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样本检验技术服务协议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污水样本检验技术服务事宜达成一致,特签订本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污水样本检验技术服务协议

一、委托方式

甲方将检验样本委托给乙方进行检验;乙方为甲方提供检验报告并提供技术服务,乙方收取甲方检验及技术服务费。

二、委托期限

1.委托期限为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限为 个月。

2.协议届满前二个月,任一方如无书面通知他方终止协议,本协议期限顺延 12 个月,协议期限顺延期满后,双方未签订新的委托检验及技术服务协议且仍在继续合作的,双方同意后在签订新的协议前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

三、委托范围

委托检测项目为:污水中甲基苯丙胺、氯胺酮、MDMA、可卡因、吗啡检测。

四、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负责采集检验样本,对样本来源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确保样本标识信息清楚明了。甲方未履行上述职责导致乙方出具的检验报告与样本标识信息不符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应每月一次将样本寄送到乙方检验实验室,快递费用由甲方支付。

3.甲方工作人员有责任与乙方工作人员在以下环节进行签字确认:样本交接、特殊物品回执交接、报告交接、结算票据、发票签收回执的交接。

4.甲方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从乙方知悉的关于乙方的经营信息、检验技术信息等一切非公开的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保密期限五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上述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5.甲方如需委托乙方对大量检验标本进行检验时,需提前七个工作日通知乙方,以便乙方提前做好检验准备工作。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参照国家、行业检验规范进行操作,在乙方收到样本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测并出具相应检测报告,乙方对样本的检验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非因乙方原因导致检验报告错误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2.乙方有为甲方保密的义务,在未经甲方同意或授权的前提下,乙方不得向甲方业务相关科室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甲方委托的检验项目、检验的内容、检验的结果。

3.乙方如需召回检验报告的,应及时通过一切形式包括电话、邮寄、传真、电子邮件、当面告知等方式通知甲方召回检验报告并通过上述形式提供新的检验报告。

4.乙方负责检验后续的报告解读及咨询服务工作。

五、检验服务费用

甲方按 元/个样本的收费标准向乙方支付委托检验服务费,甲方委托期限内核定送检样品数量为个,费用总计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六、付款方式

1、本协议签订生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乙方根据甲方核定的样本总数量统计检验费用总额,开具相应的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需在《发票签收回执》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并向乙方全额支付检验费用,费用支付时间以账款到达乙方账户时间为准。

2、双方业务往来以对公账号为准,如有变更或委托第三方支付的,需向另一方出具《变更情况说明书》或《变更情况通知》。

七、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照第六条规定约定的时间支付检验费,每延迟一天,应支付逾期检验及技术服务费用的千分之一作为延迟违约金。

2、乙方在收到样本后15个工作日后,未进行检测和出具相应检测报告的,每延迟一天,应支付逾期检验及技术服务费用的千分之一作为延迟违约金。

3、如果本协议内任何一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执行,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八、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时或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七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应证明。未履行完合同部分是否继续履行、如何履行等问题,可由双方协商决定。

九、纠纷的解决

未尽事宜及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意一方均可向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协议的生效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