交互营销也是服务营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谓交互营销是通过旅游服务组织与外部顾客之间进行交流和沟通,向顾客展示自己的旅游产品,向顾客作出承诺,是组织与顾客建立良好关系的重要渠道。因此,旅行社在向顾客服务之前必须做好这三方面的工作。

3、旅行社要为顾客提供礼貌、准确、快捷的咨询服务和报名服务

旅行社要充分使用现代信息技术为顾客提供更优质的服务。例如,网上咨询、订票,订房、报名组团等,不但为顾客提供快捷、准确的服务,而且大大降低了企业的成本,因此,要不断开创新的服务方式,以适应顾客不断增加的新的服务需求。

(二)售中服务

由于旅游产品具有生产和消费的同一性,旅行社的服务过程实际上就是旅游者的消费过程,也是服务提供和旅游者对服务进行质量检验同时完成的过程。旅行社的前期销售、接待服务、售后服务等活动,自始至终受到旅游者的重视,并与旅游者的消费活动同时发生,旅游者对旅游服务质量的评价也就是在这一阶段形成的。因此,在这个阶段必须严格进行服务质量的管理。

1、在服务过程中以顾客为中心

游客渴望的是诚实、诚挚、诚恳的服务态度,这就要求旅行社要诚实地对待游客,对他们的承诺要恰如其分;在服务过程中要以工作人员的优质服务去诚挚地兑现这些承诺;当出现意外而使承诺实在无法兑现时,也要诚恳地向其致歉,并采取有效的补救性服务。

2、对接团社的服务质量进行有效的管理

在旅游全过程中,组团社并不能对吃、住、行、游、购、娱的每一个环节进

行直接的控制,航空公司、车船运输公司、酒店、餐馆、景点、商店和接团社的服务如何,都会直接影响到旅游者的感觉。因此,组团社如何管理这些相关企业的服务质量,就成为保证和提高旅游全过程整体质量的关键。我认为旅行社可通过以下“三步曲”来控制接团社的服务质量:第一步,在确定合作接团社前对其进行必要的考察。第二步,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与接团社双方的合作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或在合作单位之间实施“服务质量保证制”及设立“服务公约”,明确各自的服务质量。第三步,对接团社的具体服务工作进行跟踪和考察。

3、重点管理导游人员的服务质量

因为导游是直接向旅游者提供面对面服务的人,他们的服务水平直接影响到整个服务质量的高低。因此,必须重点管理好导游人员的服务质量,一方面,要对导游员的服务态度、方式、项目、语言、仪表、时间和职业道德等方面实施标准化、程序化和规范化管理;另一方面,还要让其根据旅游者的具体情况提供个性化的服务,使旅游者通过导游员的服务而对旅行社产生好感。一般来说,在游览过程中,导游员是旅游团队的灵魂和核心。导游员的服务质量是至关重要的,甚至可以直接影响到旅游者对旅行社的信誉。因此,导游部门务必根据不同旅游者的各种需求,因人而异,扬长避短地选择最合适的导游员跟团。此外,旅行社还要使用有效的质量管理网络及时收集旅游团队对导游员服务质量的信息反馈,随时加以监督、调整和提高。

4、必须及时处理旅游者的投诉问题

旅行社应重视发挥游客的监督作用,对游客的投诉必须迅速作出反应,耐心向游客解释,让其明白问题的根源,把游客对旅游过程中的不满情绪降到最低,并及时提供相应的补救措施,消除游客的怨愤情绪,避免游客给旅行社做负面宣传。

(三)售后服务

旅行社普遍忽视对旅游售后服务质量的管理,事实上,优良的旅游售后服务是提高游客对整体服务质量感觉的重要因素。旅行社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旅游售后服务质量管理。

1、做好接送客服务

这一服务过程虽然从时间上看很短暂,却容易在游客心中留下比较深刻的印

象。司乘人员优秀的服务(礼貌、准时、按规定送达等)会加深导游与游客在旅游中建立的友谊,有利于培养游客的忠诚度。

2、要加强与游客的沟通和联系

这对培育游客的品牌忠诚度非常重要。本次旅行的结束意味着下次旅行的开始,做好游客的服务工作就使他们下次旅行时非常可能再与本旅行社联系。旅行社的常客通常是旅游爱好者,旅行社可以不断给游客尤其是常客邮寄旅游知识、新旅游线路信息或其他附加服务等等。旅游后的服务不仅体现了旅行社对游客的感谢和关心,也是旅行社保持知名度和美誉度的重要手段。总之,作为服务性行业,旅行社加强旅游全程服务质量管理,有利于赢得游客的信任和认同,最终提高游客忠诚度。

