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合同

第一篇:货物运输合同

货物运输合同

货物运输合同书

甲方(托运人):

乙方(承运人):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订立货物运输合同,条款如下:

一、货物运输期限从年月日起到年月日为止。

二、货物运输期限内,甲方委托乙方运输货物,运输方式为运输,具体货物收货人等事项,由甲、乙双方另签运单确定,所签运单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甲方须按照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的标准对货物进行包装。

四、乙方须按照运单的要求,在约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甲方指定的地点,交给甲方指定的收货人。

五.元,乙方将货物交给甲方指定的收货人及开具全额运输费用之日起日内甲方支付全部运输费用。

六、 乙方在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时,同时应协助收货人亲笔签收货物以作为完成运输义务的证明。如乙方联系不上收货人时,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及时通知收货人提货。

七、甲方交付乙方承运的货物乙方对此应予以高度重视,避免暴晒、雨淋,确保包装及内容物均完好按期运达指定地。运输过程中如发生货物灭失、短少、损坏、变质、污染等问题,乙方应确认数量并按照甲方购进或卖出时价格全额赔偿

八、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货物无法按期运达目的地时,乙方应将情况及时通知甲方并取得相关证明,以便甲方与客户协调;非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货物无法按时到达,乙方须在最短时间内运至甲方指定的收货地点并交给收货人,且赔偿逾期承运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二篇: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__________(简称甲方)委托__________交通厅海运局(简称乙方)计划外托运__________(货物),乙方同意承运。根据《合同法》和__________海上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运输方法

乙方调派_____吨位船舶一艘(船舶_____吊货设备),应甲方要求由_____港运至_____港,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第二条 货物集中

甲方应按乙方指定时间,将_____货物于_____天内集中于港,货物集齐后,乙方应在5天内派船装运。

第三条 装船时间

甲方联系到达港同意安排卸货后,经乙方落实并准备接收集货(开集日期由乙方指定)。装船作业时间,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码头时起_____小时内装完货物。

第四条 运到期限

船舶自装货完毕办好手续时起于_____小时内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否则按货规第3条规定承担滞延费用。

第五条 启航联系

乙方在船舶装货完毕启航后,即发报通知甲方做好卸货准备,如需领航时亦通知甲方按时派引航员领航,费用由_____方负担。

第六条 卸船时间

甲方保证乙方船舶抵达_____港锚地,自下锚时起于_____小时内将货卸完。否则甲方按超过时间向乙方交付滞延金每吨时0.075元,在装卸货过程中,因天气影响装卸作业的时间,经甲方与乙方船舶签证,可按实际影响时间扣除。

第七条 运输质量

乙方装船时,甲方应派员监装,指导工人按章操作,装完船封好舱,甲方可派押运员(免费一人)随船押运。乙方保证原装原运,除因船舶安全条件所发生的损失外,对于运送_____货物的数量和质量均由甲方自行负责。

第八条 运输费用

按__________水运货物一级运价率以船舶载重吨位计货物运费_____元,空驶费按运费的50%计_____,全船运费为_____元,一次计收。

港口装船费用,按_____港口收费规则有关费率计收。卸船等费用,由甲方直接与到达港办理。

第九条 费用结算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甲方应先付给乙方预付运输费用_____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后,以运输费用凭据与甲方一次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_____份,交_____等部门 1

各存一份备案。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按照_____交通厅海上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充分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提交_____公证处公证(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

甲方:__________(盖章)乙方:__________(盖章)

代表人:_____(签章)

开户银行: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订立

文书要点

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念

我国《海商法》第41条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方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也是合同成立的初步证据。

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是一方当事人,通常称为船方,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托运人是指另一方当事人,称货方,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客体是海上货物,包括动物和由托运人提供的用于集装箱、货盘或者类似的装运器具。

2.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指承运人对货物运送负责的期限。承运人以集装箱方式运送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在承运人掌握之下的全部期间。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在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承运人的免责范围。我国《海商法》第51条规定,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责任:第一,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第二,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第三,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第四,战争或者武装冲突;第五,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第六,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第七,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求助人命或者财产;第八,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第九,货物包装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第十,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第十一,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第十二,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3.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承运人赔偿责任范围是指赔偿责任所包括的具体内容,或者说是承运人赔偿额的大小。按照合同法规定,违约方的赔偿责任可以包括两项内容,一是违约给受害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即财产价值的减少,如货物灭失、损坏;二是违约给受害方造成的间接损失,即可得利益的

减少,如受害方的利润损失等。

我国《海商法》第55条关于承运人赔偿责任范围的规定是:货物灭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计算;货物损坏的赔偿额,按照货物损失前后实际价值的差额或者货物的修复费用计算。

货物的实际价值,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计算。按货物实际价值赔偿时,应当减去因货物损坏而少付或者免付的有关费用。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范围仅限于直接损失,而不包括间接损失,这是与海上运输风险的特殊性有密切关系的。

