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多篇)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多篇)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 篇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是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的根本依据和指南,在初步学习后,结合自身实际,认为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考虑。

一、要牢固树立核心意识。新修订的《宪法》把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等内容写入宪法。充分体现了人民的意志,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的伟大智慧。我们要牢固树立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意识,紧紧围绕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扎实开展监督检查,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要牢固树立法律思维。以往我们在执纪监督问责的时候大多依靠纪律思维和纪律意识,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出台以后,我们在拥有纪律思维的同时,必须牢固树立法律思维。法律思维,是指在公共决策和私人决策的过程中按照法律来观察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重心在于合法性的分析,把合法性当作思考问题的前提,围绕合法与非法来判断一切有争议的行为、主张和关系。所以在今后工作中,我们应从合不合法和合不合法律程序两个重点来进行学习和把握。

三、认真学习和理解监察法。监察法是我们监察委开展监督、调查、处置的最根本的法律依据,是我们开展监察工作的指南。首先要明确监察对象。简言之就是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其次要正确理解监察权限。主要是掌握:正确理解讯问和询问的区别,正确使用留置、搜查、技术调查等手段。第三要尽快建立问题线索处置部门。监察法第三十六条要求建立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各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如果监察机关不建立问题线索处置的专门部门,面对增加三倍的监督对象、问题线索越来越多的局面就会无所适从。

更谈不上监察法当中要求的设立相应工作部门履行线索管理、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管理协调职能。建议实行监察问题线索由一个部门统一管理,不要多头管理。

四、建议根据德宏实际,尽快明确机关各室、各纪检监察组在监察法要求下的职责职能划分,以利于更好地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从根本上解决工作量不平衡的问题。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 篇二

2018年3月全国两会的胜利召开,通过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选举产生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人员,标志着全面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进入新阶段。改革的目标是,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作为一名基层纪检干部,首先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监察法。要忠实履行党章和宪法、监察法赋予的职责,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持不懈地与腐败作斗争,坚决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切实推进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基层党员干部监察全覆盖,真正做到“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新的阶段,承载着新的使命担当,监察法的颁布实施,为进一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也对我们做好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接下来的工作中将会碰到很多新情况、新问题,这更需要我们以更大的勇气、更强的决心、更高的能力,以强烈的使命,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担当起党和人民赋予的光荣使命。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 篇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颁布实施已经半年。近日,通过集中学习《监察法》,我深刻认识到学习贯彻监察法,是对当下检察员忠诚履职、干净担当、做好工作的必然要求。制定监察法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环节。监察法和监察体制改革之间密不可分。组建监察委员会,整合反腐败工作力量,解决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的职能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行政监察机关职能交叉重叠问题,有利于形成反腐败合力。

监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纪委监委受理报案和举报的法定义务。但在现实生活中,不排除有的人居心叵测,想利用纪委监委的法定义务“为我所用”,诬告陷害他人,或是恶意重复举报,意图通过国家机器来打击别人、成全自己。殊不知,这种行为本身就是非常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是既害人、又害己的行为。法律明确了纪委监委的职责义务,赋予了人民群众向纪委监委反映问题的权利,但这种权利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是为了加强对全体党员和所有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的正常监督而设置的,并不是某些别有用心的人可以胡乱使用的“私器”。

用监察法管住行使公权力人员。要充分利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切实转化为治理效能,进一步加大对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的监督执纪问责和调查处置力度,加强对扶贫领域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监察。用监察法管住行使公权力人员,对基层某些非党员、非干部却手握公权力的人来说,那种没人管、很自在的日子将一去不复返,这无疑为打赢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提供了坚强保障。

其实,无论是用党纪把党员干部管住管好,还是用监察法管住行使公权力人员,本意并不是为了让更多干部被举报、被查处,而是形成震慑、监督前置,不给干部犯错的机会,对他们其实是一种保护。正如纪检监察的第一职责,并不是打“虎”拍“蝇”,而是通过监督,防止好干部一步步变成“苍蝇”和“老虎”。当公权力都能被规规矩矩地使用,人民群众就能持续保持获得感了。

进入新时代,反腐需要新武器。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这是反腐败斗争最明显的特征;“打虎”“拍蝇”“猎狐”,这是反腐败斗争紧盯不放的目标。这几年,不敢腐的目标初步实现,不能腐的笼子越扎越牢,不想腐的堤坝正在构筑。有权力,就要有制约,有监督。在反腐败斗争压倒性优势已经形成的今天,通过制定监察法,就是要坚定以法治方式和法治思维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推向深入,树立起依宪执政、依宪治国的标杆和典范,这充分彰显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心和自信。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心得体会 篇四

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八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我们要把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深学一层、在学中做,在做中学,结合实际学思践悟。要深刻把握监察法颁布实施对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提出的新要求,做勇于自我革命的“头雁”,严格自律的标杆,以更高标准、更严格的要求加强自身建设。

监察法把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形成的新理念、新举措、新经验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将监察纳入法制化轨道,监察体制越完善,监察覆盖面越广,就能越好地维护群众的利益。

制定监察法,进一步构筑完善的监察制度体系,是探索中国特色监督制度的重大创新之举。

为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提供了坚强法治保障,具有里程碑意义。作为一线纪检监察干部,我会严格遵循国家监察法的原则要求和规范程序,全面履行国家监察法规定的职责职能,确保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党有机统一;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有机衔接,确保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全覆盖

国家监察法审议通过和颁布实施,使各级监察委明确了职能职责和监察范围,真正实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接下来,我将做好本职工作,进一步加大对监察法、监察改革、监察体制的宣传,以监察队伍为先锋,在新时代为反腐败斗争作出新的贡献。

立法是党和国家大事,我和战友们一致都在关注。监察法充分体现我们党坚定不移地把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的决心和意志,体现了对人民群众利益的维护,是民心所向、民意所归。我们能从中获得实实在在的获得感,真是发自内心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