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公司井下劳动组织定员制度

XX公司关于印发

煤矿公司井下劳动组织定员制度

《井下劳动组织定员制度》的通知

单位、部门:

经公司研究,制定《XX公司井下劳动组织定员制度》,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XX公司井下劳动组织定员制度》

XX公司

X年X月X日

附件:

煤矿公司井下劳动组织定员制度

为加强劳动定员管理,杜绝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组织生产,促进我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8〕38号)文件规定,结合XX项目建设实际,特制定《XX公司井下劳动组织定员制度》如下: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X公司X煤矿建设期间所有从业单位。

第二条:X煤矿属低瓦斯、水文类型中等矿井,设计生产能力240万吨/年,因X煤矿为基本二期矿井,无采煤工作面,按设计应减去两个采煤工作面限定人数,矿井单班入井人数≤240人(不包括临时性进出的煤矿领导及职能部门巡检人员)。

第三条:综掘工作面单班限定人数为≤16人(掘进工作面是指从掘进迎头至工作面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的区域)。

第四条:炮掘工作面限定人数为≤12人(掘进工作面是指从掘进迎头至工作面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的区域)。

第五条:按照矿井建设项目设计,井下其它各岗点生产辅助人员≤240-(综掘人数+炮掘人数)。辅助人员包括瓦斯巡回检查人员、巡回检查安全员、绞车司机、安全监控维护工、探放水人员、流动电钳工、通风设施工、风筒工、巷道维修工、水泵司机等。

第六条:矿井要加强劳动组织监督管理,严格控制井工辅助人员和掘进工作面作业人数,各单位必须遵守矿方管理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要求。

第七条:X部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和企业安全生产实际,加强入井人员考勤审查和统计分析等工作,确保劳动定员标准得到认真贯彻落实。

第八条:各单位严格按照劳动定额定员标准配备作业人员,按照定编定员上岗作业,组织生产。

九条:各单位要严格坚持正规循环作业,做到均衡生产,严禁两班交叉作业。除跟班队长、带班人员和要害岗位特殊工种人员必须在现场交接班以外,严禁他无关人员现场交接班。

第十条:安全X部要落实井下作业定员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各单位做到核定每班作业人数和实际每班作业人数符合规定,违反本规定的,对当班队长(班组长)考核200元/次。

第十一条:各单位在每班召开班前会,要确定当班工作面人数,将当班出勤人数汇报矿调度室,调度室要核定当班作业人数,进行每日通报,违反本规定按200元/次考核。

第十二条:各单位每班要合理统筹安排工作任务,严禁超限员规定组织生产,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人数超过规定的,责令清退超员人员,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跟班领导各考核200元/次,对当班队长(班组长)按500元/次考核。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其它内容规定的,经矿分析下发通报的,按500元-1000元/次考核。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要积极采用综掘等先进工艺,以装备减人,最大限度降低入井人员。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