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国际公法重点讲解(精选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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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国际公法重点讲解(精选多篇)
第一篇:司法考试国际公法重点讲解第二篇:2014司法考试《国际公法》背诵笔记第三篇: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国际公法第四篇:国际公法 重点第五篇: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国际公法》背诵笔记更多相关范文

正文

第一篇:司法考试国际公法重点讲解

国际公法在司法考试中所占的分值较少,但考察的知识点很多、很零散。所以我们在复习时要有所针对,比如今年辅导用书新增加的知识点以及历年考题中还未涉及到知识点,下面把一些重要知识点的相关内容列出来,以供大家参考复习。

一、国际法的主体中,关于国家主权的豁免。之所以产生国籍主权的豁免,是因为平等者间无管辖权。国家主权豁免中,我们要注意这几个问题:1、司法管辖豁免,司法管辖豁免是指在受案、程序、执行三方面都必须得到国家的同意,任何一方面国家的同意不得推定为对其他方面的同意。2、国际上对国家主权豁免分为绝对豁免和相对豁免,我国采用绝对豁免原则,而西方一些国家采用相对豁免原则,相对豁免是指将国家行为加以区分,主权行为、管理行为可以得到豁免,而私行为、商事行为不能得到豁免。3、豁免的放弃分为明示放弃和默示放弃两种,默示放弃是通过起诉、正式应诉、提起反诉、介入诉讼的行为来放弃豁免,注意只有这四种行为。

二、国际法的主体中,关于承认的问题。1、承认具有单方性、政治性、法律性。2、承认的形式分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两种,默示承认是指通过建交、正式接受领事、缔结政治性条约和正式投票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四种方式。3、国家承认是基于领土的变更,分为独立、合并、分立和分离,政府承认是基于剧烈革命和政变等导致的政府更迭,对政府承认的条件是有效统治原则。对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的承认,后果是交战团体或叛乱团体自己承担国际责任,除非该团体自己掌握国家政权,组建新政府。

三、国际法主体的法律责任中国家的间接责任,这个知识点,往年考试中尚未涉及到,一般私人或私人团体本身对外国或外国人的不法侵害不引起国家承担责任,但如果国家对这种行为或其后果的发生有失职或纵容,则可能导致国家的间接责任。

四、国际法主体的法律责任的新发展。1、双罚原则。2、国际刑事法院。3、国际赔偿责任,国际赔偿责任是一种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注意两个方面:一是在核能利用上,采用双重责任制,国家承担补充性的连带责任,二是在外空探索上,采用国家责任制。

五、空间法上关于界河利用的问题,这里要注意以下三点:1、两国以河流为界,可航行的,界线为主航道中心线,不可航行的,界线为主河道中心线。2、可自由航行的,船舶可越过中心线,但不能随便到对岸靠港,除非遇难。3、捕鱼只能在本国的一侧,不可越过中心线。

六、海洋法上的领海。1、领海的范围:一般为12海里。2、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权,依据海洋法,有12项行为是有害的,例如外国船舶通过时搞科学实验、捕鱼、上下人员、装卸货物、起降直升机等行为,通过一般不能停止,除非遇难、不可抗力和海上救助。此外注意任何有关与通过无关的行为均需得到允许。而且这里不包括军舰,但外国政府船舶同样享有无害通过权,潜水艇通过时要展示国籍。3、沿海国的管辖权,原则上,沿海国不予管辖,例外:a,行为有害沿海国利益,b,应船长或船旗国使领馆代表的请求。

七、海洋法上的毗连区。1、毗连区的范围,24海里减去领海宽度,2、沿海国的权利,沿海国在海关、财政、卫生、移民四个方面有管制权,3、特点,毗连区具有依附性,或为公海或为专属经济区,沿海国主张专属经济区的,实行专属经济区制度。

八、海洋法上的专属经济区。1、专属经济区的范围,领海基线起不超过200海里。2、沿海国的权利及特征,权利主要是资源开发的主权权利,权利具有排他性和非固有性,必须经宣告,主张了才有。专属经济区里还有相应的立法权和执法权,对于违法行为,沿海国可以采用一定的执法手段,我们用一个顺口溜来记忆它:登临逮捕走司法,提供担保即放他,尽快通知船旗国,不能监禁与体罚。这里的监禁与体罚仅针对非法捕鱼的行为。3、他国权利,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简记为航飞铺。

九、外空活动法。外空活动法中注意三项制度:1、登记制度,登记要采用双重登记制,即要在本国与联合国秘书长处登记,如果是两国共同发射的,则有一国向联合国秘书长处登记即可。2、营救制度,营救国要尽力营救、及时通知、安全交还。及时通知包括通知发射国和联合国秘书长。3、责任制度,a,凡是外空对外空造成的损害,一律实行过错责任,两方均有过错的,按过错比例承担责任。b,凡是外空对近地面造成损害的,一律实行绝对责任。c,外空先碰撞,然后又造成近地面损害的,碰撞各方承担共同的绝对责任。d,对地面建筑物的损害,由碰撞双方承担共同的绝对责任。

十、属地属人管辖权的碰撞。1、外交保护从性质上讲,是属人管辖权的体现;从本质上讲,是处理国家间关系的制度;外交保护的条件:①因他国不当行为受损害,他国的不当行为分为积极的作为与消极的不作为。②国籍连续。③用尽当地救济。注意,不是所有的当事人申请外交保护的情形,国家都要给予外交保护,国家也可以不依当事人申请主动给予外交保护。2、引渡,引渡是无条件无义务的,要注意引渡的四个原则:双重犯罪、罪名同一、本国人不引渡、政治犯不引渡。不得随意转引渡。3、庇护,庇护是对外国政治犯、难民准许入境、允许(敬请期待本站推出更好文章:)居留、给予保护和拒绝引渡的行为,在性质上他是属地管辖权的体现,是权利而非义务。对象是政治犯、难民。我国认为域外庇护不合法。

十一、外交特权和豁免中的民事管辖豁免,一般豁免是原则,但有四项例外:

① 外交人员在接受国的私有不动产物权诉讼。

② 以私人身份作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受赠人的继承事项诉讼。

③ 外交代表在接受国内在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的专业或商务活动的诉讼。

④ 外交人员主动起诉而引起的与该诉讼直接有关的反诉

这个考点还没有考察过。

十二、领事特权与豁免,(1)馆舍,①非经馆长允许,不得进入工作区域,与火灾或

其他灾害需采取迅速保护行为时,可推定馆长同意;②接受国负有保护责任;③领馆财产原则上不得征用,但却有必要时,可以征用,但要给补偿。

(2)、人员,①人身不可侵犯:重罪或司法机关以裁判执行的除外;②管辖豁免,这

里我们注意,领事人员对职务行为享有司法管辖豁免,对非职务行为不享有司法管辖豁免;③作证:职务行为所涉事项豁免,非职务行为所涉事项不豁免。

十三、纽伦堡原则,这里注意纽伦堡原则后又发展出来几项新原则:对战争罪行和危

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原则;战争罪犯不得庇护原则;国际合作原则。

十四、国际刑事法院(icc),(1)、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罪刑:发生于规约生效后的灭绝种族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侵略罪;(2)、管辖对象:个人,注意不审国家;(3)、管辖依据:①所涉一方或多方是缔约国;②被告是缔约国国民;③犯罪在缔约国境内实施;④非缔约国决定接受icc对在境内实施的或由其国民实施的一项具体犯罪的管辖权。

第二篇:2014司法考试《国际公法》背诵笔记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国际公法》背诵笔记

国际法主体:国家、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争取独立解放的民族独立组织

国际法的渊源:有且只有3项:1.条约(只能约束缔约国);2.习惯(约束所有国);3.一般法律原则。条约不要求书面。只能在国际法主体间缔结。条约成立的3要件:1.国际法主体(大于国家);2.自由同意;3.无违反国际强行法(即,国际法基本原则)。(非一定要式)*缔约权产生于国内法,需要缔约代表出示全权证书证明自己的缔约权。(特例:默认有缔约权的无需出示全权证书的,仅包括正职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和派驻国际组织的代表)

