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财政职能确保经费的投入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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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财政职能确保经费的投入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
第一篇:充分发挥财政职能 确保经费的投入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第二篇:充分发挥财政职能 确保经费的投入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第三篇:充分发挥财政职能确保经费的投入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第四篇:充分发挥财政职能 确保经费的投入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第五篇:徐州市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优惠暂行办法更多相关范文

正文

第一篇:充分发挥财政职能 确保经费的投入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

各位领导,同志们:<?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人口问题是我国长期面临的重大问题,也是制约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关键因素。面对日益严峻的人口形势,财政部门如何发挥好自己的职能作用,确保财政资金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支持,与时俱进,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对树立科学的发展观,确保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下面,我就xx州财政局在积极推进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方面所做的一些工作向大会作一个简单的介绍,希望能够达到相互学习,共同交流的目的。

根据省人民政府2014年7月出台的《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暂行规定》,我州xx、xx、xx、xx4县市被列为全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试点县市。xx州人民政府根据全州实际,及时下发了《关于转发云南省农业口独生子女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红政发[2014]52号),决定除认真做好xx、xx、xx、xx4个省级试点县市的工作外,在全州其余9县也全面实施这一奖励政策。xx州财政局作为组织实施农业人口独生子奖励政策的部门之一,充分发挥了财政的职能作用,积极筹措资金,确保了奖励经费和教育“三免费”经费按时足额到位,对奖励经费和教育“三免费”经费的管理使用进行了有效监督,确保了各项奖励经费专款专用,为全州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财政资金保障。

一是从建立公共财政,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实施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的重大意义。我州自20世纪70年代实行计划生育以来,经过全州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努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30多年来累计少出生96万人,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但是,由于xx州是一个人口大州,人口素质不高,人口对经济发展的压力很大,因此,从更大的范围上建立起节制人口增长的政策性机制,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改变人口生态环境,提高人口质量,促进全州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为此,xx州财政部门从讲政治的高度出发,从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必然要求出发,积极筹措资金,支持计划生育工作,加大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重点是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经费的投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从育龄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建立完善利益导向机制,对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实行“奖、优、免、补”的优惠政策,解除他们实行计划生育的后顾之忧,这既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具体做法,又是财政工作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有效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需要。实施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政策,是一项民心工程,是惠民之策,是德政之举,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利益导向,引导广大农户少生、优生,终生只生一个孩子,进一步降低生育水平,减轻人口增长对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财政支出的压力,加快全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今天财政多花点钱,是为了今后财政少花钱。

为此,xx州财政局根据全州实际,经过认真研究,决定把实施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全力配合计生、教育部门做好此项工作,遏制农村人口过快增长,提升全州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二是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确保各项奖励经费及时到位,专款专用。

在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工作中,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首先是切实加强对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在州人民政府xx州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我局成立了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加强了对该项工作的领导,将奖励所涉及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分级承担的奖励经费和教育“三免费”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对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其次是制定资金管理办法,规范资金运行渠道。为保证xx州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工作的顺利实施,加强资金管理,州财政局会同州计生委、州教育局起草了xx州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并积极争取州人民政府的支持,下发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经费的涵盖范围。并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提出合理的资金补助配套比例。在个旧、开远、蒙自、石屏4个省级试点县市中,个旧、开远、蒙自由省级承担50%,州级承担25%,县市承担25%,石屏县省级承担80%,州级承担10%,县级承担10%;其余9个非试点县,泸西、弥勒、建水3县,州级承担75%,县级承担25%,xx、xx、xx、xx、xx、xx州边疆6县,由州级全额承担。州、县各级财政部门,对同级计划生育、教育行政部门上报的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审核后,根据《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暂行规定》,将本级承担的奖励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为强化奖励经费管理,确保经费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各级财政安排的奖励经费由州计划生育委员会设立“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资金”专户,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将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经费兑现执行情况,纳入计划生育、教育政务公开范围,在县、乡、村公示公开,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监督。对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经费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虚报受奖人数、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奖励经费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三是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的资金保障力度。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优、免、补”政策能否落实,奖励政策能否取信于民,关键在于各项奖励经费能否到位。xx州财政局面对州级行政中心迁移等钢性财政支出加大的压力,突出公共财政职能,千方百计筹集资金,确保此项工作的开展。在2014年下半年州级财政预算调整中,一次性就安排了州级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配套经费286.56万元和教育“三免费”配套经费31万元。今年以来,州级财政在财政较为困难的情况下,在保证全州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经费700万元的前提下,又一次性安排了州级配套资金100万元和教育“三免费”配套经费40万元。州委、政府主要领导多次表示,不管州级财政如何困难,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经费要坚决保证。即使州级财政暂时拿不出来,贷款也要保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需要多少经费,州级财政就安排多少。

