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纪行为处理决定新版多篇

违纪行为处理决定新版多篇

违纪处理决定 篇一

对违纪现象做出公正的惩处,能督促学生修正错误,促进学校文明的建设,创造一个严明、守纪的校风。

第一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一般违纪,一经查出,责成班主任视其违纪情况,处以班内点名批评、书面检查和班内大会检讨处分。

1、上课迟到或早退一次者。

做眼保健操不认真一次者。

不经允许,无故不上交作业一次或不参加阶段性小考一次者。

第二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学校处以校内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4在学校内大声喧哗一次者。

5、对违纪情节比较严重或对检查人员批评接受态度不诚恳一次者。

6、在一周内有一般违纪现象两次以上者。

7、旷课一节者。(含体育课、班会课、劳动课、自习课、校会)

8、无故不上课间操或眼保健操一周之内两次者。

9、无故损坏公物,除按规定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以通报批评或从严处分。

第三条:学生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况,学校处以记过处分,并视其表现在一定时间内取消该处分,不记入学生档案,否则将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10、在学校组织的各种考试中,有舞弊行为一次者。

11、学生违纪对检查、管理人员教育态度生硬一次者。

12、学生违纪在一学年被学校通报批评两次(含两次)以上者。

13学生连续旷课6课时(含6课时)以上者。

14、连续迟到、早退,一周在三次以上者。

15在校内有吸烟、打牌、下棋等行为者。

16无论在何时何地去网吧、电子游艺厅一次者。

第四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学校给以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并记入学生档案。

17学年考试成绩有三门以上主要课程不及格者,学校处以留校察看处分。

18一学期旷课、迟到或早退(迟到或早退三次作为旷课一节)累计达50节以上者,以自动退学论。

19乱用电器、乱扯电线者,最低应给以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事故者开除学籍。

20、学生有早恋倾向,不接受学校教育者,勒令退学。

21、有盗窃、赌博、酗酒行为者,视其情节,学校给以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2、打架、斗殴者,视情节,学校给以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携带凶器斗殴或勾引社会人员到学校寻衅者,立即开除学籍,并报送公安机关。

23、触犯法律被公安机关收审者,开除学籍。

24、学生对批评教育不满,对老师或学生有报复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学校给予留校查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25、对个别违纪学生,若屡教不改,可采取连续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违纪处理决定 篇二

龙化中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人犯罪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保定市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保定市学生申诉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我校接受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比赛、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第四条 初中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回家反思;

第五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表现或立功者,可提前解除,但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间又犯有错误并需给予处分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若因错误严重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作出留校察看处分决定之日距离学生完成学业时间不满一年的,留校察看期到学生毕业离校之日为止。

第六条 对违纪学生要坚持教育与保护,教育为主的原则,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第七条 对违纪学生执行纪律处分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事实要清楚,依据要准确,处分要适当,处分决定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

第二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八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者,视下列情节给予处分。

(一)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拘留以上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罚款或治安警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学生触犯刑法和治安处罚法但因不满十四周岁不予处罚的,学校根据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对违反教室、实验室、运动场、微机室、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管理规定,扰乱公共秩序,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并造成不良影响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对偷窃、敲诈、骗取、抢夺、哄抢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的,对除追回赃物、赃款或赔偿损失外,视其作案价值和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团伙作案,加重处分;团伙作案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一条 对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价赔偿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或未按时到校而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对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不归或未按时到校的学生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回家反思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不允许赌博。凡采用扑克牌等娱乐工具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回家反思处分。

第十四条学校严禁打架斗殴事件,一经发现给予严重警告或回家反思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严禁吸烟、喝酒,一经发现,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回家反思处分。因酗酒、滥用药物造成公物损坏或人身伤残,当事人承担赔偿和医疗费用;对因酗酒或饮酒过量导致死亡的,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六条 学生应穿戴整洁、朴素大方,不烫发,不染发,不化妆,不佩戴首饰,男生不留长发,女生不穿高跟鞋,不许带手机进入校园,不许在校园骑车,不得进入营业性网吧、娱乐场所。烫发染发,出口成脏,大声喧哗,穿奇装异服、拖鞋、踏鞋,佩戴饰物,进入营业性网吧、娱乐场所,携带手机,校园内骑车等行为给予警告或回家反思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应服从学校管理和教育。对学校老师以及工作人员有意见要有礼貌地提出,讲道理,不任性,不耍脾气,不顶撞。对不尊重他人人格,不服从教育和管理,谩骂、侮辱学校老师以及工作人员,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者,给予回家反思处分。

