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馆群众艺术团队联盟章程

文化馆群众艺术团队联盟章程

文化馆群众艺术团队联盟章程

为规范和促进文化馆群众艺术团队联盟(以下简称艺术团队)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艺术团队名称:文化馆群众艺术团队联盟。

第二条、人员构成:广大群众文艺爱好者组成。凡具有某方面文艺特长的,在自愿的基础上由基层乡镇文化站及文化馆分馆推荐的前提下,均具有加入艺术团队并开展各项活动的资格。

第三条、办团宗旨:艺术团队服务新时代我市的精神文明建设,繁荣群众文化生活,提高群众文化艺术素质,促进我市对外文化艺术交流。

第四条、社团性质:文化馆群众艺术团队联盟,是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的社会团体,接受地方政府及文化馆的领导和监督。

第五条、基本要求:坚持新时期党的政治引领,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及繁荣群众性文化活动的有关文件精神开展活动,积极参加当地党政部门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倾听并努力满足群众的呼声和需求,自觉抵制有违上述原则的各项错误思潮和不道德行为。

第六条、活动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声乐、舞蹈、戏曲、文学、摄影、美术、书法等群众性文体活动,歌颂党的领导,歌颂国家各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歌颂我市精神文明建设取得的成绩,激发广大群众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弘扬追求卓越人生的美好情操;有效推广群文资源,发挥各自优势,在丰富群文生活的同时,努力发现和培养人才,推出优秀节目,提高广大群众的思想觉悟和艺术鉴赏水平。

第七条、领导组成:群众艺术团队联盟设艺术顾问、艺术指导、团长、常务副团长、副团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第八条、加入方式:以自愿和基层乡镇文化站和文化馆分馆推荐为原则,凡是广大群文爱好者,具备一定的艺术特长,能吃苦耐劳,坚持长期专项训练,能遵守艺术团各项规章制度,经考核合格者,均可成为艺术团成员。

第九条、条件支持:文化馆安排艺术团日常办公场所,协调安排排练、演出场地;高度重视艺术团建设,对其工作给予大力支持。

第十条、经费保障:根据中央支持群众性文化活动开展的有关文件精神,大型集体活动由文化馆协调,各分团小型活动所需经费自行解决,文化馆根据各分团每年活动开展的质量情况给予适当补助。每次活动举办本着勤俭节约原则,少花钱、多办事,精打细算,反对铺张浪费。

第十一条、对外交流:艺术团队对外交流要经过文化馆总体安排。团员个人在接受外部邀请演出时不得使用兴平市文化馆群众艺术团队联盟名义,如使用则须事先向艺术团队负责人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制度纪律:艺术团队的重大事项须提交艺术团领导班子表决。艺术团成员应按时参加排练、演出及学习、观摩等活动。努力拼搏,高质量完成自己分担工作。爱护公物,损坏赔偿。团员之间要讲团结、重友谊、讲奉献,任何时候都要把集体利益摆在前列,个人服从组织,组织关心并尊重个人,充分调动和发挥每位团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努力实现各得其所、各展所长,共同成长提高,工作并快乐着的办团宗旨。

第十三条、除名:艺术团队有权将严重违反上述原则及制度的成员除名。

第十四条、安全:艺术团队成员在参加艺术团队各项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均由本人负责,如发生事故,应由肇事者及相关责任人依法自行解决,与艺术团队无关。

第十五条、生效:本章程经文化馆群众艺术团队联盟领导小组批准并报文化和旅游局备案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