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共场所禁烟条例多篇

北京公共场所禁烟条例多篇

公共场所禁烟建议书 篇一

尊敬的市民朋友们:

吸烟有害健康、导致多种疾病,这是数亿吸烟者和各国专家证实的一个无可争议的事实。吸烟不但给人们带来疾病,而且还会引发火灾,直接危及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公共场所吸烟不仅是一种不健康、不文明的生活习惯,更是吸烟者对公共场所环境、周围人群的一种巨大危害。据研究资料表明,吸烟者吸烟时对旁人的危害比对自己还要大,一些与吸烟者共同生活的人,患肺癌的几率比常人多出6倍。因此,公共场所禁烟工作刻不容缓,意义重大。

XX年XX月XX日,卫生部颁布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并于XX年XX月XX日起施行,明确规定了“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这是我国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重大进展,体现了政府对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保护。今年XX月XX日,市人民政府第XX次常务会议通过了《遵义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办法》,决定从XX年XX月XX日起对全市公共场所全面禁烟。该《办法》的出台旨在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公共场所禁烟工作的高度重视,必将对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和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市民朋友们,全民健康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民族兴旺的基本保证,健康更是人生最大的财富,维护他人健康也是我们每一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在此,我们发出如下倡议:

1、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要积极参与到禁烟行动中来,从自身做起,不在公共场所吸烟,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无烟环境,争做无烟环境保护的模范。

2、广大公务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医务人员、人民教师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严格遵守禁烟相关规定,带动全社会创建室内无烟环境。

3、在全市范围内出租车和公共汽车等各类交通工具实行全面禁烟,司乘人员要主动劝阻吸烟行为。

4、全市各医院、车站、学校、工厂、社区等要积极开展“无烟单位”创建活动,营造争创无烟环境的良好氛围。

5、各级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要积极制定本单位禁烟措施,创建无烟环境,为我市创造清洁、健康、安全的无烟环境。

北京公共场所禁烟条例 篇二

北京公共场所禁烟条例

第一条为了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维护公众健康权益,创造良好公共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吸烟工作。

对吸烟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本市控制吸烟工作坚持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管理与自律相互结合,实行政府管理、单位负责、个人守法、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控制吸烟工作的领导,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控制吸烟工作的财政投入,推进控制吸烟工作体系建设。

第五条本市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相关行政部门的控制吸烟工作,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社会监督,开展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培训,监测、评估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在控制吸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控制吸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控制吸烟的政策、措施,开展控制吸烟的卫生监督管理,受理违法吸烟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定期向社会公示查处情况。

教育、文化、体育、旅游、交通、工商、公安、园林绿化、食品药品监督、市政市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烟草专卖等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业或者领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制定管理制度,开展宣传培训,组织监督检查。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辖区内的控制吸烟工作。

第八条本市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全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控制吸烟的公益宣传,加强舆论监督。

第九条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第十条下列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

(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儿童福利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

(二)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三)体育场、健身场的比赛区和坐席区;

(四)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临时划定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

第十一条除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划定吸烟区。

吸烟区的划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和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识;

(二)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本单位日常管理,依法划定禁止吸烟区域,制止违法吸烟和不文明吸烟行为;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自行实施全面禁烟。

第十三条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有下列责任:

(一)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和举报投诉电话号码标识;

(三)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提供烟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

(四)开展禁止吸烟检查工作,制作并留存相关记录;

(五)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的,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可以利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监控吸烟行为,加强对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

第十四条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和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

第十五条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发现吸烟行为的,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

(二)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

(三)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六条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吸烟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对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建立投诉举报及处理情况登记。

第十七条本市提倡减少和戒除吸烟行为。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吸烟行为的干预工作,设立咨询热线,开展控制吸烟咨询服务,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戒烟服务。

第十八条全社会都应当支持控制吸烟工作。

鼓励、支持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劝阻违法吸烟行为、监督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开展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戒烟服务等活动。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学生吸烟,对学生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帮助吸烟的学生戒烟。

教师不得在中小学生面前吸烟。

第二十条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识。

禁止烟草制品销售者从事下列行为:

(一)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

(二)在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及其周边100米内销售烟草制品;

(三)通过自动售货机或者移动通信、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销售烟草制品。

第二十一条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移动通信、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二)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烟草广告;

(三)设置户外烟草广告;

(四)各种形式的烟草促销、冠名赞助活动。

第二十二条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控制吸烟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有权进入相关场所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核实,有权查看相关场所的监控、监测、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等证据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并如实反映情况。

第二十三条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查处。

第二十四条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乱扔烟头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市容环境管理的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烟草专卖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由烟草专卖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烟草专卖的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通过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通过信息网络非法销售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不听劝阻,构成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控制吸烟职责,或者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6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同时废止。

上海公共场所禁烟条例 篇三

上海公共场所禁烟条例

新的上海公共场所禁烟条例称为“最严控烟令”,室内场所全面禁烟,那么,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12月10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1月11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第一条为了消除和减少烟草烟雾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以下简称控烟工作)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控烟工作,是指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在本条例规定的禁烟场所吸烟。

第三条本市控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分类管理、单位负责、公众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健康促进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烟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指导、监督各部门、各行业的控烟工作,组织开展控烟工作宣传教育活动。健康促进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本市公共场所控烟工作的主管部门。

