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经纪服务协议书(精选多篇)

第一篇:再保险经纪服务协议书

再保险经纪服务协议书(精选多篇)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乙方(受托方):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再保险经纪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同意:

1.根据甲方的委托范围,负责与国际/国内再保商的联络、沟通与协调;

2.根据甲方要求,设计再保险方案,并向国际和/或国内再保险市场询价,根据询价结果做出汇总分析,供甲方决策参考;

3.协助甲方对项目进行风险查勘、识别与评估,并根据要求,向分保接受人提供风险查勘报告;

4.根据甲方的决定,选择分保接受人,并负责再保险安排工作;

5.负责就保单的注销和续转,沟通甲方和分保接受人;

6.出险后,负责与分保接受人的联系和协调工作;

7.负责协助甲方向分保接受人摊回赔款。

二、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同意:

1.如实向乙方提供所有与上述再保险经纪服务有关的信息与资料,在乙方服务过程中给予必要的协助。

2.在有效期内,若甲方欲终止协议,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

三、保密条款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除应法律要求或经对方书面同意,甲乙双方不得将获得的任何保密信息泄露给第三方。本协议终止或解除时,本条款继续有效_________年。

四、函件

1.发送对方的重要函件应以书面形式送达或以挂号方式寄至对方地址。使用传真、电子邮件等其它方式,原件应随后挂号寄送;

2.邮寄函件通常被认为在发出后7个工作日内寄达对方,传真件则在传送的同时即视为收到。

五、报酬与费用

1.双方同意,在甲方将再保险业务交由乙方安排后,乙方依法有权从分保接受人处取得相关的佣金作为报酬,不再另外向甲方收取其他费用;

2.如甲方要求乙方提供任何超出本协议第一条范围的服务,乙方应事先向甲方提供费用预算报告,双方协商确定后由甲方支付相关服务费用。

六、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就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本签署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事项

1.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_____年,协议期满后,如双方无异议,则本协议继续有效。

2.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篇:保险经纪服务委托协议书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

乙方(受托方):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保险经纪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聘请乙方为保险经纪人,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保险经纪服务。

二、乙方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根据甲方要求提供下列服务:

1、根据甲方的具体需求,设计保险招标方案;

2、按照“保费合规、服务优质”的原则,协助甲方就保险条款、费率、优惠条件、后期服务等制定招标细则及评分标准,并负责追踪落实。

3、协助甲方根据招标文件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服务合同;

4、根据合同条款,协助甲方用车单位办理投保手续及结算事宜,确保财政支出的安全;

5、协助甲方及保险公司解答车辆使用单位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

6、在发生引致保险索赔争议或需要乙方处理的事件发生时,提出处理建议,协助甲方准备相关文件, 在授权范围内代表甲方与保险公司进行谈判,全程处理相关事宜;

7、根据甲方授权全程监督保险公司投保流程、保险价格、服务承诺、理赔服务进程并定时将情况报告甲方;

8、与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及其他关系方沟通协调。

三、乙方责任:

乙方受甲方委托通过招标方案设计、保险政策咨询、保单事后稽查、重大事故现场监督、车辆保险信息统计分析等工作,确保甲方投保单位和车辆保险费率不高于合同规定,享受的保险服务不低于合同的规定,并根据合同执行出现的情况,及时向甲方提供建议,以确保甲方利益的最大化。具体内容如下:

1、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忠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在完善服务条款的同时,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争取最低费率;

2、负责提供甲方及用车单位对保险业务及政策的咨询;

3、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投保险种及中标价格审核保单,如有差错,及时督促保险公司纠正并定时报告甲方;

4、监督保险公司按照服务承诺认真履行合同。在收到甲方车辆使用单位关于保险服务质量投诉的3个工作日内,对保险公司的反应进行监督,督促其在最短的时间内尽快查处并做出书面答复。超过3个工作日内没有弥补缺陷,乙方将协助用车单位按照合同的约定,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以保证甲方用车单位的合法权益;

5、重大事故接到甲方用车单位或保险公司的通知后,必须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负责对现场查勘、施救及善后事宜的监督,以确保甲方用车单位的合法权益;

6、督促保险公司定期对甲方车队管理人员及驾驶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7、在每个月度结束的5个工作日内(法定节假日顺延),负责汇总《投保车辆保费结算情况表》、《投保车辆出险理赔情况表》并报告给甲方。

