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电营销代理人协议

售电营销代理人协议

售电营销代理人协议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合作,相互信任、互惠互利的原则,就售电营销利润分成方式,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一、甲方授权乙方在浙江省电力交易细则规定的情况下和用电用户达成代理售电。乙方享有签约客户售电利润分成的权利。甲方在未经乙方许可的情况下不得划转乙方客户的收益权和调整利润分成比例。

二、乙方利用自身资源,帮助甲方签订售电合同,交由甲方运作,甲方负责业务运营及日常运营开销,乙方仅负责客户拓展及客户维护。营销产生的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三、利润分配:甲方售电所得差价部分完成缴纳增值税后,甲方30%,乙方70% ,甲乙各自负担所属部分的所得税。实际乙方提取数=甲方收取服务费×(1-增值税)×0.7。

四、付款方式:甲方将售电所得分成汇给乙方指定的公司账户,乙方开具相应的发票。

五、汇款时间:所得差价部分由国家电网公司汇入甲方银行账户后一个星期内汇到乙方指定的公司帐户里。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