教育、文广影视、体育、旅游、食品药品监督、交通、商务、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文化综合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做好控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健康促进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教育工作,使公众了解烟草烟雾的危害,增强全社会营造无烟环境的意识。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人民团体以及学校、医院等单位应当定期开展烟草烟雾危害和控烟的宣传教育活动。

广播、影视、报刊、通信、网站等媒体应当开展吸烟和被动吸烟有害健康的公益宣传活动。

第六条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第七条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

(一)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儿童福利院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

(二)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

(三)体育场馆、演出场所的观众坐席和比赛、演出区域;

(四)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五)人群聚集的公共交通工具等候区域;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市和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型活动的需要,将其他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设立为临时禁止吸烟区域。

第八条除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有条件的可以设立吸烟点。

吸烟点的设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远离人员聚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二)设置吸烟点标识、引导标识,并在吸烟点设置吸烟危害健康的警示标识;

(三)放置收集烟灰、烟蒂等的器具;

(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九条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落实劝阻吸烟人员或者组织劝阻吸烟的志愿者;

(二)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

(三)在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电话;

(四)不设置任何与吸烟有关的器具;(五)对吸烟者进行劝阻;(六)对不听劝阻也不愿离开禁止吸烟场所的吸烟者,向监管部门举报。

第十条任何个人可以要求吸烟者停止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要求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履行禁止吸烟义务,并可以对不履行禁烟义务的单位,向监管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控烟有关规定,带头履行控制吸烟义务。市和区健康促进委员会应当定期开展控烟检查,通报控烟情况。

公共场所禁烟倡议书 篇四

州直各单位机关党委、总支(支部):

目前,全球有11亿吸烟者,每年导致近500万人死于和吸烟相关的疾病。我国的吸烟者超过3亿,占全球吸烟总人数的1/3。我国目前每年约有130万人死于吸烟,另有约7.4亿不吸烟人群遭受二手烟的危害,预计到20xx年将增至每年300万人。而一直以来,公共场所吸烟的行为给公众带来很大困扰和无奈,吸烟不仅有害自身健康,也会对环境和他人产生影响,尤其是领导干部在公共场所吸烟,既危害公共环境和公众健康,又损害了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形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根据中央、省、州委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要求,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创建无烟环境。为此,州直机关党工委向全体机关干部发出如下倡议:

一、强化控烟禁烟意识。深刻认识吸烟对自己和他人的危害,自觉增强禁烟意识,提高自我控制能力,共同营造“人人远离烟草,创建无烟环境”的良好氛围,争做机关控烟禁烟的推动者和践行者。

二、发挥带头表率作用。全体机关干部要以实际行动作出表率,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模范遵守公共场所禁烟规定,自觉维护法规制度权威,维护党政机关和党员干部形象。各部门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积极参与“创建无烟机关”活动,带领本部门建章立制,严格按照创建标准规范行为,引导干部职工逐步养成公共场所不吸烟的习惯。

三、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禁烟控烟宣传教育活动,在机关开辟宣传阵地,公共办公场所要张贴醒目的禁烟标志,通过多种方式引导和鼓励吸烟干部职工戒烟控烟,逐步减少周围吸烟人员数量。

四、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全体机关干部在禁烟控烟行动中,要主动接受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形成领导干部、党员干部和普通群众长效监督机制,确保禁烟活动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

广大机关干部,深入开展禁烟活动不仅是弘扬社会公德和现代文明的体现,也是我们营造健康、和谐社会环境的职责所在。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努力,营造一个清新、健康、优质的公共环境,为建设富庶、开放、生态、和谐、幸福延边做出应有的贡献。

公共场所禁烟建议书 篇五

全院职工:

吸烟能使人的机体免疫力降低,容易使细菌、病毒等病源体入侵人体,损害健康。吸烟与肺癌、肺气肿、心脏病、中风和其它癌症等25种以上危及生命和健康的疾病有关。在我国,每年因吸烟而染病去世的人超过百万,死于被动吸烟的人超过10万。因吸烟导致的疾病造成医疗费用增加、劳动力丧失、过早死亡和家庭收入的下降,对社会和家庭带来极大危害。吸烟有百害而无一利,地球人都知道,医务人员更清楚。

医务人员从事着最崇高的职业,是健康的使者,一定要率先垂范,给我们的大众、给我们自己创造一方洁净的乐土!作为救死扶伤的白衣战士,有什么理由不戒烟、不禁烟。因此,要革除吸烟、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为创建文明社会、塑造和谐就医环境是那么的至关重要,同时又是我院每一位职工义不容辞的责任。

为此,我们向全院医务人员发出如下倡议:

1、在病区、门急诊、办公室等不吸烟;

2、在医院公共场所不吸烟;

3、在家中不吸烟,或尽可能少吸烟;

4、不在病人、家属面前吸烟。

5、吸烟时要避开非吸烟者,以防他人吸食“二手烟”;

6、在有“禁止吸烟”标志的场所,一定不要吸烟。

同志们,请响应我们的倡议,让我们从现在开始,从自己做起,自觉成为戒烟的榜样!禁烟的模范!让我们天使的形象更纯洁更神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