第四是严格办理资金拨付程序,确保资金专款专用。xx州财政局在资金审批过程中严把政策界限,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各县市配套资金到位后,对奖励对象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兑现到人。州财政局还建立了资金使用的跟踪问效制度,与州计生委一道多次到各县市进行检查,深入农户家中,调查了解资金的落实情况,确保专款专用。

到2014年12月止,全州4个省级试点县市,共办理农业人口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9746人,兑现奖励资金487.3万元;2014年度60周岁以上农业人口独生子女父母生活补助110人,兑现资金5.5万元;2014年~2014学年教育“三免费”小学人数2390人,初中人数558人,兑现教育“三免费”经费50.142万元。个旧市财政局还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将教育“三免费”标准,由省确定的小学阶段每人每学年150元,提高到每人每学年250元,初中阶段由省确定的每人每学年250元,提高到350元,同时决定,对农业人口独生子女高中阶段课本费、杂费、文具费实行三免,标准为每人每学年400元,提高标准部分的经费和高中阶段的“三免费”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

全州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工作,由于州、县财政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取得了显著成绩,仅此一项,2014年全州农村就少出生人口4753人,降低农村人口出生率1个千分点。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工作的有效开展,为进一步优化计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对计划生育等公益性事业的保障程度探索出了一条新路。

各位领导,各位同志,xx州财政部门在实施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政策中结合自身职能做了一些工作,也积累了一点经验。我们认为,要抓好这项工作,一是财政部门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把协调发展作为目标,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工作出发点,认真落实,抓紧抓好;二是财政部门要强化公共财政意识,找准工作切入点,当好政府的参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主动出击,掌握工作主动权,处理好有限的财政资金和发展需要之间的矛盾,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三是要建立财政保障体系长效机制,规范管理,科学运作,确保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四是协调各方,通力合作,演好“角色”,在工作中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工作效率。

各位领导,与其他兄弟地州相比,我们的工作还存在许多不足,许多方法也还在摸索中,有待于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完善和改进,希望通过这次交流,能够学到好的经验和办法,以便进一步促进此项工作的更好开展,不对之处,恳请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第二篇:充分发挥财政职能 确保经费的投入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

各位领导,同志们:

人口问题是我国长期面临的重大问题,也是制约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关键因素。面对日益严峻的人口形势,财政部门如何发挥好自己的职能作用,确保财政资金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支持,与时俱进,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对树立科学的发展观,确保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下面,我就xx州财政局在积极推进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方面所做的一些工作向大会作一个简单的介绍,希望能够达到相互学习,共同交流的目的。

根据省人民政府~年7月出台的《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暂行规定》,我州xx、xx、xx、xx4县市被列为全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试点县市。xx州人民政府根据全州实际,及时下发了《关于转发云南省农业口独生子女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红政发[~]52号),决定除认真做好xx、xx、xx、xx4个省级试点县市的工作外,在全州其余9县也全面实施这一奖励政策。xx州财政局作为组织实施农业人口独生子奖励政策的部门之一,充分发挥了财政的职能作用,积极筹措资金,确保了奖励经费和教育“三免费”经费按时足额到位,对奖励经费和教育“三免费”经费的管理使用进行了有效监督,确保了各项奖励经费专款专用,为全州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财政资金保障。

