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学习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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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学习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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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学习心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学习心得

公路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三十年来,我国的公路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截止2014年底,全国高速公路里程位居世界第二位。如何把这些已经建成的公路管理好、保护好和利用好,发挥公路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是长期困扰公路发展的瓶颈。《公路法》制定是为了强加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全文共九章八十七条内容,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我们作为路政执法部门必须要掌握的内容如下: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学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二、在公路上行驶车辆的要求

1、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

2、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四、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学习《公路法》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公路安全、畅通和保障人民生活的需要。

第二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前款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

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五十三条 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

第六十九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七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

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3号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14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四十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公路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危及交通安全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路经营企业。

其他人员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进行检测和评定,保证其技术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对经检测发现不符合车辆通行安全要求的,应当进行维修,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四十九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定期检查公路隧道的排水、通风、照明、监控、报警、消防、救助等设施,保持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第三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

(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四章 公路养护

第三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

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三十六条 公路养路费用采取征收燃油附加费的办法。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在购买燃油时,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缴纳燃油附加费。征收燃油附加费的,不得再征收公路养路费。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燃油附加费征收办法施行前,仍实现现行的公路养路费征收办法。公路养路费必须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公路养路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发给公路养路费收讫标志;公路养路费收讫标志应当放置在车辆的明显位置。没有公路养路费收讫标志的车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第三十七条 县、乡级人民政府对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第三十八条 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义务工的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公路两侧的农村居民履行

为公路建设和养护提供劳务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为保障公路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

利用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在公路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公路养护车辆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公路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对公路养护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影响车辆、行人通行时,施工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国道、省道交通中断,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修复;公路管理机构难以及时修

复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当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居民进行抢修,并可以请求当地驻军支援,尽快恢复交通。

第四十一条 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山坡、荒地,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水土保持。

第四十二条 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五章:路政管理

第四十三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学

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

全和畅通。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

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

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

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

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

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

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

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在前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

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第四十八条 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

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

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

度给予补偿。

第四十九条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

第五十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

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批准;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前款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五十三条 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

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第五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

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

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

部门设置标桩、界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第五十七条 除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路政管理职责,可以依照本

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第四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论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0(转载请注明来源)04年8月28日国家主席颁布第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书共十章,分别是公路法律制度概述、公路管理行政行为、公路权益法律制度、

公路规划法律制度、公路建设法律制度、公路养护法律制度、公路路政管理法律制度、收费公路管理法律制度及公路管理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等内容,全书近45万字。该书对国内外公路法的理论、法律制度和实务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和总结,特别是对公路保护中的法律制度、理论与实务问题,以及公路建设的筹融资、公路的相关权益、收费公路等比较热点和前沿的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总结和论述,其中不乏理论创新的光芒。

通过对中国公路法的学习,我明白了许多关于公路有关方面的法律,加强了我对

本专业的认识与了解,更加有法律意识去办事。下面仅仅针对给个别问题讨论一下。

对于公路法的规划:统筹规划,大局考虑,为国民经济的一大根本性支柱,好的

公路规划能够带动整个社会的经济繁荣。要致富,先修路。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离不开基础设施的建设,为此,公路法的实施为此制定了比较完善的制度。

在公路建设,公路养护,公路管理方面会出现很多违法犯罪的行为。本人根据实际情况和相

关法律为此一一进行阐述。

在公路建设过程中,其中最典型的案例是关于招标与投标问题。2014年9月,某市决定在

该市的城郊地段建设城市快速通道,建设三环,以达到交通顺畅,利于城市发展。预计投资30亿元人民币,于2014年3月建成,由市城建局负责招标。10月7号市城建局在当地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发布后,在截止日期前,已有多家单位投标,其中该市的城建公司,市路桥公司,市第二建筑公司等7家单位经资格审查合格。是城建局成立了以武教授,刘教授,王总工程师,吴总工程师,唐中经济师,钟总经济师,吕总经济师7人组成的评标委员会(其中吴总工程师是市路桥公司的顾问)。市路桥公司为了获得该工程的建筑权,向吴总工程师打听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并送给吴总工程师人民币70000元,吴总工程师接受了市路桥公司的送礼,替公司向其他几位评标委员会打招呼。在评标的过程中,吴总工程师多次与市路桥公司的领导吃喝玩乐,并多次向市路桥公司透露评标的具体情况。在吴总工程师的帮助下,市路桥公司最终获得了该市三环建设的建设权。

