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的婚前协议

第一篇:婚前协议不是婚姻的保证书

涉外婚姻的婚前协议

婚前协议不是婚姻的保证书

随着人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现在年轻人们也关注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一些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夫妇去做婚前财产公证,还有一些签订了约束双方的协议。

当年情比金坚,海誓山盟,男友甚至主动写下协议,协议写明:结婚后,如果他提出离婚,财产都归女方。两人都签了字。2年前女方为这张协议而感动,而现在丈夫居然提出了离婚。这时,协议虽在,但他已经不愿履行。他们之间财产主要是包括两处房产,一处是两人现在住的房子,该房是男方在婚前购买并装修的。另外一处是婚后两人共同购买的。 女方说,现在丈夫不仅仅不想按照协议办事,甚至提出,他的收入比较高,是女方的5倍,所以对家庭的贡献也比较大,那么共同财产也不可能对半分,而是要按照比例分。那么这份协议是否有效,能否依照协议来履行,法院能否支持呢?

其实从法律上来讲,双方签订的这份协议根本就是一份无效协议。因为离婚问题事关重大,只有在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或者到法院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所附条件才可视为已经成立。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结婚和离婚都是一种人身关系,人身关系不能通过合同的形式来约定,故这样的协议是无效的。

对于男方提出的他的收入是女方的5倍,贡献较大,这一说法有些不妥,其实对家庭的贡献不仅仅是收入的多寡,还包括赡养老人、抚养子女、承担家务等等方面,而且在法律上也没有明确规定,贡献多就可以分到更多的共同财产。所以说,从目前的情况看来,双方如果真的离婚,女方可以分到一起买的那套房子的一半产权。

一份无效协议,让女方相信了2年。在实际生活中,经常遇到类似的情况,特别是恋人之间、刚结婚的夫妇之间,经常签署一些协议,但最终都被认定为无效。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婚前协议书内容必须在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才具有法律效力。假使协议内容涉及“离婚”,或是离婚后的赡养费给付与子女监护权归谁,法官通常会判定无效。判定无效的原因是:因为我国的法律还是普遍认为,婚姻生活要永续经营、长久维持,所以不能用离婚来签订协议内容。

那么,恋人之间签下协议,表示在结婚后,原本属一人所有的财产会分对方一半,怎样才能有效呢?对此,陈法官解释说,以房产为例,如果双方去房产局办理了相关更名手续,才是真实有效的。若只是书面协议,则没有法律效力。此外,还有夫妻甚至约定“结婚后几年不生孩子”,“不与对方父母同住”等等,这些从道德上来说,违反了社会的公序良俗,从法律关系上说,也不受《合同法》与《婚姻法》的保护,是典型的无效约定。

第二篇:办理涉外协议离婚的条件有哪些,涉外婚姻如何协

办理涉外协议离婚的条件有哪些,涉外婚姻如何协

在本篇介绍了关于:【办理涉外协议离婚的条件有哪些,涉外婚姻如何协】,并提供了相应的法律常识,希望对此问题有疑问的朋友能带来帮助。一、办理涉外协议离婚的条件有哪些

办理涉外协议离婚的条件:

(1)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离婚;

(2)双方当事人必须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3)原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4)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上海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申请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二、涉外婚姻如何协议离婚

(一)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涉外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二)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商一致的意见;

(四)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五)当事人各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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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内地居民应当出具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七)外国人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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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涉外婚姻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关于内地居民涉港生育问题的规定》和

《关于中国内地居民涉外生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计生委[1998]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为妥善解决内地居民涉港澳台生育有关问题和中国内地居民涉外生育有关问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关于内地居民涉港生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中国内地居民涉外生育问题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内地居民涉港生育问题的规定

一、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在内地生育的,执行内地居民一方户口所在地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生育,在执行内地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时,香港居民一方结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算该子女数。