承运人(船舶所有人)赔偿责任限制,又称“单位责任限制”,其主体是承运人、实际承运人及其代理人等;其限制的权利仅为根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而产生的“对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责任,以及对“货物因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其适用的责任限额制是“货物件数或重量金额制”以及“运费金额制”等,这些均不同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因而后者被称为“综合责任限制”。单位责任限制责任的含义,是指对承运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按计算单位计算,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的责任限制制度,即法律规定一个单位最高赔偿额,超过限制的部分承运人不负责赔偿责任。

我国《海商法》第56条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限额,按照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计算,每件或者每个其他货运单位为666.67计算单位,或者按照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为2个计算单位,以二者中赔偿限额较高的为准。但是,托运人在货物装运前已经申报其性质和价值,并在提单中载明的,或者承运人与托运人已经约定高于该条规定的赔偿限额的除外。

货物用集装箱、货盘或者类似装运器具集装的,提单中载明在此类装运器具的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视为上述所指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未载明的,每一装运器具视为一件或者一个单位。

装运器具不属于承运人所有或者由非承运人提供的,装运器具本身应视为一件或者一个单位。这里的计算单位即特别提款权。

4.提单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从上述提单的定义中可以看出,提单具有如下三个基本属性,而这些构成其法律地位的核心内容:提单是承运人出具的已接收货物的收据;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合同的证明;提单是承运人船舶所载货物的物权凭证。

提单通常是由各航海公司自行制定的,虽然没有统一标准,但其内容却大同小异,都包括正面内容和背面条款部分。

提单正面的内容包括: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对危险性质的说明;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营业所;船舶名称;托运人的名称;收货人的名称;装货港和装货港接收货物的日期;卸货港;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收货物地点和交付货物地点;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运费的支付;承运人或者其代表的签字。

提单缺少其中一项或者几项的,不影响提单的性质;但是应当符合《海商法》第71条

有关提单的定义和法律地位的规定。

提单的背面规定有承运人与托运或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或责任的条款,它是处理双方争议的直接法律依据。虽然各种提单背面多少不一,内容也不尽相同,但一般都包括下列条款:第一,管辖权条款。第二,法律适用条款。第三,承运人责任条款。第四,责任期间条款。

提单的签发人一般包括承运人、承运人的代理人和船长。在国际航运实践中,提单通常由船长签发。船长是承运人的当然代理人,不需以承运人的特别授权方可签发提单。但如提单由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则代理人必须得到承运人的特别授权,否则代理人无权签发。特别提示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基本上都是标准格式合同。一般由承运人提供格式条款,托运人按照要求填制。在具体填制时应当注意:

(1)不同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订立合同的要求可能不同,托运人要认真阅读承运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条款和运输规章,明确自己的法定权利义务的内容。

(2)我国《海商法》第43条规定,承运人或者托运人可以要求书面确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但是,航次租船合同应当书面订立。电报、电传和传真具有书面效力。实践中,法律不禁止当事人口头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但当事人对于合同成立发生争议时,法院通常要求主张口头订立的合同成立的一方负举证责任。举证的范围包括提供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立的书面证明文件和其他证据、证言等。但一方要求书面确认的,则合同须经书面确认后方为成立。

第三篇:货物运输合同a

托运方:中北华宇建筑工程公司

承运方:李宏玖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货物名称:工程施工用钢材、水泥、沙石等建筑材料。

第二条 包装要求

托运方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承运方有权拒绝承运。

第三条 货物起运地点:衡阳市区托运方指定地点;货物到达地点:衡阳燕京啤酒厂区工地。

第四条 货物承运期间:2014年12月1日至2014年5月10日。

第五条 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按照托运方要求确保货物安全到场,保质保量。

第六条 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货物装卸及其费用由托运方负责。

第七条 收货人领取货物及验收办法:货物到场后托运方根据发货数量质量进行验收。

第八条 运输费用、结算方式:运输费用包干价共计柒万捌仟元整。

第九条 各方的权利义务

一、托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托运方的权利:要求承运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货物托运后,托运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承运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运方,并应按有关规定付给承运方所需费用。

2.托运方的义务:按约定向承运方交付运杂费。否则,承运方有权停止运输,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托运方对托运的货物,应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包装,遵守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托运货物。

二、承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承运方的权利:向托运方、收货方收取运杂费用。如果收货方不交或不按时交纳规定的各种运杂费用,承运方对其货物有扣压权。查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承运方应及时与托运方联系,在规定期限内负责保管并有权收取保管费用,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仍无法交付的货物,承运方有权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承运方的义务: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按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无人为的变质,如有上述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在货物到达以后,按规定的期限,负责保管。

三、收货人的权利义务

1.收货人的权利:在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有以凭证领取货物的权利。必要时,收货人 1

有权向到站、或中途货物所在站提出变更到站或变更收货人的要求,签订变更协议。

2.收货人的义务:在接到提货通知后,按时提取货物,缴清应付费用。超过规定提货时,应向承运人交付保管费。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托运方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托运方应按托运费的30%偿付给承运方违约金。