3、做好旅游服务质量的检测和评定

旅行社要运用各种有效方法,积极主动地收集游客对旅游服务质量的评价,建立服务质量信息系统,奖罚分明,不断改进服务质量。在处理客人投诉时,要迅速、热情、灵活。以优质的补救性服务来消除游客的不满,增强旅行社与游客之间的关系。

结语

内部服务质量和内部质量管理是旅行社经营的核心问题。通过加强质量管理来提高内部服务质量,是旅行社提升内部顾客满意度,并在日益激烈的行业竞争中确立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本文就旅行社提高服务质量做出了一定建议。

第三篇:旅行社服务质量规范

旅行社服务规范

一、产品设计要求

1、应具有安全保障。

2、应符合环境、资源保护的要求。

3、产品整体及各相关服务提供单位、营运环节、业务流程均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要求。

4、应保证质价相符,满足不同消费层次的旅游者对包价产品的质量要求。

5、应能有效地掌控产品供应商的安全、质量、诚信水平;正常情况下应能确保全面履约,发生意外情况时有应急预案。

6、应能对产品运行过程实行全面监督和持续、有效的改进。

二、业务广告

1、应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2、内容应真实、明确,具体标明产品的主要内容、标准等级、时间、价格。

3、用语应规范、准确,杜绝模糊性、攀附性、误导性、欺骗性语言。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要约规定的广告内容,应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三、旅游合同

1、应使用市旅游局印制的《国内旅游合同》。

2、应如实、规范填写约定合同条款。

3、应认真审验并妥善保管旅游者提供的证件、资料,并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

4、应与旅游者逐项明确约定旅游线路、行程、游览项目、旅游服务设施、产品整体价格及构成。

a)应明确约定游览项目及主要内容、各景区游览的最少时间。

b)应明确约定旅游住宿设施的名称、质量等级以及具体位置;对未评定质量等级的,应标明其为无质量等级设施,并注明空调、热水、卫生间等相关设施条件。

c)应明确约定用餐次数、类别、标准;食品、饮料应符合旅游者的宗教、民族习俗需求。 d)应明确约定旅游交通工具类别及其档次、质量等级,注明交通工具的出发时间、中转等信息;旅游汽车、内河旅游船服务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e)应明确约定购物次数和具体商店,购物商店应为当地旅游部门或旅游协会指定或推荐的、并对退换商品作出了明确承诺的商店。

f)应明确约定娱乐项目,文艺表演和娱乐内容应符合我国及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 1

法规规定。

凡旅游者须参加的项目应为包价产品内容;推荐报价产品之外的自选项目,应提供名录表,注明项目名称、主要内容、游览时间和价格,供旅游者自主、自愿选择。自选项目应约定在自由活动时间进行。

在格式合同文本之外,与旅游者另行增加的约定应填写补充条款,不得因年龄、职业、国别、民族、性别等因素而增收费用。

四、旅行、游览服务

1、旅行社应为旅游团队配备持证导游人员,导游人员的数量应以保障服务质量为标准。

2、导游人员应严格执行《旅行社派团单》,格式规范,内容与旅游合同、《行程计划单》一致。

3、导游人员在服务时,应按规定佩带证书,携带必备物品,服务规范,导游讲解应文明、健康。

4、游览、住宿、餐饮、交通、购物、娱乐等服务均应符合旅游合同约定。

5、在旅游行程中,因意外情况需变更行程、增减项目的,导游人员应征求旅游者意见,并及时报委派旅行社批准后,方可实施。

6、在旅游行程中,遭遇不可抗力,导游人员应能有效控制事态,处置得当;为保障旅游者安全或因不具备继续执行合同的条件,没有完成约定行程的,应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并提供有效证明。

7、导游人员在旅游行程中,应适时提醒旅游者文明、安全旅游,对旅游者不文明或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及时予以劝阻或制止。

8、导游人员应认真监督接待社或服务提供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抵制违反约定等侵害旅游者权益的行为。

9、旅游者在合同约定的商店购买了假冒伪劣商品,在商店所在地要求退货,导游人员应予以协助;返回常驻地后要求退还经检测证明为假冒伪劣商品的,旅行社应先行赔付。

10、禁止行为

①不得私拿回扣或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②不得因安排自选项目、购物活动影响团队行程、减少景区游览时间和游览项目。 ③不得侵害未参加自选项目、购物活动的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④不得强迫、诱骗旅游者购物或参加额外付费项目。

