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新版版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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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资产管理 篇一

第十三条 协会在国家法律范围内进行媒体宣传。

(一)协会开设官网

(二)协会开设微信公众号

(三)微信群是协会成员日常交流的线上平台。

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篇二

第十四条 协会主要活动经费来自协会内外部的捐赠、商业赞助以及学校支持。

第十五条 协会根据需要可以成立隶属于协会的全资经营性机构,或出资与第三方进行经营活动。协会从这些这些机构的获利均用于协会的日常活动,不得进行现金分配。

第十六条 协会成立经营机构或出资与第三进行经营活动时,须经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并指定出资代理人。出资代理人应与协会签订相关协议。

第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章 协会媒体 篇三

第十二条 协会鼓励会员创新,带动会员共同发展。

(一) 协会设“项目执行会长”。

(二) 凡是在协会平台推荐项目,并获得协会认可的会员,协会常务理事会授予协会“项目执行会长”的称号并颁发证书。

(三)项目执行会长可以由秘书处配合利用协会资源开展工作。

(四) 项目执行会长取得的项目收益有义务为协会提供活动经费。

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篇四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团体换届或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