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监管工作机制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监管工作机制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监管工作机制的通知

近年来,我县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加大土地矿产执法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近年来,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和2018年开展的土地例行督察工作中发现全县国土资源管理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土地矿产违法违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土地矿产管理和土地矿产执法违规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为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土地矿产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监管工作长效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土地管理和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到我国国情和保护资源的极端重要性,本着对人民对历史负责的精神,严格依法管理土地矿产资源,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走符合国情、市情、县情的新型工业化、城市化的道路。进一步提高依法用地、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意识,对违反法律法规批地、占地的违法行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在执法中要创新国土资源执法观念,在土地矿产管理的各个环节,实行“全员监管”、“全程监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相关部门要依法行政,切实履行好自身职责,在土地矿产管理的各个环节严格把关,从源头上防范土地矿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一)进一步完善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的制度的建设。一是加强宣传管理土地矿产资源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度建设,使广大干部群众知法守法,增强依法用地用矿的意识;二是落实土地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公示制度。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和集镇的规划的修改的管理,规划的修改必须依法进行,规划经依法批准后,要向社会公告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开;三是健全土地征收、划拨、出让结果公示制度。土地征收、划拨、出让的每一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及土地用途、位置、面积、价款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加强监督检查。

(二)进一步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完善和落实内部会审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形成有效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明确会审和集体决策范围和内容,规范会审和集体决策程序,强化会审和集体决策责任,提高会审和集体决策效果;执法监察机构必须作为会审单位参与会审,对有违法行为的项目实行“一票否决”,参与会审的各内部机构人员要对会审意见签字负责。

二、进一步完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发生和查处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是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的责任主体,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土地矿产资源的管理部门,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是查处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责任单位。通过“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的有机结合,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制止、及时处理,有效遏制土地矿产违法行为。

(一)进一步完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发现机制。一是落实土地矿产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要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各自的巡查责任,完善土地矿产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目标考核体系,量化考核标准,严格落实巡查责任。根据土地矿产违法的形势和特点,合理划分巡查区域,有针对性地确定巡查频率和巡查重点并落实责任人,及时发现土地矿产违法行为。二是完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居委)执法监察信息员、协管员制度,明确乡镇(街道)执法监察人员和基层国土房管所工作人员巡查发现职责,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土地矿产执法监察责任制度和网络信息监管制度,构建“横行到边、纵向到底”的执法监察网络,同时利用监察网络进行动态监管,及时查处。

(二)进一步完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机制。一是完善案件督办制度。对不按照国土资源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求及时查处违法案件的,要通过责令当面汇报、派员实地督办,在一定范围内书面通报督办和新闻媒体上披露公开挂牌督办等方式进行督办;二是完善土地矿产违法公开曝光制度。将典型违法案件曝光工作制度化、定期化,至少每半年向社会公开曝光一批典型违法案件。

(三)进一步完善土地违法行为报告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发现土地违法行为的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予以制止,对因受到阻力和拒不停止等原因而难以制止的土地违法行为,以及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必须在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上级政府报告并抄送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局和水、电、气等县级部门,实施断水、断电、断气等措施。对本区域土地违法态势、土地违法数据要定期统计分析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并抄送县城乡综合执法局和县国土房管局。

三、进一步完善部门联动和协作监管机制

强化与土地矿产违法案件查处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落实土地矿产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切实提高土地矿产执法监管执行力。

(一)完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查处部门协作配合机制。完善建立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案件查处工作情况、研究土地矿产违法形势、协调解决工作配合上存在的重大问题,制定预防和查处土地矿产违法的措施;完善建立案件移送工作制度,在查处的土地矿产违法案件,对国家公职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且本部门无权处理的,及时向县纪委监委提出处分建议;对违法当事人或国家公职人员涉嫌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移送;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联系,确保土地矿产违法案件查处到位。

(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县国土房管局和县城乡综合执法局要按照监察部、人力社保部和国土资源部15号令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要求,会同纪委监委、发展改革、农业、公安、规划、建设、国土房管、安监、电力、水务、燃气、市政、银行、工商等部门,建立相关工作制度,依据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落实工作责任,形成执法合力,共同遏制违法占地建设行为。对未取得合法用地用矿手续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不得通水、通电、通气,产权登记部门不得受理土地房产登记申请和手续,工商部门不得登记,公安、安监部门不得发放民爆许可、安全生产许可。

(三)完善落实案件查处责任制。县政府将严格按照监察部、人力社保部和国土资源部颁发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15号令)对各乡镇(街道)违法行为实施问责。负有查处的职能部门要进一步落实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办案机构和承办人员分级负责的案件查处工作责任制,完善土地矿产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四)完善国土资源执法保障机制。完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保障机制和土地矿产执法先进定期评优奖励制度,采取多种方式对执法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努力改善执法监察机构和队伍的工作条件,在执法监察所必须的硬件设施建设资金投入方面给予倾斜,为执法监察队伍配备必需的执法监察专用车辆以及通讯工具等有关办案设备。

各乡镇(街道)及县级部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到制止乱占耕地,特别是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思想统一到土地管理基本国策的要求上来。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乡镇(街道)实际情况,尽快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努力建立各乡镇(街道)及县级部门都参与执法的“全员监管”、对土地矿产管理各个工作环节实行“全程监管”、与各相关部门实行“联动监管”的土地矿产执行法监管新机制。同时,要进一步强化严格执法,坚持原则,敢于碰硬,既查事又查人,切实做到对土地矿产违法行为“防范在先、发现及时、制止有效、查处到位”,确保土地矿产管理制度落到实处,为实现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服务。