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务协议书

第一篇:社区服务协议书

社区服务协议书

社区服务协议

1.________的所有权归________多媒体信息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提供的各项服务必须按照________发布的服务条款、基本法、规章制度严格执行。

2. ________多媒体信息通信有限责任公司运用自己的服务器通过国际互联网为居民提供虚拟社区服务,而这种服务是免费的。居民必须:

a.提供设备,包括个人电脑一台、调制解调器或isdn等上网配置以及配备的相关软件等。

b.支付与此服务有关的信息费和电话费。

3.考虑到________虚拟社区服务的重要性,居民同意: c.提供及时、详细及准确的个人资料。

d.不断更新注册资料,符合及时、详细准确的要求。所有原始键入的资料将引用为注册资料。

e.居民可授权________有限公司向第三方透露其注册资料,但________有限公司不能公开居民的姓名、住址、邮件地址、电子邮箱、帐号。除非:

居民要求________有限公司或授权某人通过电子邮件服

务透露这些信息。

相应的法律要求及程序要求________有限公司提供居民的个人资料。

如果居民提供的资料不准确,________有限公司保留结束居民使用________虚拟社区服务的权利。

4.________有限公司尊重居民个人隐私,除非有法律许可要求。

5.居民在享用________虚拟社区服务的同时,同意接受提供的各类信息服务。

6.________公司会在必要时修改服务条款,服务条款一旦发生变动,公司将会及时通知居民。

7.________公司保留修改或中断服务而无需通知居民的权利。________有限公司行使修改或中断服务的权利,不需对居民或第三方负责。

8.一旦注册成功成为居民,将得到一个密码和帐号。如果不保管好自己的帐号和密码安全,将负全部责任。另外,每个居民都要对其帐户中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全责。居民若发

现任何非法使用居民帐号或安全漏洞的情况,立即通告________有限公司。

9.居民明确同意虚拟社区服务的使用由居民个人承担风险。服务提供是建立在免费基础上,________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提供任何类型的担保,不论是明确的或隐含的。居民理解并接受任何信息资料,取决于居民自己并由其承担系统受损或资料丢失的所有风险和责任。

10.居民使用网上虚拟社区服务的权利是个人的。居民只能是一个单独的个体而不能是一个公司或实体的商业性组织。居民承诺不经________有限公司同意,不能利用________虚拟社区服务进行销售或其他商业用途。

11.居民单独承担所发布信息内容的责任。居民对服务的使用是根据所有适用于社区服务的地方法律、国家法律和国际法律标准的。居民必须遵循:

f.发布信息时必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网上一般道德及规范。

g.不得发布任何宣扬发动、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等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以及任何包含种族, 性别,宗教歧视性和猥亵性的信息内容。

h.不得发布任何带有漫骂、辱骂以及包含人身攻击等会产生不良后果的信息内容。

i.不得利用________虚拟社区散布广告以及其它商业化的宣传。

j.承担一切因不当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k.不干扰或混乱________虚拟社区网络服务。

12.居民同意保障和维护________有限公司全体成员的利益,负责支付由居民使用超出服务范围引起的律师费用,违反服务条款的损害补偿费用,其他人使用的电脑、帐号和其它知识产权的追索费等。

13.居民或________有限公司可随时根据实际情况中断虚拟社区服务。________有限公司无需对任何个人或第三方负责而随时中断服务。居民若反对任何服务条款的建议或对后来的条款修改有异议,或对________虚拟社区服务不满,居民只有以下的追索权:

l.不再使用________虚拟社区服务。

m.结束居民使用________虚拟社区服务的资格。 n.通告________有限公司停止该居民的服务。

o.结束居民服务后,居民使用________虚拟社区服务的

权利马上中止。从那时起,________有限公司不再对居民承担任何义务。

p.所有发给居民的通告可通过市政府公告、电子邮件、邮件列表或其它有效方式传送。________有限公司会通过这些方式告知居民服务条款的修改、服务变更、或其它重要事情。

q.________有限公司保留________虚拟社区的最终解释权。

r.________虚拟社区服务条款应与国家法律解析一致,包括法律条款中有争议抵触的内容。若有任何服务条款与法律相抵触,应以国家法律为准,同时________虚拟社区相关条款将重新解析,而其它条款则保持对居民产生法律效力和影响。

