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科防护制度(多篇)

放射科防护制度(多篇)

放射科防护制度 篇一

1、机房设计合理,面积应满足防辐射要求,墙壁、门窗施工安装后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2、机房外安装醒目的防辐射警示标志及工作灯,提醒周围人员。

3、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各种防辐射屏蔽隔离设备应齐全、充足,并保持完好、清洁,随时可以使用。

4、操作人员在机房内曝光时应穿戴防护衣、帽、手套、面罩,积极采取措施,防止射线损伤。

5、对患者注意防护,尽量缩小照射野,减少曝光量和曝光次数,对敏感部位应做屏蔽防护。

6、注意周围人员的防护,曝光前注意关好门窗,防止漏射线对他人的损伤。

7、使用移动式X线机摄片时技术人员应作好个人防护,尽可能远离辐射源并注意周围人员的防护保护。

8、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机房内,确有必要者应作好周密的'防护并尽可能远离辐射源。

9、操作技术人员发现机器有异常辐射应立即关机、切断电源,并立即向科主任汇报。

10、科室医技人员应带个人剂量片监测辐射剂量;定期体检,及时了解辐射损伤情况。

11、按有关规定轮流安排工作人员休假或疗养。

12、定期检查监督防护措施的落实。

放射科防护制度 篇二

为避免辐射事故的发生,确保辐射安全及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制度:

1、放射科X线辐射防护工作由放射科主任负责,科室指定兼职人员协助科主任做好X线辐射防护工作。

2、放射科工作人员要增强放射防护意识和责任性,在放射诊疗工作中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科室定期组织对放射科诊疗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检查。

3、放射诊断人员必须按要求具备相应的资质;各级各类人员应熟悉放射设备的主要结构和安全性能,确保设备安全,防止意外放射事件的发生。

4、放射科各X线检查室、治疗室、控制室的辐射防护必须达到国家要求,放射科诊疗场所必须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放射科诊疗场所必须配备工作人员和受检查防护用品。

5、在放射检查前应事先告知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在登记室、X线检查室设置告示牌,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X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8周至15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在放射检查中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在不影响诊断的前提下,摄片、透视、介入治疗放疗等,尽可能采用高电压、低电流和小光圈。

6、操作人员在放射检查前应关闭检查室门、窗、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检查室,确实因病情需要必须陪同检查者,应给予必要的防护用品,陪同人员应尽量远离设备。

7、技术人员要严格执行各种放射设备的操作规程,确保影像质量、减少废片、避免重复照射。

8、放射科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应佩带个人计量仪、接受专业及放射防护培训,定期健康查体,医院应建立个人计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放射科防护制度 篇三

放射科工作人员健康防护制度:

一、放射科安装线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设计出机房面积,控制室防护及墙壁、门窗防护方案,经防疫站审批后,方能施工安装,安装后,经防疫站测试合格颁发许可证后方能投入使用。

二、操作人员曝光时,应在控制室内操作,如需要在机房内操作者,必须穿铅衣,必要时戴铅手套,防止射线损伤。

三、曝光时,注意病人防护,尽量缩小视野,特别应注意病人生殖腺等敏感部位的防护,尽量减少病人曝光量。

四、注意周围人员的防护,曝光时一定要关好机房铅门,防止射线对其他人员的损伤。

五、进入机房的`其他人员,曝光时应离开机房,必须留在机房者,需穿铅衣,并尽可能远离射线源。

六、工作人员每季度定期进行一次化验检查血象,低于正常者需暂停接触射线的工作,改换其他工作,待恢复正常后再恢复机器操作,如复查仍不正常者,按国家有关规定治疗,休息。

放射科防护制度 篇四

为贯彻放射诊疗实践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原则,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臵安全与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医疗照射放射防护的基本要求》等法规、标准的要求,保证放射诊疗质量和患者(受检者)的健康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警示告知

1、在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和各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臵,设臵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在各机房门口设臵工作指示灯。

2、在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入口处显眼位臵设臵“孕妇和儿童对辐射危害敏感,请远离辐射。确需放射检查,请与医生说明并在知情同意书签名。”的温馨提示标语。

3、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事先告知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二、屏蔽防护

1、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配备与检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防护用品应符合一定的铅当量要求,并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

2、放射工作人员实施医疗照射时,只要可行,就应对受检者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工作人员在辐射场操作时必须穿戴个人防护用品。

