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贸易设备进口协议书

第一篇:补偿贸易设备进口合同

补偿贸易设备进口协议书

编号: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由下列双方于年月日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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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称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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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称买方)

买方向卖方订购下列商品,条件如下:

1、商品的规格:

2、数量:

3、价格:

4、支付条件:

5、包装:

6、保险:

7、交货:

(1)交货时间

(2)目的港

8、单证:

9、检验:

10、技术规格说明:

11、本合同服从后面所附的一般条款。该条款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一般条款

1、财产权转移

货物的财产权以交货为转移。

2、保证

(a)如果货物发现缺陷,买方必须在到货后三十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

(b)卖方保证货物品质规格符合卖方的规格说明。

3、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及其他超过买卖双方控制能力范围的原因造成不能完成合同义务,买方和卖方均不予负责。

4、赔偿

如果卖方不能履行由于向买方出售上述货物而承担的义务,买方因此造成的损失或损害,卖方均应向买方赔偿。

5、合同的取消

如果卖方没有或不能遵守合同,没有或不能履行义务,买方有下列权利:

(a)有关货物,包括已运抵买方的货物,不论财产权是否转移,均可退回卖方,费用由卖方负担;或者撤销全部或部分订单,不论撤销时货物是否运出或财产权是否已转移。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应立即退还已付款项。买方对此概不负责。

(b)买方行使本合同第五条所赋予的权力并不损害或影响其他行动权利和获得由此产生的应得的赔偿金的权利。

6、专利权的侵犯

如果买方因使用或售出上述商品侵犯或被认为是侵犯他人专利权、注册的设计权、商标、牌号而受到牵连,一切费用和损失,卖方应负责赔偿。

7、仲裁

任何时候,双方对本条款或由本条款组成的合同发生任何争议,应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庭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为证。

卖方:买方:

(签字)(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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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补偿贸易设备进口协议

本合同在_________协议基础上签订,中国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买方)向_________国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卖方)购进_________设备,其交易条件如下:

一、商品名称:_________。

二、数量:卖方供货的具体内容,详见合同附件一。

三、规格:卖方提供设备质量、规格,有关技术资料,技术保证,图纸,详见合同附件二。

四、交货后服务:卖方派遗有经验的称职的技术人员到买方设备安装、试车,进行指导。具体人数,技术服务范围和待遇,详见合同附件三。

五、卖方对买方派遗来的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其培训人数,培训地点,培训内容,详见合同附件四。

六、价格:fob_________(港口)_________元。设备总件和单证价格,详见合同附件五。

七、包装:根据商品的特点及运输方式由卖方确定适当的包装,唛头也由卖方自行设计。发货后另行以函电通知买方。凡由于卖方对货物包装不善,货物在装船前保管不良,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时,卖方均应更换或赔偿。

八、保险:由买方负责投保。

九、装运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

十、装运港:_________。

十一、目的港:_________。

十二、支付条件:本合同项下的支付,买方通过中国银行_________分行在设备装运15天前,开立以_________国_________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_________元即期信用证。

十三、单据:货物装船离港后卖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供下列单据议付货款。

(1)发货票五份。

(2)清洁已装船提单,空白背书,一式三份。

(3)品质、产地证明书两份。装运设备船只离港后五天内,卖方应航寄买方及卸货港、中国对外贸易公司以上各项单据副本各一份。卖方还应随船交付买方在目的地的指定收货人以上各项单据副本两份。

十四、装运:

(1)在开始装运月份前20天,买方应以电报通知卖方当月装运数量和装货船名。卖方应在接到买方上项电报通知五天内复电买方。

(2)装货船到达装运港五天前,买方应将装货船船名与国籍,预计到达装港日期,装运数量预先以电报通知卖方。装货船到达装货港18个小时前,买方应对上述内容发出正式通知。

(3)装船结束后24小时内,卖方应以电报将合同号、商品名称、装货船船名、收货人、装货数量、目的港、发票金额、装货船离港日期通知买方。

十五、检验:

(1)卖方供应买方的“设备”的制造,检验和试验应按卖方国家现行标准规范进行。本合同生效一个月内,卖方应将本合同“设备”的标准和规范一式六份和国家标准一式二份航寄买方,作为检验依据。

(2)卖方对其供应的全部“设备”应进行检验和试验,并向买方提交由制造厂或卖方出具的质量合格证和检验记录,以此作为本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的证明书,设备检验和试验的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3)买方在装货船到达目的港后有权对货物的数量和品质进行复检,复检费由买方负担。如发现质量规格,数量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向卖方索赔。

(4)卖方供应的全部“设备”的开箱检验应在工作现场进行,卖方有权自费派遣他们的检验人员到现场参加此项检验,买方应在检验前一个月将开箱检验日期通知卖方,并为卖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方便。在双方合同开箱检验中如发现“设备”有缺少、缺陷、损坏或包装、质量标准与本合同不符时,应作详细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如属买方责任,此记录即为买方向卖方要求换货,修理或补齐的有效证明,如不属买方原因,卖方检验人员不能参加开箱检验时,买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如发现设备有上述问题并属卖方责任时,应委托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证明,以此作为买方向卖方要求换货、修理或补齐的有效证明。