二、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要求在内地生育并符合上述规定的,须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生育状况证明,由内地居民一方按其户口所在地有关计划生育的法规和规定办理有关生育手续。

三、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符合规定的生育条件,但未办理有关生育手续而生育子女的,补办有关生育手续后免予处理;未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补办结婚登记和有关生育手续后,可以减轻或免予处理。

四、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内地居民一方在香港合法定居后,不执行内地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五、内地居民涉台湾、澳门生育的有关问题,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附2: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中国内地居民涉外生育问题的规定

一、中国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结婚后在内地生育的,执行中国内地居民一方户口所在地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中国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结婚生育,在执行中国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时,外国人一方结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结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算该子女数。

二、中国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结婚后,要求在内地生育并符合上述规定的,须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生育状况证明,由中国内地居民一方按其户口所在地有关计划生育的法规和规定办理有关生育手续。

三、中国内地居民与外国人结婚后,符合规定的生育条件,但未办理有关生育手续而生育子女的,补办有关生育手续后免予处理;未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补办结婚登记和有关生育手续后,减轻或免予处理。

第四篇:婚姻财富管理之离婚前所签“离婚协议”你怎么看?

婚姻财富管理之离婚前所签“离婚协议”,你怎么看?

魏绍玲律师

京师企业家事部主任

本团队在离婚诉讼中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男女双方在打算离婚前反复的磋商,好不容易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可就在去民政局办理的路上一方反悔了,不离了。或者离可以,财产不能这么分。经常就有当事人拿着双方签好的离婚协议过来咨询我:“魏律师我们都达成离婚协议了,他又反悔了,我该怎么办?这离婚协议还有效吗??”弄得当事人很是被动。

根据最高院《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由此可见如上述情形,当事人签订的离婚协议是无效的,为什么无效呢,当事人签订的是以离婚为前提的协议,离婚的条件未成就,当然财产分割协议也就无从谈起了。

那么,特别是对于无过错方的当事人来说,应该如何在离婚过程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如何遏制对方的出尔反尔呢?

以我们团队代理的一起非诉讼离婚案件为例,介绍一下操作方法:在双方初步有离婚意向时,特别是过错方刚被发现过错时,财产分割问题还是比较好谈判的,在这期间过错方还是愿意向无过错方补偿的,但是这时双方不应该签订离婚协议而是应该签订婚内财产约定,因为

男女双方私下签订的离婚协议并不能必然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去离婚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后才发生法律效力,而且经常是有些当事人签订离婚协议后并不办理离婚手续,更有甚者将离婚协议锁在抽屉里好几年再出来打官司。

所以我们建议签订婚内财产约定,并且我们建议要去公证处做公证。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所以当事人最好签订婚内财产约定,并将婚内财产约定公证,这样即使日后不离婚,也是对无过错方的一种保护,再说婚内财产约定经双方同意是可以变更的,这样我们手里就掌握了主动权。如双方没有办法再继续维持婚姻关系,闹到法庭诉讼离婚,那婚内的财产约定还是有效的,当事人的切实利益还是可以保证的。

第五篇:涉外婚姻离婚

涉外婚姻离婚

涉外协议离婚手续程序

1、申请涉外协议离婚时,双方必须共同到市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即使委托律师代理,本人也必须亲自办理手续;

2、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亲笔签名或按指印;

3、双方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名;

4、婚姻登记机关自受理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审查。

5、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当事人,发出领取《离婚证》的通知。

6、申请涉外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接到领证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亲自到市民政局领取离婚证,不得由一方或者委托他人代领。

7、逾期未领证的,应当重新办理离婚登记申请手续。

8、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领证期限的,应当经市民政局同意,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涉外协议离婚条件

1、双方均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2、双方完全自愿同意离婚;

3、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4、双方对财产和债权债务处理达成一致意见;

5、一方为内地居民或者婚姻缔结地在内地。

涉外离婚登记应提交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4、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第2项、第3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

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深圳律师:黄华(12年律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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