【没考过,重点】条约的保留1.仅针对多边公约2.加入条约时,只能在条约未对保留国生效时做出,但条约可能已经对其他国生效,即,条约已经生效。(可对已生效条约保留,只能在条约未对保留国生效时保留)

【可考】条约解释1."一般规则"要求"善意解释"(1.保持条约有效性;2.若第三方解释的要中立;3.若自己解释,要吃亏地解释)2.条约要定义"作准文本",有分歧时按"作准文本"适用"一般规则"解释。条约在中国适用约束政府行为,要国内立法适用。2.民商事直接适用国外法。

条约其他的用合同法知识条约重大违约可以终止,一般违约不得终止。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两个重要原则是:1国内立法不能改变国际法的原则、规则;2国家不得以国内立法对抗国际义务;不得以国内法规定为理由逃避国际责任。3国际法不得干预国内立法制订,(除非该国承担了相关的特殊义务)

国际法在我国的适用问题1宪法虽然有原则的立场,但没有统一的规定。2民商范围内,我国缔结的条约和国内法不同部分,可以在国内直接适用。(但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3其他范围:宪法、基本法规定不明确,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国际法基本原则(强行法性质)六项原则:1.国家主权平等;2.不干涉内政;3.不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4.和平解决争端;5.民族自决;6.善意履行国际义务。*2.国家内乱,国家可以使用武力维护统一。3.国家的构成要素:定居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被承认和国家成立本身无关。

国家继承1.条约的继承:政治性的条约不予继承,经济性的条约酌情继承,与领土、资源相关的条约予以继承。2.国际财产的继承:被转属的国家财产与领土之间有关联;随领土转移原则;国家财产的转移应考虑到该领土居民的实际情况。3.国家债务的继承:恶债不予继承4.国家档案的继承:协议解决,如无协议,则按照领土相关联原则继承。

国际组织1.国际组织的成员分为正式成员和非正式成员两种。非正式成员包括准成员和观察员。2.国际组织的表决制度分为全体一致同意、多数同意制、加权表决制、和协商一致通过四种。3.联合国下设安理会、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等机构。其中安理会是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构。安理会表决非程序事项时,五个常任理事国均享有否决权。弃权和缺席不视为否决。

【可考】民族自决原则1.民族自决原则适用所有民族,但通常力低于国家主权原则。特例:在殖民统治下的民族,民族自决原则高于国家主权原则。2.民族自决原则的独立权,只适用在殖民统治下的民族。1

国际法律责任国家主权豁免【刚考过,不太会再考】1.不包括国有企业。2.2014年公约,国家商业行为不豁免,执行绝对豁免。3.可以"自愿、特定(只针对某案件)、明确(可明示,可默示如介入诉讼应诉)"放弃主权豁免。4.如果一国优先适用和国际法违背的国内法,则要承担国家责任。

国际法律责任的免除1.同意:受害国事先以有效形式同意加害方的行为2.对抗与自卫:对抗措施和自卫应具有针对性、合法性和适度性。3.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4.危难或紧急状态

领土1.领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土。领土主权及于领土的全部范围。2.对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共管、租借、势力范围、国际地役。3.领土的取得方式:传统方式包括先占、时效、添附、割让、征服。现代方式包括民族自决、公民投票、恢复权利和收复失地。

【热点可考】国家的承认(1)承认对象:新国家、新政府和其他事态(2)承认方式:明示、默示(建立外交关系、建立领事关系、缔结政治性条约、投票支持加入仅对国家开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3)承认的性质:单方行为(4)承认的后果:对国家的承认原则上不能逆转;但对新政府的承认则意味着对旧政府承认的撤销。联合国1.对内部事务的决议有约束力。2.对外部事物只有建议作用。3.只有安理会有执行庭。4.【可考】安理会(安理会由5个常任理事国和10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表决:(1)程序性事项:9个同意票即可通过;(2)实质性事项(新秘书长、会员变更、决定行动):9个同意票+"大国一致原则"

【可考】国家责任1.核污染,严格责任,国家承担营运人以外的补充责任。2.油污,只由营运人承担责任。3.其他必须要国家行为才构成国家责任(过错责任)。4.对抗、自卫程度相当免责。

国际法上的空间1.【没考过,重点】河流界河:以主航道或河道中心线为界分属沿岸国(可以在对方航道航行,不能靠岸;界河上修任何设施要对方许可)2.多国河流(湄公河):仅对沿岸国船舶开放,主权归属流经国,但不得改道或堵塞河流3.国际河流(国际运河):依条约对所有国家开放,非军用船舶有无害通过权,主权归属流经国,条约约定管理等事项4.一方只能在界水一侧捕鱼。5.领土取得的方式,公开、不受干扰未遭反对、长期。6.南极条约不构成对任何现有对南极领土主张的支持或否定。

【热点可考】海洋1.内海:(1)完全主权;(2)外国船舶非经许可不得进入;(3)我国渤海和琼州海峡属于内海;(4)港口刑事管辖(一般不管):通常只有对扰乱港口安宁、受害者为沿岸国或其国民、案情重大或船旗国领事或船长提出请求时沿岸国才予以管辖。(只有内海上空才是领空)2.领海:(1)完全主权;(2)外国船舶有无害通过权(a、我国不适用于军舰(国际海洋法里没有这限制);b、连续不停迅速通过;c、潜艇须浮面并展示国旗;d、通过无害)3.专属经济区:自然资源的勘探开发和管辖权(a、有权拘捕;b、通知;c、有担保立即释放;d、原则上不得对船员进行监禁或体罚)4.公海:(1)管辖权:a、船旗国管辖权:一船一旗(不可一船多旗),否则视为无国籍船和登临对象;b、普遍管辖权:海盗、非法广播、贩卖奴隶和贩卖毒品(2)临检权和紧追权:a、主体:军舰、军用飞机、经授权且标志清楚的政府公务船舶飞机;b、主体不能是对象(即,军舰不能在公海被追);c、紧追权的限制:不能从公海开始、发出停止信号、不能中断、当被追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终止;不得使用武力。【热点可考】海洋底土的划分及沿海国的权力1.大陆架:

a、界限(多数情况下和专属经济区重叠,但可以宽于专属经济区)b、权力和专属经济区类似(底土自然资源);c、沿海国的专属权力,无须声明即享有2.平行开发制:勘探者只能开发一半。注意:专属经济区针对水域和底土,大陆架只针对底土。1.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2.任何国家可以在其他国家的专属经济区无害通过、飞过(有国家对军舰保留),铺设电缆。3.船只和船员交保后应当释放。4.开发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非生物资源,需要向国际海洋管理局交纳一定比例费用或实物5.方便旗船(非无国籍船),指悬挂特定国家国旗的船。(巴拿马、洪都拉斯、马绍尔群岛等)。

无害通过制度:无害通过是指在不损害沿岸国和平、安全与良好秩序的情况下,无需事先通知或征得许可而连续不停的迅速的通过领海或为驶入内水或自内水驶往公海而通过领海的航行。沿海国为了本国的安全,可以暂时停止外国船舶的通过。

登临权1.被登临的船舶不能是军舰或者专用于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船舶。2.登临检查要有正当理由。

3.登临权应由各国军舰、军用飞机或者经正式授权的为政府服务的船舶或飞机行使。4.登临应当审慎。紧追权1.紧追必须从国家管辖范围内的水域开始2.紧追必须连续不停的进行,不得中断。3.紧追在将被追逐船舶逮捕或者被追逐船舶进入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终止。4.紧追只可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由明显标志的经授权的为政府服务的船舶或飞机进行。5.紧追应当审慎

国际航空法1.目前对于发生国际民航损害的责任采取过失推定原则。有管辖权的法院为:承运人住所地法院、承运人主营业地法院、签订合同的承运人营业机构设立地法院、航程目的地法院。2.空中劫持(1)公约: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2)管辖国家:与该罪行有关的国家或者本国法规定可以行使管辖权的国家(3)管辖原则:或引渡或起诉。

外层空间法律制度(1)应登记制度(不登记的全人类共有):联合国秘书长;登记国对空间物体享有所有权与管辖权;(2)营救制度:援助、通知、送回;(3)责任制度:发射国(可能有多个发射国:实际完成发射行为的国家;促使发射行为的国家;从其领土或装置完成发射行为的国家)对地(地面+飞机)承担绝对责任,对外空物体过错责任。外层空间法的一项基本国际习惯规则是不得据为己有原则。

