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新版多篇】

债权转让【新版多篇】

债权转让 篇一

本协议由下列各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省____市签订:

A 有限公司(下简称“A 公司”),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

B 有限公司(下简称“B 公司”),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

C 厂,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国有企业,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

以上实体单称时称为“一方”,合称时称为“各方”。

序言

鉴于:A 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股份公司”)和C 厂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债务承担协议》,约定由C 厂承担股份公司因回购股份而形成的对其发起人A 公司价值人民币____万元的负债,A 公司由此成为C 厂的债权人;

鉴于:A 公司拟转让其对C 厂的上述债权(下简称“债权”),B 公司拟受让该等债权;

故此,各方约定如下:

第一条债权转让

1.1 A 公司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B 公司转让债权,B 公司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从A 公司受让债权。

1.2 各方同意,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是无偿的,A 公司不会就此向B 公司收取任何对价。

1.3 C 厂同意在债权转让完成后向B 公司偿还债务,该等债务包括本金(人民币____万元)和利息。

1.4 C 厂向B 公司偿债的方式和期限如下:

1.4.1 还款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1.4.2 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向B 公司偿还负债本金的二分之一及利息(利息率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向B 公司偿还负债本金的二分之一及利息(利息率____% )。

上述期限为C 厂向B 公司付款的期限。如由于不可归责于C 厂的原因导致B 公司未能及时收到上述款项,C 厂不承担任何责任。此外,B 公司收到C 厂的付款后,应依法向其开具发票。

第二条陈述、保证和承诺

2.1 A 公司承诺并保证:

2.1.1 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1.2 其转让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

2.2 B 公司承诺并保证:

2.2.1 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2.2 其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已经获得其内部相关权力机构的授权或批准。

2.3 C 厂承诺并保证:

2.3.1 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2.3.2 其自愿并有能力按照本协议约定向B 公司清偿上述债务,并愿意以其拥有的____平方米的房产所有权作为向B 公司履约的担保,担保协议由双方另行签定。

第三条违约责任

3.1 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处罚、诉讼仲裁、费用、义务和/ 或责任,违约方须向另一方作出全面赔偿并使之免受其害。

第四条生效

4.1 本协议于各方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

第五条适用法律

5.1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与解释均适用中国法律。

第六条其他规定

6.1 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及补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各方合法授权代表签署。

6.2 本协议构成各方有关本协议主题事项所达成的全部协议和谅解,并取代各方之间以前就该等事项达成的协议、谅解和/ 或安排。

6.3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4 本协议以中文书就,一式三份,A 公司、B 公司和C 厂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各方已促使其合法授权代表于本协议文首载明之日签署本协议,以昭信守。

A 公司(公章) B公司(公章)

授权代表:__________授权代表:__________

C 厂(公章)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债权转让的合同 篇二

甲方:

乙方:

丙方:

协议签订时间:_____年____月___日协议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截至_____年____月___日止,甲方欠乙方的债务总计人民币_________万元;丙方欠甲方的债务总计人民币____________万元。现甲乙丙三方就各方之间的债务清偿问题相互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将其对丙方的债权中的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以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此项债权。

二、上述第一条中债权转让的价款由乙方将其对甲方的债权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予以抵偿。

三、上述债权转让后,乙方取代甲方享有对丙方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的`债权,享有规定的债权人的相关权利,丙方直接向乙方偿还债务,承担法律规定的债务人的相关义务。

四、丙方同意在本协议上签字以确认知悉上述甲乙双方对上述债权的转让事宜。

五、经上述债权转让和债权抵偿后,甲方与丙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将抵销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乙方与甲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将抵销人民币_______万元,抵消后乙方享有对丙方人民币______万元的债权。

六、本协议的未尽事宜,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之规定。

七、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当事人签章后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壹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

日期:

