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待所管理制度多篇

招待所管理制度多篇

招待管理制度 篇一

一、劳动管理制度:宾馆员工每月休息两天,有事回店请假,书写请假条,经批准后方可离岗,否则按旷工论处,旷工一天扣发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两百。

二、工作管理制度:全体员工必须要服从安排,听从指挥,当天工作必须要当天高标准地完成,上班时间不许会客、接打电话、看电视、做私活。

三、财务管理制度:各项收支要做到日清月经地,总台每天要与宾馆结清当天帐,做到每日报表。各员工借支资金,不得超过当月工资的一半,员工工资在一般情况下按月发放(特殊情况可适当推迟,但不得超过一个月)。

四、财产物资管理:各员工要爱护管理宾馆里所有财产物资,各种设施设备和工器具、工作服等等。谁损坏谁照价赔偿,用当月工资抵扣,如不够者用下月工资继续抵扣,直至抵扣完为止。

五、学习管理制度:每星期日下午集中学习两小时,学习内容包括时事政治、业务训练和文体活动,根据具体情况可交替进行安排。

六、卫生管理制度:每星期六下午为集中打扫除时间,各员工按照自己分管的卫生责任区认真进行打扫清理,不许出现卫生死角。做到墙壁干净、地面整洁、无灰尘废弃物;门窗玻璃干净明亮无污垢斑迹;洗手间无蚊蝇异味。

招待所管理制度 篇二

勤检查、防隐患、以防为主、防范未然。认真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当班、谁负责”的岗位安全工作职责。坚决执行安全、防火制度,确实做好防火、防盗、确保宾客、招待所安全。

1、落实招待所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2、组织招待所工作人员接受治安防范知识和技能培训,定期组织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演练;

3、客房区域设专人全天值班巡查,服务台、设专人全天值守。

4、对住宿人员遗留的财物妥善保管,无法归还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5、凡住宿人员必须持本人有效证件办理住宿登记手续,接待人员应认真执行验证、登记制度,不得留住无证人员,发现身份不明或可疑人员及时报告保卫处。

6、住宿人员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入住;要爱护招待所、内的各类公共设施,严禁擅自动用消防器材,破坏消防设施。

7、禁止在电源附近堆积杂物,禁止封堵进出的路口及消防疏散通道。发生火灾时,招待所管理人员要及时疏散入住人员,认真组织扑救,及时报告学院保卫处并视火灾情况可直接拨打火警电话。

8、招待所、公寓应做到安全用电,室内用电量不得超过额定负荷,允许使用的用电设施、器具必须是出自正规厂家生产的,有质量合格证明,规范用电,严禁私拉乱接电源,必须做到人走后切断一切电源,提高节能意识,杜绝不安全因素。

9、招待所、公寓内的照明设施及电源线路发生故障时,住宿人员不得随意拆装修理,应及时通知管理人员报学院总务处维修,如有违反,造成人身伤亡的,后果自负。

10、住宿人员随身携带的现金、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住宿人员不得在床上吸烟,禁止在室内燃烧废物,以免引起火灾。

11、招待所、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管理,文明待客,保障安全。客房钥匙应指定专人保管,禁止将钥匙交给非本部门人员保管。若发现门窗损坏,要及时汇报。

12、招待所管理人员要提高安全防范以及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懂得正确使用消防器材,每天进行安全巡视检查,发现可疑人员及情况要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及保卫处。

招待管理制度 篇三

第一条、为加强机关制度化建设,促进招接待工作规范化管理,节约招待费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接待原则:热情礼貌、廉洁节约、对口接待、定额使用、严格控制、统一管理。

第三条、实行按业务关系由分管领导负责对口接待,由局办公室统一登记,定额管理,超支自付。全局性会议和综合检查接招待工作由办公室统一安排,按实支出。

第四条、招待范围。

(1)市级以上领导到我区调查了解情况,检查指导工作需招待的;

(2)区级领导或有关部门到我局检查指导工作需招待的;

(3)兄弟县区部门到我局交流工作需招待的;

(4)各乡镇、办事处领导和民政办来我局办理业务工作需招待的;

(5)其它因工作需要需招待的。

第五条、接待办法。区级领导、市局副局以上领导、省厅以上领导以及兄弟县区的局长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其他领导接待。市局各科室、区直有关部门、兄弟县区和乡镇(办事处)领导按业务关系对口接待。

第六条、招待定额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年定额如下:局长2万元,党组成员各500元,低保中心、办公室各5000元,计财股、优抚安置股、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股各3000元,救灾救济股、福利事务股、募委办各20xx元,信访室、老龄办、人事股、民间组织管理股各1000元,共计金额6.9万元。上级民政部门主要领导来芝山指导工作,按实支出,由局长掌握,办公室备案。如因工作任务量显著增加,按待总额增加额由局长掌握。

临时性接待或迎检工作中的茶水、水果、烟等招待由相关股室自行负责,所用费用列入定额。

第七条、招待地点。招待一般不得到高档酒店就餐,具体招待地点由局领导按照方便实惠的原则考察确定。

第八条、招待标准。陪同人员由分管领导确定,一般每次不得超过5人,原则上按20元每人安排,每桌不得超过300元,一般不安排高档烟酒和饮料,提倡不饮酒。不得安排就餐以外的其它特殊招待。确需超标准招待的,或确需安排住宿的,应事先报局长同意,方可安排,安排住宿也应在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九条、招待程序。坚持先请示登记后接待原则。①接待人向分管领导或局长提出招待申请,填写派餐单;②分管领导或局长审查同意,确定地点;③接待人到办公室登记备案;④到指定地点招待。

第十条、招待费用结算。实行月结或季结。所有招接待费用均由局办公室和财务室负责结算,以办公室登记备案的记录为准,未经登记备案的不予结算支付。经请示同意在定点以外的地点招待的也应及时登记,在一星期内凭国家正式有税发票报账,并附详单。办公室将招待费用每季汇总核算一次,报局长审查,送财务一份。

第十一条、定点处的招待详单由负责招待的当事人签字认可,注明招待日期、招待对象和招待金额(大写),招待住宿也应照此办理,以便与办公室备案记录核对。

第十二条、费用结算程序。

(1)办公室根据备案情况核对认可并签字;

(2)分管领导或当事人签字认可;

(3)财务审核;

(4)局长审批。

第十三条、本制度已经局党组研究同意,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以局党组研究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