8、在每个季度结束的10个工作日内,负责召集有保险公司、甲方代表参加的“合同履行及服务质量分析例会”;并撰写分析报告给甲方。

9、在第一个保险年度结束前的一个月,撰写下一年度保险调整建议书给甲方,征得甲方同意后负责落实。

10、为单位提供理赔指导服务,对有理赔争议或估损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赔案,乙方负责全程索赔服务及有关善后事宜;

11、乙方接受甲方及用车单位的监督,如工作中出现如下情况之一,每次支付违约金xx元:

(1)未能及时发现保单错误;

(2)办理相关业务超出上述规定时限;

(3)用车单位投诉,经确认属实的;

(4)财政认为的其他工作失误或违约行为。

12、由于乙方的重大过错,给甲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乙方负担赔偿责任。

四、甲方责任: 

1、保险合同生效后,负责通知用车单位按合同的约定投保;

2、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信息与资料,并在乙方提供服务过程中给予必要的协助;

3、指定专人协助乙方开展工作;

4、当需要乙方处理的事件发生时,尽快通知乙方;

五、保密条款:

除非下列情况,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不得将获得的费率、保险方案、理赔数据等任何保密信息泄露给第三方:

1、告诉给与执行本协议相关的人员;或

2、应法律或司法管辖要求而提供;或

3、告诉给根据本协议确定的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人;或

4、经另一方书面同意。

本协议终止时本条款继续有效一年。

六、函件:

发送对方的重要函件应以书面形式送达或以挂号方式寄至对方办公地址,邮寄函件通常被认为在发出后7个工作日内寄达对方。

七、报酬与费用:

1、双方同意,在甲方将保险业务交由乙方安排后,乙方从保险人处取得与甲方保险合同有关的佣金作为报酬,不向甲方收取费用。

2、如甲方要求乙方提供超出本协议委托事项以外的服务,具体事宜由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八、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就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敬请期待本站更好文章:)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可向_________市仲裁委申请仲裁。

九、协议期限:

1、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200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时至200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时止。但各单位在有效期内投保的机动车辆保险单,至200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仍未执行完毕的,乙方需继续提供所有服务,直至保险单约定的保险期限结束。

2、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欲提前解除本协议,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3、在协议有效期内,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对本协议条款予以补充或修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依据本协议,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授权委托书,以备乙方为甲方安排保险时使用。

十一、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主要负责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授权代表: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地:_________

第三篇:保险经纪服务委托协议书(样本)

保险经纪服务委托协议书(样本)

甲方(委托方):

注册地址:

乙方(受托方):金诚国际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69号中国兵器大厦18层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聘请乙方为保险经纪人并委托乙方提供保险经纪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可为甲方提供下列服务:

1、协助甲方进行风险调查、识别与评估,提出风险管理建议。

2、对甲方现行保险合同进行审核,出具保单审核分析报告。

3、根据甲方具体风险情况和现实需求,制订保险建议书/保险方案。

4、向保险公司询价或协助甲方组织保险招标工作,并出具汇总分析报告。

5、按甲方书面指令,协助甲方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6、提供保险期内保险日常咨询及防灾防损咨询服务,并可应甲方要求举办保险/风险管理讲座或培训。

7、在发生引致保险索赔的事件时,提出处理建议,协助甲方准备索赔文件;定期查询保险公司赔付进程;与保险公司及其他关系方沟通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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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乙方责任:

1、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忠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由于乙方的过错,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乙方负经济赔偿责任。

三、甲方责任:

1、本协议生效时终止与其他方签订的类似委托协议,并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再与其他方签订类似的委托协议。

2、如实准确地向乙方提供所有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信息与资料,并在乙方提供服务过程中给予必要的协助。

3、指定专人协助乙方开展工作。

4、当保险标的风险性质改变、风险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任何可能引起保险索赔的事件时,尽快通知乙方。

四、保密条款:

除非下列情况,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不得将获得的任何保密信息泄露给第三方:

1、告诉给为执行本协议而提供相关服务的雇员或顾问;

2、应法律或司法管辖要求而提供;

3、告诉给根据本协议确定的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人;

4、经另一方书面同意。

本协议终止时本条款继续有效一年。

五、函件:

1、发送对方的重要函件应以书面形式送达或以挂号方式寄至对方营业地址。使用传真、电子邮件等其它方式的,原件应随后挂号寄送。

2、邮寄函件通常被认为在发出后7个工作日内寄达对方,传真件则在传送的同时即视为收到。

六、报酬与费用:

1、双方同意,在甲方将保险业务交由乙方安排后,乙方依法有权从保险人处取得与甲方保险合同有关的佣金作为报酬,不再另外向甲方收取费用。

2、如乙方应甲方要求提供任何超出本协议所委托事项的服务,乙方应事先向甲方提供费用预算报告,双方协商确定后由甲方支付相关费用。

七、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就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可通过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协议涉及诉讼时,约定以本协议签署地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签署地:

八、协议期限:

1、本协议有效期自年月日至 年月日。协议期满后如双方无异议,则本协议继续有效年。

2、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欲提前解除本协议,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负责赔偿因提前解除本协议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3、在协议有效期内,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对本协议条款予以补充或修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九、依据本协议,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授权委托书,以备乙方为甲方安排保险时使用。

十、本协议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

甲方签章:

年月乙方签章:年月

日日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受托人:金诚国际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海淀区紫竹院路69号中国兵器大厦18层

我单位兹聘请金诚国际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为保险经纪人,并委托其代为办理有关保险事宜。

(委托人签章)

年月日

第四篇:寻全高速保险经纪服务工作报告2014109

江西优德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保险经纪服务

工作报告(一)

赣州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自贵公司正式聘用我公司为赣州寻全高速公路寻乌至信丰段建设项目保险经纪人以来,我公司严格履行服务协议,积极参与投保方案制定、保险询价条款,组织开展风险管理和保险知识培训以及协助理赔和现场走访等工作。现将此项目开工建设以来我司所提供的保险服务工作汇报如下:

一、在为寻全公路工程保险前期筹划工作中,我司积极参与协助主经纪人制定投保方案和询价书,并结合我司以往对多条赣州境内高速公路的保险服务经验,对保险公司给出的保险方案和责任条款做出进一步的完善。

二、8月23日,我司派员参加了由赣州高速公司合约部主持召开的《关于确定保险经纪公司份额及服务标段》研讨会,我司代表对我方意见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在与会领导和同行就工程保险方案内容积极讨论之后,最终确定由我司承担对b7、c1-c5、lm3等标段的保险经纪服务工作。会后我司立即成立了寻全高速保险经纪服务小组,详细落实了本次项目的各项具体工作。

三、应贵公司要求,我司与北京富城保险经纪公司、金诚国际保险经纪公司一道,于11月9日上午在安远县项目办组织召开了关于本次项目的《工程保险风险管理与保险知识》培训,下发《寻乌(赣闽界)至全南高速公路寻乌至信丰段建设项目保险经纪服务手册》。培训由我司余黎旭经理主讲,结合我司历年来对工程类保险的服务经验以及国内诸多工程保险的典型案例,对工程保险出险报案程序、应注意事项及索赔相关重要事项进行了重点讲解,对培训过程中各施工 - 1 -

方代表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有针对性的解答,获得了参培人员的一致认可。

四、由于11月份以来赣南连续降雨造成工程连续出险,我司于11月29日先后接到c2、c1、c4等标段的遇险通知,其中c2、c1、c4都因暴雨冲击导致路基和桥梁桩基发生不同程度的损失,对周边农田造成一定影响,c2标因自11月20日开始的爆破施工导致周边村民房屋出现裂缝。在接到报案之后,我司相关负责人给予了针对性的指导并第一时间向太平洋保险公司报案,同时落实保险公司查勘定损人员前往事故现场进行查勘,目前所有案件都已进入定损阶段,施工单位正在收集索赔所需证明及材料,具体进展我们将采取定期电话回访和实地走访的形式进行跟踪。

五、12月23日,我司派寻全高速主要负责人逐个走访了b7、c1-c5等标段,一方面了解案情,协助施工单位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另一方面积极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敦促他们尽快对赔案进行处理。在我司参与及积极协调下,各项保险索赔工作都取得了较大的进展。

以上是我司近期服务工作情况,在保险期限完结之前,我公司将继续为贵单位工程保险相关事宜尽心尽责。

特此报告

江西优德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2014年12月31日- 2 -

第五篇: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书

工伤保险

医疗服务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保障工伤职工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治疗,有效利用工伤保险基金,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甲方确定乙方为沂源县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本着平等、自愿、相互支持的原则,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我县工伤保险的相关政策。