相关知识】: 篇三

银行贷款债权转让相关法律适用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和背景介绍。

(一)观点分歧现状呈递。

关于商业银行为规避金融风险能否将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借贷合同权利通过转让形式实现债权的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是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争论的焦点。由于一直没能形成共识,再加上目前缺少法律、法规或相关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虽然类似的案件还在逐年的增加,但审判实务界的认识和态度却日益呈现“两极分化”、“南北对立”、“东西各异”的态势。据相关资料反映,我国经济发展较发达的东南部地区司法界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基本持“开放”、“肯定”的处理意见,基本观点是只要受让人向商业银行支付了合同的足额对价,商业银行的转让行为没有侵害国家、社会或第三人的法律利益,一般均应认定转让合同有效并支持受让企业或个人享有金融借款合同约定的商业银行的权利。而经济相对落后的西、北地区则基本持“保守”、“否定”的处理态度,理由一般均为“认定转让有效涉嫌违反国家禁止企业间的直接借贷行为”、“金融业是一种特许行业,其业内因贷款而产生债权亦是基于其特许设立而合法形成,放贷收贷是金融业的特许权利”等有悖国家金融安全和秩序的观点。

(二)典型案例解读和背景介绍。

2005年,发生在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场诉讼就是这种持保守、否定处理处理态度的典型案例。2005年11月15日,农行衡水分行西城支行与衡水宝力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下称“宝力煤炭”)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该行对衡水阳光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阳光大酒店”)的贷款债权本金1850万元、表外利息债权6004306.88元(以下简计为600万元)转让给宝力煤炭,该公司在10日内分两次支付本金1850万元,并在5年内还清600万元利息。而且由衡水宝力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为宝力煤炭作连带责任担保。2005年12月29,衡水市中院以“转让行为的形式要件符合法律规定,但金融行业是国家特许经营的行业,金融债权转让的受让主体应具备经营金融业务的资格”为由一审判决该债权转让合同无效。2006年1月,农行衡水分行西城支行上诉至河北高院。河北高院受理上诉后认为处理的政策性太强,故专门就该案请示最高院,并要求银监会作出相应解释。然而至今最高院和银监会均没有作出相应解释。

目前,最高法院曾出台的《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但未对此类问题进行涉及。2009年4月,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也仅涉及到1999年国务院组建的华融、长城、东方、信达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从工、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受让债权在转让处置中遇到的问题。而2009年2月5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针对广州银监局请示作出的《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9]24号)文件中虽明确“对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没有禁止性规定,转让合同具有合同法上的效力,社会投资者是指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但这仅代表我国金融界对此类问题的认识和积极态度,对当前的司法审判尚还无法形成有效的法律指导作用。

二、法理和政策难点分析。

如前述典型案例,河北衡水中院只所以一审判决农行败诉,在法理上仍坚持认为“转让行为的形式要件符合法律规定”,主要考虑的是国家的正常金融秩序和安全。众所周知,放贷业务是商业银行的特许商业行为,普通的企业或个人一般属于法律禁止从事该特许业务的市场主体。如经营性企业间的资金拆借行为、民间的高利贷行为等都国家禁止和打击的对象。商业银行将到期未能收回的贷款及利息通过债权转让的形式向非金融机构的组织或个人进行出售后,受让该债权的组织或个人就享有了商业银行原借款合同所赋予了全部权利,包括如罚息、复利计算、实现债权中律师代理费主张等商业银行放贷业务因特许经营而产生的借贷合同利益。一旦对此类转让合同的合法性予以了认定,会不会产生干扰国家正常金融秩序的不良后果,且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选择保守的司法应对策略相对较为稳妥。其实,该案在河北衡水中院只所以会出现判决转让合同无效的审判结果,还有一个当时金融政策背景指引的因素,就是央行2001年下发的银办函(2001)648号《关于商业银行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曾提到的“商业银行不得将其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的说法。

三、当前金融和司法政策动向评估与解析。

(一)金融行业政策动向评估和解析。

2000年11月10日,国务院颁布施行的《金融资产管理条例》中并未硬性规定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债权只能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售,而其自身不能转让不良债权,且从该《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照国务院确定的范围和额度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超出确定的范围或者额度收购的,须经国务院批准”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银行债权收购范围是受限的,不是说国有商业银行的所有不良贷款债权都必须出售给该公司处置。