环保1.防止气候变化:(1)有效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2)基本原则: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具体减排目标只针对发达国家);(3)【可考】四种减排折算方式:①"净排放量计算方式":即可以从本国实际排放量中扣除森林所吸收的二氧化碳数量;②"集团方式":及欧盟国家视为一个整体,可以采取内部平衡抵消,但在总体上完成减排量的方式;③"排放权交易方式":即两个发达国家之间可通过排放额度的买卖来折抵排量;④"绿色交易方式":即发达国家可以通过向发展中国家输出绿色技术折抵排量。

国际海底区域的平行开发制度:在某一区域勘探后,开发申请者要向国际海底管理局提供两块具有相等价值的矿质,管理局选择其中一块作为保留区,留给管理局通过企业或者以发展中国家协作的方式进行活动,另一块是合同区,可以由缔约国或其企业通过与管理局签订合同进行开发。

国际法上的人【可考】国籍取得和丧失(取得、丧失年年轮流考)1.取得:《国籍法》第4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第6条规定:"1.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2.定居在中国,3.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2.丧失:《国籍法》第9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第11条规定:"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第1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3.国籍积极冲突:1.对中国人:不承认其双重国籍;对外国人:经常居住地>最密切联系地4.自动退出中国国籍的条件:1.定居国外;2.自愿加入获取的外国国籍;3非在职公务员、军人。5.外交保护,保护本国人(a、一国国民权利因所在国国家不当行为受到侵害;b、国籍继续原则;c、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注意:不需要申请);庇护,保护他国人6.【热点可考】引渡:a、根据国际法,国家没有一般的引渡义务;b、国家可以拒绝引渡本国国民;c、可引渡罪行:双重犯罪原则(都1年以上徒刑,或未服完6月以上刑罚)和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注意:犯有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劫机罪和侵害外交代表罪的绝对不能视为政治犯;d、引渡效果:罪名特定原则。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使馆庇护,即" 3

域外庇护"不符合国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①外交部是有关引渡的联系机构;②引出:外交部审查形式要件,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实质要件③引入:(高法量刑承诺,高检追诉承诺,外交部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决定在请求引渡时是否作出量刑的承诺,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决定在请求引渡时是否作出限制追诉的承诺7.庇护(保护境内的外国人):a、构成要件:(a)允许受迫害外国人入境并居留;(b)拒绝将其引渡;b、不得进行庇护的罪行(犯有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劫机罪和侵害外交代表罪的绝对不能视为政治犯):前述不视为政治犯的;c、外交庇护(在域外使领馆内庇护外国人):没有国际法依据。国际航班转机过境中国24小时不出机场不用签证。

外交1.【热点可考】外交人员和领事官员的特权和豁免:(1)外交人员的管辖豁免:a、完全的刑事管辖豁免;b、有例外的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c、完全免除作证义务;d、外交人员管辖的豁免可以由派遣国放弃,而且放弃必须是明示的,外交人员本身没有作出这种放弃的权利。并且对管辖豁免的放弃不得视为对判决执行豁免的默示放弃,后项放弃须由派遣国单独明确作出。2.领事官员的管辖豁免:领事官员执行职务行为,不受接受国的司法和行政管辖,也无相关的作证义务。*访问使团的住处和豁免参照领馆。*领馆经同意或紧急情况可以进入,使馆非大使同意绝对不得进入。*对于接受任命国本国或第三国的外交人员接受国的同意,可以收回。*享有外交豁免权的人仅限于外交人员、共同生活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外交人员不得干涉驻在国内政、介入党派斗争。*

国际争端的特点和类型:1.特点:一、争端的主体是国家,争端涉及的利益或权利往往重大。二、争端往往包括多种因素,情况复杂。国际社会不存在超国家的裁决机构,国家在解决争端中仍起决定作用。

三、争端解决受各种政治力量的制约和影响。类型一般为三类:1.政治性争端,也称为"不可法律裁判"的争端。2.法律性争端,也称为"可法律裁判"的争端。3.事实性争端,需要是是对事实本身的澄清。国际争端解决方式*平时封锁只能由安理会决定*斡旋(第三者促使谈判协商)与调停(第三者提出方案并参加谈判或协商)*调查(事实)与和解(事实和结论)与仲裁:国际常设仲裁法院(1900年、海牙)*反报(对抗):针对不违法行为的对等反措施;报复(自卫):针对违法行为的对等反措施

【热点可考】战争法*战争的开始和战争结束:均以是否存在相关意思表示为标志(无宣战不战争,宣而不战是战争)*1、禁止具有过分伤害力和滥杀滥伤作用的武器使用这类武器具体有包括:(1)极度残酷的武器;(2)有毒气、化学和生物武器;(3)核武器:但目前的国际法还未对核武器的禁止作出全面明确的规定。*2、禁止不分皂白的战争手段和作战方法*3、禁止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4、禁止背信弃义的战争手段和作战方法,但不禁止使用诈术。根据《1977年日内瓦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以下行为构成背信弃义的情况:(1)假装有在休战旗下谈判或投降的意图;(2)假装因伤或因病而无能力;(3)假装具有平民、非战斗员的身份;(4)使用联合国或中立国家或其他非冲突各方的国家的记号、标志或制服而假装享有被保护的地位。(但可以使用交战对方的,属于合法诈术)*保护战时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特殊情况下可以适用于非缔约国;人道主义原则*战争犯罪:惩罚战争犯罪的实践:四个临时刑事法庭(联合国安理会派出机构)和国际刑事法院(常设,管辖《刑事法院规约》生效后灭绝种族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侵略罪等几大类)*战俘应保有被俘虏时的民事权利,应被送到较安全的地方,不得侮辱,准许和家人通信,有辩护和上诉权战时中立的权利与义务:1.容忍义务:一般仅限于针对"战时禁制品";2.不作为义务:一般是不在其管辖范围内应尽的义务;3.防止义务:一般是在其管辖范围内主动地作为;

海牙体系规则1."条约无规定"不解除当事国的义务2."军事必要"不解除当事国义务3.区分对象原则

4.限制作战手段和方法原则

第三篇: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国际公法

国际公法

第一章导论

基本要求:

了解:国际法的特征、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

理解:国际法的各项基本原则。

熟悉: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在我国国内法律制度中的地位。

考试内容:

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和渊源

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特征内容)

第二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概述国际法在中国国内的适用问题

第二章国际法的主体与国际法律责任

基本要求:

了解: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范围,国际组织的性质和一般制度,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和主要形式。

理解:国家的构成要素与类型,关于国家承认与继承的规则,国家的基本权利,联合国体系,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

熟悉:国际法中国家的基本权利,管辖权和主权豁免的规则,国际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和对不法性排除的情况。

考试内容:

第一节国际法主体

国际法主体的范围国家的构成要素与类型(国家的要素现代国家的主要类型)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管辖权)国家的管辖权与国家主权豁免(国家的管辖权管辖权的冲突和解决国家主权豁免)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国际法上的承认国际法上的继承)国际组织(政府间国际组织及其一般制度联合国体系非政府国际组织)

第二节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和形式

国际法律责任的构成(归责原则国家不法行为的要件)排除不法性的情况(同意对抗与自卫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危难或紧急状态)国际责任的形式(终止不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道歉保证不再重犯限制主权)

第三节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

国际刑事责任问题国际赔偿责任问题

第三章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基本要求:

了解:国际法上关于空间划分的基本依据和特点,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理解:各个区域的范围与相互联系,领土的取得方式,边界和边境制度,两极地区的法律地位,国际法环境保护的主要制度。

熟悉:有关领土、海洋、航空和外空等各领域的主要国际法规则和制度。

考试内容:

第一节领土

领土和领土主权(领土的构成领土主权领土主权的限制河流制度)领土的取得方式(传统国际法的方式现代国际实践中的新发展)边界和边境制度(边界边境制度)两极地区的法律地位(南极地区北极地区)

第二节海洋法

内海及有关制度(领海基线内海及港口制度)领海及毗连区(领海及领海制度毗连区及有关制度)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及其法律制度大陆架及其法律制度)公海与国际海底区域(公海制度国际海底区域制度)

