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革命读书笔记

第一篇:《法律与革命》读书笔记

法律与革命读书笔记

《法律与革命》的读后感

首次听说有一个叫做伯尔曼的学者花了40年的岁月,著了一本书,书名为《法律与革命》, 之后我是久久不能回神,深感震撼,课间我无数次的幻想着此书的作者会是个什么样的人,这是一本什么样的书,是怎样的执着与追求才会拥有这份胸襟与气魄来花费人生中的半辈子于一本书上?我无数次的设想倘若这本书不被世人接受,倘若作者最后实在是续写不出内容,那么一本没有结局没有未来的书,作者又该如何自处?课后我终于鼓起勇气翻阅了这本跨越了一个学者四十年时光的书籍,虽只是阅读了冰山一角,亦是深感折服,这对于自己的原有的认识模式,认识方式,确实是一次重大的理念革命。限于时间关系以及读者自身的阅读水平,我只是粗粗浏览了一小部分,接下来,我将从六方面谈谈自己的一些体会:

一、治学之道

治学之道究竟是什么,伯尔曼给了我们一个全新的阐释。治学需要有海纳百川的胸怀,需要有执着的发现真理,追求真理,需要有耐性毅力守护者自己的学术神殿而不被世俗的种种所阻碍,甚至毁灭。

《法律与革命》一书是作者伯尔曼育40年之心血,精心锻造的一部集法学、哲学、历史学、社会学、宗教学、文化学等的宏篇经典巨著。作者渊博的学识,治学的方法与态度,缜密的思维与逻辑,对于后世而言都是一笔无价之宝。治学的目的到底是什么?是昙花一现还是流芳百世成为永恒?我想作者40年来坚持对于这本书修修改改,直至达到他心中的完满这一选择,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会因为这个选择而阻碍了他可能的千千万万的下个选择,但是作者能够集中于注意与它所研究的领域中的最微妙和最奥秘的现象, 给自己亦给世人留下永恒的财富以及精神支撑。

二、公正的站在历史的角度看待问题

伯尔曼花了将近半辈子的时间于西欧的11世纪至13世纪各国的法律体系,清晰地给我们勾勒了一幅西方法律传统起承转合的盛世宏图。即使只是欣赏了其中的一小部分,我的感触也是很深。在我眼中,过往的特别是一些久远的历史是那么的苍白,愚昧与残忍,不知道对于他们的研究出了彰显现代法律的精细与柔和,还有什么意义,至于一些西方的法律,我也没有用心的去关注,我的大部分时间都是花在了本国的现代法律体系之上。现在想想,思想确实是有点狭隘,这并不是一个正常的治学态度。国可灭,史不可断,我很欣赏这样的治学气度,以史为鉴,可以知新替。只有公正,客观地站在当时特定的历史背景下,才能清醒的看到我国法律史的磕磕碰碰,起承转合,才能更好的发现现况,展望未来。

三 、法律与革命

法律本身没有强制性,所有社会中的法律都是从他以外的某些东西获得权威性。如果法律所依赖的这种权威性发生了剧烈变化,那么法律的权威性基础的合法性也是不可避免的遭到动摇。记得曾经看过的《科学革命的结构》一书中提到革命的目的是以现有的制度所不允许的方式,来改变现有的制度。科学革命它是由于范式的失灵,由于危机的产生,从而使一种范式向另一种范式转变。结合《法律与革命》以及《科学革命的结构》我想法律的革命也可以表述为法律革命的目的是以现有的制度所不允许的方式来改变现有的法律体系,是由于他现在的权威性所赖以存在的某些东西的失灵或者失事,由于危机的存在,从而使一种法律体系向另外一种法律体系转换。

伯尔曼指出法律制度的根本转变是一个自相矛盾的事情,因为法律的基本目的是提供稳定性与连续性。当法律中大规模的变化即革命性实际上是“不自然的”。当这样的事情发生时,必须采取某些措施防止他再次发生。必须牢固确定