一是从建立公共财政,实践“xxxx”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实施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的重大意义。我州自20世纪70年代实行计划生育以来,经过全州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努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30多年来累计少出生96万人,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但是,由于xx州是一个人口大州,人口素质不高,人口对经济发展的压力很大,因此,从更大的范围上建立起节制人口增长的政策性机制,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改变人口生态环境,提高人口质量,促进全州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为此,xx州财政部门从讲政治的高度出发,从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必然要求出发,积极筹措资金,支持计划生育工作,加大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重点是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经费的投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从育龄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建立完善利益导向机制,对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实行“奖、优、免、补”的优惠政策,解除他们实行计划生育的后顾之忧,这既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具体做法,又是财政工作实践“xxxx”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有效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需要。实施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政策,是一项民心工程,是惠民之策,是德政之举,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利益导向,引导广大农户少生、优生,终生只生一个孩子,进一步降低生育水平,减轻人口增长对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财政支出的压力,加快全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今天财政多花点钱,是为了今后财政少花钱。

为此,xx州财政局根据全州实际,经过认真研究,决定把实施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全力配合计生、教育部门做好此项工作,遏制农村人口过快增长,提升全州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二是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确保各项奖励经费及时到位,专款专用。

在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工作中,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首先是切实加强对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在州人民政府xx州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我局成立了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加强了对该项工作的领导,将奖励所涉及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分级承担的奖励经费和教育“三免费”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对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其次是制定资金管理办法,规范资金运行渠道。为保证xx州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工作的顺利实施,加强资金管理,州财政局会同州计生委、州教育局起草了xx州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并积极争取州人民政府的支持,下发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经费的涵盖范围。并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提出合理的资金补助配套比例。在个旧、开远、蒙自、石屏4个省级试点县市中,个旧、开远、蒙自由

省级承担50%,州级承担25%,县市承担25%,石屏县省级承担80%,州级承担10%,县级承担10%;其余9个非试点县,泸西、弥勒、建水3县,州级承担75%,县级承担25%,xx、xx、xx、xx、xx、xx州边疆6县,由州级全额承担。州、县各级财政部门,对同级计划生育、教育行政部门上报的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审核后,根据《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暂行规定》,将本级承担的奖励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为强化奖励经费管理,确保经费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各级财政安排的奖励经费由州计划生育委员会设立“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资金”专户,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将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经费兑现执行情况,纳入计划生育、教育政务公开范围,在县、乡、村公示公开,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监督。对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经费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虚报受奖人数、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奖励经费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三是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的资金保障力度。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优、免、补”政策能否落实,奖励政策能否取信于民,关键在于各项奖励经费能否到位。xx州财政局面对州级行政中心迁移等钢性财政支出加大的压力,突出公共财政职能,千方百计筹集资金,确保此项工作的开展。在~年下半年州级财政预算调整中,一次性就安排了州级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配套经费286.56万元和教育“三免费”配套经费31万元。今年以来,州级财政在财政较为困难的情况下,在保证全州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经费700万元的前提下,又一次性安排了州级配套资金100万元和教育“三免费”配套经费40万元。州委、政府主要领导多次表示,不管州级财政如何困难,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经费要坚决保证。即使州级财政暂时拿不出来,贷款也要保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需要多少经费,州级财政就安排多少。

第四是严格办理资金拨付程序,确保资金专款专用。xx州财政局在资金审批过程中严把政策界限,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各县市配套资金到位后,对奖励对象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兑现到人。州财政局还建立了资金使用的跟踪问效制度,与州计生委一道多次到各县市进行检查,深入农户家中,调查了解资金的落实情况,确保专款专用。

第三篇:充分发挥财政职能确保经费的投入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

各位领导,同志们:

人口问题是我国长期面临的重大问题,也是制约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关键因素。面对日益严峻的人口形势,财政部门如何发挥好自己的职能作用,确保财政资金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支持,与时俱进,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对树立科学的发展观,确保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下面,我就xx州财政局在积极推进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方面所做的一些工作向大会作一个简单的介绍,希望能够达到相互学习,共同交流的目的。

根据省人民政府~年7月出台的《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暂行规定》,我州xx、xx、xx、xx4县市被列为全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试点县市。xx州人民政府根据全州实际,及时下发了《关于转发云南省农业口独生子女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红政发[~]52号),决定除认真做好xx、xx、xx、xx4个省级试点县市的工作外,在全州其余9县也全面实施这一奖励政策。xx州财政局作为组织实施农业人口独生子奖励政策的部门之一,充分发挥了财政的职能作用,积极筹措资金,确保了奖励经费和教育“三免费”经费按时足额到位,对奖励经费和教育“三免费”经费的管理使用进行了有效监督,确保了各项奖励经费专款专用,为全州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财政资金保障。

