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仓库租赁合同

2022年仓库租赁合同

2022年仓库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租赁物的位置、面积和用途

1、甲方将位于(以下简称“仓库”)1号库2分区租赁给乙方使用(该仓库为丙二类仓库),具体租赁位置参见附图(附件)。

2、甲方租赁给乙方仓库面积为平方米。

3、乙方租赁此仓库,应当按照海关批准的存储货物范围和商品种类开展保税物流业务,并符合消防要求,乙方保证不在仓库内存储不符合本项规定及国家明令禁止的物品。若违反,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4、租赁标的物由乙方自行管理和经营,且不得转租。

第二条租赁期限

1、仓库租期从2022年05月19日起至2023年05月18日止。

2、租赁期限届满前90天,乙方可与甲方协商重新签订合同。

第三条租金费用

1、租金

仓库租金为每平方米20元/月,每月租金 10000 元,每季度租金 30000共计 120000元/年。

2、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费标准为每平方米2元/月,每月物业管理费1000元,每季度物业管理费共计 3000 元。

3、履约保证金

(1)本租赁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为仓库一个月租金,即人民币 元,乙方向甲方在合同签订之日内应一次性缴纳履约保证金;

(2)租赁期限届满,在乙方己向甲方交清全部应付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因本租赁行为所产生的其他一切费用,并将承租的仓库腾空、清理、恢复至承租前状态或甲方接受的可用状态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将向乙方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4、其他费用

(1)电费: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395号)文件第三条文件精神,按电业局实时电价加6%线损标准收取,对于一个仓库分区入驻多家企业的,入驻企业按照租赁面积分摊电费。

(2)乙方所使用的建筑物附属设施设备的强制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

(3)因国家政策性调整,以上项目的费用标准发生变动时,甲方可根据费用变化情况做相应调整,调整标准以甲方通知为准。

(4)合同签订后若相关规定发生变化,另增加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

(5)除上述约定费用外,乙方租赁仓库后产生的约定之外的其他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费用支付

1、支付期限

租金及物业管理费结算周期为一个季度。乙方向甲方首次交纳的物业管理费应在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一次性交纳,乙方应在后续每个物业管理费收取周期前15个工作日内交纳下一周期的租金及物业管理费。在租赁期间内,首次或最后一次结算期不足结算周期者,应分别在仓库交付使用前或统一收取日一次性支付实际月数的租金。

2、租金及物业管理费由乙方向相关部门提交补贴申请,补贴到位后交付甲方。

3、费用收取账户

收取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第五条租赁物的交付

1、甲方在收到乙方租赁押金、首次租金、首次物业管理费后,应不迟于4日内向乙方交付租赁物。

2、甲方向乙方交付租赁物时,确保所租仓库内及配套各项设施设备完好并能正常使用,双方应办理租赁物及相关设施的交接清单。交付时甲方应将仓库的基本情况、设备列在《南充保税物流中心仓库交付清单》上,双方签字盖章后视为交付完成。交接清单交割日即为租赁物的实际交付日。

3、交付租赁物时,甲方应在仓库按有关规定,配置相应数量的灭火器和其它消防设施,保证通过当期的消防验收并向乙方提供相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第六条管理

1、乙方在使用租赁物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以及当地行政机关的有关规定。

2、如乙方需对租赁物进行改造(消防、结构、外立面除外),应提前向管理人提交具体改造方案,待管理人审定同意后,方可进行改造。改造如需国家有关机构审批备案的,由乙方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及承担费用,甲方应积极协助。

3、仓库恢复:甲方和乙方合同终止后,乙方需对甲方仓库进行物理性恢复,照明灯、地漆、墙漆、布线可以保留在内,不予以恢复;乙方在地面、墙面上的膨胀螺栓需处理,同时应移除乙方新增的所有设施,具体恢复的内容以甲方书面的要求为准,乙方应负责完全履行。若乙方不履行,甲方或管理人有权派遣人员进行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可直接从乙方缴纳的押金中予以扣除。