新的法律,必须防止此类危机的发生,必须将进一步的变化限制于渐变的范围之内。这些措施亦是于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这些固有的属性所极力支持的。

四、法律与宗教

伯尔曼提出西方的法律传统孕育于宗教之中,宗教的发展促进了法律的发展与延续。从宗教革命创立教会法这个西方近代第一个法律体系开始, 到描述宗教促成西方世俗法的形成 , 全书无处不在浸润着宗教在西方法律传统形成中的基础和根源作用。

伯尔曼的这个观点对于我而言不亚于一场思维革命,对我而言各国各派的宗教无非是两种观念:一是过于神秘遥不可及,二是过于愚昧,狭隘,浅薄。几乎是不会联想到他竟然可以成为是西方近代的第一个法律体系, 到可以促成促成西方世俗法的形成。由此,我也回想到法律强制力的基础究竟该是什么,法律的遵守是为了不违法而守法,还是为了自己的内心不受谴责而守法。当犯罪盛行是严刑酷法如杀人者死,盗者砍其一臂还是从事情的根源出发,多方面双管齐下的解决问题。事实上,法律并非马克思所说的单纯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而是包括公众的良心以及他们的习俗与惯例的社会共同体所认可的体系。对于世上的万事万物,我们应该采取辩证开阔的风度去研究运用它,而非一味的给于肯定或者否定。我国是否也可以借鉴西方法律对于宗教的有效利用,而非一律的无神论者。

五、法律的历史继承性与完整性

伯尔曼认为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于11世纪末至13世纪末,以教皇革命为起点,教俗两方面的一系列重大变革为基础。这可以在他的文中得以体现,全文可以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介绍教皇的革命和教会法;第二部分论述西方世俗法律制度的形成,即关于西方封建法、庄园法、城市法、商法和王室法的形成。作者洋洋洒洒的七十万字的鸿篇巨著集其在中世纪早期罗马法和教会原始材料以及在知识传播中的近五十年认真批评性的学术成就,将一个西方法律传统的历史清晰地归纳整理出来了。

法律并不是自古就有,也不是一个静态,间断的过程。但是,可叹的是由于各种原因,我们的法律教科书似乎只注重于给读者展示最新的,正确的法律,而对于之前被之取代的旧的法律体系和其相关法律体系,以及被取代的原因却是避而不谈,甚至,给读者一种法律从来都是如此,从来就只有现存的这一个法律的错觉。这并不是法律发展的原貌,也不利于全面科学的了解法律发展史,更何况,是否为新的法律取决于其在多大程度上被经验资料所证实,法律并不因某些反例的存在,而必然否认其存在的合理性,即使是可能不合理的法律学说学,也有其存在的价值,是这门学科当时的完整历史的组成部分。正如我们所说的法律实证主义与自然法学派都有其存在的特殊价值,法律实证主义并不因为纳粹法的存疑性而失去其历史价值,同样的自然法学派也不因为纳粹法而获得无尚的地位。法律教科书不应该是一个不科学,不合理的正确法律体系的重组的,加工的“科学体”。读者需要的是一个真实的历史,而不是一个失真,加以加工,改造的法律体系。

六、如何看待西方的法律文化

对于西方的法律制度,我国的学者大致分为三种观念:一种是对西方的盲目崇拜,甚至到了漠视鄙视国内法的制度。一种是对西方法律的反感,认为他们并不适合中国的国情,荼毒了本国法律工作者,破坏了国内法律体系的完整性。还有一种折中的观念即借鉴但不完全照搬。我们应该将西方的法律史看成是一个文化交流的工具,而不应该将其视为金科玉律,视为禁锢我国法律制度正确健康发展的枷锁,刻意的,不加考查地将西方法律制度塞进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之中,扭曲我国法律的发展进程。我们应该认识到西方法律制度并不是一门法律制度的终结,而是一门制度研究的新的开始与素材。.法律体系是一个不断发展的开阔体系,是集过去,现在,将来的法治理念为一体的综合体系。法律制度的发展是一个否定之否定,不断扬弃的过程。没有一种法律制度可以完美的解释一切现象,必然有局限性,而且法律本身亦是有着固有的局限性,这需要不断的涌现出新的理论来化解矛盾,完善法律制度,以更好的调整社会关系。

