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新《环保法》的严格规定及其亮点通用多篇

2023年新《环保法》的严格规定及其亮点通用多篇

新《环保法》的严格规定及其亮点 篇一

一、彩礼退不退,终于有说法

《民法总则》第8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解读: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彩礼钱,虽然法律中对于“彩礼钱”这部分财产并没有直接的规定,但是依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没有法律规定时,可以适用当地的习惯,但是有一个限制性条件,就是不可以违背国家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这就是说,如果当地有“离婚退彩礼”的习惯,那么法律上也会给予支持。

二、胎儿也有继承权

《民法总则》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解读:根据这条民法总则的规定,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调整为8周岁

《民法总则》第19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由原来的10周岁改为现在的8周岁,意味着从今年10月1日起,8周岁的孩子可以在能力范围内从事某些简单的民事活动,但不意味着可以做任何事,譬如要花光家底打赏主播这种情况就要酌情而定了,毕竟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四、虐待孩子的父母要被“替换”

《民法总则》第36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解读:近年来,虐待孩子的事件屡见不鲜,这次民法总则规定,出现上述法条规定的情形,由法院指定新的“父母”。同时也可以给不合格的“父母”改正的机会,如果原来的父母被“解雇”后,确有悔改情形的,经其申请,法院可视情况恢复。但是“悔改权”仅限孩子的亲生父母,且是否能恢复,还要看孩子的父母是否确有悔改以及孩子是否接受。

五、个人信息泄露有了保障

《民法总则》第111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解读:个人信息的泄露,导致了电信诈骗时有发生。这次民法总则明确规定了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这在一定程度上,用法律的形式保障了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

六、q币等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民法总则》第115条: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第127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传统观念里,q币、游戏装备,都是虚拟的东西,虽然也不乏游戏粉们花rmb充值购买,但仍然不能与rmb等同。但是近年来,不少人出高价寻找游戏升级代练,购买q币,让我们看到游戏装备这种虚拟的财产也能真的转换成rmb。这些能换钱的q币、游戏装备到底受不受法律的保护?民法总则告诉我们,这个当然可以有!换句话说,我们有了更大范围的财产保护法。

七、做好事救人有保障了

《民法总则》第183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184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解读: 此前因为做好事反而被诬陷的事不少见,让人们不禁感叹“好人难做”。这次《民法总则》给善良的做好事的人们一剂镇心丸,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多个情况进行了明确。譬如:

1、因见义勇为受损害(),由加害人负责,没有加害人的,谁得好处谁补偿;

2、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3、“可以”还可以理解为,不管见义勇为者受损害的责任是否已被侵权人承担,只要受益人自愿给见义勇为者补偿了,就不能反悔再要回去。

八、诉讼时效改为3年

《民法总则》第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解读:民事诉讼时效由原来的2年,改为3年。特别是对于债权债务纠纷来说,是个利好的消息。让更多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保护。

新《环保法》的严格规定及其亮点 篇二

新环保法亮点解读一 加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2014-05-06 16:56:16

【新环保法摘要】

新环保法总则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公民应当增强环保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五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解读】

新版环保法较好地贯彻了自十八大首提“建设美丽中国”的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总体思路,也就是将生态环境的保护与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等方面的建设并列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也是在当前发展阶段中,为了应对极为严峻的资源环境发展形势而必须在思想上做出的一种必要转变和全面动员。真正体现了“全民治污”的环保理念。从信息公开开始,一直到环境公益诉讼,这些条款都旨在确保和赋予公众更大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这是从源头上克服和破除生态环境保护障碍的关键一环,也是让环境污染防控不至于陷入‘越罚越排’‘罚得越多排得越多’等尴尬境地的重要保障。环保法中每个人都是主体,都对环境污染有责任,环保问题要先从自身做起,同时也有与责任相适应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的权利。真正落实第五章的相关规定,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必将迎来崭新的一页。

[措施]

一是让公民享有环境权。要让每个公民都有知情、参与和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所有人都应该拥有对环境监督的权利。

二是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公开环境信息,应当制定和完善公众参与的程序,为公众参与环境监督提供便利。环评报告书全本公开,对于重大项目应召开听证会,环评信息应完整公开,环评过程应有充分参与,对于未充分履行公开参与要求的,公众有权寻求司法救济。三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审批。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不得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该统一组织建立公布平台,企业应当在该公布平台上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该公布平台上公开审批意见。

