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叶产业促进会章程

会同县茶叶产业促进会章程

茶叶产业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茶促会全称为:会同县茶叶产业促进会。英文名:Hui TongTea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HTTIA

第二条茶促会是由积极投身于茶叶产业发展事业,从事茶叶产业的销售、茶叶种植、生产与加工、技术和产品研发、仓储物流服务、商贸流通等茶叶相关产业的企业及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茶促会宗旨:促进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通过整合会同茶叶产业相关资源,搭建茶叶产业发展平台,共同打造会同道地特色茶园,提高茶叶全产业链技术以及研发水平,规范行业标准和生产经营行为,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增强茶叶的市场拓展能力,扩大会同品牌影响力,促进会同茶叶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成为会同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

茶促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茶促会接受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茶促会住所为: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茶促会主要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及相关部门有关茶叶产业发展的法规和政策,组织会员实施会同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展茶叶产业有关的政策文件;开展产业调研和资源普查,摸清全县茶叶产业资源;协调政府及相关部门与会员之间的关系;为会同县茶叶产业发展出谋划策和提供依据;发布本行业有关重大需求和信息,向县政府及产业主管部门报告本行业重大事宜。

(二)组织会员共同打造会同县茶叶公共品牌,推动会同县茶叶向规模化、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品牌化方向发展,提升会同县茶叶产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积极开展行业自律活动。

(三)组织产业专家、专业团队建立茶叶产业技术服务体系和运行平台,促进政、产、学、研、用协同,协调或组织会员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茶叶需求企业等开展协作攻关,突破影响会同县茶叶产业发展的技术与市场关键瓶颈,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四)组织开展会同县范围茶叶科技、生产、市场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参加县外本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五)组织开展茶叶种植、生产、加工技术的示范推广与专业培训;

(六)发挥茶促会优势,受委托承担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关于茶叶产业发展的项目及相关工作;

(七)组织论证编制会同县茶叶资源基础研究和种植、生产与加工技术研究项目,向政府相关部门推荐以争取立项支持。

第七条茶促会主要活动地域:会同县。

第三章协会成员

第八条 茶促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茶促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加入单位会员条件

(一)遵循本会的章程,志愿加入本会;

(二)原则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有良好经营业绩;

(四)入会单位应为会同县从事茶叶种植、生产加工、销售、物流、研发等与茶叶相关产业,且有一定影响力的组织;

(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申请加入个人会员条件

(一)遵循本会的章程,志愿加入本会;

(二)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信誉;

(四)从事与茶叶产业相关的工作;

(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十条茶促会成员的加入程序是:

(一)填写入会申请表,提交协会秘书处;

(二)茶促会秘书处初审申请表并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

(四)签署相关协议;

(五)成为茶促会成员,颁发协会证书。

第十一条茶促会成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参加茶促会会员大会;

(二)参加茶促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审议茶促会发展目标、工作计划、工作报告等;

(四)会员单位提名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五)茶促会有关审议事项的提案权;

(六)审议需茶促会成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七)获得茶促会掌握的科技成果、资料和信息的优先权;

(八)在茶叶生产行业的项目申请、参与、实施及完成过程中优先获得本促进会的指导和支持;

(九)对茶促会工作的监督权和批评建议权;

(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促进会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遵守促进会章程,积极参加促进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维护茶促会的合法权益和信誉,不得以茶促会的名义向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摊派、乱收费等,不以茶促会名义开展未经核准的业务;

(四)服从茶促会领导,执行促进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努力完成茶促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五)对茶促会及其下属机构组织编发的有关信息资料,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成员单位应以书面形式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协会理事;

(八)及时向茶促会秘书处反映情况和提供有关信息及材料。

第十三条茶促会成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履行义务参加茶促会活动,视为自动退出茶促会。自动退出茶促会成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后,茶促会可以宣布除名。

第十四条茶促会成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茶促会成员退出或除名,应交回有关证书。退出或除名单位和个人在茶促会中一切权利和义务随之被取消。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所有会员组成会员大会,茶促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茶促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较多时,可以依照章程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并行使会员大会职权。其职权为: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和批准理事会提交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五)审议理事、会员提交的提案;

(六)决定会员的除名;

(七)决定促进会的解散和清算;

(八)促进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茶促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茶促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茶促会设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依照茶促会章程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履行职责。理事人数较多的可以设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的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依照行业茶促会章程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履行职责。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茶促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筹集茶促会所需经费;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茶促会适时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茶促会设监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与理事任期一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茶促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 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茶促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茶促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促进会理事长(会长)为本促进会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要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茶促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茶促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茶促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批准茶促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茶促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为茶促会日常办事机构,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组织实施促进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工作计划;

(二)执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各项决定;

(三)组织召开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和理事长(会长)会议;

(四)负责日常对外交往工作;

(五)协调各机构的工作;

(六)管理茶促会的日常财务等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负责换届选举工作并组织理事(或常务理事)、副理事长(副会长)、理事长(会长)的推荐提名;

(八)负责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茶促会的秘书长为专职,采用选任制(或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单位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二条茶促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协会内部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及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会长)办公会议,确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会长)办公会议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会(或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茶促会可适时组建促进会专家库,更好地为促进会单位及全县茶叶产业提供技术支撑。

第五章经费和资产

第三十五条茶促会的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受服务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茶促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茶促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茶促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茶促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茶促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茶促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茶促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用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茶促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对茶促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茶促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茶促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茶促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同意。

第四十八条茶促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茶促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茶促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业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于2023年8月1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促进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