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的合法性探析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的合法性探析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的合法性探析

据了解,目前社会上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是否可以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组织考试并核发相应的从业资格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组织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核发相应的从业资格证;另一种观点认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能组织该项考试而且不能该类从业资格证。那到底行不行呢?法律规定究竟如何呢?

笔者通过认真研读《行政许可法》《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从业资格培训、考试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认为组织危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考试并核发从业资格证属于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职权,只能以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名义组织该项考试、核发该类从业资格证,而不能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名义组织该项考试和核发该类从业资格证。具体的法律规定及理由如下。

第一,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等从业人员核发从业资格证件属于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指出,“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四条强调,“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赋予公民特定资格,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机关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由此可见,且按照行政职权分类,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核发从业资格证件属于明确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属于行政确认或其他权力。

第二,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等从业人员核发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件的行政许可事项属于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法定职权,不属于道路运输管理的法定职权。《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指出,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要“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三)项要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每季度组织一次考试”;第十六条明确“申请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七条明确“申请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强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由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和管理”。由此可见,且按照职权法定原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具备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核发从业资格证件的职权。

第三,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行政许可,但必须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名义实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许可。《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三条明确,“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由此可见,且按照依法行政原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许可。

第四,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对辖区内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从业人员组织开展非强制的、免费的宣传培训,但是不得组织开展强制性的、收费的从业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要求,“清理规范职业资格培训、收费。整治各类职业资格培训秩序,严禁强制开展考前培训以及以考试为名推行培训。举办职业资格考试的单位和机构一律不得组织与考试相关的培训。”《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依法由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实施,公开举行。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应当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但是,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强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不得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因此,笔者认为交通主管部门和运管机构不能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从业人员组织强制性的、收费的培训,尤其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应当引导从业资格考试申请人通过自学或自主选择社会化培训方式进行考前学习。

综上所述,根据行政职权分类和职权法定、依法行政原则,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等从业人员核发从业资格证件属于行政许可事项,属于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的法定职权,不属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法定职权,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组织开展危险货物运输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不能以自己的核发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必须由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或以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该行政许可事项。并且,不管是交通主管部门还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都不能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从业人员组织开展强制性的、收费的从业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