14.居民个人造成的任何法律或感情纠纷与我站无关。

第二篇:2014社区卫生站服务协议书

2014社区卫生站服务协议书

第一章

第一条 综合管理 甲方有责任对乙方的医疗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乙方有义务配合监督检查工 作,并向甲方及时提供所需的检查资料,如:完整的病历、处方、检查治疗单据、费用清单、信息系统数据等。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异议时,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复查。

第二条乙方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诊时应认真进行身份和相关证件识别,若就诊者与所持证件不符或未出示证件的应按自费病人结算;发现属于冒名顶替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三条乙方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乙方如有下述情节,甲方可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通报批评、黄牌警示,并追回或拒付相关费用,情节严重的解除协议,并提请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1、乙方设有对外承包或合作科室;

2、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违规使用上级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和收费章的;

3、将处方、收费章和信息系统提供给其他机构使用的;

4、分解收据、更改票据的:更改医疗保险处方或上传信息,如将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外项目更换为报销范围内项目,或将个人应部分负担项目更换为无负担项目等;

5、检查、治疗、用药等与病情、诊断不符或提供过度服务的;

6、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将医疗保险患者数据及时上传申报和保存,并确保传送数据与实际发生数据的准确性。如存在传送数据与实际发生数据不一致等情况,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所造成的费用纠纷由乙方解决;乙方应将医疗保险患者的相关数据保存两年以上;

7、其他不符合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第四条乙方应主动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计算机打印票据、药品处方、检查、治疗等费用明细单。

第五条乙方应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有关规定,因违反医疗保险规定而发生的不合理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应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参保人向甲方投诉乙方违反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收取不合理费用的,经甲方查实后,乙方应负责退还。

第二章药品管理

第七条乙方对于临床确需使用的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外、非适应症药品,乙方应单独开处方,并正确注明报销类别。

第八条乙方应认真执行卫生部门关于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有关规定,确保基 1

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用药安全有效。

第九条甲方有责任对乙方药品、医用材料管理情况进行了解和检查,乙方有义务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出入库单、价格单等相关资料以配合检查。

第十条乙方应严格执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及医院制剂目录的有关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一条乙方对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同类药品的使用,应选择疗效好、价格低、在药品集中采购中中标或成交的品种。

第十二条乙方违反物价政策,所售药品价格高于国家或市有关部门定价的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因乙方向参保人员提供假药、劣药、过期药而发生的相关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由此产生的医疗纠纷乙方应负责解决,同时甲方可向卫生行政部门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

第三章 信息系统管理

第十四条乙方应按照市、区两级医保部门相关要求配置相应的计算机设备,及时完成本单位系统升级等工作,同时承担本单位用户端范围内系统建设及维护。

第十五条乙方应按照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文件要求,认真执行《北京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管理规定(暂行)》的规定,并随文件调整及时调整本院信息系统。

第十六条乙方应遵守《北京市社会保障卡自助终端运行维护实施细则》要求,确保北京市社会保障卡自助终端在定点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为保障“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在本院内的顺畅运行,乙方应制定信息系统应急预案,在北京市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出现故障时,及时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保障参保人的正常就医及医疗费用数据记录的完整、准确。

第十八条因乙方自身维护北京市医疗保险“三大”目录库维护不准确而导致患者利益或者医保基金受到损失,其后果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四章就医管理

第十九条乙方应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布的《处方管理办法》中的各项规定,单独保存医疗保险处方;无医生工作站的医疗机构应对“持卡就医、实时结算”的处方也要单独存放,以备核查。

第二十条乙方应严格管理医疗保险处方,不应有分解处方、超级别、超说明书、超医生权限用药等情况存在;乙方不应使用医疗保险处方开具检查治疗项目等;对于参保人确需外购的处方,必须加盖本单位外购专用章,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拦参保人的要求;对于自费病人不应使用医疗保险处方等。

第二十一条乙方应认真执行门诊开药量的有关规定。门诊开药应按照“急性病不超

过3天量,慢性病不超过7天量,行动不便的不超过2周量;患高血压等十种慢性病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不超过一个月量”执行。对超量部分的费用甲方予以拒付。

第二十二条乙方应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准则,热心为参保人员服务;参保人员投诉乙方工作人员态度问题的,乙方应认真查实,如情况属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乙方应加强对口腔、中医治疗、理疗等治疗科室的管理,建立诊疗记录,留存收费明细,以备核查,例如:口腔科超常规治疗或单日费用总金额大于500元(含500元)应做详实记录。