结论

《法律与革命》作者伯尔曼给读者勾画出一种大异奇趣的西方法律传统史,,一种可以从法律体系研究的历史记载本身沉浮的法制史。伯尔曼在寻求西方古老的法律传统对我们现代文明的永恒贡献的同时,也体现了这门个阶段当时的完整历史,同时也给读者上了很好的一课,提供了独特的研究切入点以及研究方法,研究态度。由此,我对于宗教也有了新的认识,他不在是那么神秘与遥不可及或者愚昧与野蛮,而是一种有着自己独特个性与历史的存在体。 对与法律的发展史我也是有了全新的认识,而不是以前所认为的学习的包袱与累赘。此后我会愈加的尊重历史,尊重真实,沉稳踏实的进行学习研究

本文试图从学者的治学之道,如何看待历史问题,法律与革命的关系,法律的历史继承性,以及如何看待西方的法律体系六个方面谈谈自己的一些见解。但是由于学生自身的水平有限,而《法律与革命》书对我而言实在是博大精神难以消化,且时间也有限,只粗粗浏览了小部分,本文对于《法律与革命》一书的读后感很是浅显,还不够深入,很多的观点还不够成熟,有待以后学习的继续思考,研究。

第二篇:《法律与革命》读书报告

《法律与革命》读书报告

法律之所以可以和革命相提并论是因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法律的发展调整了社会关系和秩序,使社会向着一个全新的领域变革。这种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无疑就像一场没有硝烟的革命,改变了现存的制度,使人类在越来越完善的法律中享受进步的成果。

法律最初的起源是由于教皇的革命,它使一个独立的、自主的教会国家和一个独立的、自主的教会法体系首次形成。与此同时,也使各种不具有教会职能的政治实体和各种非教会的法律秩序首次形成。教会法利用人们对宗教的虔诚和信仰,禁锢着人们的思维和行为,使社会秩序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有力的维护。而随着人类思想的进步和对教皇不公正制度的反抗,区别于教会法的一种新兴的世俗法开始出现。由于不同世俗政治体的建立,其统治阶级或领导阶级同样需要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利益。因此针对不同的世俗政体也就存在不同的法律形式。世俗法虽然并没有完全摆脱教会法的影响而被人认为部分在于对教会法的模仿,部分在于对教会法的抗争,但是它基本上是服从理性和良心的,这不能不说是法制社会的一种进步。世俗法首先发源于古希腊思想,其次在文艺复兴期间得到了丰富。而西方政治科学的创立者索尔兹伯里的约翰的《匿名的诺曼人》是第一部超出斯多葛学派和早期教父理论模式的有关政府的专著,它描述给我们一个市民社会的雏形,为以后各种形态世俗法的发展奠定的基础。而法治精神的植入也让我们充分意识到,世俗国家的观念和现实也就使法律传统的国家,或法治国家的观念和现实。

抛开封建法、庄园法、王室法、城市法不谈,商法在这其中的出现和发展我深有体会。11世纪晚期和12世纪是商法发展的关键时期。正是这时近代西方商法的基本概念和制度才得以形成,更重要的是,也正是这时商法才被人们看作一中完整的、不断发展的体系,看作是一种法律的体系。商法的发展是根据现实的需要应运而生的。11、12世纪农业贸易的兴起以及农业的改造为商人阶级的迅速壮大创造了机会,导致大量专门从事交换等商业活动的商人阶层的出现。与此同时,交易的方式、种类、形式等的发展必然要求新的法学为其按照秩序和正义的要求将各种商业关系制度化和系统化提供一个框架。罗马法的某些内容虽然对商事关系有一定的调整,但却没有按照一般原则使它们明确的相互联系并对它们进行分析。因此新商法体系的形成就是不可避免的了。