4、本合同终止或租赁期满后,不管甲方是否同意利用乙方添附的设施(包括装修),甲方均不需要对乙方进行任何补偿;在甲方不同意利用的情况下,由乙方负责将仓库恢复原状。

5、乙方对租赁物附属设备负有妥善使用和保管之责任,如消防器材表面清洁、设备故障需及时报修等,因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和赔偿。

6、甲方所承担的物业管理范围:园区安全保卫工作(乙方所租用的租赁物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由乙方负责);公共场地的清洁卫生和公共场地的绿化维护;垃圾的清运处理、垃圾容器的管理及维修;园区整体的防火工作(乙方租赁物内部的防火工作由乙方自行负责,但必须接受甲方合理的监督和检查),园区各客户间的车辆进出停放协调工作。

7、甲方所承担的物业维修范围:房屋供电、外部排污的日常管理;房屋、门窗漏水维修;外部及内部照明系统、消防器材等维修;配电设施的运营管理和维修,公用(机械、通讯、消防等)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和管理等。乙方如发现租赁物设施有损坏或故障从而影响乙方对租赁物的正常使用时,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及时进行维修。

8、甲方负责乙方租用仓库分区用电的供应,但不负责接电到乙方指定作业位置。

9、乙方在租赁期间须严格遵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以及本合同相关约定,积极配合甲方主管部门做好消防工作,若因乙方原因造成事故所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10、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应爱护租赁物,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损坏(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在仓库使用过程中造成地面损坏),乙方应负责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11、租赁期间,乙方如需租赁甲方的各种专用设备,按双方另行商定的条款和专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专用设备设备管理办法附后)

12、乙方须按海关要求安装隔离设备(围网等)。

第七条准入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及南充海关关于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相关规定,在乙方正式使用所租赁仓库开展相关业务前,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若乙方未符合上述规定的准入条件,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八条可存储货物类型

1.按照海关规定可存放的货物。

2.符合丙二类仓库可存放的货物。

第九条仓储物资的管理

1.乙方租用甲方仓库所存货物系海关监管物资,未经南充海关许可,甲方不得擅自转移、拆封、提交或作其他处理。

2.乙方从境外进入保税仓的货物,必须与申报单证相符,如一经发现货物与申报单证不相符,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3.货物在仓库的存放期不得超过海关规定的时间,如需延期存放,需向海关申办延期手续。海关另有规定除外。

4.乙方应加强租赁物内货物的安全管理,以确保存储货物的安全和完整。

甲方提供保安人员协助乙方进行租赁物外围管理。如发生盗窃等导致货物缺少,乙方应及时向南充海关报告,由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做出相应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条保险责任及风险承担

1.乙方对仓库货物进行投保,保险费由乙方承担。在租赁期限内,甲方、乙方自行负责购买各自所需保险。任何一方无需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向另一方承担责任。任何一方无需为自己财产的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向另一方承担责任。

2.在租赁期内,乙方因不可抗力以及其它原因导致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等,甲方不承担责任、甲方不对乙方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不论何种原因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而导致的业务中断或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由甲方的疏忽或其它原因造成基础设施完整性被破坏进而造成乙方直接或间接,全部或部分的损失和损害)负责,且乙方在此放弃所有提起该索赔的权利。(本条文签订合同前双方已商定一致并确认,且通过字体加粗再次提醒,不存在单方起草的免责条款情形)

3.甲方对保税物流中心内公共区域投保公众责任保险,保险费由甲方承担。乙方在公共区域内由于意外发生的损失或损害由保险负责,甲方无需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害向乙方承担责任,且乙方放弃向甲方就该损失或损害提起保险赔付金额外的索赔主张的权利。(本条文签订合同前双方已商定一致并确认,且通过字体加粗再次提醒,不存在单方起草的免责条款情形)

4.凡因发生自然灾害、战争或其他不能预见的不可抗力,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双方应及时向海关报告,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处置。