后该市的城建公司和市第二建筑公司据报道有关部门,有关部门经过调查取证,证实了举报

属实,依照《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吴总工程师如下处理:1给予警告,没收赃款70000人民币并罚款五万元的处罚:2取消吴总工程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对于本案中的一些违法犯罪行为有如下分析:1,在本案中,吴总工程师担任评标委员会的

成员,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到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到的应当更换。”本案中,吴总工程师,在主观上明知自己是市路桥公司的顾问,与投标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在客观上任然担任该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2,为了保证评标的公正,《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的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务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

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本案例中,吴总工程师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不仅仅接受了投标人的宴请,而且收获了投标人的奖金70000元,多次向市路桥公司透露评标的具体情况,违反了本法规,是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3,对于吴总工程师额处罚无疑是正确的。

通过上面的案例,可以发现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是最容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划

的,对于其实施也是很有必要,规范了市场,进一步的达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于公路的建设方面起到了惩恶扬善的作用。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发展,更有助于人民健康幸福的生活。

关于建设质量方面的问题案例,某森林公园因发展需要,需要在两景点的峡谷处建设一条桥

梁,现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合同。合同约定: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主桥和引桥部分一律采用国家标准的路面;某森林公园可预付工程款(合同价的20%);工程的全部费用于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交付使用后,如果在一年以内发生严重质量问题;由承包商负责修复等。工程如期完工,在某森林公园和某建筑公司共同进行竣工验收时,某森林公园发现工程的引桥部分的路面和侧面有明显的裂缝,要求某建筑公司修复后再验收,某建筑公司认为不影响使用而拒绝修复。因为到达旅游旺季,不影响业绩和收入,某森林公园接收了该桥梁。在使用一年半之后,桥梁的引桥部分出现坍塌,致使一人死亡,九人受伤,其中两人致残。受害者与某森林公园要求某建筑公司赔偿损失,并修复倒塌工程。某建筑公司以使用不当且已过保修期为由拒绝赔偿。无奈之下,受害者与某森林公园起诉至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最低保修期限

为;基础设施工程,道路与桥梁的地基及路面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年限。一般分为五年,十年,二十年,五十年,一百年。建设工程的保修期,由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不能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其中,对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实际规定为终身保修。

在本案中,某森林公园与某建筑公司虽然在合同中双方约定保修期限为6个月,但这一期

限远远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期限,尤其是桥面地基工程为终身保修。双方的质量期限条款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因此是无效无用的。某建筑公司应当向受害者承担赔偿责任。承包人损害赔偿责任,应当支付其部分费用。此外,某建筑公司在施工中偷工减料,造成质量事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予以制裁。

在案件中由于承包商的责任心缺失,造成桥梁倒塌事故,造成了流血事件,要受到法律的严

惩。在公路桥梁建设过程中我们应时刻牢记,修路架桥乃人之本分,不可偷工减料,此类行为对于国家的发展有着致命的作用。交通不畅,不能带动经济的发展,不能融入全球化的大潮流中去。若在战时因公路或桥梁的质量问题而耽误了时机,国家和人民必将受到巨大的打击与损失。那将成为遗臭万年的罪人。国家兴亡匹夫有责,我们应时刻牢记责任之心永留人间,永远要有畏惧法律的心态,永远要敬畏法律。做一个知法懂法的好公民。