二、甲乙双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三、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工伤保险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情况,并在媒体公布乙方为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乙方要在本单位显要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标牌。设置“工伤保险医疗政策宣传栏”和“工伤保险医疗投诉箱”,接受社会监督。工伤职工投诉乙方工作人员态度恶劣、违反医疗规定的,甲乙双方应协同查实,如情况属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乙方必须有一名院级领导负责工伤保险医疗工作,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与甲方共同做好工伤医疗服务工作,乙 1

方有责任为甲方提供工伤保险医疗有关的材料和数据;甲方如需查看工伤职工病历及有关资料、询问病情及有关当事人等,乙方应予以合作。

五、乙方应对工伤职工的身份(工作证、身份证等)和参保证明进行识别,详细记载工伤职工的工伤时间、地点、受伤原因、受伤部位等。患者诊治期间的所有病历资料与其真实身份相一致,保证工伤职工医疗资料的真实性。

六、乙方应为工伤职工建立就医档案或微机文档。内容包括工伤职工姓名、单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伤病情、诊疗与费用支出情况等信息。住院诊疗者还应包括入院时间、出院时间、科别、床号等信息。 乙方为工伤职工办理门诊挂号或住院登记手续时,应认真核对其工伤证件,做到人、证、册(工伤职工就医手册)相符。工伤职工门诊治疗的挂号收据、各项检查结论单据及各种费用收据,乙方应加盖“工伤医疗”专用章。

七、乙方医师配合用人单位为受伤职工及时办理停工留薪期(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时间)审批,写明初步诊断、病情、摘要、治疗方案及预计医疗期间(包括住院治疗及出院休养),医师签名,医务科盖章。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受伤职工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按相关规定执行。

八、若用人单位初步认定送诊职工为工伤,乙方应严格按照工伤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住院服务标准(以下

简称三大目录)及费用结算规定实施治疗,不得使用超出三大目录的项目。

对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存在限制适应症的药品,乙方医师应根据病情,如实在职工病历中详细记载或单独提供病情说明;未提供限制适应症说明等发生的相应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用人单位或职工可向乙方追究相应责任。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九、乙方医师确因伤情需要,为工伤职工实施超出三大目录范围的项目,应提前书面告知职工及其单位,实行单项费用事前审批管理:通知用人单位填写《淄博市职工工伤特殊医疗审批表》,医师写明伤情、理由、预期效果、涉及费用,由用人单位报甲方批准后方可使用。

危重抢救可先予施治,但乙方医师应在事后立即通知职工及其单位并补办填写事宜,补办填表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未按上述规定提前或补办特殊审批发生的相关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十、乙方对工伤职工实行费用明细制度,门诊就医实行双联处方,住院治疗必须提供费用明细清单,做到项目、费用同实际相符。门诊带药不得超过七日量,出院带药不得超过十日量。乙方双处方使用率不得低于95%。

十一、乙方应严格掌握住出院标准,严禁挂床。对于已符合出院指征而未及时安排工伤职工出院的,其挂床期间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系职工或其家属拒绝出院,乙方应自通知其持有之日起停止按工伤医疗记账,改按自费病人处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及用人单位,由甲方与用人单位共同处理。

十二、甲方不定期对乙方门诊处方及住院费用进行随机抽查,查实乙方人员违反本协议、甲方不定期对乙方门诊处方及住院费用进行随机抽查,查实乙方人员违反本协议、不合理收费、弄虚作假或医护人员串通工伤职工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责任的解除服务协议;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职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职业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四、协议执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有调整的,甲乙双方按照新规定修改本协议;协议执行期间,乙方的注册资

金、服务条件、服务内容、法人代表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但须提前1个月通知对方,并报人社行政部门备案。

十五、协议双方要严格履行协议规定的职责。协议执行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工伤保险医疗行为的监督,建立日常审核、重点监控、问题稽查与反欺诈相结合的工作机制,防止各种违规行为发生。制定对协议医疗机构的考核办法,鼓励医疗机构建立自律机制,促进合理诊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为工伤职工提供便捷、高效的医疗服务。十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十七、本协议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3年)。

甲方:沂源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

法定代表人:(签名)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