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阳光协议

为保证甲乙双方在公平、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下签订、履行相关业务(供货、开发、工程建 设、设备购买等),避免腐败事件发生,有效保护甲乙双方合法利益,使双方能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签订本《阳光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业务阳光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1)私自收送或变相收送(如:结婚随礼)礼金、礼品,私自安排或接受宴请、KTV、洗浴、旅游或涉及黄赌毒等活动,私自发生借车、借钱、合资合伙等私人利益关系,私自为对方及其亲友提供私人利益方面的便利条件等商业贿赂行为;(2)偷 盗、欺诈行为;(3)以虚假身份签订、履行合同行为;(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5)商业诽谤行为;(6)串通、弄虚作假产品价格行为;(7)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或服务行业;(8)其它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有违反,甲方将对己方的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对触犯法律的,则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甲方将依据双方相关业务合同及本协议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乙方人员违约 不视为其个人行为,而视为乙方行为,将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对触犯法律的将追究法律责任。具体的违约金金额及计算方式如下:

1、 合同货款≤1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的,扣除合同总额的20%;

2、 合同中未体现合同总额的,按合同期内实际发生业务总额依据以上标准进行计算;

3、 未签订合同的,按近12个月的实际发生业务总额依据以上标准进行计算;

4、在合同签订前、合同履行过程中以及合同履行结束后发生的上述违约行为,除按上述条款追究违约责任外,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取消合同、扣除乙方所须支付的违约金等。

第二条乙方行为恶劣,具有本协议第一条不当行为,造成较坏影响的,或在甲方调查过程中,乙方人员不积极配合调查或故意隐瞒相关信息的,则按第一条标准加倍追究违约责任,同时对乙方在甲方的付款周期顺延三个月,合作中予以重点限制或终止,并加以重点监控。

第三条 在甲方调查过程中,乙方人员积极配合调查,提供重要信息,且未造成恶劣影响的,可视性质和情节轻重按本协议第一条标准减轻违约责任追究;对属于甲方人员索贿等主动违约行为,在已查实的情况下,可视情节轻重减轻或免于对乙方违约责任追究;对商务礼节中交换的礼品,甲方人员上交后不予处罚,对乙方可原则上免于追究。

第四条对甲方人员索贿等违约行为,乙方主动举报,一经查实的,甲方可视情况在新产品合作、 份额占比等方面优先考虑;对恶意举报的,则追究乙方责任,对触犯法律的,将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第五条 乙方人员可通过以下方式对甲方人员违约、刁难等腐败行为进行举报或投诉,甲方承诺在一周内核实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