目前,关于金融放贷业务从国家政策层面分析已经形成限制开放的金融活动局面。最具典型的政策依据就是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资金链脆弱等市场问题,2008年以来国家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企业造成的市场冲击,已经批准一定规模的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相对灵活的金融放贷业务,使得被许可从事该项业务的市场主体得到了扩大和放开,一改过去主要由商业银行独揽该项业务的金融局面。另一方面,国家对国有商业银行抵御市场风险的管控措施的强化以及商业银行内部的严格考核制度,国务院虽批准成立了一定数量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专门负责商业银行不良债权的受让、清收等处理工作,但因其处理能力有限、审批手续繁琐且风险化解周期长等因素,使得商业银行内部基层从业单位为短期内消化掉债务人不能按时还本付息的市场风险,积极主动寻求市场的第三方来承接风险。中国银监办针对广东银监局就此类问题请示作出的银监办发[2009]24号《批复》精神就不足为怪了。该《批复》法律效力上虽还仅限于金融行政机构内部掌控,尚还不足以上升为司法审判处理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但该《批复》的出现已经表明国家金融管理层面对于此类问题的态度,起码在国家金融政策动向上发生了转变,笔者认为可以作为具体案件处理的参考依据。

(二)司法政策动向评估和解析。

2009年4月,最高法院出台的《纪要》,主要解决的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从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收购来的不良债权在处置过程中出现的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所作出的司法审判政策回应。《纪要》中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债权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转让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1、债务人或者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2、被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认定为涉及国防、军工等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以及其他依法禁止转让或限制转让情形的;3、与受让人恶意串通转让不良债权的;4、转让不良债权公告违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规定,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原则处置不良资产造成实质性影响的;5、实际转让的资产包与转让前公告的资产包内容严重不符,且不符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规定的;6、根据有关规定应经合法、独立的评估机构评估,但未经评估的;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评估机构、评估机构与债务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债务人、以及三方之间恶意串通,低估、漏估不良债权的;7、根据有关规定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处置,但未公开招标、拍卖的;或者公开招标中的投标入少于三家(不合三家)的;或者以拍卖方式转让不良债权时,未公开选择有资质的拍卖中介机构的;或者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进行拍卖的;8、根据有关规定应当向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报批或者备案、登记手续而未办理,且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仍未能办理的;9、受让人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的;10、受让人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11、存在其他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转让情形的。

而本文所涉及到的问题处置与该《纪要》的规定精神并不具相同性。银行贷款债权受让人取得银行贷款债权是在向银行足额支付其与债务人借贷合同约定的全部对价的基础上而形成,银行的放贷利益风险不仅有效地转移到了受让人的身上,而且并无任何合同损失,根本就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或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收到威胁的可能。如果非得硬性要求受让人必须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手中受让商业银行借贷债权,不仅会对该制度本身的合理性产生怀疑,而且从法理上评判也显示公平,这样做无疑设置了商业银行及时、有效化解自身放贷风险的民事权利行使障碍。因此,《纪要》本身并未作出扩大性的适用,调整的空间也仅限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其购买商业银行不良债权后再转让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并未涉及商业银行自身直接向非金融机构的社会企业或个人转让债权的民事法律情形。

四、当前“过渡时期”司法审判应对策略设想。

鉴于商业银行放贷业务具有一定的金融管理特许性,牵涉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司法审判层面应当正确把握当前金融政策的变化动向,对商业银行直接向社会民事主体转让贷款债权应当有条件地限制当事人意思自治民事法律原则适用和自由商业流转行为的程度和范围。

(一)区别对待,谨慎应对。

对于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手中转让出去的商业银行债权,笔者认为必须严格执行《纪要》的规定的法律适用精神,对于可能或已经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债权转让合同坚决作无效处理;对债权的受让主体和操作程序严格把关,严格适用《纪要》规定的11种无效情形。对商业银行直接向非金融机构的社会企业或个人转让的借贷债权一般情况下应认定其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但在认定条件上可以参照《纪要》的相关精神限制适用。

(二)认定合同效力司法审判中应注意坚持的法律原则。

1、合同利益对价保护原则。对于认定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前,应先审查受让人是否已经足额履行了约定的对价给付义务,即受让人是否实际具备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债权人资格。如足额给付了借贷合同约定的利益对价,即使商业银行未及时履行相关评估、拍卖、审批、备案等金融管理内部程序规定,也应认定转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2、评估、拍卖程序原则。该原则的适用仅限于商业银行低于根据借贷合同可能获取的合同利益总额以下转让债权的情形。对于借贷合同利益已得到足额保护的不在该原则适用范围内。因低于借贷合同赋予的权利转让借贷债权可能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也会给商业银行与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造成便利,故该程序的设置符合《纪要》的司法政策精神。