⑤不得擅自增减旅游景点,压缩游览时间,中止旅游活动,无故不随团活动,不做导游讲解。

⑥不得有歧视、侮辱旅游者的行为。

五、质量监督与改进

1、旅行社应建立健全品质旅游产品管理制度,完善品质旅游产品质量标准、业务流程、价格体系、考核制度、监督措施、奖惩机制以及供应商品质管理制度。

2、旅行社应确定品质旅游产品质量管理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品质旅游产品的质量管理;应明确质量管理部门和人员的管理权责,保证质量管理部门和人员有效履行职责。

3、质量监督

①旅行社应在旅游团队中推选义务监督员,并认真听取义务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 ②旅行社应向旅游者发放、回收《游客意见反馈表》,征求旅游者的意见和建议。

③旅行社应建立旅游者回访制度,在旅游行程结束后,按比例及时向旅游者征求意见。 ④旅行社应定期征求供应商的意见和建议,重点是对导游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评价意见。 ⑤旅行社应通过查阅导游人员的《陪同日志》、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征求导游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⑥旅行社应听取旅游管理部门和业内有关方面的评价意见。

⑦旅行社应通过营销部、服务网点等以《征求意见表》和交谈等方式收集旅游者的意见和建议。

⑧旅行社应发挥质量管理和投诉受理部门的作用,加强对品质旅游产品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4、质量改进

①旅行社应对各方面反馈的质量信息及时进行汇总分析,了解旅游者对品质旅游产品的满意度,明确产品中的主要缺陷,找准发生质量问题的具体原因。

②旅行社应针对具体原因,通过健全制度、加强培训、调整供应商、完善服务要素和运行环节等措施,持续改进产品质量。

六、投诉处理

1、旅行社应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处理旅游者投诉。

2、旅行社对旅游者的投诉应及时受理,依法作出处理。

3、旅行社应完善投诉档案管理制度。

七、旅游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旅游管理部门应依据本标准对旅行社的品质旅游产品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受理旅游者对旅行社品质旅游产品的投诉。

第四篇:旅行社服务质量及程序

旅行社服务质量管理及程序

一、旅游业务宣传

业务人员主动向客人推荐旅游产品,洽谈时态度要热情,耐心解答客人各种询问,积极向客人介绍产品,讲解产品线路特点,提供宣传资料,宣传企业形象和客人交朋友,精诚合作,同时要全面介绍旅游资源、旅游设

施、旅游环境等相关情况,介绍本旅行社的自身信誉、实力以及业务范围,同时对线路中涉及到交通、住宿、餐饮、游览景点、文化、娱乐、特色商店等活动介绍,以及现在路线安排、旅游时间、食宿交通、游览参观、标明服务形式、服务标准、服务价格。

二、洽谈活动要求

以互利互惠为原则,以文字形式明确双方的责权利,这既是合作的基础又是协调、处理双方各种问题和投诉的依据。

1、合同内容:旅行社提供的服务项目、形式、标准、价格、付费方式、双方的有关确认方法、确认时效、变更通知、违约责任、费用支付形成文字确认。签定合同应符合国家旅游局制定的统一合同文本,内容全面,并注明双方单位名称、通讯地址和法人,经互相认可盖章或公证生效,一式两份。

2、意外变更条款:合同对意外变更处理列出明确条款,写明因不可抗力因素接待,接待方未能向旅行团提供规定标准的服务时,根据当时当地具体情况在征得客户同意后提供不低于原标准的其他形式服务或给予经济补偿。因客人原因引起变更,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3、合同履行:旅行社依据合同为游客提供服务,属于工作疏漏、委托接待通知出现差错、变更通知疏漏等造成减少服务项目、或延误游览时间后果的,由旅行社根据合同退还费用或给予赔偿。

三、接待安排

1、接待计划:通知接待日期明确,标明联系人和电话。

2、服务项目:委托接待的服务内容和服务等级标准明确。在接待计划中向接团社标明团队接待要求、团队名称、提供服务形式、说明客人特别要求和提醒注意事项。

3、活动日程:日程安排合理、计划周密。接待计划中写清旅行团出入境航班(车次)及日期、时间,各城市间交通工具、抵离日期及航班(车次),各游览点参观游览内容,就餐安排,文娱节目安排等,

四、客人特殊情况处理

旅行社24小时值班电话、发生问题紧急联系电话以及与发生地的紧急救护的联系 ,建有联系网络,事故发生后能迅速掌握发生地点、事故状况并迅速派人奔赴现场、迅速部属急救方案。