第三节国际航空法与外层空间法

领空及其界限问题(领空的水平界限领空的垂直界限)国际航空法体系(国际航空的基本制度国际民航的损害赔偿责任国际民航安全制度)外层空间法律体系(外空活动的主要原则外空活动的主要法律制度)

第四节国际环境保护法

国际环境法的原则国际环境保护的主要制度(大气环境保护海洋环境保护自然生态和资源保护控制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

第四章国际法上的个人

基本要求:

了解:国籍的概念、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国际人权法的体系和机制。

理解:外国人待遇的主要模式、出入境和居留的主要规则。

熟悉:国籍变更的主要方式、外交保护的主要规则,引渡及庇护制度。

考试内容:

第一节国籍

国籍的概念国籍的取得与丧失(国籍的取得国籍的丧失)国籍的冲突和解决

第二节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外国人及其法律地位的概念入境、居留和出境外国人的待遇外交保护(外交保护的性质外交保护的条件和范围)

第三节引渡和庇护

引渡庇护

第四节国际人权法

概述国际人权条约体系国际保护人权机制

第五章外交关系法与领事关系法

基本要求:

了解: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的性质,外交代表机关的构成、职务和法律地位。

理解:外交特权豁免的依据,外交特权豁免与领事特权豁免的区别和联系。

熟悉:外交特权豁免和领事特权豁免的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外交关系法

外交机关(国家中央外交机关外交代表机关)外交特权与豁免(使馆的特权与豁免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使馆及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的义务)

第三节领事关系法

领事机构的建立及其职务(领事馆组成及人员派遣领事职务)领事特权与豁免(领馆的特权与豁免领事官员的特权与豁免)

第六章条约法

基本要求:

了解:条约的特征、条约缔结的一般程序、条约修订的一般规则。

理解: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条约的保留,中国缔结条约的国内法程序。

熟悉:条约的效力、条约的解释,条约的终止和暂停施行。

考试内容:

第一节概述

条约的定义和特征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缔约能力和缔约权自由同意符合强行法规则)

第二节条约的缔结

条约的缔结程序和方式(约文的议定约文的认证同意接受条约拘束的表示)条约的保留(保留的概念与范围保留的接受保留的法律效果)

第三节条约的效力

条约的生效条约的适用(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条约适用范围条约的冲突)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第四节条约的解释和修订

条约的解释(条约解释的一般规则条约解释的辅助规则)条约的修订条约的终止和暂停施行(条约终止和暂停施行的原因条约终止和暂停施行的程序及后果)

第七章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

基本要求:

了解:解决国际争端的传统方式。

理解:国际法中和平解决争端各项方法的性质和特点。

熟悉:国际法院的管辖权的特点和规则、司法程序,以及仲裁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特点和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国际争端与解决方法

国际争端的特点和类型国际争端的传统解决方式(强制方法非强制方法)政治方法和国际组织方式

第二节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

仲裁(仲裁的一般规则国际常设仲裁法院)法院方式(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

第八章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基本要求:

了解:战争与武装冲突法体系;战争法律状态的开始、结束与后果。

理解:国际人道法的基本原则;对战争犯罪惩处的国际实践的发展。

熟悉:国际法对作战手段的限制规则,对战时平民及受难者保护的有关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概述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战争的概念战争法体系)战争状态与战时中立(战争的开始战争的结束战时中立)

第二节对作战手段的限制和对战时平民及战争受难者的保护

对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对战时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的保护

第三节战争犯罪

战争犯罪的概念惩罚战争犯罪的主要国际司法实践

附录:法律法规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90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1992年2月2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l992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6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l980年9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85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85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公布自1986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2014年l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4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l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国际公法 重点

国际公法 重点

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确立国家间权力和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特征: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关系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以协议的方式制定的;国际法的效力及于整个国际社会;国际法采取不同于国内法的特殊的强制实施方式。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区别:主体不同,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国内法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国家机关;制定方式不同,国际法以国家间协议的方式制定,国内法是由一国的立法机关依一定程序制定的;效力范围不同,国际法的效力及于整个国际社会,国内法的效力一般只及于本国;国际法采取不同于国内法的特殊的强制实施方式,国内法主要依靠有组织的国家强制机关。联系:国际法的一些原则和规则来自国内法,国内法的一些原则和规则来自国际法;国际法作出原则规定,国内法为了实施国际法需要作出具体规定;国际法不能干预国家按照主权原则对属于国内管辖事项所制定的国内法,国家也不能用国内法的规定来改变国际法的现行原则、规则和制度。 我国国际法的主要内容:采用混合主义原则,不承认双重国籍,消除无国籍状态,依据居民与国家的联系决定出籍与入籍。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侵害任何国家原则,国际合作原则,各民族平等和民族自决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国家的基本权利:基本权利是国家所固有的权利,包括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管辖权。 国家承认:是指对新国家的承认,即确认新国家已具备国家的条件而具有国际发主体的资格,并表示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关系。 政府承认:是指对新政府的承认,即承认新政府为国家的正式代表,并表明愿意同它发生或继续保持正常关系。

政府承认与国家承认的联系与区别:当新生国家产生时,总是同时建立新政府,因此承认了新国家也就同时承认了新政府,反之,承认了新国家的政府当然也就承认了它所代表的新国家。但政府不同于国家,在既存国家仅仅发生政府更迭的情况下,则只发生对新政府的承认,而不发生对国家的承认。 法律承认与事实承认的关系:1法律上的承认指承认国给与新政府或国家以一种完全的、永久的正式承认,它是永久的、不可撤销的。其效果有①国际关系正常化,双方可以建立正式外交关系②双方可以缔结政治、文化、经济等各方面的条约③承认被承认国的法律、法令的效力和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辖权④承认被承认国本身及国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⑤被承认国或政府有权要求和接收坐落在承认国管辖范围内前政府消灭前原属前政府的财产。2事实上的承认是非正式承认,它不同于法律承认:一事实承认是可撤销的、具有临时的、不稳定的性质;二事实上的承认表明承认国与被承认国之间只发生业务关系,而不建立全面的正式关系。其效果有承认被承认国的国内立法,司法权利和行政权力;被承认国的国家在承认国法院享有司法豁免权;双方可以建立经济,贸易关系,缔结通商协定或其他非政治协定,接受被承认国的领事、商务代表等。法律承认的效果高于事实承认。 国际不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观要件,立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不法行为;客观要件,是指国家的行为违背了国际法义务并造成损害后果,包括行为的实施、行为的后果、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国际不法行为责任的形式:限制主权,恢复原状,赔偿,道歉,停止不法行为,补偿和保证不重犯。 国际不法行为与国际损害行为的区别:国际不法行为的国际责任是由于违反有效国际义务引起的,是过错责任。国际损害责任则是由于从事国际法不加禁止的活动中,造成损失引起的,是损害责任。

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国际法主体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特征:①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一般与国际法主体相同 ②国际法律责任的根据是国际不法行为或损害行为 ③国际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

国际法律责任的发展:国际法律责任的主体发生了变化;范围和内容发生了变化;责任的根据扩大;追究国际法律责任的形式扩大了。

边境制度:边界标志的维护,界水的利用和保护,边境地区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边境居民相互往来,边境事件的处理。

外空活动的法律原则:共同利益原则,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则,不得据为己有原则,为和平目的原则,援救宇航员原则,国家责任和赔偿责任原则,对空间物体的管辖权和所有权原则,空间物体的登记原则,保护空间环境原则,国际合作原则。 外空活动的制度:射入外空的物体的登记制度,发射到外空空间的物体必须在一个发射国登记;营救制度,各国对营救宇航员和归还空间物体的三项义务,通知、营救和归还;责任制度,国家对其在外层空间从事的活动,无论是否政府从事,都要承担国际责任。 外层空间责任制度:责任主体:在外层空间法中,国家对其在外层空间从事的活动,无论是政府从事的还是非政府从事的,都承担国际责任。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者都是发射国。共同发射国负连带责。赔偿范围:发射国对空间物体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外层空间法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则:绝对责任原则,不论发射国是否有过失,只要对他国造成了损失,发射国就要承担责任、对他国造成的损失包括:地球表面、空间(飞机)、空气。免责:受害方故意,或重大失误;过失责任原则,空间物体造成的损害是因为发射国的过失或其负责人的过失而造成的。如果只有造成损害的客观事实,而无行为者的主管过失,则不负赔偿责任。地球表面以外空间物体之间的碰撞谁有过失谁赔偿。 外交保护:是指国家对于本国国民在外国的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的违反国际法的侵害时通过外交途径所采取的保护措施。 引渡:是指一国家应外国的请求,把正处在自己领土之内而受到该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移交给该外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 庇护:是指国家对受到其本国的通缉或追诉,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允许其入境、居留并予以保护,并拒绝其本国政府引渡要求的行为。 国际人权宪章的组成部分:《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