新的商法体系有其自己的特点。第一是客观性。商法中的各种权利和义务变得更加客观准确,较少任意模糊的条款,对商事交往惯例的承认也正式形成法律。第二是普遍性。这一时期的许多商业活动都具有世界性和国际性,规模巨大的国际集市定期在指定的或者永久性的地方举行,跨国贸易有了空前的发展,并为一般的商业交易提供了重要的模式。第三是权利的互惠性。交易程序上的公平和实体上的互利成为贸易中不可或缺的条件,人们越来越青睐于在一个公平的环境中作出双赢的交易。第四是商事法院发展。随着贸易的频繁,争议的增多,商事法院也迅速发展起来。其包括市场法院、集市法院、商人行会法院和城市法院,同时分离出专门的海事法院来处理海运商务中的纠纷。法院体系的建立不仅维护了商事公平,也在某种意义上促进了商法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第五是商法的整体性。商法的发展并非片面的,而是针对整个商事交往行为的各个领域都有十足的发展。如票据、有担保的债权和联营等等。尤其值得说明的是信用制度的引用是新的商业契约激剧增加,大大促进了商业的繁荣。除此之外,商法还是随着实践的需要不断发展的法,以此来适应新型贸易的需要。

而提到联营就不能不说说我国《合伙企业法》中2014年增添的有限合伙制度。有限合伙作为合伙的一种形式,具有深远的制度渊源。其起源于欧洲中世纪的康曼达契约,在12、13世纪随着地中海地区海上贸易的发展和扩大,单个商人已不再适合较大规模的海上冒险。而康曼达契约一般是由普通商人提供资金并以此作为担保承担有限责任,海运商人负责运输贩卖承担起与风险和责任。这种联合方式就是有限合伙制度的雏形。我国长久以来并不承认

有限合伙制度在我国的地位,认为这有违合伙责任共担的原则。但它却是吸纳资金,发展风险投资行业的有效途径。因此我国在去年8月新修改的《合伙企业法》中正式名文规定了这种合伙形式。

对于有限合伙的具体制度和优越性在这里不再赘述。其作为成文法规定无疑是有其积极意义的,但现行立法是否尽善尽美仍然值得探讨。在此提出以下几点供思考:

第一,第74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而关于其他合伙人是指有限合伙人还是所有合伙人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一法条涉及到一个问题即同一个法律主体是否可以同时成为一个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如果允许普通合伙人购买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则由于这两类主体在有限合伙企业中不同的地位,一个合伙人行使自己权利的时候我们很难分辨其行使的究竟是有限合伙人的权利还是普通合伙人的权利。如在实践中允许这样的情况,必将导致内部关系的混乱,也不利于第三人明晰合伙的内部状况。因此享有这项优先购买权利的人应是合伙企业内部的其他有限合伙人,以保证各人的权利义务清楚明了。