1、导游职责:对客人安全高度负责,积极排除险情和解决矛盾。主动为客人服务, 帮助排忧解难,并做好解释工作。对客人要求尽力提供方便,不能满足客人要求时最好情况说明。事故发生后,遇险不慌、临危不惧、不临场逃脱,不草率应付,不推卸责任。应立即向旅行社和当地接待社、公安交通等部门通报情况,配合领导妥善处理。

2、处理程序:明确各类特殊情况的处理情况的处理办法和处理程序。认真履行情况报告制度。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不违反处理原则,不超越处理权限,不遗漏处理事故,不造成处理混乱。

承担费用:事故发生后,根据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解决费用问题,提出处理方案,明确费用分担比例,使客人了解费用使用对象、范围、数额、标准、效果。不以任何借口向客人乱收费用,不拖欠给客人的损失赔款。

3、善后工作:旅游团队离境后,能继续处理好遗留问题。代办客人委托事项。追查意外情况发生原因,追究责任。处理好退还费用和赔款事宜,并及时向客人通报情况。

4、立案存档:对旅游团发生的重大特别情况记录在案。将发生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基本情况、处理过程、处理结果、处理责任、处理决定等整理成文字,编制卷宗,立案存档。

五、客人投诉处理

1、受理机制:设有处理客人投诉的专职机构。开设投诉电话,定有投诉管理制度,明确受理范围,受理要求和答复日期,能正确办理客人投诉。

2、范围原则:旅行社应受理以下类型投诉:不履行合同行为,未向客人提供相应标准的服务,过失造成造成客人人身伤害,及损害客人利益的投诉。客人正式提出投诉的重要投诉,自受理后5日内转交到有关直接责任单位,调查过程不超过30天,处理投诉全过程不超过45天。档案卷宗有编号,有调查过程的各种证明材料,有决定处理和给客人的信函复印件。

第五篇: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2014

关于印发《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的通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的通知

旅办发〔2014〕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为提高旅游服务质量,规范旅行社经营,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特制定《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现将《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基础上,总结归纳了近年来各地调解旅游投诉纠纷实践经验,并广泛吸收了社会各界意见。国家旅游局〔2014〕6号公告已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废止,今后在调解旅游纠纷时,以《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为调解赔偿依据。

二、组织旅游纠纷调解机构和人员认真学习《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要做到吃透精神、熟知条款、合理运用,充分发挥赔偿标准在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作用。

三、通过各类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引导旅行社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引导旅游者理性维权,形成重视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的浓厚氛围。特别要倡导旅行社与旅游者以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旅游服务质量纠纷。只有在旅游者和旅行社对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没有做出合同约定时,才适用《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

四、请各地将贯彻实施《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我们。

特此通知。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二日

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

第一条 为了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旅行社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赔偿标准。

第二条 旅行社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旅游者和旅行社对赔偿标准未做出合同约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在处理相关旅游投诉时,参照适用本赔偿标准。

第三条 由于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客观原因或旅游者个人原因,造成旅

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合同或收取旅游者预付旅游费用后,因旅行社原因不能成行的,旅行社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旅游者,否则按下列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一)国内旅游应提前7日(不含7日)通知旅游者,否则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预付旅游费用,并按下述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出发前7日(含7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二)出境旅游(含赴台游)应提前30日(不含30日)通知旅游者,否则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预付旅游费用,并按下述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出发前30日至15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出发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出发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第五条 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团、拼团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解除合同的,还应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全额退还预付旅游费用,向已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未实际发生的旅游费用。

第六条 在同一旅游行程中,旅行社提供相同服务,因旅游者的年龄、职业等差异增收费用的,旅行社应返还增收的费用。

第七条 因旅行社原因造成旅游者未能乘坐预定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支付直接经济损失20%的违约金。

第八条 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支付同额违约金。

第九条 导游或领队未按照国家或旅游行业对旅游者服务标准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影响旅游服务质量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至5%的违约金,本赔偿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旅行社及导游或领队违反旅行社与旅游者的合同约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旅行社按下述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缩短游览时间、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的,旅行社应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并支付同额违约金。遗漏无门票景点的,每遗漏一处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二)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擅自安排合同约定以外的用餐、娱乐、医疗保健、参观等另行付费项目的,旅行社应承担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

(三)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擅自违反合同约定增加购物次数、延长停留时间的,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四)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五)旅游者在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的,旅行社应负责挽回或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

(六)私自兜售商品,旅行社应全额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

第十一条 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中止对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的,应当负担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