卖方接到买方索赔证书后,应立即无偿换货,补发短缺部分或降低货价,并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风险以及买方的检验费用。如卖方对索赔有异议时,应在接到买方索赔证书后两个星期内提出异议,双方另行协商,如逾期,索赔立即成立。

卖方接货和/或补交货物的时间,不迟于卖方收到买方索赔证书后一个半月。如需重新制造的设备或部件,其补交货时间,届时由双方另议。

(5)在开箱检验中,由于买方的原因,发现设备有损坏,通知卖方后,卖方应尽快补发,其费用由买方负担。在检验中,如发现卖方提供的检验所需的标准仍不完整或提供的不及时,经与卖方协商,买方有权按照买方国家现行标准进行检验。

十六、保证,赔偿与处罚:

(1)如果设备发现缺陷,买方必须在到货后一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

(2)卖方保证设备质量、规格、技术资料、图纸符合买方的说明。如买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开立信用证,致使本合同部分或整批不能按时执行,对卖方造成了损失,买方应按本合同总值的1%向卖方交付罚金。如卖方不能按本合同规定部分或整批交货,对买方造成了损失,则卖方应按本合同总值的1%向买方交付罚金。_________号协议中的赔偿与处罚规定也适用于本合同。

十七、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造成不能完成合同义务,买卖双方按_________协议规定办理。

十八、解除合同:如果卖方迟交设备超过6个月时,买方有权终止合同。撤销全部定单,不论撤销时货物是否运用或财产权是否已转移,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应立即退还已付款项,买方对此概不负责。

十九、仲裁:有关本合同和本合同执行中所发生的争议应通过签约双方友好协商加以解决。协商不能解决,应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仲裁应在被告方所在国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一方负责。仲裁期间,除了在仲裁进程中进行仲裁的部分外,合同应继续执行。

二十、效力条款:本合同由双方代表在_________签字,有关合同生效,终止及其它规定与_________号“协议”规定相同。

买方(盖章):_________卖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电挂: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第三篇: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贸易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贸易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实施日期:1996-03-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的健康发展,维护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的经营秩序,规范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的经营行为,改进对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的管理,建立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的管理,建立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的信息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包括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企业)、自然人及其他组织通过贸易及合作的方式,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获得的技术和设备,包括:

一、专利的许可或转让;

二、专有技术的许可或转让;

三、计算机软件的进口;

四、包含上述一、二条内容的商标许可或转让;

五、技术咨询;

六、技术服务;

七、合作设计、合作研究、合作开发;

八、合作生产;

九、成套设备及生产线进口;

十、关键设备进口;

十一、其他。

第三条 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企业成立时作为资本入股的技术和设备进口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贸易管理部门

第四条 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贸易管理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委、局(以下简称对外管理部门)。

第五条 凡国务院各职能部门及国务院授权的计划单列企业批准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的对外贸易工作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管理。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批准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的对外贸易工作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委、局负责管理。

第六条 对外管理部门依据其所授权限参与技术引进项目的制定等前期工作。

第四章 承担或代理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的管理

第七条 承担或代理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的对外商务工作实行登记有效制。

第八条 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法人或组织(以下简称对外经营单位)可自行承担或自由委托其他对外经营单位代理其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的对外商务工作。

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法人或组织可自由委托对外经营单位代理其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的对外商务工作。

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1年8月29日公布的《关于对外贸易实行委托代理制的暂行规定》签订正式的委托代理协议。

第九条 对外经营单位在承担或接受委托代理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的对外商务工作后应到对外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 办理承担或代理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登记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者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

二、申请承担或代理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的登记手续完备(包括“承担或代理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登记表”、双方正式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的复印件)。

第十一条 对外管理部门在接到完备的申请文件后,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第十二条 登记手续经审核无误的将由对外管理部门出具加盖登记有效专用章并编号的“承担或代理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登记表”。

“承担或代理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登记表”将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 对外经营单位在获得登记后开展项目的对外商务工作,并按国家规定与项目单位分别履行其他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管理手续。

第十四条 承担或代理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经登记后,有关各方的关系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到对外管理部门重新登记或注销。

第五章 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的管理

第十五条 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实行注册生效制,但国家现行法规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签订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规定;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承诺的国际义务;

第十七条 对外经营单位应在正式签订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后的30天内向对外管理部门申请注册。

第十八条 办理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需出示以下文件:

一、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法律证明文件的影印件;

二、“承担或代理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登记表”影印件;

三、填报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申报表”。

第十九条 对外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的完备文件后,在30个工作日内核定是否准予注册生效。

第二十条 对外管理部门对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进行核准并确认其符合规定后发给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统一印制并编号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有关部门凭对外经营单位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 册生效证书“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后,合同有任何变更均须向对外管理部门申明,经对外管理部门复核后出具“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修订证明”。

第二十三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将根据承担或代理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的登记情