第二十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时,乙方医生要认真查看《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并按卫生行政管理规定书写。未按规定查看、书写,造成的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二十五条参保人在门诊费用结算时,乙方应严格按照医保相关规定进行费用结算及数据上传工作,不得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垫付结算,不得自行编造理由让参保人全额结算后到经办机构申报。

第二十六条乙方有义务向符合特殊病审批条件的参保人告知特殊病审批相关政策规定。

第五章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乙方应加强对医务人员医疗保险政策法规的宣传及培训,及时传达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并贯彻落实。

第二十八条乙方的计算机及信息系统管理应能够满足医疗保险需求。

第二十九条乙方应建立完整的社区疾病谱,健康档案、家庭病床及门诊病历书写完整,社区慢病管理资料齐全。

第三十条乙方在接诊过程中,应根据患者的疾病种类、病情程度、治疗康复等内容,适时给予相应的健康指导。

第三十一条乙方应主动连续地为参保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对慢性疾病的早期患者,在为其制订治疗方案的同时,应制订生活干预方案,加大非药物治疗力度,最大限度减少药物使用,减少医药费的开支,并完成“知己健康”管理工作指标。

第三十二条乙方在诊疗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详实记录首诊病案。“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工作全面启动后,持社保卡就诊的患者就诊时乙方应将就诊信息写入社保卡内。

对需要转诊的患者,乙方应在征得患者和家属同意的情况下,乙方应将持社保卡就诊的患者转诊信息写入社保卡内,并负责联系转诊工作,及时转到上级医院进行诊断、治疗,并对转出患者进行追访。对康复期由上级医院转回社区的患者,乙方应保持联系,了解其生活及康复等情况,提醒其定期复查。

第三十三条因乙方自身条件所限,不能满足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的需求,乙方应及时为参保人开具转诊证明,转往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及医疗保险a类医院就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乙方在年度内存在以下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行为之一的,采用“一票否决”制,取消年终考核评比奖励资格:

1、年度内存在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行为,并受到市、区管理部门通报批评、黄牌警告、终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

2、年度内存在违反医政等管理部门规定行为,并受到相关部门处理或经新闻媒体曝光后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3、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达到 “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工作要求的;

4、年度内未按时完成市、区医疗保险管理部门下达的“知己健康”管理工作指标的。 第三十五条乙方如出现变更定点医疗机构地址、医疗保险负责人、联系电话、邮箱;或因搬迁、改造装修等特殊原因不能接诊医保患者等情况时,需及时通知甲方备案。

第三十六条乙方收治参加医疗费用统筹管理的离休干部、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失业、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设征地超转、退养人员时,应严格按照相关就医管理办法和本协议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七条乙方有责任治理在本院内有关票据造假广告到处张贴、泛滥的现象,以协助甲方共同防范“利用假收据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北京市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调整时,甲、乙双方可重新协商修改本协议。

第三十九条本协议作为《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的补充协议,与其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条当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和乙方延长或终止《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时,本协议同时延长或终止。

第四十一条本协议有效期自2014年4月1日起至2014年3月31日止。

第三篇:江北社区计划生育服务协议书

江北社区计划生育服务协议书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每个公民都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完善“依法管理、居民自治、优质服务”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机制。江北社区(以下简称甲方)与社区育龄妇女(以下简称乙方)经协商,签订服务协议如下:

一 、甲方:必须遵守职责,为乙方提供优质服务

1、 成立社区计生服务室,建立人口学校,为乙方提供培训场所;

2、 宣传计划生育政策,做好“五期教育”(青春期、 新婚期、孕产期限 、育儿期、更年期);

3、 及时为乙方提供产后、 术后、 药具随访服务,及时传播孕节育知识。定期组织(乙方)待业、 失业已婚育龄妇女进行b超孕、 环、 病情检查;

4、 及时向外出人员办理婚育证明申请。

二、 乙方:遵守“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公约”,争创模范公民

1、 乙方将提供甲方资料建立联系户制度;

2、 依法登记结婚;依法怀孕生育;树立婚育新风;

3、 认真学习计划生育政策,行使监督权利,积极参加计生协会组织的各项服务活动。

三、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 乙双方各执一份

四、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乙方迁移、 调出甲方管辖地后,本协议自行终止。

甲 方:江北社区社区居民委员会甲方电话

乙 方:乙方电话:

年月

第四篇:北京市大兴区社区工作者服务协议书(a)

编号:

北京市大兴区社区工作者服务协议书 (a)(适用于社区服务站专职工作人员)

