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逻盘查执法指引

一、基本原则

巡逻盘查执法指引

(一)亮明身份,依法盘查。对于存在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或在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以及在现场管制、突发事件期间,民警可以依法进行盘查。盘查时,应当着制式警服;未着制式警服的,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文明盘查。

(二)准备充分,确保安全。配备充足的人员和装备,现场警力不足以控制局面的,应立即请求支援。巡逻民警要提前分工、紧密配合。对盘查发现携带物品是赃物、管制刀具、枪支、爆炸物品等以及需要实施抓捕的等,可使用暗语,以免被盘查人反抗、逃跑或者行凶等,确保自身安全。

(三)注意取证,依法处置。盘查过程中,要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做好证据的收集、采集。经盘查符合继续盘问情形的,应依法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

二、盘查方式

(一)对人员和物品的盘查

1.依法告知。口头告知被盘查人“我们是XX公安机关民警,现依据人民警察法之规定依法对你进行盘查,请你配合。”

2.选好站位。民警根据己方人员数量、事先分工,选好站位地点,形成优势控制局面,并与被盘查人保持安全距离。

3.核查证件。民警口头告知被盘查人“请出示你的有效证件”,若对方无有效证件的,则询问对方的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等。对被盘查人提供的有效证件或自报身份信息,进行核查比对。

4.检查物品。对携带可疑物品的人员,要求被盘查人将可疑物品放到适当位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必要时要求被盘查人转过身去,背对检查物品,一名民警控制被盘查对象,一名民警控制物品,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检查处置。

5.规范处置。经盘查无异常的,应将物品归还并礼貌放行。经盘查发现符合继续盘问情形的,将被盘查人员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对于需扣押的可疑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双方签字,及时带回办案部门妥善保管。

(二)对车辆的盘查

1.示意靠停。发现可疑人员驾乘车辆行驶的,应在其侧后方鸣笛警示,通过喊话、手势等方式示意其靠边停车,待对方车辆停稳后,下车开展盘查。对于不接受盘查、检查的,可以依法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驾车逃逸的,民警应当立即通报指挥中心布控,不要盲目追车、强行迫停。

2.口头告知。要求司机打开车门或车窗,口头告知被盘查人:“我们是XX公安机关民警,现依据人民警察法之规定依法对你进行盘查,请予以配合。”要求车辆熄火,拉上手刹,拔出车钥匙放于车顶,按先证件、后人员和车辆的顺序进行检查。

3.检查证件。责令司机提供证件,查验比对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在接取证件时要盯住对方双手,疑点解除后,再由前至后逐一检查乘车人员的证件。

4.检查车辆。主要是检查车辆的证件、牌照、外观、锁具和内部装置,确认车辆是否属于盗抢车辆。检查汽车后尾箱时,可让司机自行打开,打开后令其离开一定距离对其进行控制,民警再进行全面检查。

5.检查货物。主要是对车载物品及车内物品的检查,确认物品是否属盗抢、危险、违禁物品或是凶器、作案工具等。在车上发现凶器或者违禁物品时,如被查人员人数多,为保护自身安全,盘查人员应用暗语告知队友,并及时报110指挥中心或呼叫附近警力支援。

6.盘查控制。经检查无嫌疑的,予以放行。存在嫌疑的,用暗语告知队友,责令司机先下车并进行搜身检查。在确保安全和可控的前提下,逐一对剩余的嫌疑人员进行搜身检查和控制。

三、特殊情形的处置流程

(一)当事人质疑民警身份,要求民警出示证件或者质疑民警证件真伪的

1.明确告知。告知当事人:“人民警察证是代表民警执法身份的合法证明,若对此有疑问,可向XX公安机关核实,不能作为拒绝或阻碍民警执行职务的借口”。

2.口头警告。当事人不听解释继续纠缠的,告知:“你的行为已涉嫌阻碍执行职务,请立即停止”。

3.传唤带离。口头警告无效的,依法强制传唤,迅速控制,带离现场。

4.现场调查。以现场询问、登记证人信息等方式,开展现场调查或为后续调查作准备,对现场证据进行提取固定。

(二)当事人拒不出示身份证件,或不讲真实姓名的

1.口头警告。告知当事人:“我们依法对你进行盘查,请你配合,否则我们将采取相应的措施”。

2.继续盘问。警告无效的,告知其:“因你有违法嫌疑且身份不明,现依法将你带至xx派出所进行继续盘问”。将当事人带至派出所进行继续盘问。当事人不配合的,迅速控制带离现场。

3.现场调查。以现场询问、登记证人信息等方式,开展现场调查或为后续调查作准备,对现场证据进行提取固定。

(三)盘查对象暴力抗拒的处置

1.依法制止。根据当事人暴力抗拒的情形,相应地采取口头、徒手、警械、武器等方式予以制止。

2.带离现场。以涉嫌阻碍执行职务,依法进行处置,迅速带离现场。

3.救治伤员。现场有人员受伤的,可以通过拨打120等方式进行救助。

4.现场调查。以现场询问、登记证人信息等方式,开展现场调查或为后续调查作准备,对现场证据进行提取固定。

四、注意事项

(一)双警执法。传唤必须由两名以上民警进行,盘查一般应有两名以上民警进行。被盘查人员是女性,需要对其进行人身检查的,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盘查,可能危及检查民警人身安全或者直接危害公共安全的除外。

(二)安全检查。与当事人保持适当距离,当事人要求民警出示证件的,向其亮明即可,勿将证件交当事人查验。对经过盘问,确认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嫌疑不能排除的,应当先对被盘查人依法进行人身安全检查,再检查其携带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