第二,第83条规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首先应明确的是,因上面所述原因,同一主体不宜同时成为有限合伙任何普通合伙人,所以有限合伙人应先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财产份额退出合伙,然后根据入伙的有关规定重新入伙成为普通合伙人。同时,根据权利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此条的设定对于欲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人是不够公平的。该法中明确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参与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和管理,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如不经授权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交易造成损失的还要进行赔偿。如此严格的权利限制使得有限合伙人除了监督和建议之外并不能左右或主导合伙企业的发展。而在实践当中,很多有限合伙人有自己主营的事业,其只是将参加合伙作为额外获利的渠道,对于合伙企业的具体事宜并不熟知更不具有决策权,可以说有限合伙企业经营的好坏与有限合伙人是没有直接关系的。因此,当某种原因使有限合伙人需要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时候,对于转变以前的债务仍应该承担有限责任。虽然从部分资合转为完全人合的性质其信赖与联系必将更加紧密,但这并不意味着前有限合伙人就应该为他人的失误负责。其作为朋友之间互助的行为可以理解,可以此作为法条强行规定未免有点强人所难。这也不利于各类合伙人按照相互之间的意思自治自由转换,间接损害了当事人的权利。所以我认为这一条应该改为:“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以其当时出资承担有限责任,对之后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有限合伙企业在解散的时候责任如何具体承担及剩余财产如何分配并没有在立法中显示。鉴于其具有两类主体,情况较普通合伙更为复杂,因此我认为还是应在法规中以专条明确指示,以防止纠纷的产生。首先,合伙企业在因负债过多而解散的情况下,必定资不抵债亦不可能有剩余财产。此时有限合伙人的出资作为合伙企业财产应首先以此来清偿债务,其余部分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次,在合伙企业因约定或其他原因解散的时候,剩余资产应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但这时候可能会出现财产分配后普通合伙人获得收益而有限合伙人投资不能完全回收的情况。这样对于有限合伙人意图受益的出资目的就不能很好地保障,因此可以考虑适当返还有限合伙人出资之后再分配利润,有利于照顾各方利益。

当然这只是我自己很不成熟的一些想法。回到《法律与革命》这本书,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很容易地得出,西方的历史一直经历着一次又一次周期性的变革。每次革命都标志着社会体制的一次剧烈的变化,而每次革命都最终产生了一种新的法律体系,它体现了革命的某些主要目的,改变了西方的法律传统,促进了人类社会长足久远的进步。

第三篇:国家与革命读书笔记

国家与革命读书笔记

书作者:列宁

在阅读本书过程中,我采取综合读书笔记的方法,把我觉得有用的知识点记下、分析。

《国家与革命》是列宁在十月革命前夕撰写的一部关于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经典著作,全书共六章,系统地阐述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特别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学说,批判了第二国际机会主义的反动国家观,对全世界无产阶级建立和巩固自己的政权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意义。

序言部分:

机会主义造成了在世界各个正式的社会党内占统治地位的社会沙文主义流派,其特点是打着社会主义的口号,对于资产阶级的利益采取卑躬屈膝的迎合态度。

第二国际(1889--1914年)领袖,卡尔考茨基。

第一章 阶级社会和国家

1.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

这一部分首先介绍了在当时的情况下马克思主义被歪曲空前的流行,所以首要任务就是要恢复真正的马克思的国家学说

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在阶级矛盾客观上不能调和的地方、时候和条件下,便产生国家。

小资产阶级把国家说成是阶级调和的机关,在马克思看来国家是阶级统治的机关,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机关,这个阶级不可能与同他对立的一方调和。

这部分明确了马克思的国家概念,并介绍了马克思主义在机会主义的影响下被歪曲的现状,其意义还是着重在强调无产阶级的革命斗争必须要通过摧毁久的国际机器,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的领导。

2.特殊的武装队伍,监狱等等

按地区来划分国民;公共权力的设立。

国家“力量”概念,即从社会中产生但又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的概念。这种力量主要是拥有监狱,警察,军队等等的特殊的武装队伍。 居民的自动的武装组织

这个部分主要是说明国家“力量”作为维护统治阶级的工具具有两面性,一方面他维护着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另一方面,它也成为推翻统治阶级的潜在力量。

3.国家是剥削被压迫阶级的工具

为了确保公共权力,税收和国债就成为了必须。

4.国家“自行消亡”和暴力革命

国家的“自行消亡”指的是,无产阶级将取得国家政权,这样一来就消灭了作为国家的国家,即以无产阶级革命来“消灭”资产阶级的国家,而“自行消亡”是指社会主义革命以

后无产阶级国家制度残余。

第二章 国家与革命。1848--1851年的经验

1.革命的前夜

无产阶级所需要的只是逐渐消亡的国家;劳动者所需要的“国家”。

2.革命的总结

过去一切的革命都是使国家机器更加完备,而这个机器是必须打碎,必须摧毁的。无产阶级国家在它取得胜利以后就会立刻开始消亡,因为在没有阶级矛盾的社会里,国家是不需要的,也是不可能存在的。