一是从建立公共财政,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实施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的重大意义。我州自20世纪70年代实行计划生育以来,经过全州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努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30多年来累计少出生96万人,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但是,由于xx州是一个人口大州,人口素质不高,人口对经济发展的压力很大,因此,从更大的范围上建立起节制人口增长的政策性机制,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改变人口生态环境,提高人口质量,促进全州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为此,xx州财政部门从讲政治的高度出发,从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必然要求出发,积极筹措资金,支持计划生育工作,加大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重点是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经费的投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从育龄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建立完善利益导向机制,对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实行“奖、优、免、补”的优惠政策,解除他们实行计划生育的后顾之忧,这既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具体做法,又是财政工作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有效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需要。实施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政策,是一项民心工程,是惠民之策,是德政之举,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利益导向,引导广大农户少生、优生,终生只生一个孩子,进一步降低生育水平,减轻人口增长对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财政支出的压力,加快全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今天财政多花点钱,是为了今后财政少花钱。

为此,xx州财政局根据全州实际,经过认真研究,决定把实施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全力配合计生、教育部门做好此项工作,遏制农村人口过快增长,提升全州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二是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确保各项奖励经费及时到位,专款专用。

在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工作中,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首先是切实加强对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在州人民政府xx州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我局成立了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加强了对该项工作的领导,将奖励所涉及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分级承担的奖励经费和教育“三免费”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对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其次是制定资金管理办法,规范资金运行渠道。为保证xx州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工作的顺利实施,加强资金管理,州财政局会同州计生委、州教育局起草了xx州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并积极争取州人民政府的支持,下发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经费的涵盖范围。并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提出合理的资金补助配套比例。在个旧、开远、蒙自、石屏4个省级试点县市中,个旧、开远、蒙自由省级承担50%,州级承担25%,县市承担25%,石屏县省级承担80%,州级承担10%,县级承担10%;其余9个非试点县,泸西、弥勒、建水3县,州级承担75%,县级承担25%,xx、xx、xx、xx、xx、xx州边疆6县,由州级全额承担。州、县各级财政部门,对同级计划生育、教育行政部门上报的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审核后,根据《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暂行规定》,将本级承担的奖励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为强化奖励经费管理,确保经费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各级财政安排的奖励经费由州计划生育委员会设立“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资金”专户,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将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经费兑现执行情况,纳入计划生育、教育政务公开范围,在县、乡、村公示公开,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监督。对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经费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虚报受奖人数、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奖励经费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三是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的资金保障力度。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优、免、补”政策能否落实,奖励政策能否取信于民,关键在于各项奖励经费能否到位。xx州财政局面对州级行政中心迁移等钢性财政支出加大的压力,突出公共财政职能,千方百计筹集资金,确保此项工作的开展。在~年下半年州级财政预算调整中,一次性就安排了州级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配套经费286.56万元和教育“三免费”(更多请搜索:)配套经费31万元。今年以来,州级财政在财政较为困难的情况下,在保证全州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经费700万元的前提下,又一次性安排了州级配套资金100万元和教育“三免费”配套经费40万元。州委、政府主要领导多次表示,不

第四篇:充分发挥财政职能 确保经费的投入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

各位领导,同志们:

人口问题是我国长期面临的重大问题,也是制约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关键因素。面对日益严峻的人口形势,财政部门如何发挥好自己的职能作用,确保财政资金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支持,与时俱进,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对树立科学的发展观,确保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下面,我就xx州财政局在积极推进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方面所做的一些工作向大会作一个简单的介绍,希望能够达到相互学习,共同交流的目的。

根据省人民政府2014年7月出台的《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暂行规定》,我州xx、xx、xx、xx4县市被列为全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试点县市。xx州人民政府根据全州实际,及时下发了《关于转发云南省农业口独生子女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红政发[2014]52号),决定除认真做好xx、xx、xx、xx4个省级试点县市的工作外,在全州其余9县也全面实施这一奖励政策。xx州财政局作为组织实施农业人口独生子奖励政策的部门之一,充分发挥了财政的职能作用,积极筹措资金,确保了奖励经费和教育“三免费”经费按时足额到位,对奖励经费和教育“三免费”经费的管理使用进行了有效监督,确保了各项奖励经费专款专用,为全州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财政资金保障。