3、审批、备案程序原则。笔者认为对于商业银行借贷利益得到足额保护的转让合同可以不适用该程序原则。理由是审批、备案的目的是通过金融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管起到防范商业银行违法、违规处置国有资产。商业银行借贷合同利益在足额保护的情形下,对该转让行为仍进行监管没有任何制度设置的意义。只有在转让行为实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受损的`情形,行政部门的监管程序才能起到防范国家金融风险的作用。

4、受让利害主体审查原则。参照《纪要》规定,受让人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转让方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的;受让人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无论知否足额向商业银行支付了借贷合同约定的利益对价,均应严格排除纳入受让主体范围内。如有主体不适格情形应当认定转让合同无效。

5、一次转让有效原则。为了防止商业银行贷款债权受让人“变相二次放贷”,笔者认为对于二次转让合同的效力应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依法认定无效。理由主要是商业银行与债务人之间的借贷合同不仅仅是当事人间意思自治的结果,合同中所约定的罚息、复利等特许商业利益均受国家金融法律法规的调整,对于维护国家和社会正常的金融秩序具有重要影响。如果默许银行贷款债权的无限制流转下去,无异于变相认可了非金融机构企业间资金相互拆借的合法性,从而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这种没有节制的银行贷款债权的“炒作”还会损害到国家的金融安全。

债权转让 篇四

甲方(债权出让方):

乙方(债权受让方):

丙方(债务人):

丁方(债务担保人):

本协议各方为达到转让债权之目的,经友好协商,达成约定如下:

第一条债权转让内容

1.1甲方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转让其对丙方的债权,乙方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从甲方受让该债权。

1.2该转让债权为:。

1.3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之日起____日内,将其合法拥有上述债权的相关依据向乙方交割完毕。

第二条债权转让价款及支付

2.1甲乙双方约定债权转让价款为____元。

2.2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日内,乙方支付给甲方元,乙方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付清余款元。

第三条债务履行

3.1丙方同意在债权转让完成后向乙方偿还债务,该债务包括本金(人民币____万元)和利息。

3.2丙方向乙方偿债的方式和期限如下:

3.2.1还款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3.2.2

丙方____年__月__日之前向乙方偿还负债本金____元及利息(利息率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向乙方偿还负债剩余本金及利息(利息率____%)。

第四条陈述、保证和承诺

4.1甲方承诺并保证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其转让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

4.2乙方承诺并保证: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已经获得其内部相关权力机构的授权或批准。

4.3丙方承诺并保证: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其自愿并有能力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清偿上述债务,并愿意以其拥有的____平方米的位于

的房产所有权作为向乙方履约的担保,担保协议由双方另行签定。

4.4丁方承诺并保证:其担保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债权转让完成后,对乙方偿还债务继续在原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第五条违约责任

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处罚、诉讼仲裁、费用、义务和/或责任,违约方须向另一方作出全面赔偿并使之免受其害。

第六条其他规定

6.1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及补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各方合法授权代表签署。

6.2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3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丁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6.4本协议于各方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丙方(公章)丁方(公章)

签约时间:____年__月__日

债权转让 篇五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根据_______________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甲方 向乙方转让其对第三方_________________拥有的部分债权,以此来抵偿甲方所欠乙方_______________元(大 写:____________________)的到期债务,就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债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一条 转让标的清单

第二条 转让标的上设置的担保物权等状况说明

第三条 甲方的承诺

1、本协议生效后,及时就本债权转让事宜向该转让债权的债务人_______________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

2、本协议生效前,转让标的从未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并对转让标的拥有合法、有效的处分权;本协议生效后,也不会再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3、本协议生效前,向乙方移交与转让标的有关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的原件(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协议、担保协议、担保物的他项权利证书等),且对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因隐瞒、虚报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4、本协议生效后的_____日内,应积极、认真地配合乙方办理与转让标的相关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变更担保物的他项权利人等),迟延履行或拒不履行的,承担甲方由此受到的一切损失。