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的联系与区别:联系:建立外交关系意味着建立领事关系,尚未建立外交关系,领事关系是其初步,断绝外交关系,并不当然断绝领事关系,领事官与外交官同属外交人员组织系统,由外交部领导,外交使节可以同时执行领事职务,有些场合,领事可兼办外交事务。区别:职务范围不同,使馆全面代表派遣国,而领馆只就某些方面与当局交涉;保护利益不同,使馆全面保护派遣国的利益,领馆是地方性的;活动范围不同,使馆可以在接受国全境范围活动,领事则在领事区域内;领事特权与豁免权略低于外交特权与豁免权。 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1外交代表人身和财产不受侵犯2外交代表的司法行政豁免权(①行政管辖的豁免,这是外交代表人身不可侵犯的后果②这是民事管辖的豁免,外交代表不受他人的民事诉讼,只受外交代表主动提起诉讼,就不得对与主诉直接有关的反诉主张民事管辖的豁免③行政管辖的豁免,依各国的实践外交代表免受接受国的行政管辖④做证义务的豁免)3行动及通信的自由4捐税关税及查验的豁免5其它特权与豁免权。

领事特权与豁免:1领馆的的特权与豁免;a领馆馆舍在一定限度内不可侵犯。b领馆的档案及文件不论何时,不论何处都不得侵犯。c行动及通讯自由。d领馆馆舍免除一切国家和地方性捐税。e可派遣国国民通讯联络的权利。f其它特权与豁免。2、领馆人员的特权与豁免。a人身自由受一定限度的保护。b管辖及做证义务的豁免。c捐税关税及查验的豁免。d其它特权与豁免。 使馆的职务:①在接受国代表派遣国②在国际许可的限度内,在接受国保护派遣国及国民的利益③与接受国政府办理交涉④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的状况和发展情形,向派遣国政府汇报⑤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间的友好关系,及发展两国间的经济,文化及科学关系。 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依国际法所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条约冲突的解决:遇条约中明文规定须不违反先订或后订条约,或不得视为与先订或后订条约不合时,该先订或后订条约之规定应居优先;遇先订条约的全体当事国同时也为后订条约当事国但不终止或停止施行先订条约时,先订条约仅于其规定与后订条约规定相合的范围内适用;遇后订条约的当事国不包括先订条约的全体当事国时,在同为先后两个条约的当事国之间,先订条约也仅在其规定与后订条约相符的范围内才适用。 条约的无效:是指缔结条约时由于没有满足国际法规定的必要条件,是条约不能有效的成立。无效情形包括,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结权限的规定,关于表示一国同意权力的特定限制,错误,诈欺,贿赂,强迫,威胁或使用武力,违反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 条约失效与无效的区别:1失效是由于条约期满或其它原因在法律上不再存在,终止其法律约束力;无效指违反国际法原则,未满足规定的必要条件,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2失效指原有效的条约失效,无效指条约自始无效。3后果不同。条约无效由责任方承担责任,条约失效不需承担责任。

国际组织:是指在当代国际社会中,一些国家、地区或民间团体出于各种特定目的,通过签订条约或协议的方式建立的有一定规章制度的团体。

联合国的主要机构:联合国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和秘书处。 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外交方法有,谈判与协商,斡旋与调停,国际调查与和解;法律方法有,仲裁和司法解决;通过国际组织解决,联合国大会,安理会和区域机关。

陆战原则:限制原则,比例原则,区分原则,中立原则,军事必要不能解除交战国义务的原则,武装各方仍有尊重国际法义务的原则。

领土先占与时效的区别:时效是非法占有他国的领土,而先占是对无主土地的占领。由于时效是非法占有原属于别国的领土,也没有一定的期限,以致时效在国际法上没有成为以致公认的制度,也没有一个判例是适用时效原则做出裁决的。先占取得领土必须具备两个条件,首先占领的客体是无主土地,即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其次占领必须是真正的占领,即有效的占领。

海洋法划分几个海域:内水、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公害、国际海底区域、用于国际航海的海峡。1毗连区是领海之外邻接领海的一片海域,宽度一般为12海里。国家对毗连区不拥有全面的主权,而主要是对在其领土、领海范围内违犯特定法令的行为行使管制权。该区域类似于领海之外的一个"缓冲区",其目的主要是防止利用领海的边缘进行走私、偷渡或敌对宣传之类的违法行为。2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国家对海洋的经济权利。其中专属经济区主要是针对国家对海洋底土及以上水体中的自然资源的专属经济权利,而大陆架则针对国家对海底大陆架及以下的自然资源的专属经济权利,所以,一国大陆架宽度的确定很大程度上决定于一国大陆架的实际地理分布,而不象专属经济区规定了固定的宽度。3大陆架是指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领海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线的距离不足200海里,则扩展至200海里;如果超过200海里,则不得超出从领海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超出2500米等深线100海里。 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的区别:1海域范围不同。大陆架: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专属经济区是200海里。2法律地位和资源享有不同。大陆架:陆地的自然不需要宣告,资源属沿海国海床、土地、非金属资源。专属经济区:需宣告资源为小域中生物资源。

航空器挟持:凡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任何人用暴力或用暴力威胁,或用任何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航空器,或这类行为的任何未遂行为,或是从事这类行为或者任何未遂行为的共犯即是犯有罪行。 飞机劫持概念三个公约中不同:《东京条约》1.违犯刑法的犯罪;2.不论是否犯罪,可能或却已危及航空器及所载人或财产,或者危及航空器上良好秩序和纪律的行为。《海牙公约》凡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任何人用暴力或用暴力威胁、或用任何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航空器,或这类行为的任何未遂行为,或是从事这类行为或者任何未遂行为的共犯。《蒙特利尔公约》1.对航空器内人采取暴力而危害该航空器安全;2.破坏使用中航空器或使其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足以危害飞行;3.用任何方法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指使别人放置、装置物质;4.破坏或损坏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足以危及飞行安全;5.传送虚假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航空器的安全。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国际资源开发主权权利和不损害国外环境责任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损害预防原则,风险预防原则,国际合作原则。

海洋法的紧追权: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国船舶进行紧追。此项追逐须在外国船舶或其小艇之一在追逐国的内水、群岛水域、领海或毗连区内时开始,而且只有追逐未曾中断,才可在领海或毗连区外继续进行。如果外国船舶在毗连区内,追逐只有在设立该区所保护的权利遭受侵犯的情形下才可进行。如果外国船舶的行为违反沿海关于大陆架或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和规章时,紧追也可以从大陆架或专属经济区开始。追逐只有在外国船舶视听听及的距离内发出视觉或听觉的禁驰信号后,才可开始。紧追权在被追逐的船舶进入本国领域或第三国领海时立即终止。紧追只可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有清楚标志可以识别为政府服务并经授权紧追的船舶或飞机行使。

为什么说国家是国际法的基础主体: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处于一种主要的、基本的地位。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的这种地位,是由国家的特性、它在国家法律

关系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国际法的特点决定的:国家是构成现代国际关系的基本要素,国家具有完全的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国家。

