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印合同

第一篇:复印小常识

复印合同

复印小常识

身份证、流动人口婚育证、职业资格证等证件通常需要正反两面复印在同一版面。员工通常会如下操作:

1.先复印一面。

2.取出已复印一面的复印件放回复印机中,再复印另一面。

这种操作方式的缺点是复印机需送纸两次,即复印机搓纸轮需使用两次,从而使复印机耗损较大。

若操作者对复印机的使用不太熟练时,很容易会因放纸出错,导致需印的正反两面重叠或印在同一张纸的两个版面上,从而报废这张复印件。

利用佳能ir-2230复印机“特殊功能” 键,通过如附件的操作,实现只需分别扫描稿件正反两面,复印一次就可达到正反两面都复印在同一版面的目标(详细操作步骤请见附件)。这种操作方法的优点有:

1.复印机送纸一次,即复印机搓纸轮只需使用1次。相比原方法,可减少搓纸轮老化损坏的频率,提高复印机零件的使用寿命。

2.只需按照操作步骤来使用,可有效减少因操作不当而造成的报废纸张。

第二篇:租赁合(复印)

租 赁 合 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屋主和租屋者利益,以免发生意见,现订立协约如下:

一、租金:每月元,押金:日为交租金时间,乙方逾期三天不交租金,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不退回押金给乙方。

二、租期年,到期续租或不再租用,乙方要在十五天前告知甲方,否则甲方有权不退还押金给乙方。

三、租用期内乙方不得损坏屋内任何设施,如墙壁、地砖、门窗、毛巾挂钩等,如有损坏要照价赔偿给甲方,墙壁不准打钉,如有需要必须与甲方协商,经甲方同意方可打钉。

四、要保持墙壁清洁,严禁烧柴、草、煤,垃圾要放到指定地点,厕所厕斗有堵塞由乙方负责清理疏通及支付由此引起的费用。

五、水费按元/度,电费按元/度,并按月交费,时间为每月1-5日。

六、有线电视费、垃圾费、公共照明费、楼梯走廊清洁费,四项费用每月.元由乙方支付,收费时间为每月日。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附乙方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租房编号:

甲方签名:乙方签名:

甲方电话:原居住点:

身份证号:

乙方电话:

水表底:电表底:

年月日

第三篇:复印打印印章制度

复印打印印章制度

企业打字、油印工作制度

第一条

凡以厂部或党委名义上报下发的文件、报表工作计划、总结、请示、报告、简报、纪要通知、通报、通告、信函、规章制度、宣传教育材料、任免决定、表彰或处理决定,以及厂领导批准翻印的文件、材料均属打印范围。

第二条

由归口部门负责拟订、编写的带有全局性指导意义的全厂性的月(季)生产、工作计划和一个时期全厂性的工作安排以及重要专题会议的纪要等,也应安排打印。

第三条 不需上报的各部门的工作计划,临时性工作安排,非全厂性活动讲课提纲,非上报的一般表格、一般技术资料和便函都不属打印的范围。

第四条

凡需打印的文件、资料应将其底稿首页附上发文单(更多文章请关注:)经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同意并经××审核修改、统一编号,有关部门会签,分管厂领导签发,方能交付打印。

第五条

打字员接稿后,应认真检查文件签发手续是否完备,书写是否工整,是否符合文件归档要求等,对发文手续不全、书写不符合要求的文件,打字员有权拒绝打印。

第六条

打字室要建立打字登记簿,对各类文件材料按规定内容和要求统一登记。并根据厂办安排的轻重缓急次序,进行打字。打字时要做到快速、准确、排版合理美观、用力均匀。

第七条 打字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将打字的内容向外泄露,与工作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打字室 、油印室。

第八条 打字员要爱护打字、油印设备和物品,按规定做好维护保养工作和物品领用登记费用统计工作。

第九条 文稿打完后,打字员要把原稿和打字清样交给两办秘书或拟稿人校对。校对者校完后应在原稿上签字,以示负责。

第十条

凡是以党委、厂部名义上报下发的文件材料(见第一条范围)分别由两办或拟稿人负责校对,由厂办打字室负责油印、装订,达到字迹清晰、版面清洁、装订整齐。由两办机要员上报下发。以部门名义下发的生产工作计划安排,专题会议纪要,由归口部门负责校对,油印、发送。

第十一条 两办秘书对文件的差错情况,要进行登记考核。

第十二条 油印文件要严格按照审批份数印刷,油印者不得私自增加份数或私自留存,油印底板和废页,余页应及时销毁。

第四篇:病历复印须知

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要求复印病历时,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关于客观病历能够复印的规定)和第十六条(关于主观病历不能复印,但要双方共同封存的规定)的明确规定,哪些病历能够复印,哪些病历不能复印是一目了然的。依据上述两条规定,除了不能复印的部分属于主观病历外,其余部分均为可以复印的客观病历。而主观病历只有以下五项:

1、病程记录,是指继住院病历(又称为入院病历、入院记录、入院志或住院志)之后,对患者病情和诊疗过程所进行的连续性记录,包括首次病程记录、转科或手术之后的病程记录、交班、接班记录、转科记录、阶段小结、抢救记录以及没有单页会诊单的会诊意见等,往往是管床的住院医师书写;

2、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也记录在病程记录中,包括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及主任医师查房记录,甚至还有医院领导的查房记录;

3、会诊记录,往往有专页单独记录,即治疗科室邀请本院或外院有关科室医师进行会诊的记录,记载名称不一,有的称为会诊记录,有的称为会诊单,没有专页单独记录的会诊意见即记录在病程记录中;

4、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是指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对确诊困难或疗效不确切病例讨论的记录,可以记载在病程记录中,也可是专页;

5、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是指在患者死亡一周内,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对死亡病例进行讨论、分析的记录,有专页单独记录。

除外上述5项病历不能复印之外,其余病历均能复印.

第五篇:病历复印制度

病历复印制度

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病历复印申请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五)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

1、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

2、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3、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

4、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复印病历资料的范围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七)病历尚未完成,申请人要求复制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复制,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制。但必须将需要复制的病历资料送至病历管理部门,由病历管理人员复印。

(八)任何时刻病历复印只能是病历管理部门专职人员复印,其他人员一律无权复印病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