新环保法亮点解读二 环境保护置于优先位置

2014-05-07 16:47:41

【新环保法摘要】

新环保法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

【解读】

新版环保法确立了环境保护优先原则,由原来规定环境保护工作要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到现在的坚持经济发展要和环境保护相协调。这第一次将环境保护置于优先位置,同时亦是立法理念的重大转变。

[原因]

目前,我国gdp总量已经名列世界第二,在此情况下,经济增长的规模和速度继续扩大的空间已经不断在缩小,基于资源和环境投入的粗放式经济增长模式也已经走到了尽头,为了使国家发展水平得到更大的提升,有必要尽快转变经济增长模式,向集约型的方向过渡。为此,如何从生产和消费的过程出发,提高资源环境利用效率成为下一步的改革和转型重点,这不仅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也是经济转型和发展的自身需求。

新版环保法适时提出了经济发展如何为环境保护服务的重要课题,这也是值得全社会探讨和探索的发展方向。

[措施]

一是制定政策要考虑环境影响。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地政府在制定经济、技术政策时,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将环境与发展作为一个统一体纳入政府宏观经济决策中,实施政策“源头”控制

二是强化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和定量考核制度、环境监察制度以及责任追究制度。通过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工作的监督管理,切实把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这一基本国策作为各级地方政府和决策者政绩考核的内容,纳入到各级地方政府的任期目标中。

三是突出利益诱导或利益激励性政策措施的运用。要通过克服因追求经济利益的强烈动机对环境利益带来的损害,以及因利益激励不足所导致的环境保护行动上的惰性等现实障碍,来发展环境保护事业。促进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就必须设计一种激励机制,使实施了环境保护行动的人能够尽量获得他通过环境保护行动所产生的所有收益,使广大的社会力量参与环境保护。

新环保法亮点解读三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2014-05-09 10:27:48

【新环保法摘要】

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

【解读】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就是要以保护生态环境为根本出发点,根据生态功能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等多种因素进行核算,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调整各区域相关各方的利益关系。

[意义]

随着社会的发展,生态安全已与国防安全、经济安全、政治安全等成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态补偿是平衡不同地区发展权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保证国家生态安全的客观需要和重要手段。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保护生态环境的大势所趋。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有利于理顺生态环境这一重要资源的配置机制,尤其是体现出让“市场发挥资源配置决定作用”的这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基本原则,通过基于价格的生态补偿来还原生态环境的内在价值,提高市场各方、各地区在生态环境资源利用上的成本导向及意识,将外部成本内部化,从而发挥环保法以及中央政府在提高跨流域、跨地区生态环境资源利用效率上的积极作用。

[措施]

一是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在国家层面制定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指导性原则,逐步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建立着眼于长期保护和修复的生态补偿长效机制,创建国家生态补偿的政策平台,对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等典型地区开展长期、稳定的生态补偿,鼓励、引导和探索实施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开发地区对保护地区、生态受益地区对生态保护地区的生态补偿。

二是探索多样式补偿方式。根据开发者付费、受益者补偿、破坏者赔偿的原则,从国家、区域、产业三个层面,通过财政转移支付、项目支持、安排就业等措施,对在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等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作出贡献的民族自治地方给予合理补偿。

新环保法亮点解读四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2014-05-12 15:55:49

【新环保法摘要】

第三章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红线范围包括: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等。

【解读】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体现了强烈的底线思维,生态保护红线被首次写进法律之中,这是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的一个重大亮点,也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重大突破。不但从法律制度上确保了生态保护红线在具体实践中的落地,也使得这条生态保护“高压线”变得更有威慑力。

红线就是底线,是最后一条防线,没有退路,也不允许逾越。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坚持底线思维,不回避矛盾,不掩盖问题,凡事从坏处准备,努力争取最好的结果,做到有备无患、遇事不慌,牢牢把握主动权。生态保护红线,实质上就是生态环境保护底线、经济发展的环境承载底线和国家安全的重要底线之一,如果突破了这道底线,不但我国生态环境的根基会瓦解,经济发展的基础会坍塌,国家安全也会受到威胁。

[意义]