国际法上的继承与国内法继承的区别:1.参与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继承者和被继承者,可以是国家或政府,还可以是国际组织,但不是人;2.继承的对象,是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而不是个人的权利和义务3.发生继承的原因,是由于国家领土变更,不是自然人的死亡。条约必守条件与限制:1.缔约国是自愿的2.该条约不违反国际法。1.该条约无效2.情势变迁。 管辖:领域管辖:一国的领陆、领海及领空和底土。他们权利的行使受国际法的限制:1.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2.外国国家行使3.国家财产,不能强制执行,不能根据领域管辖行使司法管辖。不得利用其领土对他国进行威胁或侵犯;不应干预无害通过领海的外国商船,尊重外国人国籍的属人管辖。国籍管辖:我国刑法规定我国公民在领域外犯罪用本法,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追究。国家工作人员、军人适用本法。保护性管辖:1.外国人的犯罪侵害了该国的国家、公民重大利益2.依该国法律应是处以一定刑期以上的犯罪行为3.根据犯罪地的法律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1一国法院不得受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以外国财产为标的的诉讼。2国家可以做被告,在一国国家起诉,该法院可以受理被告的反诉3国家在外国法院败诉也不受强制执行。

案例一:1979年末,伊朗学生侵入美国大使馆,并将使馆人员扣作人质。国际法院因伊朗政府在使馆受侵犯时未采取任何适当措施,以保护使馆的安全,而判定伊朗政府违反外交关系法。 1根据本判决所指出的事实,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在许多方面业已违反,并正在违反它根据国际条约和长期确立的国际法规则所承担的义务。2伊朗违反对美国所承担的义务,根据国际法应负国际责任。3伊朗政府必须立即采取一切行动缓和由于1979年11月4日及其后发生的事情所引起的局势,为此目的,双方应达成协议。 2原因:伊朗政府在使馆未受侵害时未采取任何适当措施,以保护使馆的安全,判定伊朗政府违反了外交关系法.伊朗政府虽无法完全禁止民众在使馆附近游行示威,但应将示威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并阻止示威者进入使馆或造成使馆的任何损害。

案例二:二战后接受侵华财产后就地买房,1969年台湾驻日代表向京都法院起诉要求留学生搬离。 1 台湾能否以中华民国的名义提起上诉? 一审原告是陈,而非台湾当局;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不具有独立国际人格,因而不能作为诉讼主体。 2 光华寮日本违反了那些国际原则? 违反了不干涉中国内政的原则,国家主权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案例三:海列·塞拉西案(1938年)。阿比西尼亚国王海列·塞拉西于1938年向英国高等法院起诉,要求英国电缆和无线电公司依据合同偿还阿比西尼亚一笔款项。当时阿比西尼亚部分地区已为意大利兼并,英国已对此事实给予事实承认,但当时英国仍承认阿比西尼亚是法律上的主权国家。高等法院认为此案涉及阿比西尼亚在国外的一笔国家财产,主权者有权索还其债权,判原告胜诉。当被告上诉到上诉法院时,英国已给予意大利组织的临时政府以法律承认,上诉法院认为海列·塞拉西已无主张其国外财产的权利了,因此判被告胜诉。 说明:1 国家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与诉讼。2 主权国家有权索还其债权。3 法律承认高于事实承认。

中国引渡机关及职责:加强惩罚犯罪方面的国际合作,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1外交部负责接收外国的引渡请求和程序上审查引渡请求,并代表我国向外国提出引渡请求。2最高人民法院对引渡请求的实质性条件进行审查,并对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裁定进行复核,以及在被请求引渡人不服,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其意见。3高级人民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定,对引渡请求是否复核引渡法和引渡条约关于引渡条件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定。4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对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或被请求引渡人的其他犯罪是否应由我国追诉进行审查,如果应由我国追诉,则将其意见分别告知外交部和最高院。5公安机关负责为引渡而采取强制措施,包括拘留、逮捕或监视居住,并负责引渡的执行。在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符合引渡条件的裁定后,决定是否引渡的权力由国务院。

如何理解人权国际保护与不干涉内政的关系:1人权属国办法管辖事项。“人权无国界与不干涉原则不适用人权问题”这个认识是错误的。2国际人权法调整

的范围:一个国家国内法违背了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一个国家侵权行为超出一国范围;直接影响国际自由和安全,违背了自己承担义务;构成了对人权的侵犯,违反国际法,遭到人们谴责和法律制裁。这不属于干涉内政。3对于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进行谴责和制裁,不属于干涉别国内政,而是对国际人权的保护外加:任何一个国家都有自决的权利,并据此独立地确定自己国家的各项制度和选择自己国家的发展道路,别国无权干涉。

论人权与国家主权的关系:西方国家宣扬“人权高于主权”“不干涉内政原则,不适用与人权问题”。发展中国家一贯认为,国家主权原则是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它使用与国际关系的一切领域,当然也适用于人权问题。因此,1.国家主权和人权不是对立的,而是紧密结合的。人权只能从属于国家主权,也只有在国家主权原则的基础上,人权问题才能获得解决,人权的实施才会得到切实的保障。显而易见,国家主权是享有人权的基本条件,一个国家如果丧失了主权,无论是个人的基本人权还是机体的人权统统都会失去。如果一个国家遭受外来侵略的时候丧失了主权,人民逃离家园,他们的人权何以实现?西方国家宣扬“人权高于主权”“不干涉内政原则不使用人权问题”其实质是否定国家主权。众所周知,国际上的任何一项文件的制定都是在国家之间进行的,而不能违背国家主权。对于所有国际人权问题的文件都是在承认国家主权的基础上制定的,所确定的内容不能同国家主权原则向地处,否则会毫无意义。国家享有主权,基础上人权问题才能得到解决。人权的实施才会得到切实的保障。国家主权是享有人权的基础和条件,一个国家如果丧失了主权,无论是个人人权还是集体人权都会统统失去。没有国家主权就谈不上人权,无论是个人人权还是集体人权,是政治公民权利还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也都失去了基本保障。

我国在人权问题上的立场:①尊重基本人权,反对一切践踏民族自决和实行种族歧视的政策;②反对任何国家利用人权问题推行自己的价值观念、意识形态、政治标准和发展模式,借用人权问题干涉别国内政;③积极参与国际人权活动,加强人权领域内的国际合作。

缔约能力如何体现国家主权:缔约能力,及缔约权,它是国家主权的表现,一个国家有主权,才有完全的缔约能力。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根据国家主权原则,有权在不违反公认的国际法原则下,同其他国家缔结条约。1国家通过国内立法规定条约缔结的有关问题,规定缔约权的行使;2国家是条约的主体,享有对外独立权,国内行政单位,地方政府无权代表国家对外缔结条约;3国家授权的地方行政单位,地方政府缔结条约不能超越其授予的权力,不能与国家缔结的条约范围相抵触。

个人国际法的主体地位:个人是主体:1国家的行为总是通过个人的行为表现出来的。故国际法调整的国家行为,实际上是以国家机关的代表身份活动的个人行为;2国家的权利义务总是个人来承受的;3外交代表享有外交豁免权;4国际法有关基本人权的规定;5国际法关于惩罚个人国际犯罪行为;6个人在国际法庭上由诉讼权。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1个人行为代表国家;2国际法关于人权规定意识着缔约国之间的权利和义务;3国际法庭排除个人的诉讼权。 为什么要追究战争责任:违反和平罪、战争罪、违反人道罪按照现代国际法,不但侵略国家要承担国际责任,而且发动侵略战和实施战争的主要责任者也必须承担国际责任而受惩罚。战争罪犯是指侵略国家及组织侵略战争的国家领导人违反公认的战争法规和惯例的严重国际犯罪行为。《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新中国的政府继承:1关于条约的继承,既不承认一切旧条约继续有效,也不认为一切旧条约当然失效,而是经审查,根据条约的内容和性质分别对待;2关于财产的继承:对于解放前中国在外国的财产享有合法继承权,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日起对当时属于中国的财产,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无论在何处,也无论财产所在的国家是否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一律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

我国的领海制度: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为邻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领土和内水的一带海域。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的水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为十二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由各相邻基点之间的直线连线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外部界限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十二海里的线。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为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带海域。毗连区的宽度为十二海里。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的外部界线为一条其每一点与领海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等于二十四海里的线。第六条 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依法无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权利。

外国军用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第七条 外国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必须在海面航行,并展示其旗帜。

