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车车辆外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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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车车辆外租管理办法

车辆外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汽车出租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汽车效能,确保出租汽车安全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路兴集团公司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GB/T3730.1-2001规定,本办法所称汽车是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辖各子(分)公司。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路兴集团公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实行 集团公司与各子(分)公司两级管理。

第七条 成立汽车出租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党委书记、董事长,党委副书记、董事、经理

副组长:班子成员

成 员:机关各部室、各子(分)公司负责人

集团公司汽车出租管理工作由部负责,汽车班配合物流部对 公司出租汽车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子(分)公司依据 公司要求,成立相应汽车出租管理领导小组并应明确一名主管领导负责此项工作。

第三章租用流程

第八条 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根据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对 集团公司超标、多余的车辆对外出租,由 集团公司部进行统一的公开挂网出租。

第九条 采取公平、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进行拍租,以租金出价最高者中标。

第十条 中标企业、个人待公示期满后七日内办理租用登记,填写车辆外租登记表并签订租用协议。

第十一条 租用企业、个人应提供以下资料(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租用人是企业的,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驾驶证复印件。

租用人是个人的,需提交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驾驶证复印件。

第四章 外租协议的签订

第十二条 外租协议的签订,由 集团公司 部具体组织实施。外租协议等各种法律性文件原则上使用本公司制定的标准协议。对需要修改的内容,须经法律事务人员审查,并签署书面意见。

外租协议等各种法律性文件应由 部制作。协议签订原则上应本着先租用人后本公司的原则,并实行面签制度。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出租汽车涉及的安全问题,按照 集团公司现行汽车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与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集团公司、集团公司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国铁集团公司、 集团公司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 集团公司经理办公会审定、批准,并由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