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协议处分保证书(精选多篇)

第一篇:学生违纪协议处分保证书

学生违纪协议处分保证书(精选多篇)

学生违纪协议处分保证书

本人从即日起保证做到以下几点:

1、按时起床,搞好个人内务。

2、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对待每一节课,每一件事情。

3、按时就寝,不在宿舍内留宿校外人员,不到校外住宿。不与校外闲杂人员交往,自觉遵守宿舍纪律。

4、团结同学,积极参加班级和学校组织的活动,全面提升素质。

5、认真克服生活懒散、粗心大意的缺点,以辛勤劳动来弥补我的过错 。

6、不随意外出,请假外出期间在校外不违法乱纪,按时归校,在校外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本人负责。

7、认真搞好宿舍卫生,杜绝宿舍卫生不合格现象。

8、不打架、不上网、不谈恋爱

本人保证不再出现上述错误 ,请家长作证,如有再犯,请年级根 据学校相关规定同上述违纪行为一并追究,给予相关处分。请关心爱护我的老师同学继续监督、帮助我改正缺点,争取更大的进步!

学生签字:学生家长签字:班主任签字:

年 月 日年 月

日年 月 日

第二篇:学生违纪协议处分保证书

学生保证书

本人从即日起保证做到一下几点:

1、争取早睡早起,每周至少两次参加课室早读;

2、积极参加班级安排的卫生值日,按时参加周一班会;

3、如果没有回校上课必须电话告知班主任秦老师(13729787864)或者发送请假短信,保证不让班主任担心。

4、在校期间不随意外出,请假外出期间在校外不违法乱纪,会注意安全,安全自负;

5、没有回校时,在校外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及违法后果由本人负责。

保证人:电话:日期:

学生保证书

本人从即日起保证做到一下几点:

1、争取早睡早起,每周至少两次参加课室早读;

2、积极参加班级安排的卫生值日,按时参加周一班会;

3、如果没有回校上课必须电话告知班主任秦老师(13729787864)或者发送请假短信,保证不让班主任担心。

4、在校期间不随意外出,请假外出期间在校外不违法乱纪,会注意安全,安全自负;

5、没有回校时,在校外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及违法后果由本人负责。

保证人:电话:日期:

学生保证书

本人从即日起保证做到一下几点:

1、争取早睡早起,每周至少两次参加课室早读;

2、积极参加班级安排的卫生值日,按时参加周一班会;

3、如果没有回校上课必须电话告知班主任秦老师(13729787864)或者发送请假短信,保证不让班主任担心。

4、在校期间不随意外出,请假外出期间在校外不违法乱纪,会注意安全,安全自负;

5、没有回校时,在校外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及违法后果由本人负责。

保证人:电话:日期:

第三篇:学生违纪处分保证书

本人从即日起保证做到以下几点:

1、按时起床,搞好个人内务。

2、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早退。认真对待每一节课,每一件事情。

3、按时就寝,不在宿舍内留宿校外人员,不到校外住宿。不与校外闲杂人员交往,自觉遵守宿舍纪律。

4、团结同学,积极参加班级和学校组织的活动,全面提升素质。

5、认真克服生活懒散、粗心大意的缺点,以辛勤劳动来弥补我的过错 。

6、不随意外出,请假外出期间在校外不违法乱纪,按时归校,在校外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本人负责。

7、认真搞好宿舍卫生,杜绝宿舍卫生不合格现象。

8、不打架、不上网、不谈恋爱

本人保证不再出现上述错误 ,请家长作证,如有再犯,请年级根 据学校相关规定同上述违纪行为一并追究,给予相关处分。请关心爱护我的老师同学继续监督、帮助我改正缺点,争取更大的进步!

学生签字:学生家长签字:班主任签字:

年 月 日年 月 日年 月 日

第四篇:延边工业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协议

延边工业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协议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根据国家教委颁布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协议。

本协议所指学生包括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学生。

第二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勒令退学;

(六)开除学籍。

学校对违纪学生做出行政处分的同时,相应削减或取消奖学金或给予其它经济处罚。

第三条 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已经受到司法和公安部门处罚者,应同时给予下列处分;

(-)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徒刑(包括宣告缓期执行)及被处以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徒刑、宣告缓期执行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协议》,被公安机关处罚者,视情节可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三)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司法和公安部门虽未给予处罚,学校也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校纪处分。

第四条 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社会、政治、宗教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正常的教学秩序,破坏安定团结。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

(四)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

(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危害后果的其它行为。

(六)在校内组织进行非法宗教迷信活动。

第五条 对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者,除如数偿还和技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学校还应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价值不满 100元,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作案价值 100元以上(含 1o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多次作案累计价值不满 1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超过 100元(含 1oo元)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四)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作实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危害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者等,与作案者同论。

(八)偷窃自行车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六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现其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一)由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除量情予以经济赔偿或罚款外,视情节与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和按规定处以罚款外,给予下列处分:

(1)损坏价值在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损坏价值在100元以上者(含100元),视其情节与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损坏文物古木者,视其情节与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七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洪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动手打人,致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动手打人,致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策划、怂恿他人打架,造成打架后果者,视情节与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持械打人或勾结校外人员聚众打架者,视情节与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变化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故意为他人(请勿抄袭好范 文网:)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十一)因打架斗殴致人重伤者,一律负担医疗护理等一切必要费用,并向受伤者赔偿经济损失。

(十二)打架事件终止后又报复打人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十三)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不通过组织,利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或组织他人提供伪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八条 违反《北京大学关于学生宿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除处以罚款外,还将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经教育无效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外人经批评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如因外人留宿或让外人进人宿舍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槽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对在集体宿舍留宿异性者,按照第十五条有关规定处理。

(三)私自使用电炉、加热器、电热杯、电熨斗和其它电热设备者,除处以罚款外,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四)因使用电热设备或私接电源或因吸烟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在集体宿舍楼内焚烧纸张、信件等易燃品,应给予批评教育,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中午十一点三十分至十二点五十分、晚十点后在学生宿舍内或附近吹、拉、弹、唱、喧哗打闹、放高音量收录机等,应给予批评教育,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在宿舍楼内打球,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不遵守有关规定及品行不端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侮辱、谩骂或恐吓他人,经教育不听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造谣、诬陷他人,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三)伪造、涂改、冒领、盗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可给予以下处分;

1.伪造学生证、图书证等各种证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伪造各类有价证券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涂改、冒领、盗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转借各种证件共产生不良后果者,视后果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对有上述违纪行为者,一经发现,除给予校纪处分外,学校不再办理其成绩单等有关手续;对通过上述手段获得国外大学奖学金者,学校建议公安机关不予办理其出国护照;已出国留学者,学校将通知其所在学校。

(四)因学习成绩评定、转系、毕业分配、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教师或领导寻衅滋事者,视其情节与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参与走私、贩私、非法经商和非法倒卖,触犯法律、法规、法令者按第三条处理,其它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违反《延边工业学校学生手册》中有关规定,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可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收看淫秽书刊、录相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对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或进行流氓活动者,做如下处理:

(一)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调戏、侮辱妇女或进行其它流氓活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在集体宿舍内留宿异性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卖淫、嫖娼当事人及参与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十学时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旷课 10一 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30-3 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 40~ 4 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50学时以上者(含50学时),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三条 对考试(考查)作弊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次作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两次以上(含两次)作弊者,请人代考或代人考试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者,应给予校纪处分。

第十五条 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罚:

(一)所有受处分者,从受处分之日起一年之内取消其参加学校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评定的资格。如已领取奖学金、助学金,则追回当年奖学金、助学金及证书,如已减免学费,则要求补交。

(三)受记过以上处分,不满一年者,取消其当年一切评优资格。

第十六条 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从重处分:

(一)可以从轻处分者。

(1)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2)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者;

(3)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后果等可从轻处分者。

(二)可以从重处分者;

(1)拒不承认错误者;

(2)则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者;

(3)在本校曾受过两次警告以上处分者,第三次违纪时,一律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曾受过一次处分者。第二次违纪时从重处分;

(4)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合两种),或同时触犯本协议两条(合两条)以上规定者;

(5)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违反本协议者。

(6) 涉外活动违纪者。

(7)违纪群体为首者。

第十七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一)给予学生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处查证、讨论,学校主管领导批准,根据管辖范围报学生处、教务处处理审核同同意后备案〔二)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处查证、讨论,校主管领导签署意见,经学生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

(三)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学校可报送派出所负责调查,派出所调查清楚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送交学生处,由学生处按规定处理。

(四)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处有权对违纪者直接作出处分决定。

(五)学生受记过以下(会记过)处分的,毕业前由学生处出具该生受处分后的表现情况鉴定,一并存入本人档案。

(六)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终止;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终止;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又犯错误应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对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签字生效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由学校给予办理,其善后问题,按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回

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回家路费自理。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一律不得复学。勒令退学的学生只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

第十八条 处分决定由学生处送达给学生本人,并须有学生本人一式二份的签字(拒不签字者,同样有效),然后备案。

第十九条 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校学生大会或班会上公布,并书面或电话通知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部决定是否公布。

第二十条 对学生的处理,事实要清楚,依据要准确,处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辨、申诉和保留意见。本人的申诉必须在接到处分决定后一周内提出,有关部门及时复 查,并将复查结论通知申诉人。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经复查发现处分决定确实有误应依据校规重新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必须认真执行本协议,违者要进行批评或追究其责任。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执行。

第五篇:处分违纪学生程序

处分违纪学生程序

1.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调查清楚、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2.班主任、组合主任、年级负责德育工作副部长负责调查违纪学生事实真相。

3.班主任填写初步处分意见,并将违纪情况通知家长。

4.年级领导小组开会讨论,提出年级处理意见。警告处分以上(含警告处分)处分须填写处分申报表,连同询问笔录、旁证材料一并上报综合治理办公室。

5.综合治理办公室接到申请后必须对违纪事实认真核对,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做好教育和引导工作。

6.综合治理办公室将有关材料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7.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达本人,并通知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