第十八条 对在成绩考核中违反考场纪律和作弊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于违反考场纪律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在考试中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夹带及使用储存、记载有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或物品等考试作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使用通讯设备传递考试内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行为严重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以不正当手段干扰阅卷评分或无理纠缠者,经教育不改,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用暴力手段侵犯阅卷评分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校期间第二次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九条补充说明:第一次违纪给予警告或回家反思一天处分,第二次违纪给予回家反思一周处分,第三次违纪给予回家反思一个月处分。

第三章 处分程序和要求

第二十条 对违纪学生要坚持教育与保护并重、教育为主的原则,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所有处分实施前,班主任有权利请违纪者的监护人到校进行合力教育,有权利安排其回家反思,反省时间由班主任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

(一)违法违纪行为后果严重、影响学校声誉;

(二)违纪后,认错态度较差;

(三)多次违纪;

(四)纠集、伙同校外人员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

(六)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或同时触犯本办法两项以上规定的;

(七)集体违纪事件的组织、策划、为首者;

(八)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违纪的;

(九)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者;

(十)其他应予以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对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对于违纪情节较轻微的初犯者;

(二)违纪后,态度端正,检查深刻,能及时承认错误的;

(三)违纪后,能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或有其它立功表现者;

(四)确系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在校期间表现优异的;

(六)其它可以减轻或免予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对违纪学生执行纪律处分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事实要清楚,依据要准确,处分要适当,处分决定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第二十三条处分的报批程序:

(一)对学生违纪处分,由班主任、年级负责人、学校相关工作人员或者学校指定老师进行调查,弄清事实,在违纪行为发生一周内将违纪学生的检查、旁听材料、调查报告及学生处分申报表报年级领导小组研究,提出处理意见,记过及以下处分由年级领导小组决定,报学生处备案。记过以上处分由年级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再将材料报学生处复核。

(二)学生处接到年级对学生的记过以上处分材料后,进一步调查核实,并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材料和处理意见复核,报学校行政办公会研究,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须由行政办公会审定。

(三)在调查学生违纪事实过程中,应充分保障学生及其监护人的基本知情权等权利,处分公布之前,先安排相关老师请家长来校讲明学生违纪事实、处理意见,相关老师应同家长与违纪学生谈话,并将处分结果告知本人及其家长。

(四)处分结果在适当场所宣布。为保护未成年人,对涉及隐私等的处分不公开宣布。

第二十四条 处分的撤消及程序:凡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经教育后确有显著进步,记过以下处分从处分之日起三个月后可以撤消处分。记过及以上处分从处分之日起六个月后可以申请撤消处分。处分的撤消程序:

(一)由本人写出思想表现总结,提出撤消处分的申请。

(二)班级学生讨论通过,并征求科任老师意见,经班主任和年级组长同意。

(三)班主任填写学生处分撤消登记表,并签署意见报学校决定。

(四)处分未撤消者,不得发给毕业证书。第四章 学生申诉

第二十五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有权根据《保定市学生申诉办法》规定向有关部门提起申诉。

1、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可自受处分之日起30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申诉。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可延长至6个月内提起申诉。

2、学生提起申诉时,应提交申诉书。申诉书应载明以下内容:学生本人基本情况,学校名称和地址,申诉请求、事实及理由,学生签名及注明申诉日期。

3、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在不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情况下,在提起申诉期间,可继续在学校学习,其修课、成绩考核按在校生处理。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原《保定市高阳县龙化中学学生奖惩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德育处负责解释。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叫家长并回家反思:

校园骑自行车,在教学楼内追逐打闹,大声喧哗,携带手机,与教职工发生冲突,打架斗殴等

对违纪人员处理决定 篇三

公司各单位:

现将9月7日早晨劳动纪律检查违纪行为处理如下:

一、违纪事实

9月7日早晨例行劳动纪律检查发现:销售公司计划综合科9月6日考勤无记录;销售公司员工辛世梅、财务部员工张红娟吃早餐。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公司《20xx年经济责任制考核方案》人力资源管理考核细则第一条第四项“纸质考勤填写不规范,按照A类标准考核”之规定:

扣罚销售公司200元。

(二)根据公司《员工工作时间行为规范》第一条第一项“迟到、早退、提前洗澡、提前用餐者,免当月工资200元”之规定:

扣罚销售公司员工辛世梅、财务部员工张红娟各200元。

三、公司要求

(一)考勤作为员工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公司要求各单位每天下班前按时考勤,各单位在考勤时,必须做到严肃、认真,不得随意考勤;各单位考勤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确保考勤的及时性、准确性和规范性。同时,各单位对公司考勤制度进行再宣传、再落实。

(二)公司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强化各项管理措施,严格执行公司各项规定。各级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加强对本单位员工工作行为、劳动纪律的检查,对于各类违规违纪现象要严抓不懈,进一步提升工作执行力。

此决定

人力资源部

20xx年9月7日

违规处理决定 篇四

计量科驻新选站原站长单永文,计量员张秋玉、秦奎英,在20xx年驻新选厂负责煤泥洗矸销售计量监督工作期间,组织纪律性松懈,工作责任心差,不能严格遵守计量监督工作守则,造成了严重的煤泥跑量事故,给集团公司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给选煤处工作造成了不良影响。

鉴于该事件的严重性,为教育违纪人员,警示工作责任心不强的同志,提高全员工作积极性。本着冶病救人的原则,经选煤处领导研究决定,给予有关人员以下处理:

1、单永文身为计量站长,不能以身作则,干好本职工作。无视组织纪律,违反计量监督工作守则,对造成煤泥跑量事故,负主要责任。即日起免去站长职务,罚款三千元,调离计量工作岗位,停职反省后,再另行安排。

2、张秋玉、秦奎英身为计量监督人员,不能严守计量监督工作守则,工作期间严重失职造成煤泥跑量,丧失了计量监督的应有作用,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从即日起调离计量工作岗位,罚款贰仟元,待停职反省后另行安排。

3、计量科科长尹士坤,对该事故负有管理不善、严重失查的责任,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以观后效。

希望选煤处全体同志引以为戒,从该事故中吸取教训,提高工作责任心,努力工作,坚决杜绝此类事故的发生,如再有因工作责任心差给集团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给选煤处工作造成不良影响者,从重处罚。

七煤公司选煤处

20xx年11月8日

违纪行为处理决定 篇五

各有关县市区人事局,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严肃考风考纪,切实维护我市人事考试工作的公平和公正,严厉查处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第3号令《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七条和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对20xx年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严重违纪违规人员作如下处理:

一、本次所有考试科目成绩无效。

二、2年内不准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附:20xx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严重违纪违规人员名单

二○xx年十一月十七日

违纪行为处理决定 篇六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纪(工)委,市直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党(工)委(党组)、纪(工)委、纪检组:

最近,市纪委、监察局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了原东山镇经管站站长×××违纪案件。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和行政撤职处分。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女,1970年1月出生,1994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年××月参加工

作,自×××年至×××年任东山镇经管站站长,现任西山镇经管站副站长。

经查,王××的违纪问题是:非法占有、贪污国家财物价值×××元。王××任东山镇经管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

王××身为共产党员、国家公职人员,受党教育多年,理应廉洁自律,克己奉公为党工作,但却以权谋私,在权利和金钱的考验面前败下阵来,最终受到党纪政纪的严肃处理,前车之覆,后车之鉴,王××案件再次给予党员干部敲响了警钟。

一是加强理想信念教育,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道德防线。近年来,在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揭露出的大量违纪事实一再表明,一个党员干部蜕化变质,往往是从理想信念上的动摇和蜕变开始的。王××参加工作20多年,在党的培养下,从一名普通干部成长为基层部门负责人,曾经为党的事业做出一定贡献,但没有经受住金钱和物质的诱惑,理想信念出现了偏差,致使走向犯错误的道路,受到了党政纪的制裁。王××的错误告诫我们,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环境中,必须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必须筑牢思想道德防线,从根本上解决人生观、价值观问题,才能确保共产党员的蓬勃朝气、昂扬锐气和浩然正气。

二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绝不能利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谋取私利。党员干部的权力都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没有任何谋取私利的特权。特别是发生在老百姓身边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以权谋私行为,尤为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王××在任期间却把手中的权力看作是个人谋取私利的手段和资本,在短短的四年时间里,就非法占有、贪污国家财物××××余元,错误性质十分严重。这个反面典型再次警示我们,作为新时期的党员干部,必须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真正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三是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切实搞好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失去制约和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乡镇经管站既是农村统筹集资的具体办理者,又是减轻农民负担的管理部门。王××作为一个基层站负责人,经管着一方人民群众的财物,本应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事,但他却利用手中的权力逃避监督,几年来,75次在无其他经办人的情况下,以单位名义个人从饭店订餐用于招待亲朋好友,严重侵犯了国家和集体利益。王××长期以来,多次一个人签字下账,处理应有自己负担的费用,严重违犯财务制度而不能够得到有效制止,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监督制约不力。各级一定要从中接受教训,重大事项必须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不能个人说了算,涉及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运作,对有管理人财物的实权单位,要实施全过程监督,既要加强事前事后监督,又要加强事中监督,确保监督制约工作到位。