况和合同注册情况公布经营业绩优异的对外经营单位名录,供企业选择。

第六章 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的信息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外管理部门依据其授权权限通过对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的管理及其他适当方式进行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信息的采集、归类、存储、分析。

第二十五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对全国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信息进行汇总、归类、分析、存储;负责与国家综合经济管理部门进行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信息的交流并会同发布;负责为国家决策提供有关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信息。

第二十六条 对外经营单位须按上述规定向对外管理部门上报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情况及信息,以利于为国家宏观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第七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凡对外经营单位未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有关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管理程序的,对外管理部门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

一、公开通报批评;

二、暂停其承担或代理某些领域和行业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的资格;

三、暂停其承担或代理所有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的资格。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二十八条 对外经营单位在承担或代理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的登记或办理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时有欺诈行为的,对外管理部门将给予以下处罚:

一、取消其承担或代理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的资格;

二、撤消对其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的注册,并宣布合同无效;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对外经营单位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程序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复议。

第三十条 对外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的管理制度中有任何违反法律或行政纪律的行为,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或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纳入国家技术引进计划管理,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安排资金来源或资金渠道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其对外经营按照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承担和代理国家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的管理办法》[(1995)外经贸技发第135号]的原则和程序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原外经贸部 1996-03-22

第四篇:自由贸易区促进进口安检设备快速进入中国

自由贸易区促进进口安检设备快速进入中国

今年3月27 ~2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江苏、上海调研期间,提出了支持上海积极探索,依托已有综合保税区,试点建设自由贸易区试验区。

直至7月3日,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原则通过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强调在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含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等 4 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建设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自贸区的形成进程早在上世纪 90 年代,上海就已开始在保税监管方面有所行动。1990 年6月,国务院批准设立上海外高桥保税区,成为全国第一个规模最大、启动最早的保税区。2014 年4月15日,在距离外高桥保税区仅有 3 千米的区域,成立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通过海关总署联合验收小组验收,成为国务院特批的全国第一家保税物流园区。时隔1年的 2014年12月10日,国务院批准设立洋山保税港区,由上海市和浙江省跨区域合作建设,成为我国第一个保税港区。2014年7月3日,国务院正式批准设立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叠加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和保税物流园区等 3 种特殊监管区域的所有功能政策。历经二十余载,上海在保税监管方面逐渐发展成熟,实行“四区联动”,集合了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5种类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政策优势,形成了良好的综合保税区基础条件, 同时也为进口安检设备(安检门、金属探测器)快速引进增加保障。

上海作为东南沿海区域改革开放、经济率先发展的桥头堡,建设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是顺应全球经贸发展新趋势、积极主动对外开放的重大举措,同时也是新一届政府拉动经济增长的新引擎。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作为推进改革和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的“试验田”,有利于培育我国面向全球的竞争新优势,构建与各国合作发展的新平台,拓展经济增长的新空间,打造中国经济的“升级版”。

第五篇:进口代理协议书 - 上海江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进口代理协议书

日期:xxxx/xx/xx

地点:上海

受托方:上海江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公园路629号东原大厦302室电话:59735222传真:59733119 委托方: x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电话:传真:

经双方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就乙方委托甲方代理进口商品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受乙方委托,同意以代理身份,与外方签订进口合同,合同条款由乙方及外方商定.并经甲方认可后载入合同,如合同因非甲方责任而引起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的,将由乙方与外方自行商定解决,与甲方无关.

二.乙方同意自行安排进口进程,数量等事宜,有义务向甲方提供具体商品规格,数量质量要求,交货方式和交货期限,并提供有关材料,以便甲方及时办妥进口手续.

三.甲方负责办理进口货物的国内运输,报关,商检,及海关查验等手续,费用按实与乙方结算,乙方必须预先支付报关过程中产生的关税及增值税,其余发生费用待报关结费后予以结清。

四.甲方同意按合同金额%收取代理费,(每票最低代理费人民币元)关税,增值税,报关三检费,机电证明费,换单费,运费及港区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对委托的代理业务中的货物质量,数量装运期,付款等负全责,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与进口货物完全一致的所有单据,保证提供的报关资料的真实,合法与实际货物相符,并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六.乙方委托甲方代理的进口业务如采用电汇付款方式,甲方在收到乙方货款金额后甲方应及时办理购汇手续向外方付款, (银行手续费以银行水单为准按实向乙方收取)如因乙方原因,甲方不能收进人民币货款,关税,增值税等费用,甲方不承担付款责任,货物因故不能按时交货而造成损失的话,乙方对甲方无追索权.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或做法有争议的,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或修改增补有关条款,如协商无效,任何方可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申请仲裁.

八.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九.本协议作为合同附件,与合同一起生效,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未能签定进口合同的,本协议自行终止.

十.本协议从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日内有效。到期后由双方对合作情况及各条款无异议则本协议自动延续。协议任何一方均有权不具理由,在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7天后终止协议。按照协议规定终止代理,不论处于何种原因,协议双方仍应承担协议终止前本协议规定的双方应履行但尚未履行完毕的一切责任与义务。

甲方: 上海江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乙方: xxx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