3.1852年马克思对问题的提法

1)阶级的存在仅仅同生产的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相联系;

2)阶级斗争必然导致无产阶级专政;

3)这个专政本身不过是达到消灭一切阶级和达到无阶级社会的过渡

这揭示了马克思国家学说的实质。

第三章 国家与革命。1871年巴黎公社的经验。马克思的分析

1.公社战士这次尝试的英雄主义何在?

工人阶级不能简单地掌握现成的国家机器,并运用它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实际是恰恰相反。工人阶级应当打碎、摧毁“现成的国家机器”,而不是夺取这个机器那么简单。

2.用什么东西来代替被打碎的国家机器呢?

由资产阶级民主转化为无产阶级民主,即由国家转化为一种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国家的东西。

3.取消议会制

普选制不是为了每三年或六年决定以此,究竟由统治阶级中的什么人在议会里代表和镇压人民。这正揭示了西方资本主义制度下的普选表面上的民主,其实是实质上的绝对不民主!

4.组织起名族的统一

民族的统一不是应该破坏,相反地应该借助于公社制度组织起来。

联邦制在原则上是从无政府主义的小资产阶级观点产生出来的。

5.消灭寄生物---国家

公社的实质是工人阶级的政府,是生产者阶级同占有者阶级斗争的结果。国家消失的过渡形式,将是“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

第四章 续前。恩格斯的补充说明

1.《住宅问题》

通过这个具体问题,一方面说明了无产阶级同现今的国家相似的地方,即把两者都称之为国家;另一方面有明显的说明了两者不同的地方,即向消灭国家过渡。

2.同无政府主义者的论战

反权威主义者要求在那些产生政治国家的社会关系废除以前,一举把政治国家废除。

3.给倍倍尔的信

当无产阶级还需要国家的时候,它需要国家不是为了自由,而是为了镇压自己的敌人,一到有可能谈自由的时候,国家本身就不存在了。

4.对爱尔福特纲领草案的批判

最普遍的一种错误就是资产阶级改良主义者断言的什么垄断资本主义或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已经不是资本主义,已经可以称之为“国家社会主义”。这种接近其实只是证明社会主义革

命已经接近,已经不难实现,而绝不是证明可以容忍一切改良主义者否认社会主义革命和粉饰资本主义。

5.1891年为马克思的《内战》所写的导言

6.恩格斯论民主的消除

忘记国家的消灭也就是民主的消灭,国家的消亡也就是民主的消亡。

第五章 国家消亡的经济基础

1.马克思如何提出问题

马克思全部的理论就是来考察现代资本主义。自然,也就要运用这个理论去考察资本主义的即将到来的崩溃和未来共产主义的未来发展。

2.从资本主义到共产主义的过渡

在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之间,有一个从前者变为后者的革命转变时期。同这个时期相适宜的也有一个政治上的过渡时期,这个过渡时期的国家只能是无产阶级革命专政。考量中国初级阶段理论。

3.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

这个社会阶段不是在他自身基础上已经发展了的,恰好相反,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各方面都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

4.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

形式上的平等到实质上的平等,按劳分配到按需分配。

第六章 马克思主义被机会主义者庸俗化

1.普列汉诺夫与无政府主义者的论战

对于是否需要打碎旧的国家机器以及用什么东西来代替这两个具体政治问题,无政府主义者连一个比较接近的真理的答案都没有提出过。

2.考茨基与机会主义者的论战

考茨基在国家问题上一贯倾向于机会主义。

3.考茨基与潘涅库克的论战

革命就是无产阶级破坏“管理机构”和整个国家机构,用武装工人组成的新机构来代替它。

总结主要观点:

1.列宁针对资产阶级和机会主义者极力掩盖国家阶级性的谬论,概括了马克思、恩格斯的基本思想,鲜明地揭示了国家的阶级本质。

2.列宁独创地发挥了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实质,充分论证了无产阶级专政的必要性。

3.列宁揭示了无产阶级专政与社会主义新型民主的一致性。

4.列宁还从理论上探讨了社会主义新型民主的发展规律,注意到无产阶级专政职能的多样性,集中说明了国家消亡的经济基础。

第四篇:《国家与革命》读书笔记

《国家与革命》读书心得

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的产生是曲折的、冗长的、繁琐的。在领导人的正确领导下,在各个时期的指导思想的正确指导下,会带来国家的繁荣,国家地位的提高,经济水平的提高,人民富裕的生活,带来社会的文明。人民群众在历史的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国家与革命》中,列宁详细的阐述了阶级社会和国家的具体问题,精辟的总结了国家的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论述了国家的起源、本质、特征和消亡的基本原理,更批判了形形色色的超阶级的国家观,文中指出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各种阶级矛盾和思想的交织,产生了许多超阶级国家观的思想。超阶级国家观的出现,表现了人们追求幸福生活的美好愿望,反映了当时人们对身处生活环境和现状的不满、以及对当时社会福利待遇希望改革的一种强烈的情愫,更表明了人们切实希望统治者带领他们走出生活困境的希望。这本身并没有错,但是由于当时生产力水平的限制人们关于改革而获得新生活的理想无法得到满足,而泡沫式的国家理想模式就成了他们遥寄感情的媒介。但是,泡沫有其光彩绚丽的瞬间,也有应声而破的悲惨结局,超阶级国家的美梦同样也会破裂终结,这就要求我们要看清国家的真正起点在何方,国家到底该如何设想与建立。

学习《国家与革命》,有助于我们认识国家的本质,进一步加深对无产阶级专政性质和任务的理解,自觉地坚持无产阶级专政;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社会主义社会,一方面要看到社会主义是根本不同于资本主义的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它的实现具有历史必然性;另一方面,我们还有看到,社会主义是带有旧痕迹的不完全的共产主义,因此,我们要发展社会主义,搞好改革,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

阅读了列宁的《国家与革命》后,我清楚的认识到国家的建立需要有正确的设想和构思我们必须树立正确的、客观的、科学的历史观和国家观,借鉴历史长河的丰富经验,结合自身的国情,在实际生活中做出最积极的、最适合的国家道路的选择与开辟。

同时,我们要克服内心感情天平向个体一方的倚重,减轻我们自身方向的负重,以自己的国家和民族为重,增加国家与民族的砝码。并且面对复杂的国际环境和国内环境,设身处地得站在国家的大局观角度上看问题、解决问题。不仅如此,我们还要有客观的、正确的塑造国家的理想,在当家主人的身份下,即在我国的实际国情下,始终跟着党走,身怀马克思主义的坚实理想,始终学习和履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认真学习专业知识和科学理论的基础上,注重联系实际,注重知行统一,为科学的国家理想而不断奋斗。

国家的发展同大自然的净化规律有着美妙的相似之处,从低级的原始社会,在到高级的共产主义社会,国家的脚步也从不停歇的向着自身的最终目标前进着,它的发展同样也和生物的进化一样,是一个万分艰辛和复杂的过程,它需要时间的累积和文明程度的增值,尽管经历的时间长度不尽相同,但进化是国家最原始的本质和内容。国家与革命中指出,国家的起源和消亡的具体问题,可是国家会消亡么?在学习了马克思基本原理后,我们知道这个答案是肯定的。国家会在进化中找到新的发展方向和发展道路,在人类作为国家主人调解国家事务的过程中,总有这样那样的纷争无法调解,总有这样那样的矛盾无法愈合,人类发挥的作用再大,也无法把日益出现的国家内部矛盾全权治愈。因此,社会阶级的进