2.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事故,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它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承运方责任

1.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船)发运的,承运方应偿付托运方违约金捌仟元。

2.承运方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逾期达到,承运方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托运方。

4.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不可抗力;

(2)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

(3)货物的合理损耗;

(4)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第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托运方(盖章):中北华宇建筑工程公司承运方(盖章):

委托人:

签订日期: 2014年12月1日

签订地点:衡阳市燕京啤酒公司中北华宇建筑工程公司工地

第四篇:货物运输合同110

托运方:

承运方;上饶市国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特定立本合同,以便双方遵守。

第一条包装和防护:托运方将为货物提供必要的装物包,以避免货物在装卸和运输

过程中受到损伤,承运方应为货物提供必要的防雨等防火措施,以保证货物

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二条货物质量及安全要求:安全、及时将指定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

第三条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承运方上门到托运方提货,托运方负责装卸。

第四条承运内容和运输费用及结算方式:托运方委托承运方将

成套设备有江阴市利港镇运输至北京市延庆县康庄镇 托运方工厂指定车间

内。总计费用含保险(人民币)为;万元,货物安全卸后托运

方在一周内将以上费用支付给承运方,如有拖欠,承运方要收取滞纳金 (总

费用10%)计算。

1、 承运方发出的运输车辆必须达到国家的规定标准:

(1)通过当年的年审的车辆。

(2)排气量经过检测并达到国家标准。

(3)车辆上必须携带消防灭火的设施。(如灭火器)

(4)禁止司机违章驾驶。

2、 承运方车辆到达厂区必须遵守我公司的厂规:

(1)厂区内限速缓行。

(2)禁止鸣笛。

(3)装车限高。(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

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

过2.5米。)

(4)厂区内禁止吸烟。

(5)装车完毕后必须有防倾倒的防护措施。

第五条 违约责任

(一) 托运方责任

1、 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货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具倾翻、爆炸、腐蚀等事故、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 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员伤亡的,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 有牢固外包装,且外包装无异状,其内货物的损坏、缺少,由承运方负责。

(二) 承运方责任

1、 货物未按时抵达目的地,且给收货方造成不良后果的,承运方应支付托运方合理的违约金,但不超过本次运费的百分之五。

2、

3、 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 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托运方。

4、 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不可抗力;

(2)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

(3)货物的合理损耗;

(4)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合同有效期:本合同有效期20年月日至年月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份。

托运方(盖章):承运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第五篇:货物运输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托运方(甲方):

承运方(乙方):

现有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运输货物,乙方根据甲方要求为甲方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运输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服务范围

乙方为甲方提供下列服务项目

1、

2、

3、

4、

5、

6、 货物名称、性质:强化地板及其附属材料。 装货及卸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并交由各自的收获授权人签收。 货物包装方式:纸箱或托盘包装。 运输质量;数量无短缺、包装无破损。 装卸责任:由乙方负责。 保险方式:由乙方负责

第二条合作区域、价格及结算

1、 双方合作区域:江苏、山东、四川、重庆及上海等地,如有增加则双方另外

补充;

2、 合作价格:没包单价12元;

3、 付款方式:月结,每月25日对账,并于下月15日结账。

第三条服务确认方式

1、

2、

3、

1、

2、

3、

4、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后应及时办理有关货物运输手续,并按双方认可收费标准开具物流单。 货物名称及数量、重量等详细资料由甲方提前通知乙方。各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地点将货物运达指定地点; 货物托运后,甲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乙方提出变更要求,但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乙方; 甲方有义务按照双方约定的结算方式支付相关费用; 乙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地点、运输要求将货物运抵指定地点,对甲

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无人为的变质、不受污染,如有上述问题,应承担全额的赔偿义务。

5、

1、 货物交由乙方运输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原因暂扣、留置所承运的货物。 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地点、运输要求将货物运抵指定地点,每

迟延一日,按运费的3‰支付迟延违约金;如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全第四条

部承担;

2、 乙方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

接货人。如果货物逾期到达,乙方应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违约金,如造成甲方损失的,应承担甲方损失;

3、 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乙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

失赔偿甲方。如引起甲方买家索赔的,乙方同样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但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污染、损坏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①不可抗力;②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③货物的合理损耗; ④甲方或收货人本身的过错;

4、 乙方如违反双方的约定,不论以何种理由暂扣、留置甲方交运货物的,导

致未能按照双方的约定将货物运抵指定地点并交付收货人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5、 合同所规定的违约金及赔偿金,甲方有权从甲方应付运费中直接扣除;如

运费不足以支付违约金及赔偿金的,乙方需另行支付甲方。

第五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生效后,发生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

或避免的事件,如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致使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

2、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在十五天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

及将有关证明文件送交对方;

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甲乙双方应协商以寻找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法,并尽

一切努力减轻不可抗力产生的损失。否则因此造成的扩大损失由不履行此项义务方承担;

第六条

第七条

甲方:

授权代表人:

签字日期:

乙方:

授权代表人:

签字日期: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不能解决时,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