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格检查标准多篇

体格检查标准多篇

高考体检项目 篇一

高考体检考生要经过眼科、外科、内科、耳鼻喉科、口腔科、放射、检验等科室系统的体格检查。

体检主要检查七个方面的项目,包括:

眼科,有视力、色觉、眼病的检查。

内科,包括血压、发育情况、心脏及血管、呼吸系统、神经系统、腹部脏器等。

外科,包括身高、体重、皮肤、颜面部、颈部、脊柱、四肢、关节等。

耳鼻喉科,包括听力、嗅觉等。

口腔科,包括唇裂、口吃等。

胸部透视;肝功能检查。

高考体检时间 篇二

高考体检检查的时间,各个地区是不一样的,这个并没有绝对固定的时间,主要是大约在高考前一个月左右进行各个学校的安排,进行体检工作。主要是针对性的进行抽血化验,同时也需要测量血压、身高、体重,也需要进行传染病等方面的检查,进行胸片检查。对于身体有严重疾病的学生,是不能够从事一些有特殊职业的报考。

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 篇三

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 目录

外科 第一条 身高、体重标准

(一)身高 男性162cm以上,女性160cm以上。特勤人员:坦克乘员162~178cm,潜水员168~185cm,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162~182cm,空降兵168cm以上,空军航空兵第34师专机服务队女服务员164~172cm,中央警卫团条件兵165cm以上,特种部队条件兵168cm以上,北京卫戍仪仗队队员

175cm以上。

(二)体重 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1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标准体重=(身高-110)kg

第二条 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三条 颈强直,明显斜颈,Ⅲ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合格。单纯性甲状腺肿,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第四条 骨、关节、滑囊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有颈、胸、腰椎骨折史,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有下肢骨折史,空降兵不合格。下列情况合格:

(一)轻度胸廓畸形(潜水员、潜艇人员除外)。

(二)四肢单纯性骨折,治愈1年后,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

(三)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稍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陆勤人员合格。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cm,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cm(空降兵超过4cm),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合格。肘关节过伸不超过15度,无功能障碍,陆勤人员合格。第六条 手指残缺,影响功能的足趾残缺或指(趾)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合格。第七条 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合格。第八条 着短装身体裸露部位刺有“点、字、图案”,直径超过2cm(其他部位直径超过3cm)或虽经手术处理仍留有明显文身瘢痕,影响军容,不合格。少数民族地区纯属民族风俗习惯的文身,着短装不明显影响军容,合格。第九条 脉管炎,动脉瘤,中、重度下肢静脉曲张和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空降兵不合格。第十条 有胸、腹腔手术史,疝,脱

肛,肛瘘,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直径大于0.5cm或超过2个),不合格。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1年以上无后遗症,合格。第十一条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包茎,不合格。下列情况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睾丸鞘膜积液(包括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1倍,空降兵除外)。 二)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后1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三)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不超过2个,直径小于0.5cm)。

(四)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包皮过长。第十二条 中、重度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泛发性湿疹,慢性荨麻疹,泛发性神经性皮炎,面部白癜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他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不合格。多发性毛囊炎,皮肤对刺激物过敏或有接触性皮炎史,手足部位近3年连续发生冻疮,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下列情况合格:

(一)轻度腋臭(坦克乘员、潜水员、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除外)。

(二)局限性神经性皮炎(直径不超过3cm),孤立散在白癜风(着短装非裸露部位,直径不超过1cm)、花斑癣、股癣,轻度手(足)癣、指(趾)癣、冻疮。第十三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内科 第十四条 血压标准收缩压:≥90mmHg;<140mmHg舒张压:

≥60mmHg;<90mmHg第十五条 高血压病,,血管疾病,不合格。直立性低血压,周围血管舒缩障碍,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下列情况合格:

(一)心率:60~100次/分。

(二)心率:50~90次/分、101~110次/分或听诊发现心律不齐、心脏收缩期杂音等,需经临床、心电图或其他检查,确系生理性。潜水员、空降兵和补入高原地区的新兵从严掌握。第十六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结核,肺大泡,结核性胸膜炎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第十七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内脏下垂,腹部包块,不合格。下列情况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触及肝脏不超过1.5cm,剑突下不超过3cm,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叩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左肋缘下未触及脾脏,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既往因患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cm,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三)细菌性痢疾治愈1年以上,急性病毒性肝炎(乙、丙型肝炎除外)治愈后5年以上未再复发,无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正常。 第十八条 泌尿、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不合格。第十九条 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流行性出血热,不合格。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治愈2年以上无后遗症,全身情况良好,能担负重体力劳动,合格。第二十条 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合格。第二十一条 神经症,精神分裂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人格障碍,智力低下,梦游,遗尿症,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耳鼻咽喉科第二十三条 嗅觉丧失,不合格。嗅觉迟钝,合格(防化兵除外)。第二十四条 听力测定,双侧耳语均低于5m,不合格。一侧耳语5m,它侧不低于3m,陆勤人员合格。第二十五条 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不合格。轻度晕车、晕船,陆勤人员合格。第二十六条 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合格。轻度耳霉菌病,陆勤人员合格。第二十七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他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鼓膜中度以上内陷,鼓膜瘢痕或石灰沉着超过鼓膜的1/3,咽鼓管通气功能、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不良,咽鼓管咽口或周围淋巴样组织增生,潜水员、潜艇人员、空降兵不合格。鼓膜内陷、粘连、萎缩、瘢痕、石灰沉着,陆勤人员、坦克乘员、水面舰艇人员合格。第二十八条 鼻畸形,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重度鼻粘膜糜烂,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及其他影响鼻功能的慢性鼻病,不合格。复发性过敏性鼻炎,肥厚性鼻炎,严重鼻中隔弯曲和反复鼻衄,潜水员、潜艇人员、空降兵不合格。不影响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轻度萎缩性鼻炎,陆勤人员、坦克乘员合格。第二十九条 Ⅱ度以上肿大的慢性扁桃体炎,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不合格。