化就成了调解矛盾的必用良方。

纵观中国和世界,虽然阶级的分化和斗争没有像以前那样凸显,但是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与民族宗教矛盾的日益激化,又在另一方面加深了矛盾的裂痕。所以说,利用合适的国家机器处理,适时的国家内部的革命可以促进国家主体的管理和巩固,社会阶级进化的必经之路也会走的更加平稳、更加顺畅。

同时作为当代大学生,生活在社会主义的中国,我们眼观我国的发展历程,我们还要清楚的明白国家主人的问题。在我们的国家,到底谁才是当家作主的人呢?那就是人民。广大的人们群众才是我们国家的主人,人民群众在国家发展中发挥的力量是不容小视的。同时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和推动者,在新时期,我们更要秉着人民群众是国家主人的原则,联系人民群众,关心人民群众,在国家的前进道路上与人们群众一道,谱写一曲和谐的奋进之歌。

国家的发展进步同航船一般,拥有科学的国家思想,可以让我们在前进的航向上不会迷失方向;拥有了人民群众作为可靠的水手,我们将拥有最强大的前进助力;明确了社会阶级的进化实质,可以让我们明确航程的远近及艰难。有了这些,我们才能更好的明确我们所肩负的历史使命和奋斗目标,才能更好的使国家前进发展,并且巩固我国在世界民族之林的地位与权威。

作为当代进步大学生,我们需要铭记历史,脚踏现在的根基,展望未来,以马克思主义思想武装自己的思想,勇担义务与责任。就像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作为确定的人,现实的人,你就有规定,就有使命,就有义务,至于你是否意识到这一点,那些都是无所谓的,这个任务是由你的需要及其现实世界的需要的联系而产生的”一样,我们要追求需要,用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科学理论满足需要,满足人民的需要,满足国家的需要,满足社会的需要。我们当代大学生要响应时代的号召,勇当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实践者和开拓者,不辜负青年兴则国家兴的期望,努力奋斗,不断进取,争取早日将我国建设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繁荣大国!

第五篇:读书笔记-欧洲革命与中国革命

对《中国革命和欧洲革命》的看法

任何事物都处在普遍联系之中,世界是普遍联系与永恒发展的,正如中国革命与欧洲革命一样,相互之间存在着关联。中国革命—太平天国运动对文明世界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显示出农民不能代表先进的生产力,不能领导革命的成功。而欧洲革命对中国的影响更是显著,工人是革命的主体,代表着先进的生产力,为中国的辛亥革命以及往后的革命提供借鉴作用。同时还表明科技是革命的推动力,科技的迅速发展为革命提供动力。

任何的战争或者革命都是利益之间的冲突,因此矛盾是普遍存在的。来自工商业的危机导致欧洲革命的发生。资本家追逐的是利润的最大化,而经济是国家稳定的重要物质条件,资本家的利润又与统治者的利益相关。在工人与资本家以及国家统治者之间的矛盾不可调和时,革命爆发了,革命一方面摧毁了国家的统治,另一方面又推动了国家的进步,科技的发展。太平天国运动虽然不能完全摧毁旧中国的统治,但却有力地动摇了清王朝的统治地位,为以后的革命奠定了基础。

市场全球化以及经济全球化是世界经济发展的趋势,不应该人为地抑制这种趋势。联系是具有客观性的,不能人为地破坏。由于欧洲完成了工业革命,在自身国家需要更广大的市场时,他们把目光转向了海外市场。 因此,正当中国人沉浸于天朝王国之梦中,而统治者主观地割断了与外界的联系之时, 欧洲等国家用坚船利炮打开了中国的市场,也打破了旧中国的闭门造车之状态。世界的资源本来就是同一个整体的,经济全球化需要各国资源共享,任何国家都不应该搞独立。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更应该清楚地认识到联系的普遍性与客观性。

陈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