公海的法律制度:1航行制度。2飞越自由。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制度。4捕鱼制度。5建造人工岛屿与其它设施的自由。6海洋科学研究自由。 为什么要追究战犯的个人责任:1任何人凡是从事构成国际法上的犯罪行为者,应对此行为负责并受到处罚;2国内法对构成国际法上的犯罪行为不处以刑罚的事实,不能免除从事该行为人在国际法上的责任;3从事构成国际法上犯罪行为的人是作为国家元首或政府负责官员而采取行动的事实,不能免除其在国际法上的责任;4根据政府或者上级的命令采取行动的事实,如属此人实际上可能进行道义上的选择者,不能免除国际法上的责任;5任何人由于犯了国际法的罪行而被追究责任时,有权受到依据事实和法律的公正审判;6以下规定的罪行,应作为国际法上的罪行受到处罚:甲破坏和平罪 乙 战争罪 丙 违反人道罪7犯有破坏和平罪,战争罪或者违反人道罪的共犯,是国际上的犯罪。

第五篇: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国际公法》背诵笔记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国际公法》背诵笔记

国际法主体:国家、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争取独立解放的民族独立组织

国际法的渊源:有且只有3项:1.条约(只能约束缔约国);2.习惯(约束所有国);3.一般法律原则。条约不要求书面。只能在国际法主体间缔结。条约成立的3要件:1.国际法主体(大于国家);2.自由同意;3.无违反国际强行法(即,国际法基本原则)。(非一定要式)*缔约权产生于国内法,需要缔约代表出示全权证书证明自己的缔约权。(特例:默认有缔约权的无需出示全权证书的,仅包括正职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和派驻国际组织的代表)

【没考过,重点】条约的保留1.仅针对多边公约2.加入条约时,只能在条约未对保留国生效时做出,但条约可能已经对其他国生效,即,条约已经生效。(可对已生效条约保留,只能在条约未对保留国生效时保留)

【可考】条约解释1."一般规则"要求"善意解释"(1.保持条约有效性;2.若第三方解释的要中立;3.若自己解释,要吃亏地解释)2.条约要定义"作准文本",有分歧时按"作准文本"适用"一般规则"解释。

条约在中国适用约束政府行为,要国内立法适用。2.民商事直接适用国外法。条约其他的用合同法知识条约重大违约可以终止,一般违约不得终止。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两个重要原则是:1国内立法不能改变国际法的原则、规则;2国家不得以国内立法对抗国际义务;不得以国内法规定为理由逃避国际责任。3国际法不得干预国内立法制订,(除非该国承担了相关的特殊义务)

国际法在我国的适用问题1宪法虽然有原则的立场,但没有统一的规定。2民商范围内,我国缔结的条约和国内法不同部分,可以在国内直接适用。(但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3其他范围:宪法、基本法规定不明确,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国际法基本原则(强行法性质)六项原则:1.国家主权平等;2.不干涉内政;3.不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4.和平解决争端;5.民族自决;6.善意履行国际义务。*2.国家内乱,国家可以使用武力维护统一。3.国家的构成要素:定居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和主权。被承认和国家成立本身无关。

国家继承1.条约的继承:政治性的条约不予继承,经济性的条约酌情继承,与领土、资源相关的条约予以继承。2.国际财产的继承:被转属的国家财产与领土之间有关联;随领土转移原则;国家财产的转移应考虑到该领土居民的实际情况。3.国家债务的继承:恶债不予继承4.国家档案的继承:协议解决,如无协议,则按照领土相关联原则继承。

国际组织1.国际组织的成员分为正式成员和非正式成员两种。非正式成员包括准成员和观察员。2.国际组织的表决制度分为全体一致同意、多数同意制、加权表决制、和协商一致通过四种。3.联合国下设安理会、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等机构。其中安理会是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构。安理会表决非程序事项时,五个常任理事国均享有否决权。弃权和缺席不视为否决。

【可考】民族自决原则1.民族自决原则适用所有民族,但通常力低于国家主权原则。特例:在殖民统治下的民族,民族自决原则高于国家主权原则。2.民族自决原则的独立权,只适用在殖民统治下的民族。

国际法律责任国家主权豁免【刚考过,不太会再考】1.不包括国有企业。2.2014年公约,国家商业行为不豁免,执行绝对豁免。3.可以"自愿、特定(只针对某案件)、明确(可明示,可默示如介入诉讼应诉)"放弃主权豁免。4.如果一国优先适用和国际法违背的国内法,则要承担国家责任。

国际法律责任的免除1.同意:受害国事先以有效形式同意加害方的行为2.对抗与自卫:对抗措施和自卫应具有针对性、合法性和适度性。3.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4.危难或紧急状态

领土1.领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土。领土主权及于领土的全部范围。2.对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共管、租借、势力范围、国际地役。3.领土的取得方式:传统方式包括先占、时效、添附、割让、征服。现代方式包括民族自决、公民投票、恢复权利和收复失地。

【热点可考】国家的承认(1)承认对象:新国家、新政府和其他事态(2)承认方式:明示、默示(建立外交关系、建立领事关系、缔结政治性条约、投票支持加入仅对国家开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3)承认的性质:单方行为(4)承认的后果:对国家的承认原则上不能逆转;但对新政府的承认则意味着对旧政府承认的撤销。

联合国1.对内部事务的决议有约束力。2.对外部事物只有建议作用。3.只有安理会有执行庭。4.【可考】安理会(安理会由5个常任理事国和10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表决:(1)程序性事项:9个同意票即可通过;(2)实质性事项(新秘书长、会员变更、决定行动):9个同意票+"大国一致原则"

【可考】国家责任1.核污染,严格责任,国家承担营运人以外的补充责任。2.油污,只由营运人承担责任。3.其他必须要国家行为才构成国家责任(过错责任)。4.对抗、自卫程度相当免责。

国际法上的空间1.【没考过,重点】河流界河:以主航道或河道中心线为界分属沿岸国(可以在对方航道航行,不能靠岸;界河上修任何设施要对方许可)2.多国河流(湄公河):仅对沿岸国船舶开放,主权归属流经国,但不得改道或堵塞河流3.国际河流(国际运河):依条约对所有国家开放,非军用船舶有无害通过权,主权归属流经国,条约约定管理等事项4.一方只能在界水一侧捕鱼。5.领土取得的方式,公开、不受干扰未遭反对、长期。6.南极条约不构成对任何现有对南极领土主张的支持或否定。

【热点可考】海洋1.内海:(1)完全主权;(2)外国船舶非经许可不得进入;(3)我国渤海和琼州海峡属于内海;(4)港口刑事管辖(一般不管):通常只有对扰乱港口安宁、受害者为沿岸国或其国民、案情重大或船旗国领事或船长提出请求时沿岸国才予以管辖。(只有内海上空才是领空)2.领海:(1)完全主权;(2)外国船舶有无害通过权(a、我国不适用于军舰(国际海洋法里没有这限制);b、连续不停迅速通过;c、潜艇须浮面并展示国旗;d、通过无害)3.专属经济区:自然资源的勘探开发和管辖权(a、有权拘捕;b、通知;c、有担保立即释放;d、原则上不得对船员进行监禁或体罚)4.公海:(1)管辖权:a、船旗国管辖权:一船一旗(不可一船多旗),否则视为无国籍船和登临对象;b、普遍管辖权:海盗、非法广播、贩卖奴隶和贩卖毒品(2)临检权和紧追权:a、主体:军舰、军用飞机、经授权且标志清楚的政府公务船舶飞机;b、主体不能是对象(即,军舰不能在公海被追);c、紧追权的限制:不能从公海开始、发出停止信号、不能中断、当被追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终止;不得使用武力。【热点可考】海洋底土的划分及沿海国的权力1.大陆架:a、界限(多数情况下和专属经济区重叠,但可以宽于专属经济区)b、权力和专属经济区类似(底土自然资源);c、沿海国的专属权力,无须声明即享有2.平行开发制:勘探者只能开发一半。注意:专属经济区针对水域和底土,大陆架只针对底土。1.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2.任何国家可以在其他国家的专属经济区无害通过、飞过(有国家对军舰保留),铺设电缆。3.船只和船员交保后应当释放。4.开发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非生物资源,需要向国际海洋管理局交纳一定比例费用或实物5.方便旗船(非无国籍船),指悬挂特定国家国旗的船。(巴拿马、洪都拉斯、马绍尔群岛等)。