眼科

第三十条 视力标准陆勤人员: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9,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8。坦克乘员、潜水员、潜艇及水面舰艇人员、空降兵、专机服务队女服务员、中央警卫团条件兵、特种部队条件兵、仪仗队队员:每一眼裸眼视力不低于5.0。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人员可放宽到右眼裸眼视力4.8,左眼裸眼视力4.6,矫正视力不低于5.0;屈光不正,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视力达到各类人员标准,合格。第三十一条 色觉异常,不合格。能够识别红、绿、黄、蓝、紫各单色者,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二条 影响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假性翼状胬肉,伸入角膜不超过2mm,陆勤人员合格。第三十三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不合格。共同性内、外斜视在15度以内,陆勤人员合格。第三十四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不影响视力的角膜云翳,合格。第三十五条 晶状体、玻璃体、视网膜、脉络膜、视神经疾病及青光眼,不合格。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合格。

口腔科

第三十六条 Ⅲ度龋齿、缺齿并列在一起的2个以上、不在一起的3个以上,重度

牙周炎,颞颌关节疾病,唇、腭裂及其术后瘢痕,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局部义齿,不合格。中度以上氟斑牙及牙釉质发育不全,潜水 员、潜艇人员不合格。龋齿、缺齿经治疗、修复后功能良好,功能合格。第三十七条 切牙、尖牙、双尖牙明显缺损或缺失,超牙合 超过0.5cm,开牙合 超过0.3cm,上下颌牙咬合到对侧牙龈的深覆牙合,反牙合,牙列不齐,重度牙龈炎,中度牙周炎,潜水员、潜艇人员不合格。下列情况合格:

(一)上下颌左右尖牙、双尖牙咬合相距0.3cm以内。

(二)切牙缺失1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后功能良好,或牙列无间隙,替代牙功能良好。

(三)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重叠。

(四)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轻度反牙合,无其他特征。

(五)错牙合 畸形经正畸治疗后功能良好。第三十八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口腔肿瘤,不合格。

妇科

第三十九条 内外生殖器发育异常,妊娠,急、慢性盆腔炎,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盆腔肿物,不合格。

辅助检查 第四十条 血常规检查正常标准:血红蛋白 男性120~180g/L(12~18g/dl)女性110~150g/L(11~15g/dl) 红细胞数 男性4.0~5.5×10/L(400~550万/mm³) 女性3.5~5.0×10/L(350~500万/mm³) 白细胞总数 4.0~10.0×10/L(4000~10000/mm³) 白细胞分类 中性粒细胞50%~70%淋巴细胞20%~40%血小板计数 100~300×10/L(10~30万/mm³) 第四十一条 尿液检查(带*为必检项目)正常标准: 外 观:透明、淡黄色pH 值:

4.5~8.0尿比值:1.003~1.035*尿蛋白:阴性至微量尿酮体:阴性*尿 糖:阴性胆红素:阴性尿胆元:0.1~1.0Eμ/dl(弱阳性)*镜 检:(离心沉淀标本)红细胞:男0~偶见/高倍镜;女0~3/高倍镜白细胞:男0~3/高倍镜;女0~5/高倍镜管 型:无或偶见透明型,无其他管型。 *女性尿妊娠试验:阴性 。第四十二条 粪常规检查(地方性寄生虫病和血吸虫病流行地区为常规检查项目,其他地区根据需要进行检查) 正常标准: 外 观:黄软镜 检:红、白细胞0~2/高倍镜 ,无钩虫、鞭虫、绦虫、血吸虫、肝吸虫、姜片虫卵及肠道原虫。第四十三条 酶法检测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即谷丙氨酶)和酶标法检测乙型肝炎表面抗原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合格:

(一)丙氨酸氨基转移酶40单位以上。

(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第四十四条 胸部X射线检查。下列情况合格:

(一)胸部透视未见异常。

(二)孤立散在的钙化点(直径不超过0.5cm),双肺野不超过3个,密度高,边缘清晰,周围无浸润现象。

(三)肺纹理轻度增强(无呼吸道病史,无自觉症状)。

(四)一侧肋膈轻度变钝(无心、肺、胸疾病史,无自觉症状)。第四十五条 心电图检查(潜水员、潜艇人员、空降兵为必检项目,其他人员根据需要进行检查)正常或大致正常心电图,合格。

体格检查标准说明 篇四

体格检查标准说明

体温:(腋测法)正常值36~37℃。夹紧10min后读数。生理情况下,早晨体温略低,下午略高,24小时波动一般不超过1℃,运动、进食后体温略高。老年人体温略低。

体重与身高:

男子标准体重对照表

年龄|身高

55 57 59 61 63 65 67 69

152cm 56 56 56 56 56 56 56 56

156cm 58 57 57 57 57 57 57 57

160cm 59 59 58 58 58 58 58 58

164cm 61 60 60 60 60 60 60 60

168cm 63 62 62 62 62 62 62 6

2172cm 65 65 64 64 64 64 64 6

4176cm 68 67 67 67 67 67 67 67

180cm 71 70 70 70 70 70 70 70

184cm 75 74 74 74 74 74 74 74

188cm 78 77 77 77 77 77 77

77

女子标准体重对照表

血压与脉搏:健康成人的正常心率为60~100次/分,大多数为60~80次/分,女性稍快;3岁

以下的小儿正常心率在100次/分以上;老年人偏慢。成人每分钟心率超过100次(一般不超过160次/分)或婴幼儿超过150次/分者,称为窦性心动过速。常见于正常人运动、兴奋、激动、吸烟、饮酒和喝浓茶后。也可见于发热、休克、贫血、甲亢、心力衰竭及应用阿托品、肾上腺素、麻黄素等。如果心率在 160~220次/分,常称为阵发性心动过速。心率低于60次/分者(一般在40次/分以上),称为窦性心动过缓。

呼吸频率:12-20次/分。瞳孔对光反射:正常人,手电筒直接照射一侧瞳孔时,可观察到该侧瞳孔受到光线刺激时立即缩小,此时移开光源可观察到瞳孔立即复原。用同样的方法再观察对侧瞳孔。若用手电筒照射瞳孔时,其变化很小,而移去光源后瞳孔增大不明显,此种情况称为瞳孔对光反应迟钝。当瞳孔对光毫无反应时,称为对光反应消失。此两种情况常见于昏迷的患者。

脊柱与四肢:检查脊柱和四肢畸形应严格按照望触动量四步检查四肢的检查特别要强调双侧对照;躯干和肢体的动态观察十分重要包括站立时躯干的屈伸下肢行走的步态上肢的使用情况等对畸形的检 查应明确畸形的结构性质与程度区分畸形发生的部位是骨关节还是软组织关节活动度的检查要包括主动活动与被动活动测量各个方向的活动度并须双侧对比肢体的长 短粗细均应正确测量对于有神经症状的畸形应测量肌力;另外对于不同的关节均有一些特异性的检查试验或体征利用这些是试验或体征可十分有效的对畸形进行诊断。脊柱畸形包括(先天性短颈、先天性肌性斜颈、脊柱侧凸畸形、脊柱后突畸形)

皮肤:(1)颜色 皮肤颜色的改变包括:苍白、发红、发绀、黄染(主要见于黄疸)、色素沉着、色素脱失(白癜、白斑、白化症)等。(2)湿度 皮肤湿度与汗腺分泌功能有关,出汗多皮肤湿润,出汗少则皮肤干燥。正常人皮肤比较湿润,并随周围环境的温度、湿度的变化而改变,在气温高、湿度大的环境里出汗增多,这是正常的调节功能。(3)弹性 皮肤弹性与年龄、营养状况、皮下脂肪及组织间隙水分多少有关。检查皮肤弹性时常取被检查者手背或上臂内侧部位,检查者用示指和拇指将皮肤捏起,松手后正常人皱折迅速平复,当弹性减退时邹折平复缓慢(4)毛发 毛发色泽、多少和分布对疾病有辅助诊断意义,它受种族、年龄、性别、遗传、营养状况和疾病的影响。(5)皮疹 皮疹多为全身性疾病的表现之一,是临床上诊断某些疾病的重要依据。发现皮疹时应仔细观察和记录其出现与消失的时间、发展顺序、分布部位、形态大小、颜色,压之是否褪色,平坦或隆起,有无瘙痒及脱屑等。(6)脱屑 正常皮肤表层不断角化和更新,可有皮肤脱屑。病理状态下可见大量皮肤脱屑,如银屑病。(7)皮下出血 病理状态下可出现皮肤下出血,根据其直径大小及伴随情况分为以下几种,小于2mm称为淤点,3~5mm称为紫癜,大于5mm称为淤斑;片状出血并伴有皮肤 显著隆起称为血肿。检查时,较大面积的皮下出血易于诊断,对于较小的淤点应注意与红色的皮疹或小痣进行鉴别,皮疹受压时一般可褪色或消失,淤点和小红痣受 压后不褪色,但小红痣于触诊时可感到稍高于皮面,且表面光亮。(8)蜘蛛痣与肝掌 皮肤小动脉末端分支性扩张所形成的血管痣,形似蜘蛛,称为蜘蛛痣,多出现于上腔静脉分布的区域内,如面、颈、手背、上臂、前胸和肩部等处。检查时用棉签或 火柴杆压迫蜘蛛痣的中心,其辐射状小血管网即消退,去除压力后又复出现。但有的病人不形成蜘蛛痣,仅