一是从建立公共财政,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实施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的重大意义。我州自20世纪70年代实行计划生育以来,经过全州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努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30多年来累计少出生96万人,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但是,由于xx州是一个人口大州,人口素质不高,人口对经济发展的压力很大,因此,从更大的范围上建立起节制人口增长的政策性机制,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改变人口生态环境,提高人口质量,促进全州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为此,xx州财政部门从讲政治的高度出发,从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必然要求出发,积极筹措资金,支持计划生育工作,加大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重点是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经费的投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从育龄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建立完善利益导向机制,对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实行“奖、优、免、补”的优惠政策,解除他们实行计划生育的后顾之忧,这既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具体做法,又是财政工作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有效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需要。实施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政策,是一项民心工程,是惠民之策,是德政之举,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利益导向,引导广大农户少生、优生,终生只生一个孩子,进一步降低生育水平,减轻人口增长对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财政支出的压力,加快全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今天财政多花点钱,是为了今后财政少花钱。

为此,xx州财政局根据全州实际,经过认真研究,决定把实施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全力配合计生、教育部门做好此项工作,遏制农村人口过快增长,提升全州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二是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确保各项奖励经费及时到位,专款专用。

在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工作中,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首先是切实加强对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在州人民政府xx州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我局成立了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加强了对该项工作的领导,将奖励所涉及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分级承担的奖励经费和教育“三免费”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对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其次是制定资金管理办法,规范资金运行渠道。为保证xx州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工作的顺利实施,加强资金管理,州财政局会同州计生委、州教育局起草了xx州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并积极争取州人民政府的支持,下发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经费的涵盖范围。并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提出合理的资金补助配套比例。在个旧、开远、蒙自、石屏4个省级试点县市中,个旧、开远、蒙自由省级承担50%,州级承担25%,县市承担25%,石屏县省级承担80%,州级承担10%,县级承担10%;其余9个非试点县,泸西、弥勒、建水3县,州级承担75%,县级承担25%,xx、xx、xx、xx、xx、xx州边疆6县,由州级全额承担。州、县各级财政部门,对同级计划生育、教育行政部门上报的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审核后,根据《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暂行规定》,将本级承担的奖励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为强化奖励经费管理,确保经费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各级财政安排的奖励经费由州计划生育委员会设立“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资金”专户,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将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经费兑现执行情况,纳入计划生育、教育政务公开范围,在县、乡、村公示公开,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监督。对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经费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虚报受奖人数、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奖励经费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三是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的资金保障力度。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优、免、补”政策能否落实,奖励政策能否取信于民,关键在于各项奖励经费能否到位。xx州财政局面对州级行政中心迁移等钢性财政支出加大的压力,突出公共财政职能,千方百计筹集资金,确保此项工作的开展。在2014年下半年州级财政预算调整中,一次性就安排了州级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配套经费286.56万元和教育“三免费”配套经费31万元。今年以来,州级财政在财政较为困难的情况下,在保证全州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经费700万元的前提下,又一次性安排了州级配套资金100万元和教育“三免费”配套经费40万元。州委、政府主要领导多次表示,不管州级财政如何困难,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经费要坚决保证。即使州级财政暂时拿不出来,贷款也要保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励需要多少经费,州级财政就安排多少。

第四是严格办理资金拨付程序,确保资金专款专用。xx州财政局在资金审批过程中严把政策界限,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各县市配套资金到位后,对奖励对象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兑现到人。州财政局还建立了资金使用的跟踪问效制度,与州计生委一道多次到各县市进行检查,深入农户家中,调查了解资金的落实情况,确保专款专用。

到2014年12月止,全州4个省级试点县市,共办理农业人口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9746人,兑现奖励资金487.3万元;2014年度60周岁以上农业人口独生子女父母生活补助110人,兑现资金5.5万元;2014年~2014学年教育“三免费”小学人数2390人,初中人数558人,兑现教育“三免费”经费50.142万元。个旧市财政局还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将教育“三免费”标准,由省确定的小学阶段每人每学年150元,提高到每人每学年250元,初中阶段由省确定的每人每学年250元,提高到350元,同时决定,对农业人口独生子女高中阶段课本费、杂费、文具费实行三免,标准为每人每学年400元,提高标准部分的经费和高中阶段的“三免费”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

