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用而有效地法律

管用而有效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适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

管用而有效地法律

从新中国成立之初的第一部婚姻法起步,到今天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既让人们感慨数千年的“人治”社会已经脱胎换骨,又带来了“有法可依”以后的新思考。

小平同志在改革开放初期就提出,建立社会主义法制,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循着这样的法治建设路径,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中所提出的,“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引导全体人民遵守法律、有问题依靠法律来解决,形成守法光荣的良好氛围,”凸显了法治精神在依法治国新阶段中的重要作用,无疑极具时代特色和显示意义。

人是需要一点精神的,法治建设也是如此。没有精神的法治,犹如没有灵魂的人体,再刚性的法条也难免沦为摆设。因此,法治精神是法治的灵魂,人们没有法治精神,社会没有法治风尚,法治只能是无本之木、无根之花、无源之水。历史上,管仲指出“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明代张居正感叹“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治必行”,讲的都是这个道理。这种“使法必行之法”,其实质就是法治精神。

“法之必行”的真正动力来自哪里?有人说靠监督,有人说靠激励,也有人寄希望于惩戒,这些都是不无道理,但还有一点往往被人忽视,那就是有赖法治精神。常见媒体有这样的报道,一些考试即使监考人员众多,监考规则严格,技术手段先进,各种作弊依然防不胜防。所谓“破山中贼易,破心中贼难”,如果规则活在心中,自然会有“不逾矩”的行动约束。

当遵纪守法成为一种自觉,依法办事成为一种自然,才能源源不断地释放规则的正能量。法治建设又何尝不是这样。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运用法律手段讨薪的农民工、活跃在决策听证会上的市民、按照信息公开程序查看政府“账单”的网友、提供法律援助的公益律师等,正凝聚着法治社会的精神和力量。同样不容忽视的是,红灯面前一窝蜂的“中国式过马路”、“信访不信法”、“走关系”强于“走程序”、拼实力不如“拼爹”等现象并不少见,法律悬空、制度空转的背后,则是法治精神的缺失。

正如卢梭所说,“规章只不过是穹隆顶上的拱梁,而唯有慢慢诞生的风尚才构成最后那个穹隆顶上的不可动摇的拱心石”。从这个意义上看,法治并不完全取决于法律条文有多么复杂严密,也不体现在普通民众对法律条文有多么渗透的了解,而在于努力把法治精神、法治意识、法治观念熔铸到人们的头脑之中,体现于人们的日常行为之中。党的十八大把“法治”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一大要素,就是要让法治成为一种全民信仰,化为社会文明进步的强大动力。

在全社会弘扬法治精神,是一个系统工程。执政党依法执政、依法治国,政府依法行政,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把法制教育和法治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氛围,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培育法治精神,涵养法治文化,已经成为衡量法治文明的新标准,推动法治进程的新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