表现为毛细血管扩张,常见于急、慢性肝炎或肝硬化。慢 性肝病患者在手掌大、小鱼际处常发红,加压后褪色,称为肝掌(9)水肿 皮下组织的细胞内及组织间隙内液体积聚过多称为水肿。水肿的检查应以视诊和触诊相结合。凹陷性水肿局部受压后可出现凹陷,而粘液性水肿及象皮肿(丝虫病)尽管组织肿胀明显,但受压后并无组织凹陷。根据水肿的轻重,可分为轻、中、重三度。(10)皮下结节 较大的皮下结节视诊即可发现,对较小的结节则必须触诊方能查及。无论大小结节均应触诊检查,注意其大小、硬度、部位,活动度,有无压痛等(11)瘢痕 瘢痕指皮肤外伤或病变愈合后结缔组织增生形成的斑块。外伤、感染及手术均可在皮肤上遗留痕,为曾患某些疾病的证据。如患过天花者,在其面部或其他部位有多数大小类似的瘢痕。

头部与颈部:1.头颅 检查时注意头颅大小、外型、有无畸形与异常运动。头颅大小以头围表示,测量时以软尺自眉间绕到颅后,通过枕骨粗隆。2.眼睛(1)眼睑 应注意眼睑皮肤、形状和运动,尤其时上睑是否下垂,闭合有否障碍等。(2)结膜与巩膜 检查时需将眼睑外翻,充分暴露巩膜与结膜。翻转上睑时,用示指和拇指捏起上睑中部边缘,嘱被检者向下看,此时轻轻向前下方牵拉,然后示指向下压迫睑板上 缘,拇指将睑缘向上捻转,即可将上睑翻开。检查下睑结膜时,嘱被检者向上看,拇指置于眼眶下缘将眼睑向下拉,即可将巩膜与下睑结膜显露出来。正常结膜呈粉红色,检查时注意其颜色,充血、苍白、黄染、出血点等。正常巩膜为瓷白色,检查时注意有无黄染等(3)角膜 正常人角膜无色透明而有光泽。检查时用笔形手电由角膜斜方照射进行视诊,观察角膜光泽、透明度、有无云翳、白斑、溃疡、软化及新生血管。(4)虹膜与瞳孔 注意观察虹膜的颜色、形状、纹理及清晰度,瞳孔检查非常重要,它可提供部分中枢神经的生命征象。检查时注意以下几方面:①瞳孔形状和大小 在一般光线下,正常瞳孔直径为3~4mm,两侧等大正圆。小于2mm为缩小,大于6mm为瞳孔散大。②对光反射 用笔形手电从斜方照入瞳孔,观察瞳孔收缩情形。当光源照射受检瞳孔时,瞳孔立即缩小,移去光源后迅速复原,称直接对光反射;当光源照射一侧瞳孔时,对侧未受照射瞳孔也立即缩小,称为间接对光反射(也称交感反射)。③调节与会聚反射(又称辐辏反射) 嘱被检者注视1m远以外检查者示指,然后将示指迅速移近距眼球10cm左右处,正常反应是两侧瞳孔缩小,称为调节反射,重复上述检查,但示指缓慢移近被检者眼球,此时两侧眼球同时向内聚合,称为会聚反射。(5)眼球运动检查 检查者与被检者面对面相距为50~60cm而坐,嘱被检者头部固定,检查者以示指为目标让被检者在6个方向上凝视,一般顺序是左→左上→左下→右→右上→ 右下。眼球震颤检查方法,检查者嘱被检者头部不动,眼球随检查者手指(约离开眼30cm)所示方向(垂直、水平)运动数次,观察眼球是否出现一系列有规律 的快速往返运动。双侧眼球发生细小的有规律的来回摆动称为震颤。(6)眼的功能检查 包括视力、视野、色觉检查等。视野检查即检查黄斑以外的视网膜功能,测定视野常用方法有面对面对比法及利用视野计法,作精确视野测定。色觉检查色觉检查要在自然光线下进行,让受检者在距0.5m处读出色盲表上的彩色数字或图像,若在5~10秒内不能读出,则按色盲表上的说明判断为某种色觉异常(色盲或色弱)。(7)颈部血管检查颈部血管检查主要是颈静脉和颈动脉,注意颈静脉有无显露、充盈或怒张,观察颈动脉、颈静脉有无搏动,并在颈部大血管区听诊有无杂音。(8)甲状腺检查甲状腺触诊方法有:

1.从后方触诊甲状腺 检查者位于被检者身后,双手拇指置于被检者颈后部,其余四指绕至颈部前下方,示指和中指尖于环状软骨下方触诊甲状腺峡部,检查右叶时请患者头微侧向右方, 检查者以左手指将甲状腺轻推向右侧,以右手触摸甲状腺右叶的大小、形状、质地,有无结节、压痛及震颤。再用同样方法检查左叶甲状腺。

2.从前面触诊甲状腺 检查者立(坐)于被检者对面,检查右叶时患者头略向右倾,检查者以右手大拇指将甲状腺推向右侧,用左手拇指触摸甲状腺右叶,换手检查左叶。亦可用单手触 诊,检查右叶时,检查者以左手拇指置于环状软骨下气管左侧,将甲状腺推向右侧,其余三指触摸甲状腺右叶。再用右手检查左叶。当触及肿块时,嘱被检者咽口水,若肿块随吞咽上下移动,证实为甲状腺肿块,可借此与颈前其他肿块相鉴别。听诊发现甲状腺肿大时,应以钟型听诊器置于甲状腺上进行听诊。甲状腺功能亢进时,由于甲状腺动脉血流加速,可听到连续性或收缩期血管杂音。

体格检查标准 篇五

体格检查共20项,100分,其中小项目6分、大项目16分。

1、血压(6分)

(1)血压计放置位置正确(1分);

(2)血压带绑扎部位正确、松紧度适宜(2分);(3)听诊器胸件放置部位正确(2分);(4)测量过程流畅(1分)。2.眼(6分)

(1)眼球运动检查方法正确(1分);

(2)对光反射(间接、直接)检查方法正确(2分);(3)调节反射检查方法正确(1分);

(4)辐辏反射(辐辏运动)检查方法正确(2分)。3.浅表淋巴结(6分)(1)检查手法正确(2分);

(2)检查部位能涉及到四个主要部位(颈部、腋窝、锁骨上、腹股沟,每部位1分),(2分);

(3)若触及淋巴结时如何表述(能讲出大小、数量、活动度、有无触痛可得)(2分)。

4、颈部(甲状腺、气管)(6分)(1)检查站立位置正确(1分);

(2)检查甲状腺手法正确(包括检查者在病人前和后的手法)(3)头部位置正确并能令被检查者吞咽口水(1分);(4)三手指检查气管方法、部位正确(2分)。5.外周血管检查(6分)

(1)脉搏:测试脉率、脉律方法、部位正确(2分);(2)测毛细血管搏动征及水冲脉方法正确(各1分,共2分);(3)在静脉杂音、动脉杂音、射枪音三种杂音中会正确操作(任选1种,2分)。胸部

6、胸部视诊(4分)

(1)能指出胸部体表主要骨骼标志、主要垂直线标志(锁骨中线)及主要自然陷窝(1分);

(2)在视诊内容方面,能提到观察胸廓形状(桶状胸、扁平胸、肋间隙是否饱满、乳房是否对称等)(1分);

(3)能答出视诊可观察:呼吸运动、呼吸频率、呼吸节律者(2分)。

7、胸部触诊(4分)

(1)胸部(廓)扩张度双手触诊方法,姿势正确(1分);(2)双手语音震颤触诊方法正确(2分);

(3)能提到胸部触诊可触及胸膜摩擦音,并能进行正确操作(1分)。

8、胸部叩诊(4分)

(1)间接叩诊时手指动作、方法、顺序正确(2分);(2)直接叩诊手指方法正确(1分);(3)会叩肺移动度者(1分)。9.胸部听诊(4分)

(1)听诊方法、顺序正确(1分);

(2)能表述听诊(肺部听诊)四种主要内容(正常呼吸音、异常呼吸音、罗音、胸膜摩擦音)(3分)。10.心脏视诊(4分)

(1)心脏视诊方法正确(1分);

(2)能讲出心脏视诊主要三个内容,并能指出其部位(心前区隆起与凹陷、心尖搏动、心前区异常搏动)(3分)。11.心脏触诊(4分)(1)触诊手法正确(1分);

(2)能在心尖搏动区及心前区正确进行触诊(2分);(3)能提到触诊可触及震颤、心包摩擦感(1分)。12.心脏叩诊(4分)

(1)叩诊手法、姿势、力量正确(1分);

(2)会叩心浊音界,能回答并叩出主考官提出的某肋间心浊音界(2分);

(3)锁骨中线测量方法正确(1分)。13.心脏听诊(4分)

(1)能正确指出心脏瓣膜各听诊区(2分);

(2)听诊顺序正确(从二尖瓣区开始肺动脉区主动脉区主动脉第二听诊区三尖瓣区,逆时针方向)(1分);(3)能讲出心脏听诊主要内容(1分)。腹部

14、腹部视诊(4分)