第十一条防火安全

1.乙方在租赁期间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积极配合甲方主管部门做好消防工作。

2.乙方应按消防部门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房屋内的防火安全,若擅自增加危险品,造成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在其租赁区域内按有关规定配置灭火器具,不得将承租场地内消防设施用作其它用途。否则,由此造成甲方或第三方财产或人身损害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合同的终止

1.本合同签订后,除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本合同。如甲方欲提前终止合同的,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如乙方欲提前终止合同的,提前30日通知甲方,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2.本合同有效期届满,甲、乙双方未达成续租协议的,乙方应于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迁离仓库,并将其返还甲方,并由双方办理租赁物及设施移交返还手续。

3.贸易任务目标待区级相关扶持政策出台后另行制定;若乙方未按时完成目标贸易额考核,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原合同并无条件收回租赁物,或者按照乙方完成的目标贸易额情况,甲方有权缩小乙方本合同内租赁物面积,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不负责赔偿。若乙方未按时完成目标贸易额考核,甲方有权不予退还押金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能按时将约定租赁物交付乙方的,每延迟一日按仓库总租金(仓库总租金以仓库租用面积范围核算,20元/平方米)的0.05%支付违约金。延期交付超过30日,乙方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并由甲方向乙方支付1个月租金为违约金。

2.乙方应按照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支付时间向甲方支付仓库租赁费(包括其他费用),如未按时支付,每延迟一日按仓库总租金的0.05%(仓库总租金以仓库租用面积范围核算,20元/平方米)支付违约金。延期支付超过30日以上,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1个月租金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足额赔偿。

3.乙方应在本合同期满前或解除合同后3日内腾退租赁物。若未按期腾退,则每逾期一日按仓库总租金的0.05%(仓库总租金以仓库租用面积范围核算,20元/平方米)向甲方支付占用费。乙方超过30日未腾退,则甲方有权对乙方遗留在租赁物内的相关物品或设施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将物品或设施移出租赁物并放置在专门地点等),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损失和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在使用租赁物过程中,如对租赁物本身及周围物业造成现实的危险(威胁),乙方应及时排除,若未能及时排除的,甲方有权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本合同有效期内,因省、市、区政府相关政策调整原因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无条件收回租赁物,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甲方不负责赔偿。

6.租赁期限届满,如乙方有拖欠应缴租金、水、电、物管等相关费用的,甲方有权用租赁押金扣除乙方拖欠费用,且剩余租赁押金不予退还,如履行保证金不足以抵扣拖欠费用的,则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

第十四条免责条款

1、如因海关、政府有关租赁行为的法律法规修改或政策变化导致甲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时,应在相关事件发生后及时通知乙方撤仓,并向乙方出具政府行为的相关文件,同时应给予乙方15天的搬仓期。

2、凡因发生地震等自然灾害、战争或其他不能预见的不可抗力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特殊情况可用邮寄或传真)通知对方,并应在三十日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证明文件。该项证明文件应有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出具,如无法获得公证出具的证明文件,则提供其他有力证明。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由此而免责。

第十五条通知及送达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甲乙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2、甲乙双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另一方都应予以签收,如一方拒您签收的,另一方可以包括但不限于邮寄、传真或当面送达等方式送达。邮寄的以邮寄到一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联系地址即为送达,传真以通知发送到本合同所记录的传真号码即为送达,当面递交以张贴在一方所在物业门口即为送达。

第十六条争议的解决和适用法律

1、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合同签订地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诉讼费、公告费等)。

2、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解释。

第十七条其它条款

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合同。

2、本合同一式捌份,甲方执陆份,乙方执贰份。

3、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应当对甲方的所有资料、提出的考核标准、履约过程中接触到的商业秘密及本合同内容等事项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提供给任何第三方。若有违反,则应按本合同总金额的20%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约定租赁物全部或一部分转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供第三方使用,或将租赁权转让予第三方。

第十八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印章后即行生效。附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乙方租赁仓库位置示意图2张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乙方:

签约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