对于公路法的实施,最关注民生方面的事是其收费公路的政策。国家因发展需要,融资贷款

修路,把高速公路当作一种盈利的组织和团体,若长久发展比对国家和人民不利。收费公路虽然口号喊着的是贷款修路,靠收路费还贷,还清后就不收费,报效人民,可事实情况却与此相反,成为了政府的敛财工具。我认为对于收费性质的公路,在其收费年限内可以行使其权利,而且在收费的过程中要形成一种资金,该笔资金作为一项专有财产为以后的道路养护与维护使用,并通过社会相关的监督机构监督。对于以达到收费年限的公路应对人民无偿开放,取之于民而用之于民。在这种良性的模式和环

境下,公路的发展才会快起来,才会改善民生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近些年我国政府已经在尝试着去把收费公路进行为人民服务的道路上,过传统节假日的时候

实行了免收费政策受到了人民的一致好评,也许现在只是规定时间内的免费,但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国家发展起来了,人民的福利也会相应提高。对于公路法的实施与改善也日趋完善。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大方针,作为一名当代大学生我应该多了解些法律常识,特别是对自己专

业的的相关法律要熟记于心,要学会用法律的思想去看待问题,用法律的途径和方法去解决问题,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第五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试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模拟试题

一、填空题

1、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并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

2、公路三乱是指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拦截车辆)。

3、(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

4、公路规划分为(国道规划)、(省道规划)、(县道规划)、(乡道规划)、(专用公路规划)。

5、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法人负责制度)、(招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6、改建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

7、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坏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8、在公路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

9、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10、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11、建筑控制区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12、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13、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14、被转让公路收费权的路政管理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来行使。

15、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16、用于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三、问答题

1、公路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答: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

2、公路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法。

3、什么是公路?

答:公路是指经交通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4、公路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要与城市建设发展规划相协调;与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

5、公路用地上的树木砍伐时要履行哪些手续?

答: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6、公路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哪些行为?

答:禁止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边沟排放污物、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7、超过公路或者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应符合什么条件?

答: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批准;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8、什么是公路附属设施?

答: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9、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履行哪些法定义务?

答:(1)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2)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

10、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应履行什么手续?

答:(1)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2)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11、公路监督检查的任务是什么?

答:公路监督检查的任务是管理和保护公路,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12、公路监督检查的对象包括哪些?

答: 公路监督检查的对象包括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

四、论述题

1、论述《公路法》中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建筑控制区,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的合理性。

答:(1)保障公路运行安全。该项原则也是划定建筑控制区的主要目的之一。之所以划定建筑控制区,就是要控制公路两侧一定范围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防止公路街道化,影响公路的安全畅通。

(2)节约用地的原则。这一点是我国国情的要求,也是我国《土地管理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要求。 上述两项原则相辅相成。实践中,既不能一味地追求公路运行安全,无节制地将大片土地划为建筑控制区;也不能单纯为了节约用地,无根据地紧缩建筑控制区。

总之,对于上述两项基本原则要齐头并举,结合公路的等级、公路的地形及当地的实际状况,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划定建筑控制区。

2、试论述《公路法》被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路政管理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来行使的合理性。

答:因为公路的路政管理涉及的是行政执法问题,为了保证路政管理中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保证路政管理中行政执法主体的统一性,《公路法》中对被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路政管理职责承担作了上述规定。

3、试述《公路法》的颁布重要意义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1)有利于保障和促进公路事业健康、稳定的发展。《公路法》的颁布确立了公路在国民经济和社会中的法律地位,有利于促进公路事业的顺利发展。

(2)拓宽了公路建设、养护资金的筹集渠道。切实保证了公路建设融资渠道的畅通,拓宽了公路资金的筹集渠道。

(3)有利于加强公路管理。《公路法》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公路路政管理和公路监督检查三个方面作了全面的规定。

(4)有利于治理公路“三乱”。《公路法》将治理公路“三乱”的措施上升为国家法律,从而为治理公路“三乱”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5)进一步完善了公路法制建设。填补了公路立法的空白,进一步完善了公路法制建设,使得依法治路成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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