(1)腹部的体表标志及分区表述正确并能在腹部指点正确(1分);

(2)视诊方法正确(1分);

(3)能表述视诊主要内容(2分,以下每项0.5分)腹部外形、呼吸运动、腹壁静脉、胃肠型和蠕动波15.腹部触诊(4分)

(1)触诊手法、顺序正确(2分);(2)肝脾触诊及测量方法正确(1分);

(3)在下列项目中任选二项,操作方法正确(每项0.5分,共1分)

腹部肿块、液波震颤、振水音、压痛及反跳痛16.腹部叩诊(4分)

(1)叩诊手法、动作、力量、顺序正确(1分);(2)移动性浊音叩诊方法正确(1分);(3)膀胱叩诊方法正确(0.5分);

(4)脊肋角叩击痛检查方法正确(0.5分);(5)肝浊音界叩诊方法正确(1分)。17.腹部听诊(4分)

(1)听诊顺序方法正确(1分);医学教育 网搜集整理(2)能表述何谓肠鸣音正常、亢进、消失(2分);(3)血管杂音(动脉性和静脉性)听诊部位正确(1分)。神经

18、深、浅反射(4分)

正确测试(操作)深反射:跟腱、肱二头肌、膝反射;浅反射:腹壁反射;19.脑膜刺激征(4分);

(1)测试颈项强直操作正确(2分);(2)测试Kernig征操作正确(1分);(3)测试Brudzinski征操作正确(1分)。20.锥体束病理反射(4分)

在下列中任选2项能正确操作(每项2分)

Babinski征、Oppenheim征、Gordon征、Chaddock征。

献血者体格检查标准 篇六

4.1 献血者体格检查标准 4.1.1 年龄:18~55周岁。

4.1.2 体重:男≥50kg,女≥45kg。

4.1.3 血压:90mmHg~140mmHg/60mmHg~90mmHg,脉压:≥30mmHg 或: 12.0KPa~18.7KPa/8.0KPa~12.0KPa,脉压:≥4.0KPa。

4.1.4 脉搏:节律规整,60次~100次/min,高度耐力的运动员≥50次/min。 4.1.5 体温正常。

4.1.6 皮肤无黄染,无创面感染,无大面积皮肤病,浅表淋巴结无明显肿大。 4.1.7 五官无严重疾病,巩膜无黄染,甲状腺不肿大。

4.1.8 四肢无严重残疾、无严重功能性障碍及关节无红肿。双臂静脉穿刺部位无皮肤损伤,无静脉注射药物痕迹。

4.1.9 胸部:心肺正常,无病理性呼吸音及病理性心脏杂音,心率60次~100次/min。 4.1.10 腹部:腹平软、无肿块、无压痛、肝脾不肿大。

4.2.2 血红蛋白测定:硫酸铜法:男≥1.0520,女≥1.0500;相当于男≥120g/L,女≥110g/L。 4.2.3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酮体粉法(只限于初检使用):阴性;速率法:≤40单位;赖氏法:≤25单位。

4.2.4 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阴性(酶联免疫法,快速诊断法仅限于非固定采血点的初检使用)。

4.2.5 丙型肝炎病毒抗体(HCV抗体):阴性(酶联免疫法)。 4.2.6 艾滋病病毒抗体(HIV抗体):阴性(酶联免疫法)。 4.2.7 梅毒试验:阴性(RPR法、TRUST法或酶联免疫法)。

4.2.8 复检4.2.1,4.2.3,4.2.4,4.2.5,4.2.6,4.2.7(其中4.2.3必须用赖氏法或速率法)。 4.2.9 甲型肝炎临床治愈一年后连续三次每次间隔一个月检验正常可参加献血(以临床检验报告为准)。

4.2.10 疟疾高发地区检测疟原虫。 4.3 免疫接种后献血的规定

4.3.1 接受麻疹、腮腺炎、黄热病、脊髓灰质炎等活疫苗最后一次免疫接种二周后,或风疹活疫苗、狂犬病疫苗最后一次免疫接种四周后可献血;被狂犬咬伤后经狂犬病疫苗最后一次免疫接种一年后方可献血。

4.3.2 接受动物血清者于最后一次注射四周后方可献血。

4.3.3 健康者接受乙型肝炎疫苗、甲型肝炎疫苗免疫接种后不需要推迟献血。 4.3.4 接受乙型肝炎免疫球蛋白注射者一年后方可献血。 4.4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不能献血

4.4.1 拔牙或其他小手术后未满半个月;阑尾切除术、疝修补术及扁桃体手术未满三个月;较大手术后未满半年者。

4.4.2 妇女月经期前后三天,妊娠期及流产后未满六个月,分娩及哺乳期未满一年者。 4.4.3 感冒、急性胃肠炎病愈未满一周者,急性泌尿道感染病愈未满一个月者,肺炎病愈未满三个月者。