生态保护红线体现了经济社会建设的承载底线思维。生态保护红线被首次列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从立法的角度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不但有利于提升环境承载力,提升和发挥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能力,也为子孙后代发展预留下更多的资源和空间,从根本上保证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生态保护红线体现了国家和民族发展的安全底线思维。在国家安全涉及的诸多领域中,生态安全的地位至关重要,它是国家安全的重要保障,从根本上关系到国家、民族安全和可持续发展。一旦生态环境出了大问题,生态安全得不到保障,人们的生存和发展也会受到威胁,严重时甚至会造成一个社会的瓦解和消失。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把生态保护红线确立下来,有利于从法律制度上保障生态安全,也为保障国家安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措施]

一是加强宣传教育,树立生态安全意识。广泛宣传,意识要牢固树立红线就是底线、红线就是高压线、红线就是生命线的意识,以守住底线,增强环境保护对社会建设的支撑力,对经济发展的优化力,对国家安全的保障力。

二是严格按照红线要求进行管理。加大污染防治力度,加大生态修复和保护力度,切实保护好现有森林、湿地、野生动植物及其生物多样性,尽快扭转生态系统退化、生态状况恶化的趋势,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奠定更牢固的生态环境基础

新环保法亮点解读五 惩罚力度大 按日惩罚

2014-05-14 14:14:55

【新环保法摘要】

新环保法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解读】

近些年来,不少企业被曝肆意排污,有的竟达十多年,附近的居民只能吸毒空气、喝毒河水、吃毒粮食,“癌症村”也屡屡出现在公众的视野中。企业为什么如此肆意排污,其实乃处罚不严所致。相对中国的“轻罚”,备受关注的墨西哥湾漏油事件肇事者bp石油公司,则是被逼得变卖家产,据测算,漏油之灾最终可能使bp“吐血”超300亿美元。美国雪佛龙公司因一场18年前的水污染被罚95亿美元。

企业是市场经济参与的主体,也是影响环境的主体。我国环保企业虽然经过了多年的发展,但从总体上看,还不能完全适应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需要。环保意识淡薄可能是中国企业的通病,即使在上市公司中,能够真正承担社会责任、自觉保护环境的可能不是很多。究其主要原因,还是源于污染成本过低。

加大企业污染惩罚成本,将倒逼企业加大环保技术与设备的投入,这为环保产业长期快速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措施]

一是要加大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仅要没收违法者的非法所得,而且还要实施按日计罚,让污染者付出惨重的经济代价;对那些重犯、屡犯和有主观故意的违法者,要加倍甚至惩罚性处罚,并要追究企业法人和排污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使环境法律真正成为引导社会各界趋利避害的指挥棒。

二是执法不应有例外,要避免寻租、合谋的腐败,加大处罚和监督的密度与力度

新环保法亮点解读六 区域联防杜绝污染转移

2014-05-16 15:23:21

【新环保法摘要】

新环保法第20条,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解读】

如今,我国污染特征发生了重要转变,呈现出污染复合型和影响区域性的特点。这种转变在工业化水平与城市化程度较高的城市群地区表现得尤为明显。由于城市群地区资源、能源消耗巨大,大气污染物排放集中,使得重污染天气常常在区域内大范围同时出现,呈现突出的区域性特征;此外,排放量巨大的一次污染物在距离较近的城市之间输送、转化、耦合,导致细粒子浓度、臭氧浓度、酸雨频率与灰霾频率不断增大,这些问题单靠各城市自身的力量、各自为政的环境管理方式已难以有效解决,亟须打破行政区划限制,采取联防联控措施,统筹环境资源,严格落实责任,形成治污合力。

现在的环境污染是区域性、流域性的,因此新法做出相应调整方式,比如治理农业的面源污染,针对雾霾和水流域污染做出专门规定等。

[措施]

一是加大整治力度,从直接影响人的健康的大气、水、土壤入手,坚决淘汰落后产能。二是铁腕治污加铁规治污,对那些违法偷排、伤天害人的行为,政府绝不手软,要坚决予以惩处。

三是改革政绩考核体系,实行绿色gdp考核。

四是推进区域联防联控,统一规划、同步实施,综合决策、综合协调、源头治理。五是建设生态文明,在全社会倡导节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消费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