无害通过制度:无害通过是指在不损害沿岸国和平、安全与良好秩序的情况下,无需事先通知或征得许可而连续不停的迅速的通过领海或为驶入内水或自内水驶往公海而通过领海的航行。沿海国为了本国的安全,可以暂时停止外国船舶的通过。

登临权1.被登临的船舶不能是军舰或者专用于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船舶。2.登临检查要有正当理由。3.登临权应由各国军舰、军用飞机或者经正式授权的为政府服务的船舶或飞机行使。4.登临应当审慎。

紧追权1.紧追必须从国家管辖范围内的水域开始2.紧追必须连续不停的进行,不得中断。3.紧追在将被追逐船舶逮捕或者被追逐船舶进入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终止。4.紧追只可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由明显标志的经授权的为政府服务的船舶或飞机进行。5.紧追应当审慎

国际航空法1.目前对于发生国际民航损害的责任采取过失推定原则。有管辖权的法院为:承运人住所地法院、承运人主营业地法院、签订合同的承运人营业机构设立地法院、航程目的地法院。2.空中劫持(1)公约: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2)管辖国家:与该罪行有关的国家或者本国法规定可以行使管辖权的国家(3)管辖原则:或引渡或起诉。外层空间法律制度(1)应登记制度(不登记的全人类共有):联合国秘书长;登记国对空间物体享有所有权与管辖权;(2)营救制度:援助、通知、送回;(3)责任制度:发射国(可能有多个发射国:实际完成发射行为的国家;促使发射行为的国家;从其领土或装置完成发射行为的国家)对地(地面+飞机)承担绝对责任,对外空物体过错责任。外层空间法的一项基本国际习惯规则是不得据为己有原则。

环保1.防止气候变化:(1)有效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2)基本原则: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具体减排目标只针对发达国家);(3)【可考】四种减排折算方式:①"净排放量计算方式":即可以从本国实际排放量中扣除森林所吸收的二氧化碳数量;②"集团方式":及欧盟国家视为一个整体,可以采取内部平衡抵消,但在总体上完成减排量的方式;③"排放权交易方式":即两个发达国家之间可通过排放额度的买卖来折抵排量;④"绿色交易方式":即发达国家可以通过向发展中国家输出绿色技术折抵排量。

国际海底区域的平行开发制度:在某一区域勘探后,开发申请者要向国际海底管理局提供两块具有相等价值的矿质,管理局选择其中一块作为保留区,留给管理局通过企业或者以发展中国家协作的方式进行活动,另一块是合同区,可以由缔约国或其企业通过与管理局签订合同进行开发。

国际法上的人【可考】国籍取得和丧失(取得、丧失年年轮流考)1.取得:《国籍法》第4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第6条规定:"1.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2.定居在中国,3.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2.丧失:《国籍法》第9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第11条规定:"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第1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3.国籍积极冲突:1.对中国人:不承认其双重国籍;对外国人:经常居住地>最密切联系地4.自动退出中国国籍的条件:1.定居国外;2.自愿加入获取的外国国籍;3非在职公务员、军人。5.外交保护,保护本国人(a、一国国民

权利因所在国国家不当行为受到侵害;b、国籍继续原则;c、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注意:不需要申请);庇护,保护他国人6.【热点可考】引渡:a、根据国际法,国家没有一般的引渡义务;b、国家可以拒绝引渡本国国民;c、可引渡罪行:双重犯罪原则(都1年以上徒刑,或未服完6月以上刑罚)和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注意:犯有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劫机罪和侵害外交代表罪的绝对不能视为政治犯;d、引渡效果:罪名特定原则。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使馆庇护,即"域外庇护"不符合国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①外交部是有关引渡的联系机构;②引出:外交部审查形式要件,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实质要件③引入:(高法量刑承诺,高检追诉承诺,外交部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决定在请求引渡时是否作出量刑的承诺,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决定在请求引渡时是否作出限制追诉的承诺7.庇护(保护境内的外国人):a、构成要件:(a)允许受迫害外国人入境并居留;(b)拒绝将其引渡;b、不得进行庇护的罪行(犯有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劫机罪和侵害外交代表罪的绝对不能视为政治犯):前述不视为政治犯的;c、外交庇护(在域外使领馆内庇护外国人):没有国际法依据。国际航班转机过境中国24小时不出机场不用签证。

外交1.【热点可考】外交人员和领事官员的特权和豁免:(1)外交人员的管辖豁免:a、完全的刑事管辖豁免;b、有例外的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c、完全免除作证义务;d、外交人员管辖的豁免可以由派遣国放弃,而且放弃必须是明示的,外交人员本身没有作出这种放弃的权利。并且对管辖豁免的放弃不得视为对判决执行豁免的默示放弃,后项放弃须由派遣国单独明确作出。2.领事官员的管辖豁免:领事官员执行职务行为,不受接受国的司法和行政管辖,也无相关的作证义务。*访问使团的住处和豁免参照领馆。*领馆经同意或紧急情况可以进入,使馆非大使同意绝对不得进入。*对于接受任命国本国或第三国的外交人员接受国的同意,可以收回。*享有外交豁免权的人仅限于外交人员、共同生活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外交人员不得干涉驻在国内政、介入党派斗争。*

国际争端的特点和类型:1.特点:一、争端的主体是国家,争端涉及的利益或权利往往重大。二、争端往往包括多种因素,情况复杂。国际社会不存在超国家的裁决机构,国家在解决争端中仍起决定作用。三、争端解决受各种政治力量的制约和影响。类型一般为三类:

1.政治性争端,也称为"不可法律裁判"的争端。2.法律性争端,也称为"可法律裁判"的争端。

3.事实性争端,需要是是对事实本身的澄清。

国际争端解决方式*平时封锁只能由安理会决定*斡旋(第三者促使谈判协商)与调停(第三者提出方案并参加谈判或协商)*调查(事实)与和解(事实和结论)与仲裁:国际常设仲裁法院(1900年、海牙)*反报(对抗):针对不违法行为的对等反措施;报复(自卫):针对违法行为的对等反措施

【热点可考】战争法*战争的开始和战争结束:均以是否存在相关意思表示为标志(无宣战不战争,宣而不战是战争)*1、禁止具有过分伤害力和滥杀滥伤作用的武器使用这类武器具体有包括:(1)极度残酷的武器;(2)有毒气、化学和生物武器;(3)核武器:但目前的国际

法还未对核武器的禁止作出全面明确的规定。*2、禁止不分皂白的战争手段和作战方法*3、禁止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4、禁止背信弃义的战争手段和作战方法,但不禁止使用诈术。根据《1977年日内瓦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以下行为构成背信弃义的情况:(1)假装有在休战旗下谈判或投降的意图;(2)假装因伤或因病而无能力;(3)假装具有平民、非战斗员的身份;(4)使用联合国或中立国家或其他非冲突各方的国家的记号、标志或制服而假装享有被保护的地位。(但可以使用交战对方的,属于合法诈术)*保护战时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特殊情况下可以适用于非缔约国;人道主义原则*战争犯罪:惩罚战争犯罪的实践:四个临时刑事法庭(联合国安理会派出机构)和国际刑事法院(常设,管辖《刑事法院规约》生效后灭绝种族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侵略罪等几大类)*战俘应保有被俘虏时的民事权利,应被送到较安全的地方,不得侮辱,准许和家人通信,有辩护和上诉权

战时中立的权利与义务:1.容忍义务:一般仅限于针对"战时禁制品";2.不作为义务:一般是不在其管辖范围内应尽的义务;3.防止义务:一般是在其管辖范围内主动地作为;海牙体系规则1."条约无规定"不解除当事国的义务2."军事必要"不解除当事国义务3.区分对象原则4.限制作战手段和方法原则

最后【重点】

国际公法的重点基本罗列了一下,下面给大家分享个:司考顺利通过的朋友的心路历程(复习备考经验之谈),虽然没有多牛b,我觉得还可以,司考的朋友可以看看,借鉴一哈(我也是苦逼的备考一员……)就不直接打字了,做个链接给大家,按住ctrl键,鼠标点击文字就可以链接看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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