中共大兴区委社会工作委员会

大 兴 区 社 会 建 设办公室

大兴区民政局

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制

使用说明

一、本协议书可作为与符合条件的社区服务站专职工作

人员签订服务协议时使用。

二、与社区服务站专职工作人员使用本协议签订服务协

议时,凡需要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

的空格内。

签订服务协议,甲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

责人应本人签字或盖章。

三、经当事人双方协商需要增加的条款,在本协议中第

二十条中写明。

四、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服务协议的变更等内容在

本协议内填写不下时,可另附纸。

五、本协议应使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

练、准确,不得涂改。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交乙方的不

得由甲方代为保管。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地址邮政编码

乙方性别出生日期年月日

文化程度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国家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师/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或社

区专职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号码

所任职务:社区服务站站长 []社区服务站副站长 []

社区服务站工作人员 []

家庭住址邮政编码户口所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关于2014年选聘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工作的公告》、《北京市大兴区社区工作者管理

办法》(试行)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本

协议所列条款。

第一条 本协议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条 本协议的适用对象为在社区服务站中专职从事社区管理与

服务的社区工作者。

第三条 本协议于 2014年 7 月 1 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 2014

年 10月 1 日止。本协议于 2014 年 6月 30 日终止。

第四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的工作地点为甲方所辖有关社

区 。

第五条 甲方可根据社区工作者的不同岗位,按照责任、权利与义务

相统一原则,制订社区工作者岗位职责的详细规定。甲方可对乙方履行

岗位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评议。

第六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努力做好社区工作,遵守甲方依法制

订的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

悟和职业技能。乙方违反规章制度的,甲方可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乙

方因个人行为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第七条 甲方安排乙方每周工作时间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

定。

第八条 为方便居民群众利用公休时间在社区办理相关事务,甲方可

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乙方执行相对灵活的上下班时间,并安排好公休时

间和节假日值班。

第九条 甲方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安排乙方休假。

第十条 甲方按照《北京市大兴区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

待遇标准,根据乙方完成工作情况,每月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

工资。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

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乙方在服务协议

签订期间内的其他福利待遇,按照《北京市大兴区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必

要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保障乙方的安全与健康。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第十四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社区服务站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乙方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社区服务站的工作

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乙方欺诈甲方致使本协议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本协议: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

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

工作的;

(三)乙方所在社区服务站被撤销,或本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其他客

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协议无法履行,经甲方与乙方协商,未能就

变更服务协议内容达成一致的。

第十六条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第十七条 甲乙双方解除或终止本协议的其他情形,应当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协议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

终止本协议的证明,并按北京市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

系转移手续。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解除或者终止本协议时,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

定,办理好工作交接,所交接的财物、公章、档案、资料等内容要齐全、

完整。

第二十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协议增加以下内容(可另附纸):

第二十一条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效

的,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

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的附件如下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

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第五篇:社区卫生服务家庭医生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

为提高居民的医疗、保健、预防和康复等卫生服务水平,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医务人员的作用,决定设立_________市社区卫生服务家庭医生。现经丙方推荐,乙方自愿请甲方做乙方的家庭医生。经三方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乙方全家共_________人,乙方自愿聘请甲方为全家或家庭成员(_________)的家庭医生,成为甲方的服务对象。

二、甲方职责:

甲方须为服务对象提供以下服务:

1.免费物理体检(每年一次,包括内科、外科、妇科、五官科等的物理检查及血糖化验);

2.免费发放健康教育资料;

3.免费建立健康档案;

4.24小时免费接受电话咨询,进行健康、营养、保健咨询和指导;

5.帮助联系转诊医院,电话预约门诊,向家庭保健医生的专家支持系统预约专家会诊;

6.上门初步诊断疾病,慢性病、老年病送药、送化验单上门;

7.联系有关科室和人员为所需区民提供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服务。

三、甲方在接到乙方的求助电话后,须及时上门服务,紧急情况帮助联系急救助。为保证乙方及时得到医疗服务,在甲方有特殊医疗工作难以保证上门服务时,可以请丙方指派其他医师上门服务。

四、乙方在聘请家庭医生后,须向丙方缴纳家庭保健保偿费每人每年_________元,共_________元。

五、其它服务项目费用按有关收费标准执行(收费标准见附件)。

六、丙方须加强对甲方的管理,并为甲方在为乙方服务过程提供其他科室的支持和后勤保障。要求并督促甲方按协议书的要求做好工作。

乙方对甲方不满意,可请丙方协商解决,也可申请重新选择家庭医生。

七、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协议书与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一年。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盖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