4.4.4 某些传染病:如痢疾病愈未满半年,伤寒病愈未满一年者,布氏杆菌病病愈未满二年者,疟疾病愈未满三年者。

4.4.5 皮肤局限性炎症愈合后未满一周者,广泛性炎症愈合后未满两周者。

4.4.6 口服抑制或损害血小板功能的药物(如含阿司匹林或阿司匹林类药物〕停药后不满五天者。

【】4.4.7近五年内输注全血及血液成分者。 4.4.8 被血液或组织液污染的器材致伤或污染伤口以及施行纹身术后未满一年者。 4.4.9 与传染病患者有密切接触史者,自接触之日起至该病最长潜伏期。 4.5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献血:

4.5.1 病毒性肝炎患者、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丙型肝炎病毒抗体阳性者。

4.5.2 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艾滋病)患者及人免疫缺陷病毒( HIV)感染者。 4.5.3 易感染人免疫缺陷病毒的高危人群,如吸毒史者、同性恋者、多个性伴侣者。 4.5.4 麻风病及性传播疾病患者,如梅毒、淋病等。

4.5.5 该献血者的血液曾使受血者发生与输血相关的传染病者。

4.5.6 过敏性疾病及反复发作的过敏患者,如经常性荨麻疹、支气管哮喘、药物过敏(单纯性荨麻疹不在急性发作期间可献血)。

4.5.7 各种结核病患者,如肺结核、肾结核、淋巴结核及骨结核等。

4.5.8 心血管疾病患者,如各种心脏病、高血压、低血压、心肌炎以及血栓性静脉炎等。 4.5.9 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如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支气管扩张以及肺功能不全等。 4.5.10 消化系统疾病患者,如较严重的胃及十二指肠溃疡、慢性胃肠炎、慢性胰腺炎等。 4.5.11 泌尿系统疾病患者,如急慢性肾炎、慢性泌尿道感染、肾病综合征以及急慢性肾功能不全等。

4.5.12 血液病患者,如贫血、白血病、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及各种出、凝血性疾病。

4.5.13 内分泌疾病或代谢障碍性疾病患者,如脑垂体及肾上腺疾病、甲状腺机能亢进、肢端肥大症、尿崩症及糖尿病等。

4.5.14 器质性神经系统疾病或精神病患者,如脑炎、脑外伤后遗症、癫痫、精神分裂症、癔病及严重神经衰弱等。

4.5.15 寄生虫及地方病患者,如黑热病、血吸虫病、丝虫病、钩虫病、囊虫病、肺吸虫病及克山病和大骨节病等。

4.5.16 各种恶性肿瘤及影响健康的良性肿瘤患者。

4.5.17 做过切除胃、肾、脾、肺等重要内脏器官手术者。

4.5.18 慢性皮肤病患者,特别是传染性、过敏性及炎症性全身皮肤病,如黄癣、广泛性湿疹及全身性牛皮癣等。

4.5.19 眼科疾病患者,如角膜炎、视神经炎及眼底有变化的高度近视等。

4.5.20 自身免疫性疾病及胶原性疾病,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皮肌炎、硬皮病等。

4.5.21 克-雅(Creutzfeldt-Jakob)病患者及有家族病史者,或接受可能是来源于克-雅病原体感染的组织或组织衍生物(如硬脑膜、角膜、人垂体生长激素等)治疗者。 4.5.22 某些职业病患者,如放射性疾病、尘肺及有害气体、有毒物质所致的急、慢性中毒等。 4.5.23 体检医生认为不能献血的其他疾病患者。

员体格检查标准(试行 篇七

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试行)

第一条严重心律失常、各种器质性心脏病伴心功能不全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疗或三级医院专科检查明确不需手术治疗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

(三)心律每分钟50-110次/分;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或经药物治疗达到此范围内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严重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Hb≥90g/L,女性高于80 g/L,合格。

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严重支气管扩张、严重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严重溃疡性结肠炎和克隆氏病,不合格。

第七条各种急性肝炎、慢性病毒性肝炎及遗传性肝病、各类病因所致的肝硬化,不合格。各类急性肝炎(如药物性肝炎、甲型肝炎等)治愈者,合格。

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无论“大小三阳”),转氨酶正常,排除肝硬化者合格,但不宜从事幼儿教育及食品科学等相关岗位。

第八条慢性肾炎伴有肾功能不全、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及各种原因所致的慢性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九条I型糖尿病、II型糖尿病伴心、脑、肾、眼及末梢循环等其他器官功能严重受损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甲亢伴严重凸眼且治疗不佳者,不合格。

第十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各型严重人格障碍、难治性强迫症、癔症等神经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一条红斑狼疮、皮肌炎和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二条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三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四条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0不合格。