三、放射检查正当化和最优化的判断

1、医疗照射必须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

2、不得将核素显像检查和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

3、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X射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

4、应当尽量以胸部X射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

5、实施放射性药物给药和X射线照射操作时,应当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

6、使用便携式X射线机进行群体透视检查,应当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7、每次检查实施时工作人员必须检查机房门是否关闭。

四、设备维修保养

1、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对机器的使用、保管、清

放射科防护制度 篇五

目录

1、放射科防护安全责任制度

2、放射科安全操作规章制度

3、放射科工作人员管理规章制度

4、放射科个人剂量监测规章制度

5、放射科事故处理、应急处置规章制度

6、关于放射工作人员就业前后健康检查制度

7、放射科环境场所防护设计及监测公示制度

放射科防护安全责任制度

1.严格遵守国家各级行政机构颁布的放射防护法规。所有从业人员必须经过正规的放射防护专业培训,考核合格领取《放射工作人员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2.进机房必须配带热释光剂量仪或放射报警器,每日开机前由当班技术员检查各连锁装置,记录机器运行状况、机房温度和湿度。

3.严格遵守放疗设备的各项操作规程,在未完全熟悉操作技术前不允许上机操作,照射时操作人员要全神贯注。在发生紧急意外情况时立即停止照射,并给予妥善处置,做好记录,向上汇报。

4.放射物理人员和设备维修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对治疗设备、剂量仪表和放射防护设施进行定期保养,维修和测量。各类剂量仪应按规定送有关部门定期校验。

5.各类放疗设备在常规检查、维修状态时严禁使用,待维修人员确认设备正常后才能使用。

6.放疗医生在设计治疗计划时应减少患者不必要的照射为原则,技术人员在执行照射前应认真核对治疗方案。

7.出现放射事故时,应立即停机及时组织检查并向有关领导报告。严禁隐瞒不报和私下处理。

8.为了保障放射治疗工作人员的健康,科内建立工作人员个人健康档案和个人剂量档案。

放射科安全操作规章制度

1.负责使用该设备的医技人员应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熟悉其规格及性能,正确掌握其使用方法。

2.由放疗科主任技师和工程师根据该设备原始技术资料以及安装中为电源线路所增配的电源设备,拟定完整的《操作规程》。每班操作者均应熟悉《操作规程》的条令,。并严格遵守。

3.整个治疗过程期间应有两个技术人员同时负责机器操作。操作中应密切注意每道程序中应显示的指示灯、状态标志,以确认各个工作部件运转状态是否正常。

4.操作者应根据负责诊疗医师的治疗要求,正确选择个治疗参数和治疗视角,以保证病变部位得到最佳剂量值。

5.在整个开机过程中,操作者除坚守岗位外,还应严密观察控制台各参数的变化,一旦发现异常,应及时停机,及时请维修人员检修,并记录在案。

6.机器使用完毕后,应按《操作规程》的工作步骤进行停机。每班工作完毕后,应切断电源。

放射科工作人员管理规章制度

1、全体放射工作人员上岗都必须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2、《放射工作人员证》每年复核一次,每5年换发一次。超过2年未申请复核的,需重新办证。

3、放射工作人员每两年参加一次由江苏省疾病控制中心组织的放射防护培训。参加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4、放射工作人员每两年参加一次由江苏省疾病控制中心组织的健康检查。

5、放射工作人员工作期间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

6、放射工作人员经常参加业务知识的学习,与兄弟单位的同行交流经验,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7、放射工作人员要为病人热情服务。

8、放射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放疗休假。

放射科个人剂量监测规章制度

1.所有从事或涉及放射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建立个人剂量档案。放射工作人员调动时,个人剂量档案应随其转给调入单位,在其脱离放射工作后继续保存20年。

2.凡接受个人剂量监测的。放射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必须佩戴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个人剂量计。并每月交江苏省疾病控制中心测读。

3.每月的测读结果应抄录在个人的剂量档案上,并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抄录在各自的《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4.进入放射工作控制区以及参加应急处置的放射工作人员,除须佩戴个人剂量计外,还须佩戴报警式剂量仪。

5.放射工作人员的受照剂量高于年剂量限值的3/10时,应在上级部门指导下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

6.当放射工作人员的受照剂量高于年剂量限值时,除执行第5条规定外,还应对受照人员的器官剂量和全身剂量进行估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