第五篇:徐州市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优惠暂行办法

徐州市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优惠暂行办法

(2014年5月13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第105号令公布)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稳定我市低生育水平,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自愿放弃生育二孩,终身生育一个孩子,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落实了长效避孕措施的农业人口夫妻及其独生子女。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业人口是指户籍属本市农业户口并登记在村(居)民委员会,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本办法所称的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是指农村独生子女或其父母,因病或因意外导致六级以上伤残、死亡,或者有其他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由民政、人口计生部门共同确定。

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分别建立不低于50万元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金,用于救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

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每人每月领取不低于50元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直至死亡为止:

(一)年满60周岁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二)年满50周岁,只生育一个孩子且孩子死亡后未再生育的;

(三)年满50周岁,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 第六条 独生子女父母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起至子女14周岁止,每人每年各领取不低于3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或者按照上述标准一次性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奖励金由镇级财政支付,县(市)、区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 第七条 符合规定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领取《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后自愿不再生育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一次性奖励2014元,并为夫妻双方各办理一份保费为2014元的农村养老保险。

 第八条 独生子女因病或因意外导致伤残,经有权部门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3000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元。

 第九条 独生子女父母有一方发生意外伤残,经有权部门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子女未满18周岁的,每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补助1000元至其子女年满18周岁为止。

 第十条独生子女意外死亡或经有权部门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其父母已失去生育能力且未收养子女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为独生子女父母双方各办理一份农村养老保险,保费总金额为1万元。

 第十一条 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每年领取不低于200元的补助,补助经费从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金中支付。

 第十二条 年满60周岁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或年满50周岁,只生育一个孩子且孩子死亡后未再生育的,每人每年10元的大病统筹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 第十三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独生子女及其父母,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其检查费、住院费给予不低于20%的优惠。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的医药费用总额在年内达到1000元以上的,从医疗救助基金中按医药费总额的5%给予救助。医疗救助不影响该家庭应享受的合作医疗补偿。

 第十四条 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独生子女的计划免疫保健保偿费优惠10%。  第十五条 县(市)、区及镇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为独生子女父母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收检查费。

 第十六条 独生子女家庭符合低保条件的,应当优先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且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家庭,其低保标准提高20%。

 第十七条 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独生子女家庭,其独生子女免交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所免经费由财政给予补助。

独生子女在报考本县(市)、区高中、职业高中和职业中专时,中考成绩可以加10分投档。 第十八条 同等条件下,人事、劳动部门应当优先推荐独生子女及

其父母就业职业培训和劳务输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就业管理机构应当免收门票费、求职登记费及有关服务费,并按规定减免就业培训费。

 第十九条 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申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只收取工本费。 计划生育困难家庭从事个体工商活动的,免收管理费。

 第二十条 独生子女家庭初装有线电视,初装费优惠50%。独生子女家庭安装电话,工料费优惠50%;初装宽带,宽带接入费优惠50%。

 第二十一条 独生子女及其父母参观游览政府投资建设管理的公园景点,门票优惠50%。

 第二十二条 独生子女及其父母办理驾驶人证照以及机动车、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年检,减收5%的费用。

 第二十三条 独生子女家庭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劳动报酬以及医疗费用的诉讼案件,按照有关规定缓交或者减免案件诉讼费。

 第二十四条 科技部门、农林部门应当优先为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提供科技服务。

 第二十五条 农机部门在抢种抢收期间,应当优先调配农机具,帮助独生子女家庭抢收、抢种农作物。

 第二十六条 信用社在实施小额信贷扶贫项目时,应当优先安排独生子女家庭。

 第二十七条 独生子女自愿报名应征入伍的,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批准。  第二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或者终止享受待遇:

(一)又生育、抱养、收养子女,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二)户口迁到外市的;

(三)其他不符合独生子女家庭奖励优惠条件的。

 第二十九条 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纳入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范围,在镇、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委会、居委会、社区公示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 第三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徐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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