第十五条色觉检查异常者,不宜从事美术、化学、生物等以颜色作为技术指标和实验数据的教学岗位。

第十六条两耳听力均低于2米者不合格。

第十七条严重口吃,吐字不清,持续声音嘶哑、失声及口腔有生理缺陷并妨碍发音不合格。

第十八条严重下肢血管疾病影响站立或行走,不合格(经手术治愈者除外)。

第十九条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症、类风湿性关节炎等严重的骨关节疾病反复发作,引起功能障碍、关节畸形等合并症,不合格。

第二十条严重跛行步态,着装后脊柱严重侧弯、驼背,脊柱、四肢有显著残疾及先天或后天因素造成的肢体残缺、畸形致功能障碍,不合格。脊柱侧弯大于4厘米,双下肢不等长大于5厘米、显著胸廓畸形、主要脏器(心、肺、肝、脾、肾、胃肠等)做过较大手术,不宜从事体育类教学工作。

第二十一条面部有较大面积(3×3厘米)疤痕、血管瘤、白癜风、色素痣或严重影响面容(如斜颈、面瘫、唇腭裂及其手术后遗症及一眼失明五官先天或后天性残缺、畸形等),不合格。

附件3:

广东省教师资格体检工作规程

一、统一使用广东省教育厅印制的“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进行体检,体检表需贴上体检人近照,学校在确认其身份后在照片上盖上职能部门印章,体检医院认真核对体检人身份证后,方可进行体检。

二、体检医院应按照以下的体检操作规程进行体检:

1、心脏听诊:心脏收缩期杂音按六级划分,卧位安静时听诊肺动脉瓣膜区达到三级,其它瓣膜区达到二级,改变体位反复听诊心脏杂音确属生理性者,可作“正常”结论。

2、期前收缩每分钟6次以上应立即做下蹲试验,运动后早博消失,或偶有1-2次,心电图正常,可作“正常”结论。如每分钟仍在6次以上,做“不正常”结论(以体检当日测量为准)。不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确无心病变者可做“正常”结论。

3、听诊测量血压时舒张压以变音为准,由于精神紧张,血压超过18.66/12kpa(140/90毫米汞柱),同时伴有心率快的受检者(如急发性高血压),嘱其休息一刻钟至半小时测第二次,选其中低值,记入体检表,如仍不正常,适当休息,多测几次,但必须以体检当日血压为准。

4、肝、脾检查以平卧位平静呼吸为准。肝大、质中等硬度以上,肝、脾同时触及,肝在肋下2cm以内,脾在胁下1cm以内,肝功能正常;肝在肋下超过2cm(肝生理性下垂除外);脾肿大且脾功能亢功;单纯脾大2cm以上,均视为不正常。

5、色觉检查用《喻自萍色盲本》或空军后勤部卫生部编印的色觉检查图,必须由专科护士或医师检查。

6、单颜色识别能力检查(单种颜色分别认识能力):1)医生从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的导线或采用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的字母、数码、几何图形、信号灯中任选出一种供受检者识别,在5秒钟内讲出颜色名称;2)医

生任意讲出一种颜色名称让受检者在5秒钟内从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的导线或采用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的字母、数码、几何图形、信号灯中准确找出该颜色的导线字母、数码、几何图形、信号灯。以上两种方法交替进行。将能认出的颜色在其名称上作“”符号,记入体检表(彩色图案及彩色数码能力正常者不必检查此项)。

7、视力检查统一采用标准对数视力表,用5分钟记录法记录检查结果,任何一眼裸视力低于4.8者,需用矫正镜片测视力,矫正不到4.8者应查眼底。眼底仅见近视特征无其他异常者,增加镜片度数远视力即有所提高。可将实际检查矫正视力及矫正度数,记入体检表。

8、测听力采用音叉试验。用一套3个倍频检频音叉C128、C256、C512、分别检查气导和骨导的听力。检查气导听力时,检查者手持叉柄,用叉臂敲出另一手掌内大鱼际肌(不能敲击过响,以免产生泛音),将振动的两叉臂末端臵于耳道口1cm处,呈“三点一线”;检查骨导时,将叉柄末端的底部后臵于乳突部。采用施瓦巴赫试验(ST)结果是(±)者为合格;出现(+)或(-)者为不合格。

9、嗅觉:用醋、酒精、水三种,全能辨别为正常,能辨别1-2种为迟钝,三种全不辨别者为丧失(体检时患感冒者,约定一周后复查)。

10、肝功能检查采用速率法,抽血前应空腹12小时,忌饮酒,保证睡眠,检验后将结果值记入体检表。

11、乙肝两对半检查结果判定标准参照粤人发[2004]2

2号有关文件规定,将结果记入体检表。

12、胸透(X光)检查:透视视野应避免佩戴金属饰物,避免穿着金属扣的衣服,以免影响检查结果。要指定专人组织,排好顺序逐个对照检查,以防漏检或作弊。透视后将结果记入体检表。

三、主检医师及时综合各科检查结果,根据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在“体检结论”一栏填写“合格”或“不合格”并签名;医院根据体检结论在“体检医院意见”一栏填写“符合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或“不符合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并加盖医院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