四是提高认识,强化措施,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减轻农民负担问题是一个老问题,也是一个大问题,是贯彻“三个代表”思想的具体体现,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几年来,各级各部门在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上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也有少数单位和个人利用手中的权力和方便条件,不顾中央和各级领导的三令五申,对减轻农民负担的问题视而不见,我行我素,千方百计攫取农民利益,顶风违纪,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王××自1998年至20xx年王××任东山镇经管站站长期间,利用掌管统筹费之机,钻政策和财务制度的空子,挤占、坐支、挪用统筹费,受到了应有的党政纪处分,就是典型的一例。据此,各级各部门要切实从王××案件中吸取教训,抓住减轻农民负担问题的关键环节和部位,强化措施,加强管理,主管部门也要加大监管力度,决不允许类似案件再次发生。今后不管什么人,什么单位,什么方式,凡是侵犯农民利益,增加农民负担的,一经发现,根据情节轻重,除追究案件当事人的责任外,同时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决不姑息。

各乡镇(街道)和市直各部门、各单位接此通报后,要及时转发基层支部,并组织全体党员干部认真学习讨论,进行一次深刻的警示教育,同时,要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查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年月日

违规处理决定 篇七

西咸新区管委会、长安区政府:

市政府已批复同意新城“3·4”建筑物坍塌较大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提交的《新城“3·4”建筑物坍塌较大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按照市政府的授权,现代市政府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市政发〔20xx〕90号)等有关规定。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责任调查工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

新城“3·4”建筑物坍塌较大事故是一起未取得相关建设审批,违法违规搭建,且工程质量不符合相关安全标准,有关辖区及部门监管不到位而导致的安全事故。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下列责任人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高海军,男,五一村村民,系坍塌钢结构建筑物管理人,其行为涉嫌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相关规定,交由公安新城分局进一步调查,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2、李相茹,男,蒲城县人,系坍塌钢结构建筑物装修工程承包人,其行为涉嫌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相关规定,交由公安新城分局进一步调查,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二)给予下列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

1、高,男,五一村村委会主任,给予其留党和察看一年处分。

2、尚,男,王寺街道办事处国土所所长,免去其王寺街道办事处国土所所长职务。

3、陈,男,王寺街道办事处副主任,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4、蒲,男,王寺街道办事处主任,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5、苏,男,王寺街道办事处主任党工委书记,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6、焦,男,新城国土规划建设监察大队副大队长,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7、张x,男,新城国土规划建设监察大队副大队长,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8、刘,男,新城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长兼国土规划建设监察大队大队长,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9、肖,男,现任长安区农业局局长,对其进行安全约谈。

10、李,男,现任新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对其进行安全约谈。

依据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以上处理决定分别由新城管委会、长安区政府作出,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和市监察局备案。

同时,责成新城管委会向西咸新区管委会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四、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有关单位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防范和整改措施,并举一反三,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附件1:新城“3·4”建筑物坍塌较大事故调查报告

附件2:新城“3·4”建筑物坍塌较大事故调查报告讨论意见表

西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xx年5月12日

对违纪人员处理决定 篇八

各赛区委员会、各足球俱乐部:

20xx年10月19日中国足球协会杯赛半决赛(第27场)山东鲁能(微博)(微博)足球俱乐部队与北京国安足球俱乐部队比赛在济南体育中心进行。

根据比赛监督、裁判员报告、比赛录像及当事人陈述,因对裁判员判罚不满,北京国安足球俱乐部队翻译付豪赛后辱骂裁判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依据《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第五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做出如下处罚:

一、禁止北京国安足球俱乐部队翻译付豪进入20xx年中国足球协会举办的比赛替补席三场;

二、罚款人民币15000元。

上述罚款应按照《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望各俱乐部切实加强对队内官员的管理教育,净化赛场风气,自觉维护赛场秩序,杜绝发生各类违规违纪行为,确保本年度联赛顺利有序进行。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