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跨进资金集中运营政策的学习内容汇总

*基本概念学习

跨国公司跨进资金集中运营政策的学习内容汇总

跨国公司:是以资本联结为纽带,由母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联合体。主办企业:是指取得跨国公司授权履行主体业务备齐、实施、数据报送、情况反馈等职责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一家境内公司。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其从事跨境资金交易应遵循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成员公司:内部相互直接或间接持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家公司,分为境内成员企业和境外成员企业。与主办企业无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但属同一母公司控股的兄弟公司可认定为成员企业。跨境资金集中运营:是指集中运营管理境内外资金,办理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管理、经常项目资金集中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

*准入门槛:

1、具有真实业务需求

2、具有完善的跨境资金管理架构、内控制度。

3、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电子系统

4、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超过1亿美元(参加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境内成员企业合并计算)

5、近三年无重大外汇违法违规行为(成立不满三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重大外汇违规行为)

6、主办企业和境内成员企业如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为A类。

7、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审慎监管条件

*准入负面清单:

1、房地产企业、政府融资平台等敏感行业企业禁入

2、非银行金融机构禁入(财务公司为主办企业除外)

*合作银行条件:

1、具备国际结算能力且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

2、近三年执行外汇管理规定年度考核B(含)类以上;合作银行考核等次下降,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仅能办理原有相应业务,不可再办理新业务。

3、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审慎监管条件。

*备案流程:

备案权限下放至分局,主办企业通过所在地外汇局向分局备案,更加灵活高效,同时强调“谁备案,谁负责”。

*一次性登记:

在业务备案的同时办理一次性登记,即登记所集中的外债(境外放款)额度,不再逐笔登记;主板企业自行选择一家最主要的境外成员企业签订框架性协议;签约、提款、还本币种可以不一致(限于外币之间)

*额度计算:

增加外债上限:外债余额不超过净资产2倍

降低境外放款上限:境外放款余额不超过所有者权益30%,与现行境外放款政策拉平。原则上不允许部分集中额度。

*账户管理:

1、单账户模式:境内主办企业开立国内资金主账户,国内资金主账户是居民开立的境内账户,为多币种账户(含人民币账户)(收支范围见7号文第29条),

2、如有需要:可由境外企业开立NRA账户,用于境外资金单独管理。

*结售汇管理:

1、结汇管理:意愿结汇或支付结汇

2、支付管理:结汇支付便利化。主办企业在办理国内资金账户内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含外汇和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支付使用时,可在承诺相关交易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凭《资本项目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直接在合作银行办理,无需事前向合作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经办银行应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进行真实合规性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