第四条 乙方的承诺

1、本协议生效后,所拥有的对甲方的到期债务将归于消灭;

2、本协议生效后,本协议项下的该转让债权不能实现,甲方不承担对乙方的清偿责任;

3、本协议生效后,当通过诉讼判决强制执行第三人 (该转让债权的债务人)的担保物时,甲方对担保物享有的部分担保物权优先于自身的受偿;

4、本协议生效后,积极配合甲方办理与该转让债权有关的手续,并承担一切手续的行政费用。

第五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关本协议的解释或履行,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依法向本协议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 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应认真履行本协议项下的约定义务,不履行或迟延履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一次性支付所转让债权总额20%的违约金。

第七条 其他事项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对本协议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债权转让 篇六

甲方(债权出让人):

住址:

营业执照号: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乙方(债权受让人):

住址:

营业执照号: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丙方(债务人):

住址:

营业执照号: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鉴于:

1、乙方享有对甲方人民币债权;

2、甲方享有对丙方享有债权;

3、上述债权均为借款。

为妥善解决甲、乙、丙三方的债权债务问题,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就债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债权转让

1、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转让对丙方享有之债权。甲方转让的债权包括本金人民币,利息________。

2、乙方同意受让前款之债权,同时取得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利息________。

3、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乙双方间债权债务关系抵销。

4、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可随时向丙方主张债权。

二、陈述、保证和承诺

1、甲方承诺并保证:

(1) 转让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其转让之债权已经获得其内部相关权力机构的授权或批准;

(2) 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债权转让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乙方保证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受让甲方转让之债权,其受让之债权已经获得其内部相关权力机构的授权或批准;

三、违约责任

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另一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等责任,违约方须向另一方做出全面赔偿并使之免受其害。

四、全部协议及修改、变更

本协议构成各方有关本协议主题事项所达成的全部协议和谅解,并取代此前各方就相同事宜做出或订立的任何书面或口头陈述、协议或安排。

五、争议与解决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任何一方均可提交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六、文本及生效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丙方签署本协议视为已经收到甲方转让债权之通知。

2、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乙方

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丙方(公章)

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债权转让 篇七

债权转让协议书甲方:_______________(债权出让人)

乙方:_______________(债权受让人)

丙方:_______________(债务人)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与丙方于___ 年 ___ 月 ___ 日签订编号为的《车辆质押借款合同》及之后签订的所有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甲方对丙方享有真实合法的债权及相应的车辆质押权;现甲乙丙三方经过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债权转让协议,以资信守;

一。债权转让标的甲方将借款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全部转让给乙方,包括但不限于应收债权本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小写)元整(大写)圆整和利息以及对车牌号码为的车辆质押权。

二。债权转让方式

1、甲方对丙方享有的前述债权及车辆质押权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转让给乙方。

2、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小写)元整(大写)圆整作为本次债权转让之对价。若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甲方指定收款账户为;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

开户名称:_______________

开户账号:_______________

3、乙方有权在支付对价后要求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债权文件的保管方向其交付所有债权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文本及质押车辆。

三。承诺与保证

1、甲方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自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享有甲方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

3、丙方应当向乙方履行借款合同项下约定的所有义务。

四。债权转让通知丙方已知晓甲方向乙方转让债权,并将依借款合同向乙方履行相应义务。

五。违约责任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等责任,违约方须向守约方赔偿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

六。其他规定

1、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可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2、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三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3本协议自三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丙方: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年月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债权转让 篇八

甲方(转让人):

乙方(受让人):

甲、乙双方为妥善解决债务问题,经友好协商,依法达成如下债权转让协议,以资信守:

一、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拖欠乙方借款共计人民币元________________(小写____)。

二、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将对_____的债权共计_________元人民币全部转让给乙方行使,乙方按照本协议直接向_______主张债权。

三、陈述、保证和承诺:

1、甲方承诺并保证:

(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转让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

2、乙方承诺并保证:

(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已经获得其内部相关权力机构的授权或批准。

四、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张债权。

五、如本协议无效或被撤销,则甲方仍继续按原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履行义务。

六、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等责任,违约方须向另一方做出全面赔偿。

七、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加盖公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